标识和可追溯性作业指导书(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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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和可追溯性作业指导书
(IATF16949/ISO9001-2015)
1、目的
为了防止产品实现过程中不同产品的混淆或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以及实现必要的追溯性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使用的物料及产品在采购、生产、贮存和发出过程中标识和可追溯性活动。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中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操作的实施、维护和管理。3.2采购销售部负责对采购物料、库存物料/产品及出货产品的标识、可追溯性操作的实施、维护和管理。
3.3质保部负责对物料、产品检验状态(含首/末件)标识的实施;当需要追溯时,负责确定追溯范围、期限,并组织实施追溯。
3.4.相关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标识,认真填写记录;保持标识、记录的完好;可追溯性记录由相关部门按《记录控制程序》规定进行保管,必要时记录可以是电子文档形式。
4、内容
4.1.产品/物料标识
4.1.1库存物料、产品的标识:
4.1.1.1物料:原包装外表面上标注的名称、牌号/规格、批号等信息为该物料
标识,换包装后必须将原标识:名称、牌号/规格、批号、日期、数量信息标注在物料外包装上。
4.1.1.2产品:成品、半成品标识可以件、箱或区域为单位。标识内容执行产品包装要求规定。
4.1.2生产过程中物料、产品的标识
4.1.2.1堆放在生产现场的原辅材料,如果原包装上已有明确的产品标识可以不另行标识;如果不是原包装,或原包装上无明确的产品标识,应另行标明物料名称、规格/牌号等,或注明“该料用于××产品”。
4.1.2.2正用于生产的原料,必须堆放在车台旁,可以不用标识;如果停止生产或从车台旁移走,则必须标明该料的名称或标注“该料用于××产品”。
4.1.2.3现场半成品、成品的标识:半成品/成品标识,执行《产品包装要求》中规定;
4.1.3出货产品标识:按“产品包装要求”规定进行标识;顾客有要求时,按顾客要求标识。
4.2状态标识::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色标规定:
绿色——合格、待后处理、“RoHS”
黄色——待检、待测
红色——不合格、不符合“ROHS”
色标:可以用标牌或划定存放区域或用不干胶粘附在产品包装袋上等。
4.2.1库内物料和产品状态标识
采购物料由仓库管理人员核对有关凭证后,放在黄色待检区或加以黄色“待检”标识,检验合格后,入库挂“库存卡”标识。“库存卡”上标明物料名称、牌号
/规格、数量、日期等信息;检验不合格,该物料放在红色不合格区或挂红色“不合格”标识。“库存卡”为库内物料、产品的合格标识。
4.2.2过程中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操作工自检合格的产品加以黄色待检标识。操作工自检不合格产品放在不合格品区域。不合格品区域可以用区域也可以采用容器挂不合格标识表示,必要时对不合格品进行红色标识。
4.2.3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
检验合格的产品,由检验员加以绿色合格标识,需要待后处理的加以绿色待后处理标识;不合格的产品加以红色不合格标识。
4.2.4退货产品,可以放置在“退货区”。由检验员进行检验并作出处理意见经质保部批准后实施。退货产品经检验后合格的放置在合格区域;不合格放置在不合格区域必要时对不合格品进行不合格标识;需要返工、返修产品可以仍放置在“退货区”,进行隔离并标注:需返工、返修;
4.2.5当物料、产品需进行性能测试时,该批物料、产品应具有黄色待测标识;性能测试合格,加以绿色合格标识;性能测试不合格,加以红色不合格标识。
4.2.5“RoHS”标识:
4.2.
5.1库内原料、产品:符合“RoHS”要求的,由仓库管理员在库存卡上标注绿色“RoHS”标识;不符合“RoHS”要求的标注红色,集中堆放。
4.2.
5.2现场原料、产品不符合“RoHS”要求的标注:原料由生产车间标注;检验合格后产品由检验员标注。
4.3仓库、车间的区域标识,分别由采购销售部和生产部负责划定。
4.4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各类物料、产品进行标识;仓库管理员和产品运输人
员应保持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保证交付顾客时仍然完好。
4.5产品的追溯
4.5.1追溯方法:挤出产品通过日期和操作工号实施追溯;注塑产品通过流转卡实施追溯。与上界供应商通过采购订单、进料批号进行连接;与顾客由“订单交付跟踪一览表”进行连接。
4.5.2追溯操作
4.5.2.1物料入库后以进厂日期表示其批号,登记在相关的帐、卡上,车间领料后物料批号随领料单流向车间。日期表示方法:如2013-11-05,记录为:20131105*****日,取2位数字;月,取2位数字;年,取末位1位数字;4.5.2.2挤出车间各工序按规定对本工序产品进行标识,并在已设计的工艺、质量记录表中记录相应的日期、工号等信息构成追溯链以便实施追溯。
⑴配料工序:
a)基料批号:为进料日期,取5位数,如2017-2-5,记录为17205;b)A、B、C 料批号:为当天领料日期,取5位数,如2017-8-12,记录为17812
⑵捏合工序;
在配料日期栏,应记录配料日期及班次。如2017-8-5,日班配料,在配料日期栏记录为:17805/日;其他按《捏合工艺记录表》规定记录;
⑶挤出工序:
在原料生产日期栏填写:捏合生产日期与班次。如2017-8-11,日班捏合,在原料生产日期栏填写记录为:17811/日;其他按《工艺记录表》规定记录;
⑷切割冲孔工序:
记录挤出产品的生产日期与工号及本工序的生产日期与班次(记录人);每个产
品用1张记录表,在序号NO:栏记录每张记录表的序号:1、2、3……;
⑸各工序作业员工除了按规定做好记录外,必须在本工序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或产品内表面标注:生产日期和工号或班次,生产日期的标注方法与记录一致;否则无法追溯;
4.5.2.3注塑产品追溯操作:注塑产品根据批号进行追溯
流转卡基本内容;
车台:班次:年月日产品名称:产品料号:
原材料批号版本:
数量操作者核准日期/备注
生产数
合格数
后处理
合格
包装入库
入库批号
b)注塑车间管理人员填写流转卡的部分信息(日期、车台、产品名称、料号/版本、材料批号)后发到相关操作员工,操作员工填写本工序相关信息后流转卡随产品流向后道工序或入库
c)最后工序(通常是包装)完成后应将“入库批号”标识在产品外包装上。将流转卡交到车间管理员处。
d)“入库批号”组成:日期、班次(当同时有两台设备生产同一产品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