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090811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基本特征与功能比较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功能的比较我国自1990年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大类特殊监管区域。
目前,正在上海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是:一、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都具有一线和二线不同的通关特征;四、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为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
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全。
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生了改变。
2009年1月,国1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
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比
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分析对比
型企业和与给予园区、港豁免流转税商务部、各地商务部、各地的海关监管生产相连接区的特殊金的优惠政策;方政府的特方政府的特制度,就目
前的研发中心融政策;不能外汇管理局殊政策殊政策而言,其自和物流企业,享受地方特有关园区内程度和管理可以落户区殊优惠政策;企业外汇收机制高于保内商务部对保付及海外企税物流园区税区内企业业在园区内
没有特殊政设立离岸金
策;国家税务融帐户的政
局对保税区策;商务部有
内货物流转关园区内企
无特殊优惠业可操作进
政策出口贸易的
政策规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二、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
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
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结合本地区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当地特色出口加工业,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
加工区内仅设置三类企业: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090811
♦采取24小时全封闭、卡口式监 管,海关在围网及卡口设置闭路电 视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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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报关
政策
♦电子底账式管理。企业通过EDI申报电子数据,海关审核后自动存 入电子底账。
♦海关计算机网络自动每隔半年核 销一次。
♦电子底账式管理。企业通过EDI申报电子数据。
♦是我国目前港口与陆地区域相融 和的保税物流层次最高、 政策最优 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 监管区域。在形式上最接近自由贸 易港的政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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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类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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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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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具备
♦经营范围-可以开展加工贸易、物 流、国际贸易、商品展示等
♦复进口业务-不能解决一日游货 物重回国内市场的问题。
♦对保税区内展示的进口商品,海 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手续简 便,只需在海关登记备案即可。
除享受保税区政策外:
♦给予企业市场准入方面以国民待 遇。取消对区内企业在货代、船代 和外贸经营权等多种领域方面的 限制。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岀口货物 一线放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岀 具清单,进岀口报关单在二线岀 具,统计按进岀境口径掌握。
♦除享受保税区政策外,海关对区 内与境外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少批量、多批次的货物,实行
“分批岀区集中报关、凭保放行”。
♦海关、国检、边检等区内监管单 位实行申报数据交换电子平台化, 达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 放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 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同A型 2. 物流中心(B型)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同A型 3. 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之间的货物流转: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企业之间进行转让、 转 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 擅自将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
保税物流园区
③ 2.
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 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
1. ① 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 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提供许可证,照章缴纳进口关税、 增值税,消费税。 ② 用于加工贸易的,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纸制或电子的),按保税加工货物 报关,继续保税。 ③ 用于特定企业、特定地区或有特定用途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相应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 ④ 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自运出 之日起60天内运回区内。特殊情况的,可提出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30天。 有更换新零配件的,原零配件应一并运回园区。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 件,如需退税,可申请海关签发出口退税联。
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 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
1. 境外运入园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许可证管理。 可保税范围: ① ② 开展业务所需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贸易货物等 可免税范围: ① ② 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 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园区行政机构及经营主体、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园区运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管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
1. 定义: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 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 3. ① 存放货物范围及开展业务范围:同保税物流中心(A型) 监管要点: 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经批准,延期一般不超 过1年。 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 营活动。 ③ 其他监管要点同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加工保税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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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承接与带动能力日益突出 东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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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10年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值占 苏州市GDP的63%。
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周边形成了1250家加工贸 易企业的产业群。
江苏无锡出口加工区:海力士等企业将资金结算、 物流等地区总部逐步迁入,总部经济特征逐步显 现。
对3类主要的特殊区域实行统一的监管方式代 码、减免税管理模式以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工 作。10号、2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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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区域政策、功能:
基本政策:
进口货物保税、进口设备免税、区内交易 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入区货物退税、 出区进口按制成品征税等(保税区实行出 口离境退税,出区进口按照料件征税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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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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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各类开发区考评,特殊区域: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名列第二;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名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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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成都和郑州综合保税区设立后,新增进出 口值560亿美元,直接就业91万人,优化了当地 产业结构,也有效带动了周边配套产业及相关服 务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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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与促进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入区项目指引》的重要意义。
《入区项目指引》对引导区内产业转型升级将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全面覆盖了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各种业务门类和企业类型 ; 细化每种企业类型适用的优惠政策; 有助于准确选择企业入区发展。
适合入区企业类型
入区项目类型解读
适合入区企业类型使用税收政策一览表
企业类型
模式
类别
适用主要税收政策:
谢谢大家!
汇报人姓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政策
(8)严格入区项目审核
强化监管和服务
三、稳步推进整合优化
整合现有类型 统一新设类型
四、完善政策和功能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拓展业务类型 带动周边经济发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政策
《入区项目指引》的重要意义。
《入区项目指引》对科学定位特殊监管区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明确了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定位; 拓展了入区发展的企业类型; 扩大了招商引资的企业范围 。
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物流中心与境外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管理 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本文主要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与自贸区相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区域的主要功能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
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
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
(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1)进口环节税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
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
三是区内企业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实行征税,其进区时用于制成品加工的境外料件实行征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以及保税仓库等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均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出口加工区旨在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而保税区则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加工制造和展示展销四大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现就上述区域、场所有关功能和政策比较如下:
1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政策与功能比较
2
3
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解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解读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四大功能,即:国际中转、物流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体现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的“境内关外”自由贸易区方式。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等。
火火的“区内一日游”“区内一日游”是指区外企业的货物出口到保税物流园区经加工后再复进口的一种操作方式。
所谓“一日游”业务主要指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将所采购的中间投入品或半成品,先出口至保税物流园区内并获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退税,再由国内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办理进口手续。
此方式改变了保税区现行的“货物实际离境方可退税”的操作模式,实现了国内货物出口至区内即可退税的业务需求。
保税物流园区“一日游”业务最大的好处是缩短了采购和退税时间,加速了企业资金周转,实现了成本控制,从而不同于以往的“香港一日游”、“韩国一日游”,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时间和运输成本。
如:以A企业出口至韩国的一批货物为例,其成本效益分析如下:成本列举假如A企业采用“一日游”方式出口至韩国的货物,所需海运费用为6400元,港口费用为2600元,通关费用为300元,陆运费用为3000元,园区操作费用为0元,时间流转大约为15天。
那么,如果将此笔货物通过保税物流园区进行结转,则无海运费用和港口费用,只需通关费用300元,陆运费用3000元,园区操作费用1100元,时间流转大约为3天。
成本对比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韩国一日游”运输成本为12300元,而保税物流园区“一日游”所需运输成本为4400元,比“韩国一日游”节约成本65%。
在时间成本上,“韩国一日游”需要15天,而保税物流园区“一日游”只需3天,节约时间成本80%。
由此可见,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园区“一日游”进行业务操作,可大大降低其物流采购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可享多项进出口税收优惠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口税收政策可以概括为:一般进口货物保税,特定进口货物免税,出口货物入区退税,区内货物流转免税,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征税。
各保税监管区域和场所主要功能简单比较知识讲解
各保税监管区域和场所主要功能简单比较各保税监管区域和场所主要功能简单比较1、保税区:其主要政策功能有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出口加工制造(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商品展示、检测维修,货物从海外进入保税区不视同进口,只有从保税区再进口国内时才视同进口。
其主要限制功能在于国内入区货物须离境后方能出口退税、并且区港分离。
2、保税港区:其主要政策功能有保税仓储、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制造(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分拨配送、商品展示、检测维修,港区一体化。
综合保税区内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综合保税区: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其主要政策功能同保税港区4、保税物流园区:其主要政策功能有保税仓储、国际贸易、转口贸易、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分拨配送、商品展示、检测维修,港区联动。
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对出口到报税区的国内企业可以实行退税(不必等货物真正装船离港后才能返回关单退税联);园区内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货物不可以更改初始入区的状态(税号不变)但可以更改包装和标志;园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到保税区海关稽查可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自由转换货物所有权或在园区内的不同货物存放地。
其主要限制功能在于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5、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制造、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分拨配送、售后服务、研发设计。
6、跨境工业园区:其主要政策功能有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出口加工制造、商品展示、检测维修。
7、保税物流中心:分A型和B型两种。
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5.货物入园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4
6.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7. 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四、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港口、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于一身~是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功能最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产业功能:1、出口加工、2、保税物流、3、研发业务、4、检测业务、5、维修业务
相关政策: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货物出区内销按成品征税
3
6.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7.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8.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
全国57个。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介绍
名称功能税收政策贸管政策企管政策监管模式1.仓储 1.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1.港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出口加工2.地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2.货物进出港区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港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二线进出口报关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3.国内货物入港区退税 3.港区外法人企业可以在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3.港区内开展整箱进出口二次集拼、国际中转业务4.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国际中转5.货物出港区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状态办理报关手续6.检测维修 6.货物入港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7.商品展示7.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8.地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9.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 1.货物入区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1.保税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加工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2.货物进出保税区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港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二线进出口报关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 3.港区外法人企业可以在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4.商品展示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1.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2.货物进出园区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园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二线进出口报关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3.园区外法人企业可以在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3.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口、二次集拼、国际中转业务4.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国际中转5.货物出园区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6.检测维修 6.货物入园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7.商品展示7.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保税港区保税税区保税物流园区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8.园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9.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出口加工 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保税物流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2.货物进出区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二线进出口报关3.研发业务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4.检测业务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维修业务 5.货物出区内销按成品征税6.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7.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8.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9.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 1.境外货物入中心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2.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2.货物进出中心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中心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二线进出口报关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3.国内货物入中心退税4.转口贸易 4.货物出中心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5.国际中转 5.货物入中心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6.中心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 1.境外货物入中心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2.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2.货物进出中心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中心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二线进出口报关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3.国内货物入中心退税3.中心外法人企业可以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4.转口贸易 4.货物出中心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5.国际中转 5.货物入中心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6.中心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7.中心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 1.境外货物入仓库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仓库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报关2.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2.货物进出仓库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仓库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二线进口报关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口加工区3.货物出仓库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4.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流免税5.仓库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 1.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仓库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出境报关2.不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简单加工2.经批准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仓库,国内货物入仓库退税;其余未经批准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仓库,国内货物如仓库不退税,离境可退税2.货物进出仓库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仓库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二线进口报关3.保税物流配送3.货物储藏库结转到国内按照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4.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4.货物入仓库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5.仓库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除涉及出口退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报告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报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这些区域在促进对外贸易、吸引外资、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类型目前,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类型。
保税区是最早出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一,主要功能是保税仓储、出口加工和转口贸易。
出口加工区则侧重于发展加工制造产业,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保税物流园区主要为满足物流企业的需求,提供仓储、配送、流通加工等服务。
跨境工业园区则是为了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保税港区整合了港口和保税区的功能,实现了区港一体化运作。
综合保税区则是功能最为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虚拟口岸等功能于一体。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1、保税加工功能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以开展加工制造业务,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可以享受保税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同时,区域内的企业还可以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灵活调整生产计划和产品结构。
2、保税物流功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物流企业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
货物在区域内可以进行仓储、分拨、配送等物流活动,并且可以在不同的监管区域之间进行流转,提高了物流效率,降低了物流成本。
3、国际贸易功能企业在区域内可以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享受通关便利和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区域内还可以设立国际贸易展示中心、商品交易市场等,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4、服务贸易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服务贸易功能不断拓展。
例如,金融、保险、法律、咨询等服务行业可以在区域内开展业务,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1、税收政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在进口环节可以享受关税减免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缓征的政策。
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比较
特殊海关监管区主要功能比较1、出口加工区:功能比较专一,主要是开展出口加工业务,区内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应基本上都是直接出口的。
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出加工区视同进口和出口,海关按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
2、出口监管仓:分为进口保税仓、出口监管仓,进口保税仓是存放未交关税的仓库,如同境外仓库,货物存放在保税仓可以节省一大笔租金费用,尤其是间较长时,这项优势更加明显;出口监管仓是储存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手续货物的专门仓库。
利用出口仓出口货物,主要是为了提高流通效率,减低各种成本,增强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3、保税区:外国商品存入或输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若再出口,也不必缴纳出口税;运入区内的外国商品可以储存、改装、分类、加工、制造等;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货物往来,按现行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政策规定办理。
4、保税物流园区:功能较保税区更进一步,由保税区的“离境退税”变为“入区退税”,只要货物入物流园区,即视同离境,企业即可申请退税。
具体功能包括: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5、保税港区: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具体主要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截至目前,我国的已有保税港区13个,江苏省已经批准建设的有张家港保税港区,连云港、南京正在积极申报并已完成工可研究。
1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和涉税政策
1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和涉税政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海关特殊监管区日益成为各国促进对外贸易、提高区域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并出现了自由贸易区、自由区、出口加工区、自由港等多种各具特点的表现形式。
为了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更好的了解相关政策,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本网特对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情况及各区域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总结,供大家学习参考。
目前,我国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共有11种,具体为:1保税区;2出口加工区;3保税物流园区;4保税港区;5综合保税区;6出口监管仓库;7进口保税仓库;8保税物流中心(A)型;9保税物流中心(B)型;10珠海跨境工业园区;11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
他们的作用具体如下:一、保税区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
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
临近海港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括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我国在1990年5月,在上海外高桥建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又相继建设了天津港、大连、深圳的福田和沙头角、宁波、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福州、青岛、汕头、珠海、海南洋浦等保税区。
保税区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主要功能是出口加工、进口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商品展示;主要适用政策是进口区内自用物资免税,其他进口货物保税。
保税区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二线管理,出口货物一线管理。
运往保税区货物退(免)税的政策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外贸企业:对保税区外企业运到保税区(不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以及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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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底账式管理。企业通过 EDI 申报电子数据。
◆区内企业每隔半年向海关核销一次。
◆经园区海关批准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检测、维修、商品展示。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经营范围-在加工贸易、国际贸易、商品展示等功能的基础上突出专业化的国际物流功能。
◆复进口业务-可以很好的解决一日游货物重回国内市场的问题。
7
海关24小时监管
◆实行24小时全封闭、卡口式监管。
◆电子网络化管理
◆实行围网24小时全封闭、卡口式监管。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经营主体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公共信息平台。
◆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及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
◆实行封闭管理,参照加工区的标准,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照保税港区的建设标准联合验收。
◆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
◆实行封闭管理,港区和陆地区域参照加工区标准,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标准联合验收。
(2.2)
序号
类型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整合了保税区保税仓储功能和临近港口的装卸运输功能,实现区港一体化运作。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目前内陆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享受与保税港区同样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是我国目前港口与陆地区域相融和的保税物流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监管区域。在形式上最接近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模式。
3
监管类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除享受保税区政策外:
◆给予企业市场准入方面以国民待遇。取消对区内企业在货代、船代和外贸经营权等多种领域方面的限制。
◆产业政策上,鼓励仓储物流、国际中转、国际贸易、全球采购和配送、运输。
◆允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区内企业可经营业务:
◆保税仓储,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中转。
◆其特点是创新化、集中化、个性化、信息化、全球化。出口加工区,有口岸功能。
◆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经国务院批准,在毗邻港区的保税区规划面积内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
综合保税区
保税港区
6
企业经营
◆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禁止在区内进行加工贸易的项目以外,区内企业均可以开展加工贸易。
◆在生产过程中,确有需要时,经海关批准,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
◆出口加工区之间、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4
审批机构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5
设立具备条件
◆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面积3平方公里以内.其功能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区内可设置出口加工企业及其相关仓储,运输企业。
◆功能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出口加工上,但亦可为区内企业提供较多的便利和特殊政策。
◆设立保税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国务院批准。
◆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电脑联网,货物进出采取EDI电子报关。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总署第13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第16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第16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
2
概念
◆是经国家批准设立,采取“境内关外”管理模式,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主要引进产品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已成为我国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和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
◆允许中国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境外个人在保税区投资设立贸易、仓储、加工和展示企业及经批准兴办的其它企业或机构。
◆经营范围-可以开展加工贸易、物流、国际贸易、商品展示等
◆复进口业务-不能解决一日游货物重回国内市场的问题。
◆对保税区内展示的进口商品,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手续简便,只需在海关登记备案即可。
◆电子网络化管理
◆采取24小时全封闭、卡口式监管,海关在围网及卡口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采取24。
◆采取24小时全封闭、卡口式监管,海关在围网及卡口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8
集中报关政策
◆电子底账式管理。企业通过 EDI 申报电子数据,海关审核后自动存入电子底账。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政策对比(2)
(2.1)
序号
类型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综合保税区
保税港区
1
依据
◆国务院令(第38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令第65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