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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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

竣工静态验收要求

依据“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07号)和《高速铁路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铁计[2012]264号),高速铁路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静态验收要求如下:

一、静态验收内容

(1)检查工程设计、施工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批复的符合性;

(2)检查法定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的行政许可办理情况,“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系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

(3)检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原则;

(4)检查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系指污染控制措施(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

废物、噪声污染、振动、电磁、放射性等污染控制措施)、生态保护设施(包括保护和恢复动植物种群的设施、水土保持控制设施)、环保搬迁、环保补偿或绿化措施等环评批复中要求设置的设施;

(5)检查生态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6)检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公众投诉问题及处理情况;

(7)检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费用的落实情况。

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静态验收条件

(1)合法(规)性

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审批手续完备(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已得到批复),建设单位需组织设计单位依照环保部环办[2016]52号和水利部办水保[2016]65号文对照环评报告及水保方案报告进行梳理,确定工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是否需要补充变更环评和水保方案;

2、法定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的行政许可手续齐全;

3、取、弃(土)渣场等临时工程行政许可及移交手续齐全。

(2)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

1、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设施全部建成;

2、影响行车安全的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全部建成,其他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基本建成,“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系指工程征地界内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界定的、主体设计采取

的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表土剥离,路基截排水沟、边坡防护、绿化,站场截排水沟、边坡防护、绿化,桥头锥体护坡,隧道洞口边坡防护、土地整治等措施;

3、占地不小于5公顷或土石方量不小于5万立方米的弃土(渣)场或取土场的防护设施、周边有居民点或学校且占地不小于1公顷的弃渣场的防护设施基本建成,(大型和具有水土流失危险性的弃渣场必须防护到位);

4、影响行车安全的临时工程恢复措施全部建成(距离线路较近有水土流失危险性的临时工程)。

(3)污染防治措施

1、声屏障工程全部建成(环评、批复及设计的声屏障,取消声屏障得有合理理由,新增声屏障必须与环评设置原则一致);

2、环境保护专业要求的轨道减振、道床吸声等设施全部建成;

3、水源保护措施全部建成;

4、铁路站、段、所、噪声、振动、污水处理设施建成。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静态验收报告内容

(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织机构、验收范围及内容、验收依据、验收过程;

(2)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工程概况;

(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落实情况;

(4)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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