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室菌株毒株保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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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室菌株毒株保存管理制度 微生物菌株、毒株对教学、科研都有
重要意义,但是如果保管不当,可能是造成院内感染甚至危机社会,故必须有明确保管制度。
1、所保存菌株、毒株必须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条例》要求,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条例》不允许保存的菌株、毒株,不得保存;
2、菌株、毒株有专人保管,未得临床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不得携出实验室室外;
3、需保存的菌株、毒株应有编号,有其名称、来源、所用培养基、保存条件及其他历史和实验室资料;
4、需保存的菌株、毒株放入冰箱或低温冰箱加锁保存;
5、菌株、毒株仅限于指定人员使用,有使用情况记录;
6、凡拟销毁已无保存价值的菌株、毒株,应由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销毁,并有处理情况记录。
微生物室菌株毒株保存管理流程图 菌种毒株 专人保管 有使用记录 建立遗漏、误用、感染应急预案 主管部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