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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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决定(1995)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决定(1995)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
例》第十条的决定(1995)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5.06.22
•【字号】
•【施行日期】1995.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决定
(1995年6月22日)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十条作如下修改:
符合本章规定的劳动教养条件,在下列区域、场所作案的人,应当收容劳动教养: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二、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及与铁路交接的水陆交通要道沿线、大型厂矿作案的。

本决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实施细则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实施细则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规则 (4)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 (8)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员工处分 (13)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处分 (14)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及适用处分 (14)第二节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处分 (15)第三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及适用处分 (22)第四节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行为及适用处分 (24)第五节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行为及适用处分 (28)第六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单位,下同)劳动合同制员工。

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接受公司管理人员等可参照本条例执行适用条款。

如劳务派遣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开除程度,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五)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期间为:(一)警告,12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24个月。

第八条负有管理职能各级管理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工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自己职责,造成其下属较重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

劳动教养法律规定(3篇)

劳动教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旨在对轻微犯罪行为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个人进行教育、改造和挽救。

劳动教养法律规定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以下将对劳动教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的规定,劳动教养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轻微犯罪行为:指触犯刑法,但情节较轻,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2. 严重违法行为: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3. 有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指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4. 有害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医疗、卫生等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三、劳动教养的条件1. 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 违法行为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但尚不够刑事处罚。

3.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有劳动教养必要的。

四、劳动教养的程序1.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符合劳动教养条件。

2. 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 劳动教养决定: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当事人实行劳动教养。

4. 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 劳动教养执行:当事人接到劳动教养决定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指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

五、劳动教养的期限劳动教养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具体期限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当事人的改造表现确定。

六、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基本权利:(1)获得法律援助:被劳动教养人员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2)接受教育、培训:被劳动教养人员有权接受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3)劳动保护:被劳动教养人员有权获得劳动保护,保障其身体健康。

(4)通信自由:被劳动教养人员有权与外界通信,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介绍劳动教养制度是指通过劳动教养方式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人进行一定期限的收容教养,以起到警示、教育和改造作用的制度。

本文将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较为详细的探讨,包括其法律依据、目的、实施过程等方面,以期全面了解这一制度,认识其优势与不足,为我国刑事政策的改进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教养条例等。

其中,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治安管理秩序触犯案件人员的劳动教养的具体条件和实施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劳动教养条例则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流程、教育改造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教养的目的与原则劳动教养的目的在于通过劳动教养方式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收容、教育和改造,实现社会治安的有效管控。

其原则主要包括教育改造为主、严格执行依法决定、确保被教养人合法权益、实施时间有限、评估安置后教育改造效果等。

劳动教养的实施程序劳动教养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根据事实、证据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并确定是否适用劳动教养制度。

2.决定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根据刑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劳动教养,并出具劳动教养决定书。

3.收容教养:违法行为人被送往劳动教养场所进行收容教养,在这期间,将接受法制教育和劳动改造。

4.教育改造评估:在劳动教养期满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改造效果的评估,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教育改造或释放。

劳动教养的优势与不足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优势,如:•警示作用:劳动教养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人起到警示作用,提醒他们遵守法律、规则。

•教育改造:劳动教养可以为违法行为人提供教育改造的机会,帮助其认识错误,改变行为。

•空间有效利用:通过劳动教养,可以充分利用违法行为人的劳动力,提供一定的社会价值。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如:•人权关注: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否符合人权标准,一直存在争议和关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2年1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23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23

最新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2023最新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已经2023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施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络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

3、第三阶段:遭破坏阶段 (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时期劳 动教养制度遭破坏阶段)
4、第四阶段:恢复整顿阶段 (79-83)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补充规定》 1980年,国务院56号文件《关于将强制 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 养的通知》 1982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劳动教养 试行办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全世界发布的《中国的 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将劳动教养说明为是 一种行政处罚。 实际上劳教制度从处罚性质来看,既不属刑 事处罚,又不属治安处罚,而是介于二者之 间的特殊行政处罚措施 特殊行政处罚措施;又是对劳动教养人 特殊行政处罚措施 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 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 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 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依据属于国务院转发的 部门规章(虽是经立法机关批准的,但毕竟不 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由国务院规定的部门 规章,至多是准法律 ),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 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 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 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 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 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 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 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 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 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
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 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 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 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 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 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 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 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957年(正式批准) 1955年下半年,我国在取得全国范围内的镇压反革命 运动重大胜利的基础上,又在机关内部开展了大规模 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中共中央于1955年8月 25日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 反革命 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 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 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 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 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 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 发给一定的工资。”(数十万右派) 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 年 月 日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 日公布了《 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日公布了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皖政[1986]9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皖政[1986]9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1986年11月11日皖政〔1986〕91号)近几年,我省各地、各部门按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83〕公发〔劳〕47号文件的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地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使他们转化为对社会有益的新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做好这些人的安置和帮教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刑满、解教人员原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安置。

安置后,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职务和工资待遇,根据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重新评定。

按规定不宜回原单位工作的刑满、解教人员,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做其他工作。

二、刑满、解教人员原有工作,但在劳改、劳教期间被除名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改造期间表现较好的,除按规定不宜回原单位安置者外,其余均由原单位安置,按重新就业对待。

如录用为干部,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录用为工人的,一律实行合同制。

工龄和工资待遇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劳改、劳教期间被原单位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不宜回原单位安置,和原无工作的城镇刑满、解教人员,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把他们与其他待业人员同等看待,积极帮助解决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各有关部门对此应大力支持。

四、刑满、解教人员原是农业户口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和自留地,或安排参加专业队、组劳动。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下面是关于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权限第三条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九条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企业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二条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记功、记大功的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质量,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劳动教养条例的废除

劳动教养条例的废除

劳动教养条例的废除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热门城市:广安律师三门峡律师襄阳律师雅安律师驻马店律师潮州律师巴中律师济源市律师邢台律师阿坝律师劳动教养就是对一些有劳动能力,但是却做了违反乱纪的事情,但是这件事又没有构成刑事责任的人进行的一种劳动、教育、和培养的一种手段。

它也是我们中国在世界上独有的一种制度体制。

但是目前来说这种制度已经废除。

今天就为您详细讲解一下劳动教养条例的废除。

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劳动教养条例劳动教养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针对没有构成刑法上犯罪,而违反一些行政规定的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教制度的废除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重大进步,是依法执政取得的重大进步。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立法规定所有限制人身自由必须要经过法律来规定,所以通过国务院的劳动教养条例来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公安、政府部门一方决定限制人身自由最长可达4年,这一条例在那个特殊年代有其一定的历史作用,但已经不适合现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中国了。

二、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条例。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法理不通;2、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过重,已经与刑法差不多,具体执行虽然不在监狱执行,但对被处罚人来说并没有太大区别,也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3、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地市及公安机关决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那么严格的监督制度;4、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而有一些政府认为难解决的问题,便会命令公安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劳动教养,存在野蛮行政之嫌;5、近劳动教养被废止之前,有很多政府将“上访”人员劳动教养,对推进法制建设起到了阻碍作用;6、劳动教养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80、56号文件,在特定时期对社会稳控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特别是在没有刑事诉讼法之前,对打击犯罪起到了过度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80.56号文件也就随之退出了历史舞台。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也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轻罪者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手段。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观念的变化,劳动教养制度已经逐渐失去其原有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应该废除。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人权侵害的问题。

按照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一些轻罪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责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行政拘留,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动矫正,但在此过程中,这些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自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同时也容易出现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情况。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对社会治安的改善作用有限。

目前,我国的治安问题主要体现在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不满和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反抗,而劳动教养制度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相反,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往往会引发一些不良后果,如被劳动矫正人员的家庭关系破裂、社会观感不佳等,这无疑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再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国际惯例。

当前,全世界范围内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态度逐渐转向关注人权保护和人道主义精神。

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类似的行政拘留制度,转而采用刑事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审判和刑罚,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社会进步的追求。

最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权力制衡。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容易造成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滥用职权问题,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与司法公正的原则相悖。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相关案件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可以更加实现权力制衡,维护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的社会发展需要。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利于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司法公正,应该尽早加以实施。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经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定了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

第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六条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宗教事务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宗教团体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

第九条成立宗教团体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宗教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按照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宗教出版物。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监管措施,它最早于1957年由政府颁布实施。

在过去几十年里,这一制度曾是中国维持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一种手段,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争议。

在中国进行大规模改革开放后,这一制度也受到了严重的质疑,最终在2013年被废除。

本文将探讨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时间及其影响。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是2013年3月1日。

在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版,同时也废除了《劳动教养条例》。

这一举措被视为是中国政府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的重要一步。

此时,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趋于完备,具有更成熟、更严密的法律保障体系。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正式的司法程序,对有些被学习者进行不人道的威胁和惩罚,进一步剥夺了他们的自由。

同时,这一制度也容易受到部分地方政府和权力机构的滥用,有些人因些违反了规定,被冤枉在此种制度下,这也是导致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物化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治安上的不稳定,特别是在一些计划经济转型艰难的地区。

他们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将导致犯罪率的上升,使社会治安面临更大的压力。

特别是政府目前缺乏与此需要相匹配和适应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公共安全更加脆弱和不牢靠。

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一个例子是推行更加严格的刑事立法,遵守人权保护的法律草案已被提出,逐步创立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公民规范行为和公共秩序建设。

此外,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合作,共同制定严格的反恐法律,并加强反恐能力的培训和改善。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着社会维稳工作。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是2013年3月1日。

尽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会使治安面临一些挑战,但中国政府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3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3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1985年4月29日皖政〔1985〕36号)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已经印发各地试行。

现根据我省情况,就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农民轮换工制度主要适用于煤炭、冶金、化工、建材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首先在开采、掘进、搬运、装卸等重体力劳动的工种中实行。

农民轮换工在同一工种工人中的比例,一般应占百分之五十左右。

其他企业中的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需使用农民轮换工的,也可适当招用。

二、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应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按规定的手续报批。

部属企业,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劳动局批准;地、市、县属企业,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汇总,报省劳动局批准。

经批准实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的矿山企业,自行招用农民轮换工的计划,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并由劳动部门协助安排招工。

三、招收农民轮换工的地点,要按相对集中招工的原则,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送请同级劳动部门审定。

具体招收手续,由劳动力所在县(市)劳动部门办理。

对矿山企业占地区、塌陷区和易灾区,应适当多招收一些。

劳动合同一般由乡政府与企业签订,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合同副本应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企业和农民轮换工都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教养,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使其在改正错误、重塑人格的同时,也能为社会再次作出贡献的一项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非监禁刑罚,它在我国已经有一定的历史和实践基础。

劳动教养制度的设立首先是基于对劳动教育效果的肯定。

劳动教育被认为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刑罚形式,通过让犯罪分子从事劳动活动,使其感受到劳动的重要性和意义,培养他们的劳动观念和职业技能,有助于改变原有的犯罪行为。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也可以为犯罪分子提供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的价值和人生目标。

劳动教养制度的运行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制保障。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均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服刑制度。

例如,根据我国《劳动教养条例》,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犯罪分子可以被判劳动教养,并按照制定的劳动教养计划进行劳动活动和法律教育,同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此外,劳动教养人员也有权提出申诉和投诉,保障其合法权益。

然而,尽管劳动教养制度有其积极作用和合法性,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劳动教养不同于传统的监狱刑罚,可能存在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劳动教养的效果往往难以直接量化和评估,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效果不尽如人意。

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提高其教育和改造效果,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总体来说,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有益的刑罚形式,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仍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权益和社会的关切,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不断加强对制度的监督与评估。

只有这样,劳动教养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作出更多的贡献。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

某某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

某某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

某某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借读学生。

第五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各班、各级组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善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之目的。

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销处分。

第八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违纪处分条例第九条、通报批评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的。

2、在教室或寝室内高声喧哗、打牌、下棋、追逐打闹、干扰他人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

3、涂改学校通知、黑板报、撕毁布告、榜示,在墙上乱蹬鞋印、乱写乱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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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使劳动教养人员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条劳动教养期限,根据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危害程度,分别确定为:一年、一年零六个月、两年、两年零六个月、三年。

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范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

劳动教养场所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劳动教养场所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占、破坏。

第六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行署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其审批机构设在公安部门,其管理机构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自负责处理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劳动教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八条劳动教养审批和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九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容劳动教养:(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教养条件的;(二)违反治安管理,受到两次治安拘留后,三年内又有应予治安挽留的新的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四)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并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

第十条符合本章规定的劳动教养条件,在下列区域、场所作案的,应当收容劳动教养:(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二)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城市;建制镇;(三)铁路和与铁路交接的水陆交通要道沿线;(四)长江、淮河水道和巢湖水域;(五)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六)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予收容劳动教养:(一)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呆傻人;(二)严重疾病患者;(三)精神病患者,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五)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第三章审批第十二条省辖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的业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是基层办案单位,负责劳动教养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省辖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是呈报单位,负责劳动教养案件的呈报工作。

第十三条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办案单位必须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经省辖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辖市、行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劳动教养案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批准劳动教养;(二)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呈报单位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完毕。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补充调查单位应报请上一级公安部门批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予以其他处罚的,应退回呈报单位,依法按相应程序办理;(四)对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应制作《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并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送达回执交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机构。

第十六条劳动教养的执行期限,从收容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逃跑时间不计入劳动教养期限。

第十七条应予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行为终了之日起三年内未被司法机关立案的,不予追究。

但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不受追究期限的限制。

第十八条对省辖市、行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包括批准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案件,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审批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章复议和诉讼第十九条省辖市、行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应告诉或委托办案单位在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时告诉被劳动教养的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劳动教养决定书》的送达人或受送达人在押场所的看管人员应及时将受送达人的书面或口头复议申请(应作记录)转达给劳动教养案件复议机关。

第二十条被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向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上一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经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所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劳动教养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执行第二十二条劳动教养决定生效后,呈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被劳动教养的人连同《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一并支付劳动教养场所执行。

劳动教养场所应予接收。

对没有上述文书或文书所载与实际不符的,劳动教养场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场所应当按照案情性质、劳动教养人员的性别、年龄等不同情况,分别编队,分别管理,分类教育。

对女劳动教养人员,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教育。

第二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应当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六章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有公民的权利,履行公务的义务。

但不能履行的义务和依法被限制的权利除外。

第二十六条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申诉、控告、检举、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劳动教养人员可与亲属会见。

第二十九条劳动教养人员可与来会见的配偶同居。

第三十条劳动教养人员的医疗保健、劳动保护、节假日休息和必要的物质生活待遇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损害的,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第三十二条劳动教养人员解教后入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

第三十三条劳动教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学习政治、法律、文化和技术,悔罪认错,服从管教,参加生产劳动。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定期考核,进行奖惩。

第三十五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五种。

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减少的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处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种。

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对劳动教养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场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由劳动教养场所申报,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审批。

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的奖惩,须经原批准所外执行的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场所应组织力量立即追回,有关公安部门、基层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九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场所作案的,劳动教养场所应当依法移送当地公安、安全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前款劳动教养人员,经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应当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限。

第八章所外执行和所外就医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一)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治愈的;(二)在读学生,悔罪认错较好的;(三)确为本单位业务、技术所必需,本人悔罪认错较好,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的;(四)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没有生活来源,确需本人照料或抚养的;(五)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所外执行,应由劳动教养人员亲属、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原住地公安部门审核,由省辖市、行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报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备案。

有前款第(三)、(五)项情形的,须报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

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已经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二分之一以上,且改造表现较好,所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如需所外执行,由劳动教养场所征求原住地公安部门的意见,报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期间的管理、帮教、考查工作,由原住地公安部门会同其所在单位、监护人及基层组织负责。

第四十二条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又有违法行为的,应收回所内执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所外执行:(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受到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罚的;(二)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三)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四)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五)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场所患有严重疾病,因工或其他原因造成身体严重损伤,劳动教养场所的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可以所外就医。

所外就医的医疗费自理;工伤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由劳动教养场所医院或指定的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或者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经劳动教养场所审核,报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劳动教养场所应当定期检查所外就医人员的治疗情况和表现,对疾病痊愈或者重新违法的,应收回所内执行,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所外执行和所外就医,应由劳动教养场所通知原住地公安部门。

第九章解救和安置第四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对执行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应当按期解除劳动教养,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原住地公安部门应当凭《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劳动教养期满后,应到原审批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原劳动教养场所办理解除劳动教养手续。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工作的领导,公安、司法、劳动、人事、教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工作。

第五十条保留职工身份的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安排就业。

解除劳动教养的无业人员,由当地劳动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待业登记。

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农村落户的,由落户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和安置。

鼓励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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