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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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1“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2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收发货人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

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报关单填制规范知识⼆进出⼝报关单填制规范⼀、预录⼊编号(⼀)概念预录⼊编号是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的报关单的编号,⽤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其中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货物的报关单。

(⼆)填报规则报关单录⼊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决定,预录⼊报关单和EDI报关单的预录⼊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由计算机⾃动打印。

纸质报关单的预录⼊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确定排序规则。

⼆、海关编号(⼀)概念海关编号是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由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联上。

⼀般来说,海关编号就是预录⼊编号,由计算机⾃动打印,单位不⽤填写。

(⼆)填报规则1.H883/EDI通关系统。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两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位,后6位为顺序号。

【案例7.1】例如: 08 8 215514 相应海关代码后两位 2008年序号进⼝报关单和出⼝报关单应分别编号,确保在同⼀公历年内,能按进⼝和出⼝唯⼀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份报关单。

2.H2000通关系统。

报关单编号为18位数字,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标志(“0”为出⼝,“1”为进⼝),后9位为顺序编号。

【案例7.2】例如: 2233 2008 0 116614097海关代码公历年份进出⼝标志序号▼▼▼▼(浦东机场)(2008年)(出⼝)(报关单顺序编号)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 通关系统的要求。

三、进⼝⼝岸/出⼝⼝岸(⼀)概念⼝岸是指国家对外开放的港⼝、航空港、车站、国界孔道等进出⼝境地点。

⼝岸⼀般可以分为进⼝⼝岸和出⼝⼝岸。

进出⼝⼝岸是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岸海关的名称。

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21.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填报“后续补税”(代码“9700”)。
三、上述填制规范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二○一○年四月一日
15.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出境的成品返回区内退换的,填报“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
16.特殊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填报“修理物品”(代码1300)。
17.区内企业将来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将进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报“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不得再使用“5200”填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7.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物资,填报“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1)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以及将上述设备、物资从特殊区域销往境内(区外)、结转到同一特殊区域或者另一特殊区域的企业,或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
(2)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申报进入境内(区外)。
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报关单填制要求

报关单填制要求

报关单填制要求新版报关单填报注意事项一、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

编码可选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二、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运输方式及运输工具名称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

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

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四、监管方式(原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常见的监管方式有:一般贸易0110、进料对口0615、进料非对口0715来料加工0214、退运货物4561、直接退运4500、暂时进出货物2600等等该报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是由相关的报关人员判断的。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各栏目的填报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各栏目的填报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各栏目的填报一、进(出)口口岸(一)含义进(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口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一般从所给出的单据或中文资料中能找到相应的内容(二)填报要求1、一般要求(1)本栏填写:隶属海关的名称及代码例如:货物由天津新港进境,“进口口岸”栏填“新港海关”+“0202”(2)进口口岸是进入我国关境的第一海关,出口口岸是运离我国关境的最后一海关。

2、特殊情况(1)加工贸易货物:填报货物限定或指定进出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2)转关运输货物(综合实务题)①进口转关: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②出口转关: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例如:从天津进境转关至郑州,填“天津(隶属)海关名称及代码”二、备案号(重点)(一)含义00。

备案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向海关递交的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般从所给出的中文资料中查找,掌握教材第334页表格备案号是B、C、E、Y、Z开头的备案号的情况。

(二)填报要求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2、备案号的标记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用途”及“项号”等栏目相协调。

(参见教材414-416页的表格)例:03年在给出的补充资料中,经营单位委托上海某货运代理公司持C29083100693号手册向海关申报。

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用途、项号根据教材414页的表格来做。

3、加工贸易货物,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4、进出口征减免税审批货物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5、对进入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在“备案号”栏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的备案号。

(2010年新增)6、进口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香港CEPA、澳门CEPA项下进口货物,本栏填报“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如:“Y3M03A000001”。

7、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栏为教材第336页表格中的监管方式时,“备案号”栏应填报与其相应的编号,不得为空。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填制规范一、进(出)口口岸1、含义:亦称关境口岸,本指国家对外开放的港口及边界关口……(但是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进出口岸和出口口岸特指海关名称。

2、填报要求⑴、进口口岸:填报货物实际进入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和代码⑵、出口口岸:填报货物实际运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和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进口口岸的填报方式要求:⑴、加工贸易货物:填报货物限定或指定进出口岸的口岸名称和代码。

如果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填报。

⑵、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和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和代码⑶、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和代码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和代码⑷、在不同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和代码⑸、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和代码⑹、严格要求按许可证核准的进出口岸,填报海关名称和代码⑺、特殊区域,应分别视情况填报:特殊区域内企业实际进出货物: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名称和代码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的海关名称和代码在本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的海关名称和代码二、备案号1、含义: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向海关递交的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如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电子帐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实行优惠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原产地证书证书编号、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证明编号等)备注:备案号的字头为备案或审批文件的标记,如下表所列:“*”表示不但要熟练掌握有关内容,还应熟悉表内相应列出的代码、符号、英文缩写等。

2、填报要求: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无备案号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2)、备案号的标记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用途”及“项号”等栏目相协调。

新报关单填制规范(快件申报)

新报关单填制规范(快件申报)

新报关单填制规范(快件类货物申报)一.表头栏目填写规范:1.申报地海关如何填写?必填项,根据报关人员在货物进出口时的自主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在上海快件处申报应录入“2244”上海快件。

2.进境关别如何填写?必填项,根据报关人员在货物进出口时的自主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在上海快件处申报应录入“2244”上海快件。

3.备案号如何填写:选填项,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如下加贸货物需要申报填写,其他类型货物免填;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备案号为12位字符,结构如下:B 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C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E 加工贸易电子帐册K 保税仓库备案式电子账册Z 《征免税证明》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备案号”。

4.合同协议号如何填写:选填项,一般贸易需要填写,根据客户提供的合同信息内容5.进口日期如何填写:以运单上的进口日期为准,格式为:YYYY-MM-DD6.境内收发货人如何填写:•第一个空格应填企业海关十位代码•第二个空格如需申报,填写检验检疫十位编码•第三个空格应填18位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随海关十位的填入自动显示7.境外收发货人如何填写:•第一个空格为AEO编码,如国外发件人无AEO,填NO•第二个空格为发件人英文信息8.消费使用单位如何填写:•第一个空格应填企业海关十位代码•第二个空格如需申报填写检验检疫十位编码,如企业无编码,填写NO•第三个空格应填18位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随海关十位的填入自动显示9.运输方式如何填写:填报航空运输10.提运单号栏如何填写:按照运单上的总单和分运单号填入,格式总单号和分单号以“_”隔开11.监管方式如何填写:录入时可根据下拉菜单选择监管方式或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征免性质代码。

例如:一般征税的货物,下拉菜单时可选择“0110-一般贸易”,12.征免性质如何填写:录入时可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征免性质或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征免性质代码。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出口货物出入境需要进行报关手续,而报关手续的核心就是报关单的填制。

因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非常重要。

在填写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报关单的适用范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一个重要的法定文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这包括所有进出口货物、运输中转货物、加工贸易货物等。

二、报关单的要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要素内容非常丰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商品编号、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价值、产地、运输方式、补充说明、报关员签名等。

三、报关单的填写时间对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时间有明确的规定。

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必须在发运之前填写,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必须在货物到达港口前填写。

对于途经三个或以上国家的货物,必须在发运前填写一份“大报关单”,并在每一个国家的边境口岸上进行报关。

四、报关单的填写方式报关单可以网络填报,也可以手工填写。

无论何种方式,填报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

五、报关单的审查、审核和核实报关单填写完成后,需要经过报关员的审查、审核和核实。

报关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确保所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发现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填报人进行修改,直到符合规定要求。

六、报关单的保存和送交完成报关单填写后,报关员需要将其保存,同时将相关附件与之一起送交相关部门。

如需更新报关单,报关员应及时通知填报人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报关单。

综上所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非常重要,对于货物的进出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填写,确保信息准确、完整、真实。

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报关单填写方式,确保在报关手续的过程中顺畅进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4.09.2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5号公告)、《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本次修订对《规范》中“申报日期”、“备案号”、“经营单位”、“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栏目填制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二、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新一代海关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通关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设计,本次修订新增加了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航次号”、“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等栏目。

鉴于海关正在逐步完成新旧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切换,两套系统还将并行使用一段时间,因此,本次修订针对新旧系统的不同情况,对下述栏目分别作了规范,主要包括“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与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与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与规范一、报关单的基本内容1.报关单号:报关单的唯一标识,由海关根据一定规则生成。

2.进出口标记:标注货物进出口情况,分为出口、进口、再进口等。

3.海关编号:海关根据报关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为货物分配的海关编码。

4.数量及单位:填写货物的数量及其计量单位,如千克、个等。

5.货物名称:填写货物的通用名称,尽量避免使用缩写或简写。

6.品牌及规格型号:填写货物的品牌及具体规格型号,如有多个品牌或规格可分行填写。

7.条码及序号:如货物有条码或序号,应填写在此处。

8.单价及总价:填写货物的单价及总价,货币单位应与同行业通用。

9.工厂封箱号:填写货物原产地的工厂封箱号,协助海关对货物的溯源进行核实。

10.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填写货物的原产国及最终目的国,对于涉及关税及贸易制裁的国家或地区需格外关注。

1.准确性:填写报关单时,应准确无误地填写每一项信息,不得有遗漏或错误。

2.规范性:填写报关单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遵守规范化的语言和词汇。

3.完整性:报关单应包含所有与货物相关的信息,如数量、规格、产地等,不得有遗漏。

4.清晰可辨:填写报关单时,应使用清晰的字迹,确保单据能够清楚地传达所需信息。

5.一致性:填写报关单时,应保持与其他相关单据的一致性,如合同、发票等。

三、其他注意事项1.报关单的填制应根据海关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填写或修改单据内容。

2.报关单应尽量填写完整,以便海关能够准确了解货物的情况,避免产生误解或延误。

3.在填写报关单时,应主动配合海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和核实,不得隐瞒或虚报任何有关信息。

5.在填写报关单时,应及时查询和掌握最新的进出口政策和法规要求,以确保填写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总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与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关系到贸易的顺利进行,还关系到企业的合规性和声誉。

因此,企业在进行报关单填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报关单的准确、规范、清晰和完整。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时,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票据,以便海关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能否正确填制报关单将直接影响报关率、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海关监管的各个工作环节。

因此,正确填制报关单是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报关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的基本要求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法律地位《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就是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情况,申请海关审查、放行货物的必要的法律文书。

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既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进出口货运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率犯罪活动的重要书证。

因此,申报人对报关单所填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齐全、清楚:1) 报关单的填写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特别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

2) 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 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5) 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清稿).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清稿).doc

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预录入编号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 18位,其中第 1-4位为接受申报 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 第 5-8 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 9 位为进出口标志( 为进口,“ 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 I ”为进口,“ E ”为出 口),后 9位为顺序编号。

、海关编号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 18 位,其中第 1- 4 位为接受申报海 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 第 5- 8 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 9 位为进出口标 志(“1”为进口, “ 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 I ”为进口,1附件范中采用 “报关单”、“进口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 的提法。

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 号, 份报关单对应1”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 口. 号份报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 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 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 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 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

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企业,应填制《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报关⼿续。

货物在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报关⼿续,后办理出⼝报关⼿续。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说明如下: (⼀)进⼝⼝岸/出⼝⼝岸 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账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设备、基建物资、⾃⽤合理数量的办公⽤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式 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式; 同⼀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加⼯区”(代码Z)。

(四)运输⼯具名称 同⼀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备案清单本栏⽬填报转⼊⽅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 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 (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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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
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
(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 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
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
应的运输方式;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特殊区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区内企业选择填报下列不同性质的海关监管方式:
1•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货物,填报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1)区内物流、加工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不包括经过区内企业实质性加工的成品);
(2)上述料件因故退运、退换的。

2•区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者研发后将上述货物、物品退回境
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填报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

3•区内加工企业在来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申报出境的,
填报区内来料加工”代码5014);
4•区内加工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申报出境的,填报区内进料加工”代码5015) o
5•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货物,填报区内物流货物”代码5034),不得再使用“5033填报:
(1) 区内物流企业与境外进出的用于仓储、分拨、配送、转口的物流货物;
(2) 区内加工企业将境内入区且未经加工的料件申报出境。

6•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成品,填报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
(1) 区内企业加工后的成品(包括研发成品和物流企业简单加工的成品)进入境内(区外)的;
(2) 上述成品因故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的。

7•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物资,填报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1) 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以及将上述设备、物资从特殊区域销往境内(区外)、结转到同一特殊区域或者另一特殊区域的企业,或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
(2) 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申报进入境内(区外)°
8•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用于区内业务所需的设备、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
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填报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 °
9•区内企业将监管方式代码“5335”下的货物退运境外,填报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 1) °
10.区内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业务,从境外进口的料件复出境的,填报来料料件复出”代

0265)。

来料料件退换”代码03
11.区内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业务,进境的料件出境退换的,填报
00)。

12.区内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业务,出境的成品返回区内退换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代

4400)。

13.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从境外进口的料件复出境的,填报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 o
14.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进境的料件出境退换的,填报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
00)
o
15. 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出境的成品返回区内退换的,填报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
16. 特殊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填报修理物品”代码1300)°
17.区内企业将来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 844”)将进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报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不得再使用“ 5200填报。

18.区内企业将来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复出境的,填报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4”,)
将进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复出境的,填报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


19. 区内企业产品、设备运往境内(区外)测试、检验或委托加工产品,以及复运回区内,
填报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


20. 区内企业产品运出境内(区外)展览及展览完毕运回区内,填报展览品”代码“2700”。


21.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填报后续补税”代码“9700”。


三、上述填制规范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二G一C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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