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对保险市场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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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分析及控制
院系: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劳动经济学
姓名:何慧婷
学号:MG10003003
摘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日益严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了风险的可保性,使保险机制难以发挥其风险分散和风险控制作用,使保险市场失去其有效性。本文从控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角度,首先说明了其表现形式及起因;然后归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特征;接着分析了道德风险对保险业发展的不利影响;最后,结合道德风险起因,相应提出控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投保人被保险人道德风险
目录
一、引言 (1)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及其起因 (1)
2.1保险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2)
2.2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2)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特征 (3)
3.1道德风险属于故意行为所引致 (3)
3.2道德风险属于消极行为所引致 (3)
3.3道德风险具有投机性或可获利性 (3)
四、道德风险对保险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3)
4.1道德风险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机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收入 (4)
4.2道德风险妨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4)
五、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控制 (4)
5.1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全民道德整体水平,推动整个社会的诚信
体系建设 (4)
5.2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堵塞各种道德风险可能产生的漏洞 (5)
5.3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稽核,同时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素质 (5)
参考文献 (6)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日益严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了风险的可保性,使保险机制难以发挥其风险分散和风险控制作用,使保险市场失去其有效性。本文从控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角度,首先说明了其表现形式及起因;然后归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特征;接着分析了道德风险对保险业发展的不利影响;最后,结合道德风险起因,相应提出控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对策建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者是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认可的继承、赡养、抚养或监护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赠与关系,或者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律所认可的其他人。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保险活动中,不管是保险人的行为不能被被保险人所察觉时,还是被保险人的行为不能被保险人所察觉时,都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前一种情况,可称之为“第一类”道德风险司费。比如,保险公率的制定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这些知识不是一般投保者所能了解的,如果制定的费率偏高(尤其是在保险市场形成垄断时),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给被保险人及社会带来的损失将十分严重。一般来说,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这一类道德风险会随着竞争的加剧及保险业监督机制的健全逐渐减少。因此,经济学家把注意力主要放在由被保险人带来的第二类道德风险问题上。本文所要讨论的也是第二类道德风险中的一方面。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及其起因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会从两个方面对风险的可保性产生影响: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受损、或者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不采取施救措施而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情况,它只是道德风险因素中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一种不道德或违法的极端情形。二是在保险合同签
订以后,被保险人由于有了保险保障而对风险疏于防,致使风险加大,例如投保防盗险之后被保险人心理上的防盗意识下降,从而使财产被盗的风险增加;对车辆投保以后司机驾车时对事故防的谨慎程度下降,平均车速比投保前有所提高;投保人在投保健康险以后抽烟等不良生活习惯的增加,使得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等等,这才是道德风险的一般性情形。所以对投保人“道德风险”的准确定义应该是:由于保险公司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心理、行为准确了解和控制,使得他们在被保险后用于避免和减少意外损失所付出的努力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意外事件发生概率上升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增加的倾向。
从保险意义上来说,道德风险是指在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后,被保险人试图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在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做出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在建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关系后,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行为。这包含了两种道德风险:前者是指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不能观察到投保人的具体行为和相关的私人信息,特别是难以观察到投保人购买保险后加强风险管理的努力程度,为了获得保险金,不排除投保人隐瞒重要事实,甚至制造保险事故的可能性。而后者主要是发生在人寿保险当中,指的是代理人在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完全了解代理人的行为,故而不能排除代理人为多拉保单隐瞒客户情况而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本文要讨论的是前者,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具体来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起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保险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在保险市场上,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和清楚自身的真实情况。而在投保或出险后,利用保险公司不易觉察其行为的信息不对称,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的甚至故意引起保险损失以获取保险金,进行诈保、骗赔。同时,从主观上来说,由于人性欲望的无限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作出一些不法行为。经济学的观点认为,人的需无限的。在这种无止境的欲望下,加上保险机制的某些特点,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抱着侥幸心理,妄图不劳而获,坐享其成,骗取巨额保险金。特别是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更是给人们灌输了金钱至上的观点,使人们为了各自的利益不顾一切去攫取财富。社会道德约束减少,人们更是对见利忘义的情况习以为常。因此,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及人性本身的恶性因素,是道德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2.2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仍然不成熟、不完善,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各类保险欺诈事件出现。目前在我国保险业的法律法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