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公司)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全资子公司、直

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的

招标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集团公司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从中选择

交易对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标管理,包括招标范围与权限、招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实施等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招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二)合法、合规、合理,务实有效;

(三)集约、受控、竞争,择优选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部招标办)为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设在物资采购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审核、审批;

(三)组织招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

(五)指导、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总部和所属企业的招标工作;

(六)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招标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中:

规划计划部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立项、年度投资计划依据的审查。

法律事务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负责处理重大招

标项目的法律纠纷。

监察部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运行监督,负责招标活动中违

纪违规事项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审计部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管理权限内招标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

和可不招标事项审批;

(三)负责编制本专业招标技术规格书标准文本;

(四)负责本专业招标评审专家人选的推荐;

(五)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所属企业应当明确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本单位招标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

单位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

和可不招标事项审批;

(三)负责总部管理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

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报批;

(四)负责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本单位专家的管理与信息维护;

(五)负责本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重大招标活动;

(七)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招标工作;

(八)协调解决本单位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具有工程、物资、服务

采购权限或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招标,业务上接

受招标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招标范围与权限

第十一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依法进行

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和材料的采购;

(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物

资和服务采购项目;

(三)单次采购估算额低于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年度范围内同类项目总采购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

及以上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

除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所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

规定本单位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并报总部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按招标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商业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潜在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商少于三家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影响功能配套性的;

(七)集团公司内部企业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服务并具有明显优势、能够满足实际需求的;

(八)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

(九)已通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内的;

(十)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

(十一)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

前款所列情形称为可不招标事项。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按照招标项目性质和单次采购估算额将招标项目划分为一、二、三类。一类、二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总部管理,三类招标项目由所属企业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