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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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第九章

文物法第九章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在拍卖文物前,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在拍卖文物前,必须经文 物行政部门鉴定、许可。2002年 文物保护法》 物行政部门鉴定、许可。2002年《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 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 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部门审核,并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自治区、 部门审核,并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 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对此, 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此,19 96年 拍卖法》也有相关规定, 96年《拍卖法》也有相关规定,前法与后法在同一 问题上规定不同时,我们应当贯彻执行2002 2002年 问题上规定不同时,我们应当贯彻执行2002年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委托拍卖的文物由省级以 上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许可。 上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许可。
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应实 行登记, 行登记,属于个人所有的文物实行自愿登记 制度, 1992年颁布的 文物保护法》 年颁布的《 制度,在199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 细则中,对民间文物登记规定为: 细则中,对民间文物登记规定为:“公民私 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国内工作人员应当对 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 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有的省进行个 人收藏文物登记试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人收藏文物登记试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我们认为民间收藏的文物,在公开的情况下, 我们认为民间收藏的文物,在公开的情况下, 应进行登记。 应进行登记。
第九章、民间收藏文物管理制度 第九章、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民间收藏文物经营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文物在社会上更好的流通和保护。

第三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是指个人或单位以非公开形式收藏、贮藏、管理、交易等活动。

第四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行为,应当注意文物保护、客观真实、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五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文物进行定期维修、保养、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六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文物专家和文物保护机构的检查、鉴定、评估等活动。

第七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文物信息上报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文物经营资格第八条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文物经营资格。

第九条取得文物经营资格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物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文物经营。

第十条取得文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将文物经营资格证书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一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必须在经营场所内进行。

第十二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收藏或者交易文物进行鉴定并记载文物鉴定证书的编号或者其他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当签订文物交易合同,并按照规定于合同签订日期起7日内向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外出展览、拍卖、交易文物,应当取得文物交易许可证或者办理临时展览批准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置文物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8.10.19•【文号】文物政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物政发〔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各计划单列市文物局(文化局),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大意义《若干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关键举措,是指导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要遵循,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亲切关怀和深情厚望,体现了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领导。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对于充分发挥文物资源重要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坚定文化自信、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广大文物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扎实推进文物事业改革发展。

二、聚焦改革重点,精准把握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重大战略部署《若干意见》是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全方位、战略性、制度性设计,体现了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强调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动文物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提高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为文化传承与保护开启新征程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文物承载着人类文明的记忆与智慧。

它们不仅是过去时代的见证,更是我们与祖先对话、探寻历史脉络的重要媒介。

近年来,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举措对于文化传承、保护以及社会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过去,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对文物保护的认知不足,民间文物收藏领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珍贵的文物在民间流转时,由于缺乏合法的收藏渠道和规范的交易市场,往往面临着流失、损坏甚至被盗掘的风险。

另一方面,对于广大民间收藏爱好者来说,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他们在收藏过程中常常处于担惊受怕的状态,生怕自己的收藏行为触犯法律。

如今,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的推进,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首先,合法化使得民间收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收藏者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开展收藏活动。

这不仅增强了收藏者的信心,也为文物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其次,合法化有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民间文物交易市场。

在合法的框架下,文物的流通将更加透明、公正,从而有效遏制非法交易和文物走私现象的发生。

同时,规范的市场还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人才进入,促进文物收藏行业的健康发展。

再者,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对于文化的传承和普及具有重要意义。

民间收藏者往往对文物有着深厚的兴趣和热爱,他们通过收藏和研究,能够挖掘出文物背后更多的历史文化价值。

而且,他们的收藏活动也能够激发更多人对历史文化的关注和兴趣,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历史、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然而,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并非一蹴而就,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例如,如何加强对民间收藏者的法律知识普及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文物保护意识和鉴别能力;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民间收藏活动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如何解决文物鉴定的难题,避免因鉴定不准确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等等。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文物办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物办发〔2019〕4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已经国家文物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2019年2月1日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部署开局之年。

国家文物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抓主抓重,攻坚克难,激发改革活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一、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1.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引向深入,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长期坚持,常抓不懈。

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干部,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发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丰富学习形式和内容,不断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

2.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组织开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回头看”,加强局系统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

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的构建——基于浙江省民间文物收藏情况调查

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的构建——基于浙江省民间文物收藏情况调查

博物致知Knowledge and Science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的构建—基于浙江省民间文物收藏情况调查沈婧麒(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摘要: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是现代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手段,旨在实现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全覆盖。

法治化推进和文博事业发展这两个因素加快了以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的文物法治体系建立的迫切性。

这一体系旨在通过明确登记各方面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出让国家所有权、以行政委托方式建立垂直管理体制,从而实现民藏文物的有序流通,形成一种可控的文物管理秩序,保障登记制度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一、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分析为更好地构建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了解民间文物收藏现状,笔者在浙江省博物馆研究员钟老师的帮助下,在素有“中国收藏半壁江山”之称的浙江省内展开了调查。

调查的形式主要是对文物收藏爱好者(个别可以称为“收藏家”)进行访谈,以他们多年的收藏体验来分析民间文物收藏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辅以对部分古玩市场的现场考察,为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的构建提供研究基础。

(一)民间文物收藏已初具规模在本次调研的受访者中,个人藏品数量从一百件到上万件不等,他们出于对国家文物政策方面的顾虑,所报数字大多不实,其中有23位收藏爱好者的藏品在国有博物馆做过展览,其中有10位藏家做过个展。

有17位藏家的展品出过专著或合集,有4位藏家向国有博物馆捐赠过文物。

值得一提的是浙东越窑青瓷博物馆馆长陈国桢,他在上海、宁波、金华、永康、徐州、宁海等地的国有博物馆以及萧山跨湖桥博物馆、北大塞克勒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举办过个人藏品展。

此外,根据调查近十年有21位藏家的藏品数量增幅较大,增加的藏品占现有藏品的30%~90%,体现出民间文物收藏蓬勃发展的态势。

因此构建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是对我国文物资源存量进行普查统计、了解文物资源现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二)民间文物交易与收藏乱象绝大多数的藏家认为民间文物交易市场的乱象主要是赝品泛滥,某地的某种文物出名了,那里就制假贩假;一旦某位富人对文物收藏感兴趣,就有贩假者对其进行围攻。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实施《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实施《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实施《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9.12.18•【文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实施《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2009年1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配合该办法的实施,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关于文物认定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各地在开展文物认定工作过程中,可以考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作为文物认定的年代依据之一。

文物认定的对象可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制作或形成的各类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文化资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制作或形成的具有重要或代表性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文化资源。

二、关于文物认定的机构和人员文物认定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文物认定,也可以设置专门机构或委托有条件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开展认定工作,但是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同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文物认定工作水平。

三、关于文物认定工作的经费文物认定是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履行职能的行政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许收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经费支持,将文物认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关于认定工作的程序文物认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包括省、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

除文物行政部门已设置或委托办理机构外,申请人可以向上述任一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认定申请。

申请人依法要求认定可移动文物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人依法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向认定对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出。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在历史的长河中,文物承载着人类文明的记忆与智慧,它们是过去岁月的见证,也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的消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过去,由于种种原因,民间文物收藏领域存在着诸多不规范和不确定的因素。

一些民间收藏者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在收藏过程中常常面临着法律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间收藏的积极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提高,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这一转变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有助于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

我国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但官方机构的力量有限,难以全面覆盖和保护所有的文物。

民间收藏者的参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官方保护的不足,让更多的文物得到妥善的保存和研究。

其次,它能够激发民众对传统文化的热爱和兴趣。

当人们能够合法地参与文物收藏,就会更加主动地去了解文物背后的历史文化内涵,从而促进文化的传播和传承。

再者,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有利于促进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合法的收藏活动能够规范市场秩序,减少非法交易和文物走私,保障文物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那么,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民间收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民间收藏的合法途径和规范,让收藏者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收藏活动。

另一方面,建立了专业的鉴定和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民间收藏的文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机构和专家提供了权威的鉴定和评估服务,避免了收藏者因误判而陷入法律风险。

然而,在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的进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部分收藏者的专业知识不足,容易受到赝品的欺骗。

这就需要加强对收藏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鉴别能力。

同时,文物市场的监管仍需进一步加强。

虽然合法化带来了规范,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试图钻空子,进行非法交易,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6.03•【文号】文物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物政发[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前言第一章发展形势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战略第三章发展目标第四章主要任务第五章重大工程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实施前言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

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并留下了丰富多彩的珍贵文物。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和战略资源,蕴含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传承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体现着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文物博物馆事业,事关文化传承、历史延续,事关社会发展、文明进步,事关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事关国家安全、国家形象。

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文物,发展好文物博物馆事业,始终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始终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阐明“十二五”时期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是未来五年全国文物博物馆工作的行动指南,是各地区各部门推动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的规划期是2011-2015年。

第一章发展形势一、“十一五”时期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成就“十一五”时期,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物博物馆工作。

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8.18•【分类】其他正文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李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心重视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水平,着力加强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文物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文物保护法实施取得明显进展。

下面,我从5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推动新时代文物事业蓬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主持会议审议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文件,在敦煌研究院座谈时发表重要讲话,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和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分别就考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还就文物安全、文物科技创新、革命文物、文物人才队伍建设等作出百余次重要指示批示。

他强调,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强调历史文化遗产不可再生、不可替代,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强调考古是展示和构建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明瑰宝的重要工作,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强调要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强调要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

这些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文物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李克强总理多次对文物工作作出批示,主持会议审议文物保护重要文件,考察文博单位考古现场,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保用结合,在严格保护基础上有效挖掘文物价值,发挥文物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北京文物局民间藏品登记备案流程

北京文物局民间藏品登记备案流程

北京文物局民间藏品登记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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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财资〔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物局:为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2021年3月11日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第四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正文:----------------------------------------------------------------------------------------------------------------------------------------------------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8•【文号】国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0月28日“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十四五”时期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环境“十三五”时期,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文物工作,文物事业取得显著进步。

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登录国有可移动文物1.08亿件/套。

国务院核定并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存状况持续改善,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文物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取得重要进展。

考古和历史研究成果丰硕。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全面加强。

博物馆事业高速发展,社会文物管理改革稳步推进。

文物活化利用不断深入,文物保护的社会共识逐渐加深。

文物国际交流合作向纵深拓展,我国在国际文化遗产领域影响力与日俱增。

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保护管理力量不断加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所提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完善,文物事业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聚共筑中国梦磅礴力量作出重要贡献。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实现从文物资源大国向文物保护利用强国跨越的关键时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8•【文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18年10月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现就加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资源,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筑中国梦磅礴力量的深厚滋养。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文物工作,文物事业取得显著进步。

当前,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文物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仍需加强;一些地方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合理利用不足、传播传承不够,让文物活起来的方法途径亟需创新;依托文物资源讲好中国故事办法不多,中华文化国际传播能力亟待增强;文物保护管理力量相对薄弱,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尚需提升。

要从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提高对文物保护利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文物保护利用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文物政策制度顶层设计,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切实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影响力,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重要贡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我省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工作思路,大力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岭南文化、加强社会教育、服务城乡建设、推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充分激发发展文化事业的动力和活力。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严格遵循文物保护规律,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文物保护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推动全省文物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建立起相对完善、富有岭南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和利用模式,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法治化,使全省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资源进一步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实现世界文化遗产数量有所突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增至150处左右,新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批,总数增至800处左右。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0•【文号】文化部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九年八月十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0.09.27•【文号】博函[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的函(博函〔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0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会议上重要讲话和李长春同志《保护发展文化遗产建设共有精神家园》重要文章精神,研究制订推动博物馆体制机制创新、文物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定于2010年9至10月份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

本次调研采取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两种方式进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根据附件所列调研提纲撰写完整调研报告,请各省级综合性博物馆根据博物馆体制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调研提纲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于2010年10月25日前经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可先发电子版)。

近期,调研组将在部分省分组织实地调研,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晨辛泸江联系电话:************138****2387电子邮箱:***************.cn附件: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国家文物局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一、博物馆体制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调研提纲1、体制机制:(1)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博物馆实施行业管理的办法、制度和效率。

(2)文物行政部门在实施博物馆行业管理中,与博物馆行政隶属部门的联动协作关系机制和效率。

(3)文物行政部门在实施博物馆行业管理中,与教育、旅游、宣传、财税、土地、建设、民政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联动协作关系机制和效率。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为文化传承与保护开辟新路径在历史的长河中,文物承载着人类文明的记忆与智慧。

它们不仅是过去岁月的见证,更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文物保护与文化传承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长期以来,民间文物收藏一直处于一个相对模糊的地带。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监管机制,民间收藏者往往面临诸多困扰。

一方面,他们对于自己的收藏行为是否合法心存疑虑;另一方面,也担心在收藏过程中遭遇欺诈或买到赝品。

这种不确定性不仅限制了民间收藏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物的保护与传承。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激发广大民众对文物保护的热情。

当人们知道自己的收藏行为是合法合规的,会更愿意投入时间、精力和资金去保护和研究文物。

这将形成一个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为文化传承注入强大的动力。

其次,合法化有助于整合民间收藏资源,丰富国家的文物宝库。

民间收藏中不乏珍贵的文物精品,如果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将这些文物纳入国家的保护体系,无疑将极大地充实国家的文化遗产。

再者,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能够促进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明确的法律规范将减少非法交易和欺诈行为,建立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文物收藏行业的繁荣。

然而,要实现民间文物收藏的合法化并非一蹴而就,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关键。

当前,我国关于文物收藏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明确民间收藏的范围、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民间收藏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加强监管力度同样重要。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民间文物收藏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文物的非法流失和破坏。

同时,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文物市场的正常秩序。

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宣传教育,让民众了解文物的价值和意义,掌握正确的收藏方法和保护技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成为文物保护的积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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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博函[2014]27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4.10.24
【实施日期】2014.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4〕2748号)
各有关省(市)文物局:
为引导规范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行为,更好满足社会需求,经研究,我局批准天津市文物开发咨询服务中心、黑龙江省龙博文物司法鉴定所、西泠印社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厦门市文物鉴定中心、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广东省文物鉴定站、云南文博文物评估鉴定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文物鉴定工作程序、标准,创新管理模式和制度,为规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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