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与强迫自证、其证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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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级法学一班方敏150301111 论文题目:
◆沉默权制度与强迫自证其证、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沉默权确立有何价值?
摘要:
(一)沉默权定义: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沉默权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上,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
狭义上,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证定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又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反对自证其罪、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反对强迫自我归罪、拒绝自陷于罪等等。
其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中,强调一种平等对抗的诉讼关系,限制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的诉讼权利,反对非自愿供述,以彰显刑事法治精神;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有权拒绝回答自陷于罪的提问,不受强迫供述且无供述义务,证明其有罪的义务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陈述且陈述应出于其自愿,而非自愿的陈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无罪推定原则定义: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关键词: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证无罪推定
沉默权和不得强迫自证其证以及无罪推定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一、相同之处
(一)起源基本相同
沉默权和不得强迫自证其证以及无罪推定原则三者都起源于欧洲大陆。
(二)追求的诉讼目标基本一致
它们都是以追求程序正义为目标。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在法律上确认其无罪状态,将证明责任至于控诉方,力求实现控诉上控辩平等,无罪推定原则利于实现程序公正。沉默权对被追诉者
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尊重与保障,利于追求程序正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要求对于归罪性提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保障了公民人权,维护程序正义。
(三)保障的诉讼理念基本一致
三者皆体现了保障人权和尊重人的人格尊严的诉讼理念。
二、不同之处
(一)权利范围不同
沉默权是以否定一切陈述义务为前提的,它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有权拒绝回答一切提问,还可以决定不为自己作证或辩解,而且无需说明理由;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以有部分陈述或作证义务为前提的,因而必须针对具体问题分别主张权利,并且要附具理由予以释明。而无罪推定原则是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只要在审判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罪那么就为无罪。
(二)作用对象和立法初衷也不尽相同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重在禁止政府“强迫”,强调抵制和消除司法专横,遏制刑讯逼供等强迫性取证手法,规范取证方式的合法化与合理性,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被追诉人“自由”权益的尊重,更是一种“控权”思想的表现;
而沉默权则从被讯问人角度出发,指出其面对追诉机关有拒绝回答提问。
保持缄默的权利,倾向于通过对个人的“赋权”来增加诉讼的对抗主义的色彩。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审判前证据是否能够充分指证,防范公民在没有充分证据之前被法院等公权力机关侵害,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也体现了人趋利避害的本能。
(三)“应然”与“实然”的区别
无罪推定是指未经法律或审判确定有罪,应确认被告主体无罪假定的观念。也就是从“应然”的意义上确定无罪。而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种防御性权利,旨在禁止国家司法暴力,保护涉嫌人,属于保障性权利。
这就是从“实然”意义上保障权利。强迫自证其罪同样和沉默权一样属于防御性权利,禁止国家司法暴力,也是从“实然”上保障权利。
沉默权确立的价值
一、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
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
二、是消极的防卫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不讲话,行使沉默权;他又可聘请律
师为自己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也就是同时以积极的态度和消极的态度行使防卫权。
三、促进完善警方侦查取证能力,也可以说是对警察讯问提出了挑战,从而为侦查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它迫使警方去增加经费投入,改善装备、设施,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取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