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与强迫自证、其证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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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我们看电视或电影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背后的权利我们是否真的了解。

似乎这是沉默权的体现,沉默权制度远非如此。

必须通过对沉默权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才能对沉默权制度真正的价值有所了解。

一、沉默权的由来及发展沉默权是建立在沉默权制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大放异彩却在美国。

在英国追溯到李尔本案件,1639年英国王室特设的法院—星座法院在审理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案中强迫其宣誓作证,被其拒绝。

后来星座法院以其藐视法庭为由,对其施以处罚。

1641年李尔本在英国议会上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最终得到议会的支持。

确立沉默权制度最早的成文法在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后来沉默权制度又在《警察刑事证据法》、《法官规则》中得到肯定并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美国,1966的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的这一案件作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裁决,这一判决无疑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二十三岁的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捕,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讯问。

在讯问前警察没有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米兰达受教育的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①。

在警察的讯问中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最后在供词上签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供词,作为指控米兰达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的律师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米兰达的证词是无效的。

但最后,陪审团认为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徒刑。

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院推翻了地方的裁决,理由是在讯问前,警察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

后来,美国最高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第一,要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要告诉嫌疑人他们的供联盟词可能用于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嫌疑人有权要求在审讯他们时律师在场。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若干问题研究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若干问题研究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若干问题研究【摘要】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背景之下,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将对刑事追诉人的人权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但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入法后,能否真正从司法实践中根除刑讯逼供呢?还需诸多完善。

笔者试从新刑事诉讼法的写入为背景,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

【关键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人权保障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含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首次被规定。

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剖析《公约》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含义: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层面分析,“不被强迫承认有罪”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被追诉方没有义务提出任何可能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以任何暴力、残酷等非人道方式强迫被追诉方提供上述证据。

二是被追诉方有权拒绝回答追诉方以及法官的讯问,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也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而法院不得因被告人的沉默做出任何对其不利的判断。

三是对于是否做出对其不利的陈述或提出对其不利的证据,被追诉方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的选择,且这种选择必须基于其真实的意愿。

[1]从证人的层面分析,“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即证人是否提供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诉或遭受有罪审判的证言具有自由选择权。

二、解读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引入(一)沉默权未在新法中明示之立法用意沉默权制度并没有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没有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明确沉默权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的冲击的可能性很大。

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口供的依赖性具有独有的特点,具有一致的“口供情节”。

规定沉默权制度,被追诉人会人无限制的地主张该项权利,毫无疑问会导致口供难以取得,这将给我国传统的讯问取证方式带来严重的打击,导致各种潜在的物证、书证的丢失以及丧失收集证据和破案的时机,最终不利于准确及时的打击犯罪。

基于这样的考虑,公检法三机关都不赞成将沉默权制度写入新刑事诉讼法。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经表决获得通过,其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此次修改是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多年来学界对沉默权问题的研究成果在立法上的体现。

同时,我们也看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那我国的这一规定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沉默权呢,笔者将在文中浅议。

关键词:沉默权发展沉默权利弊中国的“沉默权”中图分类号: d523.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沉默权的发展历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英国,1637年查尔斯统治时期的里尔本一案中,里尔本因拒绝回答法庭的问题被判“藐视法庭”而入狱,出狱后,里尔本提出申诉,经过一番波折,最高立法机关认可了他的请求,国王迫于压力,在1641年废除了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的法案,就问宣誓程序被取消,沉默权这一理念受到大家的关注和认可;詹姆二世统治期间,在詹姆斯起诉他的七个教主一案中,七个教主声称:他们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被逮捕的教主最后因陪审团的判决而无罪释放,沉默权至此以判例法的形式初步确立。

随后,沉默权美国得到了深度的发展,美国在1791年以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禁止执法人员“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966年的“米兰达规则”,标志着沉默权发展的成熟和完善。

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具有以下几个含义:警方有责任明确告之其有沉默权;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指控公民有罪必须由控方拿出证据;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能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保持缄默,拒绝陈述和回答讯问;供述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不得因其沉默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不得因其沉默不语而对其加重处罚。

最高法院声称:米兰达已经变成植根于日常警察机关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这些警告已经变成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司法准则,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合理因素,但却因传统法律观念的束缚而没有在立法中完全确立。

本文分析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的适用现状,并阐述了如何更好地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国际司法准则无罪推定原则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原则。

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中,针对封建专制野蛮的有罪推定刑诉制度而提出了无罪推定,并进行了理论阐述,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中确立。

①一、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含义“无罪推定”亦称”无罪假定”,是现代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人权保障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前,在法律上应假定或推定其无罪②。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与”有罪推定”相对应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有权作有罪认定的机关,除了人民法院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确定任何人有罪;其次是人民法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定罪不仅要靠证据,还要靠程序,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不能认定某人有罪。

这些程序条件包括:(1)必须经过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才可以对一个人定罪,不允许脱离法定程序去追诉、审判犯罪行为;(2)必须以生效判决的形式来确定被告人有罪,法院拥有决定被追诉者是否有罪的最终权力;(3)被追诉者的罪行须由追诉机关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被追诉者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最后,在诉讼过程中被追诉者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

从“沉默权”人权保护

从“沉默权”人权保护

从“沉默权”浅谈人权保护【摘要】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人权保护的重要体现。

它通过授予被追诉人对追诉机关的询问以一定程度的沉默权进行消极抵抗,并且保证其不会因此而遭受惩罚,从而有效防止权利滥用,进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沉默权制度对于人权保护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探讨了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与发展,由此推进中国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完善法治建设。

【关键词】沉默权;自证己罪;人权;刑法一、沉默权制度人类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岁月,才成功的完成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过渡,而法治的目的在于减少权力者的主观臆断,保护人权。

因此,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应是每个国家设计的主线。

而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其面对的是国家司法机器,显然处于十分弱小的地位。

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做保障,很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漠视,可能因诉讼过程的残暴和诉讼结果的不公而造成对人权的践踏。

所以,沉默权作为法律根据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特权。

它从保护人权出发,它通过授予被追诉人对追诉机关的询问以一定程度的沉默权进行消极抵抗,并且保证其不会因此而遭受惩罚。

从而有效防止权利滥用,进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沉默权成为很多现代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重要宪法权利,也是世界人权保护的一大突破。

沉默权实质上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受强迫陈述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是否陈述及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二、中国沉默权的实践和发展(一)从旧《刑事诉讼法》中讨论中国法律状况由于受美国宪法的影响,许多国家陆续将沉默权纳入宪法。

如日本、菲律宾、加拿大等,意大利、德国等也都把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加以规定。

但在2012年修正案出来以前,中国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在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沉默权或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的明文规定。

浅关于沉默权

浅关于沉默权

浅关于沉默权(一)沉默权的由来许多人对“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美国警察式的告知已耳熟能详,甚至把沉默权等同于美国的“米兰达规则”。

其实,据有关学者考证,从立法上最早确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当时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被告人犯有蔑视法庭罪。

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判决禁止在刑事案件中强迫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但一提及沉默权却不能不提美国的沉默权,由其是将沉默权制度在美国推到极限的“米兰达规则”。

1996年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等四起案件一并进行了评议,于1966年6月13日由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比4的表决结果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其要求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要求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如果你没有钱雇请律师,将为你指定律师。

如果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没有向他作上述的告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被法庭作非法取证被排除。

米兰达规则把英国17世纪确立并由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重申的以“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为基本内容的“默示”的“审判”沉默权制度演变为“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从而使西方沉默权制度发展到了“颠峰”。

;(二)沉默权的概念什么是沉默权?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沉默权本质领域的追问。

即从现象到本质的推论。

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

根据这一理论,沉默权的现象是指能够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沉默权的外部因素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

就沉默本身而言,沉默是一个人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的状态;那么沉默权就是享有这种状态的权利。

在司法活动中,沉默权就其表相而言,一方面表现为任何人有权在对他的审判中不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表现为不能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比如,如果一个问题是由某个试图发现一项罪行是否已经发生以及是谁所为的人提出,那么任何人拒绝回答这样的问题都不构成任何犯罪,也不能因没有回答这样的问题而成为相反的评论对象。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释论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释论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释论牛中州;薛冰【摘要】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该原则反对以刑讯、变相刑讯以及与刑讯相当的其他强制性方法和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自愿供述的原则作出证明自己有罪的供述。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之间关系密切,但存在明显区别,该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对沉默权的认可或默许。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之间并不矛盾,不能将不如实供述简单理解为抗拒审讯,进而从严处罚。

%The principl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has been provided in the new Chinese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which connotative means everyon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shall not be compelled to testify against him or to confess guilt, by forced confession or in other considerable ways. This principle has both signiifcant relationship and essenti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right to silence, which means this principle is not acquiescence to the silence right. On the other hand, the rule of the truthful statement is 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and against this rule also doesn’t mean resistance to review.【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3(000)004【总页数】4页(P85-87,93)【关键词】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如实供述;法律解释【作者】牛中州;薛冰【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新刑诉法将“尊重与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法条,意味着立法精神和立法内容上的重大突破。

沉默权

沉默权

沉默权产生的原因,以及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及实施方式分析沉默权,又称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有权拒绝陈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的权利。

野蛮及其他非人道方式强迫受刑事追究的人供认有罪,并以此方式获得相关证据的,该证据无效,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沉默权观念来源于古罗马法,“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始立于英国,后通过确立“米兰达规则”在美国推行,并逐渐影响到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地。

“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沉默权是基于人格尊严应受尊重、言论自由不受侵犯、诉讼权利趋向平衡等理念应当事人主义的内在要求而产生的,它对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的程序性保障,其价值不容低估。

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什么人有权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保持沉默。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外学者对沉默权制度的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或司法机关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问题;第三,司法机关不得以刑讯或其他方式强迫被告人坦白或供述罪行;第四,侵犯被告人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采用为证据;第五,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关于对沉默权制度的界定和划分:一、默示沉默权制度和明示沉默权制度通过对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沉默权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以“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也可以译为“反对强迫性自证有罪”)的特免权为表现形式的沉默权制度;另一种是以“米兰达规则”为表现形式的沉默权制度。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义务之间的关系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义务之间的关系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义务之间的关系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一规定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原则。

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概括地说,我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回答的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且符合中国司法实际情况。

一、对沉默权的理解首先,谈谈与两者密切相关的沉默权,沉默权制度源于英国,英国谚语说,“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在西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是否陈述案情方面享有自由选择权,他可以选择回答问题,也可以选择不回答。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选择的过程中,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不得施加任何压力。

可见,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可以推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结论。

从这个意义上讲,沉默权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体现和具体保障措施。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中的“不得强迫”仅指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而并不是禁止施加任何压力来获取口供。

其次,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的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侦诉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即使不采取“非法方法”进行讯问,讯问本身也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一定的压力,在这种压力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会做出陈述,而这种压力的来源是合法的。

因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不能推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结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义务的性质我国法律在规定公民权利时,语言表达方式常常是“可以”做什么;在规定公民义务时,常常是“应当”做什么。

由于“如实回答”的前面使用的是“应当”而非“可以”,因此,“如实回答”一般被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义务。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内涵。

沉默权也被称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或拒绝作证的特权。

其实质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尊严的前提下,保证供述的自愿性。

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可能对控方或法院不利的陈述或其他证据,控方不得以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强迫被告人就案件事实陈述或提供证据;第二,被告有权拒绝回答检察官的讯问,并在讯问中保持沉默。

警方、检察官和法官应当及时告知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项权利,因此不允许对犯罪进行推断。

第三,被告人有权对案件事实作出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时出于他的真实意愿作出的。

法院不得将被告人的陈述作为终局裁决的依据,该陈述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在外部胁迫压力下作出的。

二、我国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不良现状及根源。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一直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的“实事求是”作为证据法的唯一理论基础,我国大多数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否定“沉默权规则”的合法性,忽视了被告人自由供述的意志决定和选择。

沉默权规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一,最初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强迫被告人对自己作出陈述,不得因被告人的沉默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而迫使被告人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

然而,这一规则尚未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得到公开承认和实施。

相反,它也受到了遏制和阻止。

当然,这可能是我们的理论家和立法者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片面理解造成的。

他们认为,被告人的沉默权与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基础”的原则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我们的立法者只会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嫌疑人接受调查人员讯问时应如实回答。

立法者指出,西方国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扩大了被告人的沉默权,但沉默权与无罪推定一样是不正当的。

我们怀疑刑讯逼供是严格禁止的,但嫌疑人对调查人员非常怀疑。

问,应当如实回答,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罪重就罪重,罪轻就罪轻,是否坦白,是衡量有无悔过表现的一把尺子,坦白可以从宽。

中国限制式沉默权制度的确立

中国限制式沉默权制度的确立

中国限制式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作者:庄昶光吴珍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3期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其中这次刑诉法修改,关于“如实供述”的规定仍然没有删除,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则正式写入了刑诉法。

关键词沉默权自证其罪侦查权保障人权无罪推定作者简介:庄昶光、吴珍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028-02一、不得自证其罪与沉默权所谓“沉默权”,简单地说,就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面对追诉方的强迫性提问时,有选择沉默或拒绝作答的权利。

这项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追诉方讯问时,有选择沉默或放弃沉默的自由。

沉默权源于“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原则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陈述的权利,划定了国家与个人在追诉犯罪活动上的国家追诉权与个人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即尽管任何人都负有协助国家追诉犯罪的一般法律义务,但是,国家不得强制个人协助国家追诉其本人的犯罪行为。

在早期的英美法系中,侦查职能和审判职能还未实现分工,所以,早期也只存在“审判沉默权”。

后来,随着现代警察制度的建立,侦查职能开始与审判职能各司其职,沉默权范围也有了扩展的需求。

20世纪中期“米兰达人规则”的确立,标志着原来的沉默权的范围扩大了,还包括了“讯问沉默权”。

沉默权范围的这一扩展,大大地限制了警察体制对刑讯权力的滥用。

二、沉默权的刑诉价值——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的两个主要目标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自古以来就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题,立法者希望借处罚犯罪以达到稳定秩序的目的,即惩罚犯罪并不是这个行为的最终目的,只是一个工具,如果对工具的利用(惩罚犯罪)造成了对社会秩序的新的破坏,那么,处罚犯罪就偏离了立法者的初衷。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适用性浅析(6月21日)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适用性浅析(6月21日)

目录一、沉默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一)沉默权制度的起源(二)沉默权制度的内涵(三)沉默权制度的外延二、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一)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实质相契合(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和消极的防卫权”(三)促使侦讯权的进一步完善,提高刑事诉讼文明程度三、引入沉默权的可行性(一)国际相关经验和教训的参考(二)我国部分地方已有沉默权制度适用的经验(三)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增强犯罪侦查能力可弥补沉默权制度的消极影响四、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一)诉讼理念的转变(二)明确沉默权的最终价值(三)将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为宪法原则(四)全面正确地宣传沉默权(五)确立沉默权相关配套制度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摘要】沉默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按照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和不同的诉讼阶段又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目前,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方面,该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文明程度,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国际和国内的相关经验也为我国引入这一制度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沉默权;必要性;可能性一、沉默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一)沉默权制度的起源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案件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其犯有蔑视法庭罪。

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让被告人宣誓。

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

随后,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二)沉默权制度的内涵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不强迫自证其罪,并不因此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司法人员有义务在讯问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的制度。

[1]对于沉默权制度,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解。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 广义沉默权制度。

指任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和不说什么。

沉默权

沉默权

一、什么是沉默权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美国学者Christophere Osakwe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我国实施沉默权制度的主要障碍:我国实施沉默权的重要性: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中国确立沉默权规则之诉讼价值分析(一)与国际接轨要求确立沉默权规则尽管沉默权制度的发展面临变革和挑战,许多国家采取了限制沉默权的措施。

但限制并非取消,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积极作用至今仍是多数国家的共识。

中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条约第14条(3)(g)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为了体现与国际接轨,规定沉默权制度已经是履行国际义务,遵守国际条约的要求。

一旦该条约由全国人大通过,中国终将确立沉默权的法律原则。

(二)实施沉默权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延伸。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规定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得以确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它必然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和前景研究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和前景研究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和前景研究作者:闫文平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2期【摘要】毫无疑问,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世界上很多国家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沉默权制度体系。

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已被写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中。

【关键词】沉默权;程序正义;人权保障;无罪推定一、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制度的概念和性质(一)沉默权的概念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

广义上的沉默权是指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即公民有决定是否说话的权利。

狭义上的沉默权是单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问询时,有“不说话”的权利。

也就是说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二)沉默权的性质沉默权的性质,主要可以分为三方面的内容:首先,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认为沉默权就是一个人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其次,沉默权是一种人权;再次,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享有不说话的权利,这种权利同样不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最后,沉默权是一种无罪推定的权利。

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一)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立法现状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相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自证其罪的地位并且还要为控方提供证据。

对于被告人提供的有罪供述,就相当于为控方提供了强大的武器,使得本身力量对比就不平衡的被告人和国家司法机关更加的不平衡。

(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司法现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口供的依赖性非常的大,并没有达到我国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要求,因此我国关于沉默权制度的实际情况与我国对于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承诺相差很多,远没有做到我国承诺。

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司法方面也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我国境内的犯罪率仍然较高。

沉默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沉默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沉默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作者:徐秀红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5期[摘要]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明确确立沉默权制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置法律于不顾,采取刑讯逼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我国在完善法制建设的道路上,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文章主要从沉默权的基本内涵入手,通过对沉默权的基本概念、特征等方面分析,讨论在我国能否适用沉默权,并预想如何构建沉默权制度及完善与之相关的制度。

[关键词]沉默权;侦查讯问;沉默权制度建立我们对沉默权制度最开始的认识莫过于从电视中所看到的欧美侦探影视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作为呈堂证供……”然而,这里的沉默所包含的并不是刑事诉讼中沉默权的真正内涵。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的变革,特别是1998年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后,沉默权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当前法学界尤其是诉讼法学界讨论十分热烈,而沉默权制度也在发展并趋向完善的道路。

对于中国的司法制度来说,由于发展的时间比较晚,广大的民众并没有真正或完整地了解中国的法律建设体制。

加上沉默权制度目前在中国只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并没有用于实践中。

因此,有必要弄清楚沉默权的基本问题以及能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一、沉默权概述(一)概念具体来说,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沉默权,它是一项充分保护当事人人权的制度,是现代法制权利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权利。

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或拒绝陈述与案件事实无关即不利于自我定罪的权利。

(二)法律特征沉默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沉默权是一项刑事诉讼权利,只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的意义,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存在沉默权制度的适用问题;2.设立沉默权的目的是防止侦讯人员以非法、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刑讯逼供,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迫违背自己的自由意志陈述其有罪供述和其他证据并陷入自证其罪的境地;3.沉默权的权利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般的公民甚至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不能成为其权利主体。

浅析无罪推定与沉默权的关系

浅析无罪推定与沉默权的关系
点:
无罪推定原则作 为一种诉讼理 念已经深入人心 , 但对于其与沉默 权 的关系问题 。 特别是无罪推定原则是 否 当然包 含沉默权 。 论界观 点不 理 主要有以下几 种学 说 : 一种观 点认 为 : 无罪 推定原 则 不包 括沉 默 “


权, 二者互不相关” 第二种观 点认为 : 沉默 权并不必 然包含 在无 罪推 ; “ 定原则内” 第三种学说认 为 :两 者的 内涵基 本上是一致 的 ” ; “ 。上述 三 种学说有其立辩的根据 , 但其缺点却是致命的。第一种观点完全把 无罪 推定原则与沉默权孤 立起 来 , 反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 。任何一项原 则 违
立的事物 , 当然更不可能存在两种完全割裂的理论 。作为近代刑事 领域 具有深远影响的无罪推定原则与沉 默权 , 更是 如此 , 者的关 系表现 在 两
以下 几 点 :
() 1 檀根的法律土壤相同 。近 代意 义上 的无 罪推定 原则 与沉默 权 都是西方世界司法发展特别是诉讼 制度不 断完善的产 物。两者深深 扎 根与西方法律 文化传统的土壤 , 其历 史渊源直 至古罗马时 代 。 并随着 近 代资产阶级革命逐渐 发展演 变成为人们的法律权利 , 上升为法律原 则或 制度。 () 2 追求的诉讼价值基本一 致。无 罪推定 原则 与沉默 权所 共同 追 求的价 值就是 程序正 义。无 罪推定 的原则赋 予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诉讼 主体地 位 , 在法律 上确认其无罪的状态 ; 明责任置于控诉方 , 将证 力求 实 现诉讼 上的控 辩平等。确 立无罪推定 原则 , 更有 利于司法人 员克服 “ 职 业 负向心 理” 防止先人为主 , 体现程序 公正 ; 确认被 告人沉默 权 , 是同刑 事诉讼 注重程 序正当分 不开 的。超越单纯追求实体真实 , 就必然要求 对 被追诉者人格尊严和 意志 自由的尊重 与保障 , 追求 程序正 义的价值 , 是 诉讼具有 内在合理性和 符合正 义的标准 。 () 3 保障的诉讼理念趋同。无 罪推定原 则与 沉默 权共 同体现 了尊 重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诉讼理念 , 自然法认为 :无罪推定原则和 沉默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保障人权、建全法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世界许多法治强国所确认。

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

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有罪推定”的历史。

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

本文试图以无罪推定的概念、渊源和诉讼价值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和措施,以求教于同仁。

; [关键词]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 一、概述;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

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标志。

; 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引进沉默权,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研究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研究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研究作者:鲁婧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07期【摘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各国将该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确定,体现了保障人权的诉讼理念。

我国通过对该原则的长期探索,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次规定迎合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时代潮流。

该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一大进步。

本文主要围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概述、该原则的历史发展以及该原则的确立在我国刑事诉讼运用中的实践意义而展开。

【关键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沉默权;刑讯逼供;人权保障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概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英文表述为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内涵实际上是禁止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为由在日后审判中以蔑视法庭罪处罚。

而在联合国或者其他区域性的国际文件中,它所体现的是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和精神实施强制。

根据上述文件的内容,该原则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是否进行自我归罪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是否进行自我归罪或者是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言享有选择的权利。

但是该原则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控方主动交代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自愿“自我归罪”。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法律上的适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完整的表述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只适用于自然人。

在刑事诉讼法上,能够主张该权利的主体指所有诉讼参与人。

从狭义上看,仅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方,具体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

从字面上理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当然适用对象,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最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被追诉机关强迫提取证供的对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该原则的适用对象这一结论,如果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包含以下内容:拒绝回答警察讯问;拒绝在法庭上提供证词;在交叉讯问的情况下保持沉默。

我国引入沉默制度的思考(制度范本、doc格式)

我国引入沉默制度的思考(制度范本、doc格式)

我国引入沉默制度的思考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即有利被告原则或曰“疑难从无”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这两项规则已融入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沉默权问题,亦即“不被强迫作不利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吸收。

相反却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自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对于该公约第14条中规定的人人完全平等地享受有“不强迫诉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标准。

法学界及司法实际部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我国立法是否规定沉默权已成为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一、沉默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沉默权制度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此起彼伏的时代,崇尚人权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让人振奋的思想。

康德、黑格尔的“人的主体性学说”,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斯宾诺莎的“言论自由学说”等人权理念激起了人们对封建司法专横粗暴的愤怒与抗争,成为沉默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人们开始觉醒,反对过去那种国家权力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国家权力滥用的司法体制,反对纠问式的诉讼方式。

英国以判例法的形式在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了沉默权制度,成为沉默权制度的发源地。

美国是第一个在宪法中肯定沉默权的国家。

二战后,沉默权制度不仅为诸多西方国家所接受,也为许多国际条约所认可,沉默权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

说到沉默权,就不能不谈西方沉默权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米达兰规则。

1963年3月3日,欧内斯特。

米达兰因被控犯有抢劫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在未被告知有权请辩护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了有罪供述并最终被送上了法庭,法庭作出了有罪判决。

宣判以后,米兰达以警察的询问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5条(基本内容:公民享有沉默权,不能强迫其自证其罪)为由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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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级法学一班方敏150301111 论文题目:
◆沉默权制度与强迫自证其证、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沉默权确立有何价值?
摘要:
(一)沉默权定义: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沉默权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

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上,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

狭义上,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

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证定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又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反对自证其罪、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反对强迫自我归罪、拒绝自陷于罪等等。

其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中,强调一种平等对抗的诉讼关系,限制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的诉讼权利,反对非自愿供述,以彰显刑事法治精神;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有权拒绝回答自陷于罪的提问,不受强迫供述且无供述义务,证明其有罪的义务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陈述且陈述应出于其自愿,而非自愿的陈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无罪推定原则定义: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关键词: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证无罪推定
沉默权和不得强迫自证其证以及无罪推定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一、相同之处
(一)起源基本相同
沉默权和不得强迫自证其证以及无罪推定原则三者都起源于欧洲大陆。

(二)追求的诉讼目标基本一致
它们都是以追求程序正义为目标。

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在法律上确认其无罪状态,将证明责任至于控诉方,力求实现控诉上控辩平等,无罪推定原则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沉默权对被追诉者
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尊重与保障,利于追求程序正义。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要求对于归罪性提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保障了公民人权,维护程序正义。

(三)保障的诉讼理念基本一致
三者皆体现了保障人权和尊重人的人格尊严的诉讼理念。

二、不同之处
(一)权利范围不同
沉默权是以否定一切陈述义务为前提的,它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有权拒绝回答一切提问,还可以决定不为自己作证或辩解,而且无需说明理由;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以有部分陈述或作证义务为前提的,因而必须针对具体问题分别主张权利,并且要附具理由予以释明。

而无罪推定原则是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只要在审判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罪那么就为无罪。

(二)作用对象和立法初衷也不尽相同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重在禁止政府“强迫”,强调抵制和消除司法专横,遏制刑讯逼供等强迫性取证手法,规范取证方式的合法化与合理性,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被追诉人“自由”权益的尊重,更是一种“控权”思想的表现;
而沉默权则从被讯问人角度出发,指出其面对追诉机关有拒绝回答提问。

保持缄默的权利,倾向于通过对个人的“赋权”来增加诉讼的对抗主义的色彩。

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审判前证据是否能够充分指证,防范公民在没有充分证据之前被法院等公权力机关侵害,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也体现了人趋利避害的本能。

(三)“应然”与“实然”的区别
无罪推定是指未经法律或审判确定有罪,应确认被告主体无罪假定的观念。

也就是从“应然”的意义上确定无罪。

而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种防御性权利,旨在禁止国家司法暴力,保护涉嫌人,属于保障性权利。

这就是从“实然”意义上保障权利。

强迫自证其罪同样和沉默权一样属于防御性权利,禁止国家司法暴力,也是从“实然”上保障权利。

沉默权确立的价值
一、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
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

二、是消极的防卫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不讲话,行使沉默权;他又可聘请律
师为自己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也就是同时以积极的态度和消极的态度行使防卫权。

三、促进完善警方侦查取证能力,也可以说是对警察讯问提出了挑战,从而为侦查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它迫使警方去增加经费投入,改善装备、设施,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取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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