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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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在接受组织谈话、询问期间,证人依纪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二、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证据。在谈话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并捺指印。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审查(调查)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妨碍审查(调查)的,将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四、对于审查(调查)人员、坚定人员、记录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证人的;

(三)上述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纪检(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纪检(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五、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谈话、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六、有核对谈话、询问笔录和自行书写证言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可要求审查(调查)人员宣读;如果谈话、

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七、因在审查(调查)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或者遭受打击报复的,可以向纪委(监委)请求对本人及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八、对审查(调查)人员侵害合法权益或者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控告。

上述证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已向我告知。

证人:(签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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