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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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

为信贷业务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押品,除了应满足《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单项信贷业务品种对押品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金融质押品

(一)现金及其等价物。

1.以现金/现汇质押的,应以封金的形式使出质现金/现汇与质权人的财产相区分,并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一一对应。封金是指对金钱进行包封打上印记或者确定了面值和号码的货币。封金应入金库保管。

2.以保证金质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质押的保证金应为出质人自有资金。

(2)开立保证金账户,并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一一对应。

(3)质押的保证金非经农业银行同意,用信人、出质人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3.以存单质押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质押存单为与所担保信贷业务经营行本行或同城的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开出的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存

单(含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出质人可以是用信人本人或第三人。

(2)质押存单应真实有效。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存单,未成年人名下的存单,他行存单,异地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

(3)存单质押应办理止付。在农业银行物理网点办理止付手续的,由出质人凭存单原件、密码或印鉴办理,柜员应验证出质人身份、存单密码或预留印鉴。在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止付手续的,由出质人凭密码等安全认证机制办理。

(4)个人存单到期日不得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单位存单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存单到期后自动转存并质押,或兑现后立即转为保证金质押,或兑现后提前清偿债务。存单到期日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农业银行有权于信贷业务到期日提前兑现或支取存单。

4.以现金/现汇、保证金质押的,押品价值中不计利息。以存单质押的,原则上仅以本金金额作为押品价值。确需将利息计入存单价值的,如存单到期日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存单利息价值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如存单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存单利息价值按存单到期日的定期存款利息与存单到期日至信贷业务到期日之间的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计

算。利息应为扣除利息税后的实得利息。

(二)黄金。

1.可用于质押的黄金包括实物黄金、记账式黄金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托管的黄金(标准金),其中记账式黄金仅限于农业银行开办的记账式黄金业务。

2.用于质押的实物黄金包括农业银行自营或代理买卖的实物黄金(黄金成色在99.95%以上)以及非农业银行销售的实物黄金(黄金成色在99%以上)。质押前应对黄金实物进行成色鉴定。

3.标准金质押应提供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具的出质人名下贵金属证明文件,由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电子化质押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记账式黄金质押,应办理账户止付。实物黄金质押,经鉴定后应入金库保管。

(三)国债。

1.可用于质押的国债包括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农业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农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2.国债质押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质押国债由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营行本行或同城

的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销售。出质人可以是用信人本人或第三人。

(2)质押国债应真实有效,尚未到期。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国债,未成年人名下的国债,他行销售的国债,异地国债不得作为质押物。

(3)国债质押应办理止付。凭证式国债质押,出质人应亲自到场,柜员应验证出质人身份、核实质物是否真实有效,办理止付。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应由系统进行质押物冻结止付。

(4)原则上质押国债到期日应与所担保信贷业务的到期日保持一致。国债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国债到期兑付后立即转为保证金质押,或提前清偿债务。国债到期日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农业银行有权于信贷业务到期日提前兑付国债用于清偿债务。

(5)以质押国债面值扣除兑付手续费作为押品价值。

(四)汇票。

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出质的,应符合农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条件。

(五)股权。

1.农业银行一般不接受以下上市公司股票质押:

(1)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除外。

2.非上市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股权不可单独质押。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3)企业连续两年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4)企业连续三年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

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出质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1.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无拖欠保险费,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2.出质人应对质押的人寿保单具有处分权,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并非同一人,人寿保单质押还应取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书面同意。

3.农业银行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公司负有对质押保单核实现金价值、办理止付手续等义务,并承诺未经农业银行书面同意,保险公司不得对质押保单办理退保、挂失和理赔手续。

二、房地产

(一)居住用房地产/商用房地产。

1.以房地产抵押,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齐全,或房地产权证完好;

(2)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符合“单证抵押”条件的除外);

(3)权属关系清晰,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有处分权;

(4)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已缴清土地出让金,总行对租赁、划拨土地的地上房产抵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房产地理位置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不利环境因素,周边不应有强噪音、高污染、危险原料等影响房产流动性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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