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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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鄂价环资规[2013]223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2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等规定,结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近两年的试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

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主要由监测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评估费组成。

各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实施上述收费的主体为取得国家计量认证和相应资质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收费的对象为接受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指定的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服务。

环境监测服务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78号文件中《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不得收费:(一)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二)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服务;(三)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研究性报告;(四)其它有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鄂价工服规[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2011年4月15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和《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确定民事涉讼资产价值;(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业务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业务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业务服务收费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2011年3月14日发布鄂价工服规[2011]24号一、计件收费标准(一)一般评估业务收费标准以交易、出资、改制改组、清算、租赁、课税、清产核资等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二)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无形资产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业务为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可上浮40%,起收点为100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1、合伙人/部门经理400元/小时2、注册资产评估师300元/小时3、助理人员180元/小时注:1、以上表中所列费率为基准费率,资产评估机构可在规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确定收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计费;整体资产评估按账面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原值的资产评估按评估值;涉及债权、股权按债权额、股权额并适当考虑相关单位资产总额。

3、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业务收费按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标准执行。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业务说明本说明旨在明确涉及评估机构服务项目的工作内容、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及执业准则,便于委托双方的协作与制约,为保证执业收费协议的落实提供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兴业务将会不断出现,因此,本说明仅供有关各方参考。

一、出资评估内容:针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参与年检的公司、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及变更时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熟悉公司法、公司注册登记年检、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及年检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二、交易评估内容:针对双方以货币为媒介对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非货币财产间的价值交换为目的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三、改制改组、清算评估内容:针对改制改组企业资产状况或企业价值评估;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清算评估。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337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337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337号1999年12月13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根据《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全省文化行政部门对营业性演出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营业性演出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1、除文艺表演团体的独立演出或者联合演出之外临时组台、组团的营业性演出按演出收入的3%收取。

2、涉外(含港、澳、台)的营业性演出按演出收入的3%收取。

3、民间(行业)职业剧团营业性演出按演出收入的2%收取。

4、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按演出收入的2%收取。

二、对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从事的各种演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律不得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三、营业性演出文化市场管理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对该演出活动进行直接管理的文化行政部门收取,对同一营业性演出活动,文化行政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四、对营业性演出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收入,全部用于演出市场管理方面的开支。

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六、文化市场管理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入要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各级文化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营业性演出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7]12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7]12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7]121号2007年6月7日)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为规范我省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和应税财物价格鉴定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抵税财物和应税财物价格鉴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湖北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抵税财物和应税财物价格鉴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抵税财物和应税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换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12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换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12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换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换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12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加强服务价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二○○九年三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换发新证。

为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09式《服务价格监审证》(以下简称《监审证》)从2009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06式《服务价格监审证》于2009年6月停止使用。

各级物价部门接此通知后,于2月底前,到省局领取09式《监审证》。

二、《监审证》换发范围及对象:凡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在辖区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属于政府行为、使用税务票据,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按照自愿有偿提供服务,并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

三、《监审证》的换发,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办理,即“谁管理,谁发证”。

四、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在换发《监审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五、换发《监审证》是一项价格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实施,同时结合服务价格的年度审验工作,加大发证力度,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结束——。

转变会计管理方式 提升会计工作水平——湖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总会计师程用文专访

转变会计管理方式  提升会计工作水平——湖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总会计师程用文专访

湖北 省 财政 厅 党组成 员、 副厅 长 、 总会 计 师 程 用 文 专访
本刊记者 王 思睿
程 用文 : 按照上述 工作理 念和思 路 , 我们 本着 “ 抓重 点 、 干亮 点” 的要求 , 积极推进全省 会计 改革和发展工作 , 应该 说取得 了明
显成效 。
氛 围, 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岁末年初之际 ,湖北 省会计管理工作 收获了春华秋实 的成果

知》财政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 , 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实施细 则》 进一步加大了建帐监管力度 ; , 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村级会计委托 代理服务工作 , 湖北 省财 政厅 制定 了《 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 务工作实施办法 ( 暂行 ), 一步规范 了全省村级会计代理服务工 》进
作。财政部充分肯定湖北省村级会计代理服务改革的一系列举措 , 并正式发文向全国推广。 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办发[0 95 号文件 为 2 0 16 精神 , 湖北省在全 国率先下发 了《 省人 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 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意 见》 ,从2 1 年起设立 了湖 省会计 0 1 E
特别报道 IP C A E OR E ILR P T S
转变会计管理方式
2 1年3 , 0 0 月 湖北省财政厅在 全省开展会计 管理年活 动 , 以期 进一步夯实会计基础 , 规范财经秩序 , 营造重视 和支持财会工作 的
提升会计工作水平
会 计 管 理 年 活 动 反 映 出存 在 有 哪些 问题 ? 何 解 决这 些 问题 ? 如
程用文: 我们计划酝酿此次会计管理年活动之时 , 希望藉此进一
步夯实全省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全省独立核算单位 的会计工作和内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鄂办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26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4月17日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部门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含分中心,下同)以及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村便民服务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为核心,通过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打造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良的政务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本系统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日常工作由省监察厅负责。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6.26•【字号】鄂价经字[2000]201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经字〔2000〕201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在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后,现将《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见附件三)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

对纳税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第五条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鄂价费规[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0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经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发生了变化,为明确收费主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57号)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未再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考试考务费。

全省各类各级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共36项见附件一。

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中包含了上缴国家有关部门的考务费。

三、技工学校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招生录取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人才流动中心收费(一)单位和个人单纯存档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服务内容包括为委托人办理档案的接收、保管、整理、出具存档证明和进行档案传递。

其档案保管及收费未超过10年的按实际存档月份计算,超过10年的不再收费。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取费标准(2022收藏版)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取费标准(2022收藏版)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取费标准(2022收藏版)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一种创新型咨询服务组织方式, 具有集成化、专业化优势, 满足了委托方的多样化需求与市场发展需求, 展露出广阔的应用前景, 而实操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如何取费是核心关切问题。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工程咨询方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 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 为委托方在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乃至运营维护阶段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的智力性服务活动。

本文提供的全咨取费参考标准包含以下内容:01全咨服务取费方法2019年3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 该文件第5条第2款明确指出: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 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 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

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

该文件提出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的两种取费方式: 1.叠加法: 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2.成本加酬金法: 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

同时该文件也提到了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给予奖励。

02全咨服务取费参考标准根据项目的建设特点和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 全咨单位可开展“1+N+X”菜单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 其中“1”是项目管理咨询, 为必选项, 贯穿于项目实施阶段的始终, “N”为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技术咨询和其他工程专项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 且至少有一项是有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咨询业务, X是不自行实施但应协调管理的专项服务。

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2011年3月14日发布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和《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确定民事涉讼资产价值;(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4.27
施行日期
2018.06.01
文号
鄂价法规〔2018〕46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鄂价法规〔2018〕4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9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向武汉市彻底下放定价权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鄂评协[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评协[2012]55号)各资产评估机构:《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已由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于2012年9月1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行为,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时,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各地市州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以《通知》为基础,制定了当地收费标准的,可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省外评估机构到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执业,须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行业协会的自律检查。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办公场所显著的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办法等,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方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委托,应当与委托方就服务收费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收费条款。

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业务服务收费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2011年3月14日发布鄂价工服规[2011]24号一、计件收费标准(一)一般评估业务收费标准以交易、出资、改制改组、清算、租赁、课税、清产核资等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单项资产评估收费起收点为2000元。

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取。

(二)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无形资产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业务为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可上浮40%,起收点为100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1、合伙人/部门经理400元/小时2、注册资产评估师300元/小时3、助理人员180元/小时注:1、以上表中所列费率为基准费率,资产评估机构可在规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确定收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计费;整体资产评估按账面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原值的资产评估按评估值;涉及债权、股权按债权额、股权额并适当考虑相关单位资产总额。

3、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业务收费按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标准执行。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业务说明本说明旨在明确涉及评估机构服务项目的工作内容、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及执业准则,便于委托双方的协作与制约,为保证执业收费协议的落实提供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兴业务将会不断出现,因此,本说明仅供有关各方参考。

一、出资评估内容:针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参与年检的公司、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及变更时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熟悉公司法、公司注册登记年检、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及年检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二、交易评估内容:针对双方以货币为媒介对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非货币财产间的价值交换为目的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鄂财绩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号)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省直各大专院校: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业务委托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3月15日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业务委托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2009〕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委托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咨询鉴证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建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并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委托流程、服务质量和廉政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本办法要求的相关业务,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委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内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非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书,省财政厅不予采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更正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更正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更正合同鉴证费收
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4.15
•【字号】鄂价房服[2002]81号
•【施行日期】2002.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更正
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2]81号2002年4月15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号)一文第三条第四款中“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其它经济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更正为0.7‰,其它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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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
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价工服规[2011]2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4.15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鄂价工服规[2011]24号2011年4月15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和《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十一)确定民事涉讼资产价值;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评估咨询服务,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评估机构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评估机构的社会信誉等因素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范围,具体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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