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将取消5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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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邢政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经2016年1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808项市级行政职权进行下放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一、取消、暂停行政职权16项。

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征收3项、其他3项。

取消和暂停的行政职权,市级一律不得再继续实施。

其中,对于暂停的行政职权,确有需要时,可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字〔2015〕16号),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实施。

二、下放行政职权119项。

其中,行政许可20项、行政处罚63项、行政强制12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监督9项、其他4项。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根据下放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其中,直接下放至县级的,市级不得再继续实施,同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委托下放至县级的,市级部门要继续履行相关责任。

三、明确权属划分673项。

其中,行政许可77项、行政处罚426项、行政强制20项、行政确认10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征收12项、行政监督57项、其他70项。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确保规范行权、正确履职。

四、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个月为下放调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市级部门仍负责相关职权的审批管理工作,并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培训、对接等工作,县级部门要及时做好衔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6]5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6]5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沪府发[2016]51号)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6]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1
【实施日期】201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沪府发〔2016〕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等的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5项。

其中,取消4项,调整1项。

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5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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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7•【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质检总局的有关工作精神,为进一步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国家认监委对历年来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宣布失效一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文件,现予公告。

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国家认监委2016年9月7日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1 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国认可〔2002〕26号200204302 关于进一步做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03〕26号200302203 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认可函〔2003〕52号200304024 关于对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等企业进行重新确认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可函〔2003〕10号200301295 关于对认证机构的分支、分包及办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认办可函〔2003〕90号200308076 关于留存具有认证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认证注册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60号200411047 关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70号200412258 关于认可收费中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备案的函国认可函〔2004〕80号200404079 关于办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认可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111号2004050810 关于加强机构注册办公地址管理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122号2004052611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企业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03号2004090212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有关问题及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65号2004111713 关于外资认证机构中持境外证书人员转化CNAT注册审核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72号2004120614 关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认证问题的函国认可函〔2004〕276号2004120615 关于上报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82号2004122716 [关于明确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的公告] 2004年第27号2004110217 关于认证咨询师实施统一考试和注册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05〕82号2005110318 关于上报认证咨询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2号2005010919 关于印发《外资认证机构认证客户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6号2005012020 关于调整转换注册咨询师培训方案的通知认办可〔2005〕20号2005051921 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可函〔2005〕98号2005041522 关于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认可函〔2006〕113号2006062823 关于认证咨询人员确认注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6〕131号2006071324 关于建立认证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07〕23号2007032625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3号2007011526 关于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意见国认可联〔2008〕29号2008060627 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认可〔2008〕37号2008082728 关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09〕44号2009100929 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9〕18号2009021230 [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9年第5号2009012331 [关于管理体系认证转换标准的公告] 2009年第9号2009022432 关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机构条件及审批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0〕2号2010100833 关于印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10〕26号2010043034 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认证认可工作的意见国认可〔2010〕42号2010082635 关于建立认证培训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10〕64号2010121436 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10〕133号2010082537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2010年第37号2010100838 关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调控的通知国认可〔2011〕40号2011071239 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53号2011083040 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1〕54号2011083041 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6号2011101342 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7号2011101343 关于贯彻执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办可函〔2011〕238号2011102144 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1号2012010445 关于做好GB/T28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7号2012012946 关于扩大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国认可〔2012〕10号2012020147 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国认可〔2012〕31号2012033048 关于组织开展认证工作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2〕43号2012051149 关于开展认证咨询市场和认证咨询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认可函〔2012〕70号2012050350 关于转发GB/T28001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办可函〔2012〕28号2012021051 关于对认证培训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可函〔2012〕49号2012022852 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可函〔2013〕7号2013011453 关于认真做好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认办可函〔2014〕13号2014012154 关于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可函〔2013〕32号2013022755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尽快废止认证价格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认办可函〔2014〕205号2014102256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1年第3号2001120757 关于要求指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38号2002032958 关于要求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39号2002032959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2002033160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实施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50号2002050961 关于要求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认证函〔2002〕65号2002052862 关于委托实验室认可机构对申请承担强制性产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的通知认办证函〔2002〕39号2002031963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认办证函〔2002〕57号2002051764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有关规定的公告]2002年第9号2002052165 [关于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公告]2002年第13号2002111566 关于印发《〈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部分产品详细适用范围》的通知国认证〔2003〕46号2003081267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65号2003041768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加强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94号2003061169 关于停止受理未经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申办业务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95号2003061170 关于启用《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其专用印章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24号2003071871 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33号2003073072 关于部件自愿性认证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34号2003080173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业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70号2003090174 关于调整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及业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71号2003090175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03〕157号2003121576 关于要求按规定上报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标志发放信息的通知认办证函〔2003〕56号2003052177 [关于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3年第5号2003062378 [关于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机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公告]2003年第6号2003072579 [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公告]2003年第11号2003090280 关于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检测收费标准备案的函国认证函〔2004〕68号2004033081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名录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121号2004052682 关于《小功率电动机补充件实施规则》和开关、插座(功能件)及面板国认证函〔2004〕129号20040608组合产品认证实施要求的通知83 关于增加汽车产品指定机构和调整检测地域划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166号2004072684 关于照明电器部分检测标准更新后标准推行及证书转换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4〕49号2004122485 关于执行GB19213-2003、GB15579.1-2004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4〕50号2004122486 [关于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1号2004011687 [关于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5号2004022388 [关于机动车辆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新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9号2004032489 [关于消防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16号2004052490 [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20号2004062491 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18号2005062792 关于恢复承担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检测业务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32号2005070193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认办证〔2005〕3号20050202要求的通知94 关于执行GB19484.1-2004、GB19483-2004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7号2005020695 关于执行GB19510.4-2005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1号2005080896 关于部分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2号2005082997 关于执行GB17625.1-2003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3号2005090698 关于执行GB/T15579.5-2005、GB/T15579.7-2005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49号2005113099 关于电饭锅、冷热饮水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53号20051227100 [关于调整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范围的公告]2005年第16号20050622101 [关于《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13种规则的公告]2005年第28号20051010102 [关于实施《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五部分:送丝装置》的公告]2005年第34号20051206103 关于简化CCC标志审批程序及调整电视机产品CCC认证费用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81号20060518104 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国认证函〔2006〕14020060726年本)》有关事宜的函号105 关于木铣和修边机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1号20060811106 关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5号20060822107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6号20060822108 [关于玩具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6年第6号20060205109 [关于安全玻璃类产品实施规则修改的公告]2006年第15号20060712110 [关于低压成套开关标准换版的公告] 2006年第20号20060822111 [关于快热式热水器真空吸尘器产品执行新标准的公告]2006年第21号20060822112 [关于农机产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6年第24号200608301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22号20070126114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27号20070206115 关于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换版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36号20070306116 关于适用GB14711国家标准的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国认证函〔2007〕57号20070417有关要求的通知117 关于储水式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61号20070426118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79号20070521119 关于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备案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137号20070813120 关于拟发布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指定实验室名录的函国认证函〔2007〕211号20071226121 关于部分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7〕61号20071116122 关于备案新版电动工具检测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的函认办证函〔2007〕42号20070225123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5号20070201124 [关于低压成套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8号20070307125 [关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07年第9号20070417126 [关于GB14711-2006执行的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年第10号20070417127 [关于储水式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11号20070426128 [关于低压成套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12号20070521129 [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的公告]2007年第21号20070806130 [关于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29号20071114131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授权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35号20080304132 关于执行新版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80号20080603133 关于执行GB/T5013-2008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19号20080718134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38号20080819135 关于热熔断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54号20080917136 关于执行GB7000.1-2007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90号20081022137 关于电路保护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230号20081230138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修改的公告]2008年第20号20080707139[关于强制性产品执行GB/T5013-20082008年第21号20080718有关要求的公告]140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24号20080819141 [关于热熔断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28号20080917142 [关于执行GB7000.1-2007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32号20081020143 [关于电路保护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40号20081230144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8号20090108145 关于电线组件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9号20090223146 关于执行GB/T502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39号20090319147 关于执行GB/T12528-2008《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40号20090319148 关于执行GB/T12972-2008《矿用橡套软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41号20090319149 关于对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用标准换版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89号20091118150 [关于对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号20090108151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小型电弧焊机产品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6号20090223152 [关于对电线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7号20090223153 [关于对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1号20090319154 [关于对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2号20090319155 [关于对矿用橡套软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3号20090319156 [关于对快热式热水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7号20090403157 [关于对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8号20090403158 [关于对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9号20090403159 [关于电阻焊机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27号20090505160 [关于荧光灯交流电子镇流器产品和装有电子控制装置的灯具产品强制性认2009年第28号20090505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161 [关于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1号20090605162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4号20090620163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2号20090622164 [关于小型交流弧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20090629165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44号20090914166 [关于部分灯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48号20090929167 [关于延长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换版时间的公告]2009年第51号20091119168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2号20091126169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3号20091126170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4号20091126171 [关于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5号20091126172 [关于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7号20091210173 [关于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8号20091214174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9号20091217175 [关于执行新版《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公告]2010年第1号20100105176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外壳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10年第2号20100114177 关于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4号20100118178 关于石材切割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9号20100308179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0418180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的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0416181关于机动车辆轮胎类产品强制性认证2010年第15号20100420执行新版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182 关于发布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0429183 关于发布装饰装修类产品新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0706184 关于修订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0719185 关于镇流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GB19510.1等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34号20100810186 关于修订电器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9号20110509187 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0615188 关于修订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0623189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GB 14048.4标准换版的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0902190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压缩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0902191 关于修订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0929192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2012年第30号20121211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193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对家用热水及取暖设备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和获证后监督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3号20130106194 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36号20130307195 关于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0513196 国家认监委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2014年第25号20140730197 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汇总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2014年第26号20140826198 关于公布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的通知国认注〔2005〕23号20050328199 关于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34号20050518200 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认证标志备案的通知国认注〔2005〕35号20050518201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关文件的通知认办注〔2005〕1号20050111202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5年第11号20050602203 [关于公布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有关问题的公告]2006年第1号20060112204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划(试行)》的公告]2006年第4号20060124205 [关于公布第二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的公告]2006年第22号20060824206 关于尽快取得认可资质的通知国认注函〔2007〕21号20070125207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注〔2007〕41号20070814208 关于尽快获得相应认可资质的通知认办注〔2007〕51号20070925209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3号20070115210 [关于公布第三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单的公告]2007年第18号20070719211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22号20070821212 关于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函〔2008〕132号20080801213 关于调查处理非法进口有机农产品的通知认办注函〔2008〕217号20081030214 关于公布《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注〔2010〕11号20100208215 关于修订食品质量认证酒类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3号20100120216 关于禁止非法买卖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函认办注函〔2011〕201号20110907217 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34号20111202218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及有关工作表格的通知国认实〔2002〕42号20020727219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认实〔2002〕50号20020904220 关于对《检验检疫机构承担流通领域商品检验法律依据的请示》的复函国认实函〔2002〕124号20020916221 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国认实函〔2003〕14号20030303222 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函〔2003〕70号20030425223 关于做好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4〕193号20040817224 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20050404225 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20060525226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88号20060525227 关于规范落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121号20060706228 [关于启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2006年第13号20060525229 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20100915230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74号20071022231 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评审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133号20070803232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表格》的通知认办实〔2007〕17号20070420。

2016中央一号文件习题练习及参考答案

2016中央一号文件习题练习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2016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公开发布。

这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连续发出的第()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

A. 十一B. 十二C. 十三D. 十五2.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树立(),面向整个国土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日益多元化的食物消费需求。

A. 大市场观B. 大农业观C. 大食物观D. 优食品观3.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十三五”时期要用()破解“三农”新难题,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

A. 法治思维B. 技术革新C. 发展新理念D. 新政策新制度4.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到2020年确保建成()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A. 6B. 7C. 8D. 95.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田水利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到2020年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要达到()亿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

A. 12B. 10C. 9D. 86.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支持()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

A. 个体小农经营主体B.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C. 新型农业服务主体D.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7.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确立()的观念。

A. 以人为本B. 生态保护优先发展C.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D. 发展绿色农业就是保护生态8.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提高到(),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

A. 20%以上B. 23%以上C. 30%以上D. 35%以上9.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大力推进农民奔小康,必须推动()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让农村成为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

A. 劳务输出B. 高效农业C. 观光农业D. 产业融合发展10.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资委及承继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6月30日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1.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82号)3.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5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障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61号)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4号)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5号)8.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引)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6﹞305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53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转型升级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63号)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化工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2﹞95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18.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2号)19.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2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22.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63号)23.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2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23号)25.关于印发中央军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66号)26.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27.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28.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30.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89号)31.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3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3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34.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3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160号)36.关于2015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4﹞59号)3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3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3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40.关于积极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99号)41.关于加强中央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14号)4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38号)43.关于做好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8号)4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45.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03﹞62号)46.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4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48.印发<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130号)49.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54号)50.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42号)51.关于公布1993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743号)5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485号)53.关于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249号)54.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55.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242号)56.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706号)57.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78号)58.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649号)59.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51号)60.关于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6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62.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75号)63.关于1995年度全国新增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922号)6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202号)65.关于当前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45号)66.关于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分工联系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60号)6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159号)68.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458号)69.关于印发《关于1997年加强企业管理深入推广邯钢经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41号)70.印发《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6号)71.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7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73.关于非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香港主板及境外上市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43号)7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决定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

那你知道关于国务院的决定是怎样的格式吗?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国务院决定,仅供参考!国务院决定范文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国务院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决定范文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1、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十五)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

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

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

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

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十六)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

新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六大变化

新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六大变化

2016新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六大变化5月31日,被业界视为出版物发行的“最高层级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受到业界高度关注。

与2011年3月25日两部委联合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比,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顺应市场发展趋势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做出了若干重要调整。

其中最大的变化为“一增一降三取消”,即增加“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条文,降低出版物批发单位门槛,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出版物连锁经营”审批和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此外,全国性出版物展销,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非法人分支由“审批”改为“备案”。

除了上述条文,对外资也相对放开,2011版《规定》中的“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在2016版《规定》中删除。

同时,中国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新变一增加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条文与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比,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新增了“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的资质、申请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1000字的篇幅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则明确“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并开列了申请材料清单。

新增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条文,是《规定》中分量最重、业界最关心的内容。

之所以说此条文关系甚大,一是因为涉及到巨大的中小学教科书市场,二是由于长期以来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存在争议。

2002年,招投标制度在安徽省、福建省和重庆市进行了试点,并于2005年扩大到15个省市。

在这个过程中,部分省市的邮政部门和民营公司获得了发行权,例如云南邮政取得了当地市场三分之一左右的份额。

但由于种种原因,2008、2009年大部分省市停止了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投标,默认由以前具有发行权的机构来承担发行工作。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影响及建议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影响及建议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影响及建议一、现行两项行政审批项目的业务准入条件及监管约束措施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了涉及方面的两项行政许可项目,即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实施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以及由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以下简称“代理支库审批”)。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集中支付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以下简称《地方代理银行资格认定通知》)将地方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又将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审批部门减少仅保留人民银行。

十多年来,通过设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和事后监督检查,促进了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一)代理支库方面关于准入条件的规定。

2001年,《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明确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并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承诺获准代理后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设置工作机构。

2005年,《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将申请人范围放宽到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

关于监管约束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支库实施垂直管理,行使管理权。

二是对代理行在办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上一级人民银行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并对存在本办法中所列5方面情形之一的代理行,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代理资格,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行使检查处罚权。

放管服改革应知应会基本知识

放管服改革应知应会基本知识

放管服改革应知应会基本知识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放管服”基本知识应知应会1、“放管服”改革是什么?“放”是简政放权,指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消减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力,厘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力。

“管”是放管结合,指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服”是优化服务,指改进公共服务质量,创新公共服务方式,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2、五个“为”是什么?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3、行政职权是什么?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4、权责清单是什么?以清单的形式列出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和对应的责任。

5、负面清单是什么?以清单方式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6、双创是什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7、营改增是什么?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

8、内部审批是什么?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是仅面对其他机关或者面对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而不面对社会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9、多规合一是什么?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个规划融合到一个区域上,实现一个县(市)一本规划,解决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等问题,便于优化空间布局、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提高政府空间管控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目标。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三一文库()〔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北京10月23日电(任珂)此间专家认为,聚焦改革议题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从而解决中国发展中遇到的深层次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7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1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

观察人士表示,转变政府职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也将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就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变计划经济下的全能型政府模式,尤其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以来,政府由原来对微观主体的指令性管理,逐渐转换到为市场主体服务上来。

十八大以来,中国改革的步伐稳步前进,一些改革措施陆续实施,尤其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取消和下放了1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这些都为全面深化改革作了铺垫。

但政府职能转变仍然艰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啃的“硬骨头”。

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不该管的领域和环节管得太多,而该管的地方却又没有管好。

5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说,钢铁、水泥等行业上项目都是需要审批的,但多年来恰恰没有管住管好,以致造成产能严重过剩。

相比之下,家电、服装等行业早已走上市场化轨道,不用政府审批,靠市场优胜劣汰,没有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

“这说明,该审批的审批不严格、执行不到位的,费力办了事而又事与愿违,还不如已放给市场的。

”李克强在会上说。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媒体多次曝光一些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拖延等陋习。

中国经济面临下行趋势,创新活力迟迟难以激发。

不少企业主抱怨经营困难,主要是受制于过多的行政审批。

一个显著例子是,今年一季度,全国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同比下降6.7%。

而有些地方率先试行工商登记改革,取消前置审批,新登记注册企业增幅高达40-50%,其中多数为中小微企业。

2016年5月14日事业单位统考《综合应用能力》(A类)真卷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6年5月14日事业单位统考《综合应用能力》(A类)真卷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6年5月14日事业单位统考《综合应用能力》(A类)真卷参考答案及解析2016年浙江省部分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综合应用能力(A类)注意:1.全卷为全主观题,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纸上作答,直接在试卷上作答无效;2.请在试卷、答题纸上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姓名、填涂准考证号;3.本卷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4.特别提醒:请在答题纸规定的区域内作答,超出作答区域作答无效。

一、案例分析题(根据所给案例,回答后面的问题。

50分)案例一资料一很长时间以来,“奇葩证明”“循环证明”折腾了不少人,成为社会的痛点。

《人民日报》2015年4月8日报道,落户北京的陈先生一家准备出境旅游,需要明确一亲人为紧急联络人,他想到自己亲妈。

问题来了:他需要提供他母亲是他母亲的书面证明。

可父母在江西老家的户口簿,早就没有了陈先生的信息。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在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通过问卷网对2002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60.5%的受访者及身边人曾遭遇过“奇葩证明”。

不久前,中国传媒大学发布的“2015媒体关注度十大榜单”中,“奇葩证明”名列十大“痛点”榜单之中。

“奇葩证明”之所以成为一个难以忽视的关键词,是因为它集中折射出了民众“办证难”“跑证难”的辛酸,成为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的一个标识。

资料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教授王太元表示,“奇葩证明”有3个特点:一是毫无必要,比如对亲自领取养老金的老人索要“活着”的证明;二是让没有参与、不可能知情甚至根本不相干的人或单位为某事出具证明;三是某些事情根本无法证明。

什么都要居委会开证明,表明政府部门固守传统思想,管理落后,凡事都想着其他单位干;但更主要的是,转移责任、规避义务,将核实认证的责任转嫁给基层社区承担,社区的章就成“万能章”。

“像无犯罪记录、未婚证明、精神正常证明等‘奇葩证明’,要么没有必要开,要么就是我们也不了解情况,实在没法对此负责。

”某街道派出所工作人员李某对此非常无奈。

国家铁路局解读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所涉及的规章修正案

国家铁路局解读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所涉及的规章修正案

国家铁路局解读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所涉及的规章修正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7.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所涉及的规章修正案国务院目前共发布了四批行政许可清理决定,其中涉及我部职责是取消行政许可11项,下放6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我部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和修订、废止。

其中以修正案形式完成了11件次规章的修订工作,废止了6件铁路规章。

现对其中主要的修正案和废止情况作如下解读: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等4件规章的修订国务院以国发[2013]19号文公布的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中,涉及我部的是取消了5项审批项目,设立这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3件行政法规《国际海运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员条例》已做了相应修改,删除了相关条文。

按照国务院要求,所涉及的规章也要相应地修改。

(一)关于《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3年第1号)的修订这部规章的修订主要是针对取消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两个许可项目。

一是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由事前审批改为了事后备案,并按照确保行业管理不缺位、市场秩序不混乱的要求,将原来的许可条件内容以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的形式予以了保留;二是删除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的条款。

另外,“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是此前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时予以取消的,此次修订一并删除了这一许可项目的相应条款。

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9号部令公布。

(二)关于《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的修订该规章的修订针对的是“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许可项目的取消。

主要是将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由审批制管理调整为备案制管理,并在罚则中对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形明确了相应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6.25•【文号】国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在前期已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国务院对改革开放以来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等的506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68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

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6年6月25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共338件)1.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单位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国发〔1980〕62号)2.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的报告(国发〔1980〕69号)3.国务院批转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关于水库养鱼和开展综合经营的报告(国发〔1980〕153号)4.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发〔1980〕176号)5.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等单位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发〔1980〕212号)6.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医药管理局长会议情况的报告(国发〔1980〕216号)7.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国发〔1981〕24号)8.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当前生猪生产情况的紧急报告(国发〔1981〕33号)9.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81〕57号)10.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73号)11.国务院关于抓紧今年工交生产努力增产增收,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通知(国发〔1981〕75号)12.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90号)13.国务院批转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国发〔1981〕101号)1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能源委关于改变煤炭订货、调运工作分工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26号)15.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工矿企业要进一步办好农副业生产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46号)。

2016年两会提案汇总

2016年两会提案汇总

2016年两会提案汇总篇一:2016年两会召开时间和结束时间2016年两会召开时间和结束时间发布时间:2016-03-02 18:14:12 来源:时事政治2016年全国两会开幕时间:人大会议:3月5日(星期六)政协会议:3月3日(星期四)2016年全国两会闭幕时间: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3月3日举行3月14日闭幕自1998年起相对固定,除了涉及换届选举的一次会议一般为两个星期(14-15天)外,历年“两会”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0-12天左右。

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3月3日-14日)2016年3月2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大会新闻发言人王国庆介绍会议有关情况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在回答大家的提问前,我受全国政协大会秘书处委托先简要通报一下本次大会的日程安排。

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将于明天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3月14日下午闭幕。

大会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并通过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政治决议等决议和报告;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

本次大会重点是围绕“十三五”规划建言献策。

将围绕推动“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组织3次大会发言;在14次小组讨论和界别联组讨论中,专门安排3次讨论“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举行4场记者会,主题分别是:政协委员谈适应引领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协委员谈惠及民生共享发展、政协委员谈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政协委员谈提振经济发展信心;举办1次提案办理协商会,主题是“积极稳妥做好去产能过程中的人员安置工作,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现在大会筹备工作已全部就绪。

政协大会的开幕会、闭幕会将和其它全体会议对中外记者开放。

对媒体开放的小组讨论和界别联组讨论将通过全国政协网站提前公布,部分委员的提案也将在网上公布,请大家留意。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2016.5.11——财税2016 49号文

2016.5.11——财税2016   49号文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财税[201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为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9•【字号】内政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6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5月9日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将“放管服”改革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要切实担负起“放管服”改革的组织协调责任,定期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细化任务分工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建立“放管服”改革台账,明确每一项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定期更新、动态调整、完成销号,并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三、注重分类施策要统筹安排,科学把握,精准推进,对方向明确、路径清晰的改革事项,要加快推进实施;对需要先行开展试点的改革任务,要抓紧启动试点工作;对需要国家顶层设计的改革事项,要加强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等基础性工作。

四、坚持问题导向要认真梳理“放管服”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着力强化“放”的协调性、提高“管”的有效性、增强“服”的主动性。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陕林策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2015年以来,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公室驻厅审计时严肃指出,我厅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存在不及时、审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对此,务必引起各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

现就切实推动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夯实责任。

各处室、各单位要站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简政放权政策措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务必夯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把简政放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做到有计划安排、有督促落实、有保障措施,确保中、省各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逐一对照,一一落实。

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10次取消、下放、调整管理方式的林业行政审批项目58项,省政府先后5次取消、下放、调整管理方式的林业行政审批项目34项。

各处室、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改革的首要工作任务。

要务必对前一阶段工作开展一次“回头望”,对国务院、省政府清理精简的审批事项逐项对照检查,研判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方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打折扣、搞变通,更不得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对承接和下放的审批事项,要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的衔接,制定承接方案,防止出现管理缺位和空档,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保障人民群众办事不受影响。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
3.由中共中央召开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 件,听取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
40. 简述县、乡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正确答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 并做出决定
A.2 年 B.3 年 C.4 年 D.5 年 ABCD 正确答案: B
7. 决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名额的是党的()。
A.全国代表大会 B.中央委员会 C.中央政治局 D.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ABCD 正确答案: A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于()。
A.1993 年 B.2005 年 C.2006 年 D. 2007 年 ABCD 正确答案: C
18. 下列属于侦查的强制措施的是()。
A.搜查 B.扣押物证、书证 C.通缉 D.取保候审 ABCD 正确答案: D
19.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
A.1 一 3 人 B.1—4 人 C.2—3 人 D.2—4 人 ABCD 正确答案: A
20. 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权属于()。
3. 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4.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5. 规定选举日期
6.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41. 现阶段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正确答案: 1. 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维护国家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2.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 3.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 4. 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 5. 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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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将取消5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简政放权国务院24日发布了《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提出“持续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创新”、“优化政府服务”等三大类共计15项措施,要求“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发展壮大新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形成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要点》提出,今年要再取消50项以上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削减一批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审批事项,要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

对相同、相近或相关联的审批事项,要一并取消或下放,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

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

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广地方实施综合审批的经验。

据了解,经过两年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部门已经取消或下放超过1/3的审批事项。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方面反映地方政府实施的审批事项很大一部分是由中央指定,地方无权调整。

因此,为进一步打开地方改革空间,国务院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两轮清理,结果共取消中央指
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14项。

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此次《工作要点》则明确了要削减事项的具体数量。

除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外,《工作要点》还提出了再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削减比例累计达到原总量的90%以上;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比例达到原总量的70%以上;继续大力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今年再取消三分之一,削减比例达到原总量的90%以上,同步取消后置审批事项50项以上等简政放权的措施。

“减轻企业负担是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环节。

”针对简政放权对企业的影响,工信部部长苗圩此前表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新一届政府成立伊始,就将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作为“先手棋”,两年来中央层面取消、停征、减免超过4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近千亿元。

“尽管数量型的放权有作用,并仍有一定空间,但其作用越来越有限。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减少企业设立、企业投资中的制度成本极为重要。

现在企业的感觉和政府的感觉大不一样,政府放权了700多项,但企业认为只需要几项重要的就好。

对企业而言,“含金量高”的放权至关重要,关键是把企业设立、企业投资中的制度成本降下来,让企业“轻装上阵”。

在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的特定背景下,简政放权需要把减少制度成本摆
在突出位置,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有效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激发企业活力等方面走出一条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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