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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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程序
一、验收条件
1、环保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批通过;
2、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
3、试运行期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并符合其他有关要求。
二、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试运行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环保部门审核资料,并去现场勘察;
3、依据环保法律法规,作出能否进行试运行的审核意见;
4、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
5、试运行期满后(如不达标,则停产整改),提出环保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6、环保部门审核资料,并去现场勘察;
7、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8、发放环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试运行
1、试运行申请报告
2、环保设施设计方案及环保部门对其的审批意见
3、工艺流程图
4、环境保护设施安装、建设情况汇报
(二)申请验收
1、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2、环保设施调试情况汇报
3、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4、监测报告
四、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3、国家环保委员会、计委、经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
4、《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国家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第三(5);
6、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五、现场验收程序
(1)治理单位介绍治理工程情况;
(2)听取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的情况介绍;
(3)验收监测单位介绍监测情况;
(4)现场检查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5)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六、验收期限
1、对于试运行申请,在受理之日起(需补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
2、对竣工验收申请,在受理之日起(需补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