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公用工程合同管理的一些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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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市政公用工程合同管理的一些认识
摘要:由于市政公用工程的特点,合同管理已成为衡量参建方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高水平、有效的合同管理也为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本文主要从施工阶段合同履约与管理、工程索赔、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合同管理的阐述。
关键词:市政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施工阶段合同履约与管理
(一)、施工项目合同管理
1. 依据
(1) 必须遵守《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2) 必须依据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条款执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3) 合同订立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律行为。
2. 主要内容
(1) 遵守《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原则,组织施工合同的全面执行。
(2) 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洽商变更和记录,并应签字确认。
(3) 发生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依法及时处理。
(4) 依《合同法》规定进行合同变更、转让、终止和解除工作。
(二)、分包合同管理
1. 专业分包管理
(1) 实行分包的工程,应是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部分。
(2) 分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a. 依据总承包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确定分包项目划分、分包模式、合同形式、计价模式及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是编制招标文件的基础。
b. 计算工程量和相应工程量费用。
c. 确定开、竣工日期。
d. 确定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e. 拟定合同主要条款。
(3) 应经招投标程序选择合格分包方。
2. 劳务分包管理
(1) 劳务分包应实施实名制管理,加强劳务管理工作。
(2) 项目总包、分包方必须分别设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明确其职责并参加各单位统一组织的上岗培训,地方有要求的需持证上岗。
(三)、合同变更与评价
1. 合同变更
(1) 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合同变更,必须掌握变更情况,遵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 承包方根据施工合同,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工
程师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向承包方提出变更令。
2. 合同评价
当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承包方应进行总结与评价,包括:合同订立情况评价、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合同管理工作评价、合同条款评价。
二.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处理原则
1. 有正当索赔理由和充分证据;
2.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3. 准确、合理地记录索赔事件和计算工期、费用。
(二)索赔程序
1. 索赔事件发生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方责任导致项目拖延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同时仍需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索赔要求。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计量支付)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方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延期的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d
内报出。
3. 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方的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认可。
4.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三)、索赔项目概述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施工过程中主要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延期发出图纸产生的索赔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d内,承包方有权免费得到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承包方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d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承包方应依据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第29d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是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
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
可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发包方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
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
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承包方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令或发包方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期,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以承包方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
由于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方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发生的索赔有工程数量增加或需要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方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
属发包方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发包方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
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 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方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日和结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