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停止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宛政[2014]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宛政〔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一改双优”活动,进一步简政放权,更好地服务我市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一、经严格审核论证,保留39个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223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73项、非行政许可项目50项;取消、合并行政审批项目30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21项、非行政许可项目9项;转为行政服务或日常工作的行政审批项目24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8项、非行政许可项目6项;承接行政审批项目24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6项、非行政许可项目8项。
二、对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三、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单位)要认真依法组织实施,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限,根据每一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推进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四、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确需设立的,必须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报市政府核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市政府对口部门的,相关部门要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实施。
五、以往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筑府发[2013]5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筑府发〔2013〕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13〕3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行政审批清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函〔2013〕167号)、《关于印发〈2013年贵阳市环境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筑环建办〔2013〕1号)和政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我市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4项,下放15项,转变管理方式8项。
各区(市、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变相保留”的现象。
要将国家、省、市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略)2.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略)3.市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略)2013年11月15日——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2004年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通知全面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通知》要求,这次清理的重点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通知》明确了这次清理的主要原则:(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通知》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首先要对本系统的收费进行自查,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国性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收费清理工作做出统一安排,切实负起责任,努力抓出成效。
《通知》还要求,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
全面清理工作要在11月底前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收费的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要在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23•【字号】黑财综[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黑财综〔2005〕131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黑政发[2005]7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物价局对全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审核和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等138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停止征收草原管理费等11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等3项收费项目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有关收费项目的资金余额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或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四、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于2005年12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以报告形式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备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07
•【字号】鄂政发[2012]48号
•【施行日期】2012.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
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鄂政发〔2012〕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8项省级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严禁擅自保留或变相审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在审批过程中收取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能,强化审批监督,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附件:1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 取消省级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附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2)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9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收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的非经营性收费。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中止的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中止的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德府函[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中止的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德府函[2009]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政务环境,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
经德阳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市级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32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3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325项(其中,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县级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12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和公共服务事项的291项,调整为内部审批的事项8项,合并审批项目14项),中止行政审批事项22项。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已经予以公告。
现将《德阳市市级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德阳市市级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德阳市市级中止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市级各部门对市级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办理;对下放为县(市、区)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部门不再办理;对转变管理方式并注明为行政机关公共服务事项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转变管理方式并注明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管事项的项目,如需申请人申请的,原则上都要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如系行政机关主动深入行政相对人活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则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情况特殊、不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部门需报经市政府同意。
德阳市人民政府(章)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注:备注栏中未标明的为调整为公共服务的项目附件3:德阳市市级中止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2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0.24•【字号】苏价费[2005]325号•【施行日期】200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5]325号2005年10月24日)省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要求,我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请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以下收费项目1.公安部门(10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工程收费,临时入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收费(驾驶证工本费、临时驾驶证工本费、检验费、临时专用号牌工本费),违章记分卡工本费,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费,移动证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超期检验费,事故、改型、改造车辆检验费(含农机),禁区通行证工本费,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
2.卫生部门(2项):卫生中等专业学历人员技术职务评聘考试费,委托开考临床医学专科自学考试收费。
3.民政部门(1项):国道两侧村镇地名标志牌收费。
4.食品药品监督部门(1项):药品科技成果鉴定费。
5.新闻出版部门(1项):合同登记费。
6.旅游部门(3项):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工本费,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导游人员等级证书(中级)工本费。
7.农林部门(1项):复混肥农业使用登记费。
8.其他(1项):单位自备车停靠站牌费(南京市)。
9.部门和各地越权立项的收费项目(11项):审读费(新闻出版部门);反光器收费(农机部门);居民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收费,征地拆迁代办服务费(国土部门);各类结算报表工本费,录入程序数据软盘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社会保险证挂失补办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人中专毕业生审定费,幼教管理费,初中报名费(教育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吉政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的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认真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一次取消和暂停行政审批项目23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46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8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暂停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
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集中管理,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数量、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站在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清理力度,确保应下放给市场、社会和基层的权利下放到位。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暂停的行政审批项目(23项)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46项)3.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项)4.省政府决定取消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8项)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6月27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4]69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4〕6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共计58项,其中,取消和下放31项,部分取消和下放27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同时做好“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的权力库动态调整,所有事项要在6月底之前落实和衔接到位。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市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9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审议稿)(共计31项,其中取消18项,下放13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站审批常州市教育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项取消2设立市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核常州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取消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核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取消4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常州市公安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常州市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32项取消6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常州市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33项取消7机动车限制区、禁区通行许可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通过其他方式管理8会计从业资格的审批常州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下放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9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设立的审批常州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下放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10财政贴息项目审批常州市财政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4项取消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1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审批常州市财政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取消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2事业单位财务处理事项审批常州市财政局《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取消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3船舶登记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取消转为行政确认14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常州市水利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1项取消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常州市水利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6兽药经营许可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林业局、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8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3〕204号)已下放此项审批中部分事项,此次全部下放1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林业局、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下放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8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3〕204号)已下放此项审批中部分事项,此次全部下放18动物诊疗许可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林业局、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8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3〕204号)已下放此项审批中部分事项,此次全部下放19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林业局、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下放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8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3〕204号)已下放此项审批中部分事项,此次全部下放20林区木材经营许可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林业局、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下放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21产地检疫合格证(农业)常州市植保植检站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下放县级植物检疫机构22产地检疫合格证(林业)常州市林业工作站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下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2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常州市文物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下放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2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常州市体育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25市级权限内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审核常州市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取消通过其他方式管理26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取消通过其他方式管理27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常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取消28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7项取消并入国税局相关职能29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消有关事项由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30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10号令)《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取消通过其他方式管理3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常州中心支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1项取消附件2市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审议稿)(共计27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17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常州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放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此2项为“设立民办学校许可”项目的子项2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高等教育除外)常州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放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3市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常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取消此3项为“市级社会团体、跨辖市(区)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项目的子项4市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常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取消5市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常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取消6采购外国货物、服务、工程审批常州市财政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取消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此为“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者采购外国货物、服务、工程审批”项目的子项7社会团体设立银行账户审批常州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6月11日财综字〔1999〕88号)取消通过其他方式管理,此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银行账户审批”项目的子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立审批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放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按同级审批原则下放9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海事管理机构10船舶过驳危险货物作业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海事管理机构11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海事管理机构12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海事管理机构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海事管理机构14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海事管理机构15船舶进出港签证(含定期)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7号)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海事管理机构16市区15条主要道路(路段)设置店面招牌广告审批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此为3项为“设置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项目的子项17市区15条主要道路(路段)设置条幅布幔类广告审批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8市区15条主要道路(路段)设置气球广告审批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9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市管道路以外)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审批常州市民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下放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此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审批”项目的子项21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常州市民防局《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此为2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的子项22结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防护)审查常州市民防局《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23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取消此为“事业单位登记”项目的子项24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取消此4项为“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项目的子项2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3号)取消26中资商业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筹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取消2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助银行筹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3号)取消——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内政发[2013]10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内政发〔2013〕10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结合自治区党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要求,现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已陆续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总的来看,审批项目多、审批手续繁杂、审批进度慢仍然是影响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因素,也是教育实践活动中各级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今年以来,国务院已连续两批取消和下放了167个审批事项,并对地方政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落实好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中“更加注重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发展活力动力增强”的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微观事务的干预和管理,释放改革的制度红利,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推进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
二、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主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部署,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对正在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深入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6
•【字号】苏府[2014]114号
•【施行日期】2014.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苏府[2014]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市委第89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不得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对下放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的项目,市(县)、区各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试点镇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对接,不断提高承接水平。
根据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我市将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
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附件。
广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费用。
第四条【设立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及收费标准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二)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原则;(三)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四)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五)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
第五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依法设立、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收费审批、收费公示、统一票据、收费报告、收费评估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第六条【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同财政、价格部门做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收费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法律;(二)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三)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五)广州市、深圳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六)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条【新设收费特别规定】新设立涉企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新设立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由省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我省“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经研究,决定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5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江西省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鲁政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鲁政发[2004]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19号)、《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27号)保留(下放)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作进一步精简,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36项、改变管理方式审批事项21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后有关工作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诚信、高效”政府。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36项)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1项)山东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36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1.企业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省物价局2.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3.明信片资费确定依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4.价格鉴证人员资格依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5.民爆器材临时调拨审批依据:《国家物资局、兵器工业部、公安部印发<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的通知》([84]物化字225号)6.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企业凭照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7.民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验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品种)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8.民爆器材技术转让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下发<民用爆破器材技术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4]85号)9.民爆器材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依据:《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兵爆[1996]73号)10.民爆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审批依据:《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11.民爆器材新产品准产证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12.民爆器材产品生产定型、试生产及生产线验收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省教育厅13.省属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14.省属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依据:《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87]教师管厅字008号)省科技厅15.举办全省性技术交易会和专利展览会依据:《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0号);《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40号)16.科技查新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8000]544号)17.在省内举办全国综合性技术交易会依据:《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0号)18.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审核(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专发管字[1997]67号)省公安厅19.设立旧货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依据:《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20.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1.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审核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22.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审核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2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许可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24.灭火器维修许可依据:《公安部消防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对灭火器维修产品实行维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88]公消许发字第024号)25.建立经济民警队伍依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省民政厅26.社会团体兴办实体依据:《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27.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48号)省人事厅28.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5]5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29.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协调意见的复函》(国办函[1990]12号);《人事部关于印发规划财务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人发[1998]66号)30.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依据:《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 31.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7号)32.省直机关有关部门部分老艺术家生活补贴的审批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部分老艺术家生活补贴的通知》(组通字[2000]34号)33.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34.引智成果推广示范项目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6号)35.外国专家证明书审核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外专发[1994]1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36.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审批依据:《劳动部颁发<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37.省属就业训练机构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资格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0号);《关于印发“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8]36号)38.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者依据:《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省国土资源厅3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40.测绘项目立项许可依据:《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1997]10号)41.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勘察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4号)42.B级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认证依据:《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国土籍字[1993]第29号)43.限额以上测绘任务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44.企业改制的土地估价报告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局令第8号)省建设厅45.境外企业进鲁施工资质依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建建[1994]第410号)46.城市供水企业资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47.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依据:《城市燃气与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 48.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由注册建造师代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49.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省交通厅50.省际、省内跨区零担货运线路及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依据:《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9号)51.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4号)5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依据:《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暂行规定》(交基发[1997]47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公监发[1997]16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基质监字[1998]16号)5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省海洋与渔业厅54.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审批依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3]财综字第73号)55.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等级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农渔检[1994]2号)56.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依据:《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业部1998年6月25日发布);《农业部关于做好鱼粉(饲料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市发[1998]4号)57.大麻哈鱼加工企业资格依据:《关于大麻哈鱼来料加工审批办法的通知》(渔政[1996]4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58.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的设立依据:《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00二年第1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446号)59.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审核依据:《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7]711号)省文化厅60.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日发布)61.发布演出广告核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2002年7月26日发布)62.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审批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63.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的审批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64.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省卫生厅65.卫生用品审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66.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67.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依据:《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7号)68.强化食品审批依据:《卫生部关于颁发<食品中辛硫磷最大残留量标准>等食品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通知》(卫监发[1994]第7号)69.特殊营养食品审批依据:《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颁发<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87]卫防字第57号)70.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71.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1989]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1]第13号)7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5]第41号)省地方税务局73.对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限额调整的审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74.对纳税人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的审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75.对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核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76.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审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77.对内资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备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78.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依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79.指定发票承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省广播电视局80.省级以下综合音像资料馆的设立依据:《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1号)省体育局81.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94]体计经管字201号);《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体政字[1996]031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82.经纪人资格认定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36号)83.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57号、第86号)84.设置广告显示屏依据:《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9号)85.商标代理组织机构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91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86.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合约依据:《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171号)87.饲料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饲料(骨粉、肉骨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单位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技管许发[1992]01号)88.液氮生物容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公布<低温生物容器(YDS系列1L—60L)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和检验单位>的复函》(工许发[1987]007号)89.兽医注射针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0.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91.脂松香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2.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93.核级设备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4.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5.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6.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7.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98.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9.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00.煤电钻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1.矿灯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02.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3.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4.轮胎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105.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6.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7.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8.电熨斗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09.食用盐生产许可证依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精制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批复》(工许发[1987]035号)110.荧光灯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11.铝箔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12.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消防产品生产许可复查换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29号)113.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114.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15.锚链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16.船用配电箱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17.空调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118.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19.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20.电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电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4]21号)121.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依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一次性使用输液系列产品生。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辽政发[2008]4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方针促进全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8〕1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8〕20号),按照国家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1、对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定安排;属于履行政府职能所发放的表、证、单、书等证照,均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发放,其所需要的印制费用,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表、证、单、书等证照经费预算,并统一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印制。
2、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属于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安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予以拨付;对未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各级人事及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研究处置,在处置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3、对于国家开征燃油消费税取消养路费等六费涉及到的交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央燃油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3100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颁布日期:20130708 实施日期:20131001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审批及其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价格部门共同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依法设立、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收费审批、收费公示、收费评估、年度审验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设立及其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二)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三)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五)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
第八条有下列依据之一的,可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法律、法规;(二)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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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停止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佳木斯市物价局按市委实施“十项重点工程”的意见精神,加大对乱收费咨询题的源头治理,对全市行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国家、省、市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废止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行公示。
取消、停止征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不再作为收费项目名目。
2004年取消、停止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目一、下列84项差不多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等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一)、公安部门1、边境治理区通行证工本费2、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3、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工本费4、随船工作证工本费5、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工本费6、驾驶证年检费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8、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9、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10、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1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本费12、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13、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14、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二)、进展改革(煤炭)部门15、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16、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并入新药审批费)17、专门化学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18、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四)、农业部门19、出口农药审批费20、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21、土壤肥料测试费22、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剂剂登记费(含登记证费)23、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五)、工商部门24、《商标注册证》验证费六、信息产业部门25、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26、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7、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8、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七)、科技部门29、技术合同登记费30、科技奖评审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八)、国土资源部门31、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32、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九)、测绘部门33、测绘工作证工本费34、测绘资格证工本费(十)、烟草专卖部门35、烟草专卖许可证(含生产、批发、零售、临时)收费(十一)、中直治理局36、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37、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十二)、人事等部门所属人才流淌中心38、出国政审费(十三)、国防科工委39、核材料许可证费(十四)、中国人民银行40、贷款卡收费(十五)、安全生产(煤炭)主管部门4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42、特种操作人员操作证(IC卡)工本费43、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十六)、司法部门44、律师执业证工本费4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46、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4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十七)、新闻出版部门48、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49、记者证工本费(十八)、文化部门50、演出许可证费(十九)、林业部门51、木材运输证工本费52、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53、驯养繁育许可证工本费54、特许猎捕证工本费55、猎狩证工本费(二十)、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门56、《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二十一)、民航治理部门57、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8、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59、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二十二)、铁道部门60、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费(二十三)、建设部门61、注册建筑师证书费62、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费63、注册都市规划师证书费64、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费65、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工本费66、造价工程师证书费67、监理工程师证书费68、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收费69、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70、建设监理证书(含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单位证书)费71、都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费(二十四)、劳动保证部门72、工资基金治理手册工本费(二十五)、教育部门7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二十六)、交通部门74、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二十七)、中国证监会75、发行审核费(二十八)、海关部署76、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77、出口监管仓库物资海关监管手续费78、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79、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80、验车费(二十九)、卫生部门81、民办医疗机构治理费(三十)、口岸治理部门(地点政府)82、口岸治理(建设)费(三十一)、质量检验检疫部门83、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三十二)、知识产权部门84、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二、下列7项差不多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行政审批收费,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公安(安全生产)部门1、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2、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二)、财政部门3、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有关业务报名考试费(三)、农业部门4、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四)商务部门5、特定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书工本费6、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工本费(五)海关总署7、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三、下列12项行政审批等收费,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一)中国人民银行1、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二)交通部门2、《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3、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4、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5、消防建审费6、爆炸物品治理证件工本费(三)旅行部门7、旅行饭店星级报告书工本费8、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9、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工本费10、出国旅行团队名单表工本费11、出境旅行领队证工本费12、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工本费2005年取消、停止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目取消虽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但不符合法律法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有关规定的下列138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一)国土资源部门1、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2、地质勘查费3、土地治理费4、土地荒凉费(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5、企业产品标准注册登记收费(三)测绘部门6、测绘基础设施费(四)交通部门7、驾校、培训班年度审验费(包括车辆含驾校、驾训班车辆审验登记表)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证(含学员证发放登记表)9、教练场年度审验费(含教练场审验登记表)10、教员、驾驶操作教员年度审验费(含教员、驾驶操作教员审验登记表)11、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明工本费12、培训单位立项审批表(含批准立项通知书)工本费13、培训单位开业审批表工本费14、培训单位停业、歇业审批表工本费15、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工本费(含教员准教证发放登记表)(五)畜牧部门16、动物防疫许可证工本费17、动物诊疗许可证工本费18、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收费19、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20、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1、强制性防疫性疫苗成本费(六)森工、林业部门22、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费23、防火期进入林区证明收费24、荒山荒地荒凉费25、防火期生产用火许可证收费26、爱护区资源爱护治理费27、特许捕猎证费28、狩猎治理费29、外国人狩猎治理费和猎物费(七)农业部门30、农机治理费31、农机驾驶员证审验费32、养殖渔业许可证工本费33、捕捞渔业许可证工本费和手续费(八)气象部门34、灌充施放氢气球许可证费和民用氢气球飞行器施放安全监察费(九)科学技术部门35、自然科学基金评审费。
36、省级新产品评审费(十)教育部门37、中小学信息技术培训考务费38、教育心理学培训收费(十一)公安部门39、外来人口租赁房屋治安治理登记证工本费40、运算机机房安全检测费41、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抢救训练收费42、违章停放机动车辆清障费43、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工本费44、“电子交警”曝光违章驾驶员服务费45、对消防特种车辆装备征收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46、机动车治理费47、招考警察收费(十二)外事部门48、因私赴俄代办签证费(十三)广播电视部门49、有线电视台站审验费50、接收卫星节目审验费51、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审验费52、有线电视工程质量检验费(十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53、省外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进入我省销售注册登记费5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审查费(十五)人事部门55、奖励证书、公务员培训证书费5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审登记费(十六)水利部门57、地点水电治理费(十七)物价部门58、收费许可证审验费(十八)经委部门59、《黑龙江省电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工本费60、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工本费(十九)环保部门61、同位素、辐照装置许可证工本费(原卫生部门收费项目)(二十)商务部门62、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工本费(二十一)安全生产监督部门63、小型矿山企业安全条件认证审验费、认证复查费64、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监测评判收费65、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工本费(二十二)财政部门66、珠算、珠心算教师等级鉴定收费67、珠算、珠心算教练等级鉴定收费68、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二十三)文化部门69、文化市场稽查证收费70、网络文化经营证工本费71、文化市场治理费(二十四)电力部门72、电力设备、外表检验收费(二十五)体育部门73、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74、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工本费75、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二十六)统计部门76、统计登记证工本费(二十七)建设部门77、都市排水许可证工本费78、广告牌匾准设牌照工本费(二十八)卫生部门79、乡村大夫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80、食品卫生质量的卫生学评判费81、优质食品出证手续费82、定点生产产品审批及评判费83、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处理费84、违法事故现场调查处理费85、食品广告审查费86、食品检验托付出证单位认证审查费87、托付制定地点食品卫生标准收费88、食品行业预防性监督费89、食品经营开业前现场卫生学审查评判费90、食品生产企业投产前现场卫生学评判费91、食品污染的技术处理费92、大批污染食物卫生学评判费93、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评判费(200米以下)94、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评判费(200米以上)95、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卫生许可证复核审查费96、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预防性卫生监督(图纸审查、评判)收费97、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工本费98、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服务行业档案工本费99、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服务行业卡片工本费100、生活饮用水、矿泉水卫生监测检验卫生许可证发证审查评判费101、生活饮用水、矿泉水卫生监测检验卫生合格证工本费102、污水、污物处理厂设计用图纸审查费103、水工程设计卫生学评判费104、水源选择卫生学评判费105、水源防护卫生学评判费106、污水处理卫生学评判费107、生活饮用水给水设备新材料、净水剂审批费108、水源水现场采样收费109、化妆品卫生监测检验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评判费110、化妆品卫生监测检验卫生许可证复核、审查费111、化妆品卫生监测检验省内一样产品广告审批费112、化妆品卫生监测检验省外产品及专门用途产品广告审批费113、化妆品卫生监测检验进口及三资企业产品广告审批费114、建筑材料放射卫生检测费115、倒装放射源现场技术指导费116、放射人员证工本费117、放射工作人员证复核费118、医用X线许可证工本费119、工业X线许可证工本费120、放射卫生质量合格证工本费121、放射卫生监测、检验许可证、合格证复审费122、放射基建工程设计审查费123、放射基建工程竣工验收费124、放射卫生监测与评判费125、加速器许可证工本费126、学生用品工厂设计卫生审查及卫生学评判费127、学生用品新产品卫生鉴定评判费128、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建筑设计卫生审查费129、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现场调查处理收费130、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收费131、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卫生成效鉴定评判费132、职业病患者证书工本费133、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健康证书工本费134、空气污染处理调查收费135、水污染调查处理费136、饮水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处理费137、健康合格证工本费138、卫生进展调剂资金停止征收下列4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待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