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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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设计规范

餐厅设计规范

餐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课件餐馆设计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建筑设计课件第一章餐饮建筑设计总述第一章餐饮建筑设计总述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餐饮建筑的分类与分级餐饮建筑的布置类型面积指标餐馆的组成厨房设计要点其他建筑设计课件第一章餐饮建筑设计总述第二章餐饮建筑的构思与创意构思与创意的五种途径第三章餐饮建筑室内空间设计第一节餐饮空间设计的原则第二节空间的限定第三节餐饮空间的组合设计第四章餐饮建筑立面、环境设计及其他第一节立面构思与造型设计第二节入口空间设计建筑设计课件第一章餐饮建筑设计总述第五章优秀作业赏析建筑设计课件第一章餐饮建筑设计总述第一章餐饮建筑设计总述第一节餐饮建筑的分类与分级(一)分类:餐饮建筑按其经营内容,可分为两种类型:餐馆和饮食店。

(二)分级与设施建筑设计课件第一章餐饮建筑设计总述第二节餐饮建筑的布置类型餐饮建筑按其布置形式、所处位置及与周围建筑的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布置类型:夹缝式、综合体式、独立式。

(一)夹缝式在城市商业地段或干道旁,在有限的“夹缝式”用地和空间布局内发展。

这种餐饮店大多为中小型,是目前我国城镇中数量最大的一种餐饮建筑类型。

夹缝式餐馆往往只有一个立面对外,因此在繁华的商业街上,立面的设计需要有明显的个性特征。

建筑设计课件第一章餐饮建筑设计总述(二)综合体式在城市中心的商业繁华地段,随着城市商业中心区的改造和再开发,建筑往往向大型化、综合化发展而与人们生活休息相关的餐饮业也跻身其中,成为综合体的一部分。

综合体式的餐饮店大多没有外立面,重点在于室内餐饮店入口的门脸设计及店堂内的餐饮环境设计。

建筑设计课件第一章餐饮建筑设计总述(三)独立式指单独建造的餐馆、饮食店,大多为低层,用地比夹缝式餐馆宽敞,有的还设有娱乐设施。

建筑设计课件第一章餐饮建筑设计总述第三节面积指标在《饮食建筑设计规范》里规定了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餐馆餐厅(m2/座) 类别餐馆餐厅座等级一 1.30 二 1.10 三 1.00 饮食店饮食厅(m2/座) 座饮食店饮食厅 1.30 1.10 食堂餐厅(m2/座) 座食堂餐厅 1.10 0.85 - 第四节餐馆的组成餐馆的组成可简单分为“前台”及“后台”两部分。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一、餐饮建筑选址与构态
1.1餐饮建筑选址应有较好的社会、经济、交通、环境等条件,且应
具有容易得到的供水、供电、排水、通风及给排热等公用管线服务。

1.2餐饮建筑构态应根据功能需要,进行合理的布局,设置好客厅、
厨房、仓库等室内空间,确保设施齐全、清洁卫生。

二、餐饮建筑外观设计
2.1餐饮建筑外观设计要充分考虑空间尺度、形体风格、色彩搭配、
细部构件等外观设计要素,使建筑形象具有时代性、功能性、艺术性和可
识别性。

2.2餐饮建筑外观设计要体现古典、现代两种风格特色,使建筑外观
具有国际化特色,并尽可能保存本地文化的特色。

三、餐饮建筑室内设计
3.1餐饮建筑室内设计要以实用性为前提,注重空间布局,突出客房、厨房和公共区的功能特征,区分不同流程功能空间,保证安全、卫生、舒适。

3.2餐饮建筑室内设计要有清晰的空间功能划分,确保室内空间充分
利用,避免空间混乱,保证建筑物使用安全、紧凑、整洁。

3.3餐饮建筑室内设计要确保门窗安装的质量和气密性,以防止室内
受室外气象的影响,为客户提供舒适的就餐空间。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2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3.1.5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7条 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 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第3.2.1条 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第3.2.2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3.2.3条 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

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4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第3.2.7条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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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营业用房设计要点
营业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h的 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营业用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营业用房应有良好的观景视线。 营业用房内部布置应合理、通畅,避免各流线之间的相互干扰。 桌椅布置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以下为常见的餐饮桌椅尺寸及其组合尺寸。 营业用房最低净高不小于3.0m,设空调营业用房不低于2.4m,异形顶最低处不
意以下几点: (1) 生产流线:要求主食、 副食两个加工流线明确分开。(初加工热加工-备餐) (2) 原材料供应路线接近主、副食 初加工间,远离成品并应有方便的进货 人口。 (3)洁污分流 (4)后勤流线
餐饮建筑设计
(二)厨房布局形式
封闭式
餐饮建筑设计
(二)厨房布局形式 半封闭式
开放式
餐饮建筑设计
餐饮建筑设计
1 餐饮建筑的分类与分级
(一)分类 餐馆——凡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中餐厅、西餐馆,包括饭
庄、饮馆、饭店、酒家、酒楼、风味餐厅、旅馆餐厅、旅游餐厅、快餐馆及自助 餐厅等等,统称为餐馆。
饮食店——设有客座的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包括咖啡厅、茶馆、茶厅、单纯出 售酒类冷盘的酒馆、酒吧以及各类风味小吃店(如馄饨铺、粥品店)等等,统称为 饮食店。
餐饮建筑设计
(二)分级与设施
餐饮建筑设计
(二)分级与设施
餐饮建筑设计
2 餐饮建筑的布置类型
餐馆、饮食店种类众多,按其布置形式、所处位置及与周围建筑的关系,大体可 分为三种布置类型:夹缝式、综合体式、独立式。
餐饮建筑设计
3 功能组成
(一)餐馆组成
餐饮建筑设计
3 功能组成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是指建筑物内与饮食相关的空间的设计规范,其制
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用餐的健康与舒适。

以下是饮食建筑设计标准的条
文说明:
1. 饮食空间的布局
餐厅内应合理设置各类座位,包括小桌、大桌和包间等,根据餐饮对
象的不同而进行合理划分,保证消费者在用餐时有个人空间和舒适感。

2. 设计室内空气流通系统
餐厅内应设有良好的通风、空气净化设备,以保证消费者在用餐时呼
吸空气的清新度和质量。

3. 合理设计消防设施
餐厅内应配备合理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门、灭火器、消防水等,以
确保消费者在用餐时对于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

4. 厨房设计标准
厨房必须符合严格卫生管理,应合理使用消毒设备,并确保与餐厅隔离。

5. 合理设置各类设备
设备的设置和功能要与餐饮环境相符合,优化空间利用率、提高餐饮
效率,增强用户体验。

研究表明,饮食环境与用餐体验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饮食建筑设
计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的身心健康、提高消费者
用餐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在今后的建筑设计中,越来越多
的企业和设计师以此为依据,合理设计更加人性化、舒适的餐饮环境。

食堂建筑设计规范

食堂建筑设计规范

食堂建筑设计规范
1.用地规划:食堂建筑应符合当地的用地规划要求,包括规划区域的用途和密度限制等。

2.建筑结构:食堂建筑的结构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其抗震、抗风等性能。

3.空间规划:食堂建筑应有合理的布局和空间划分,包括主食区、配餐区、就餐区、收银区等功能区域的划分。

4.通风与照明:食堂建筑应有良好的通风与照明系统,以确保室内空气质量和光线充足。

5.防火安全:食堂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包括防火分区、各区域的防火墙和防火门等。

6.卫生设施:食堂建筑应有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浴室等,且要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7.设备与设施:食堂建筑应有合适的设备和设施,包括厨房设备、餐具和清洁设备等,以确保食品加工和清洁的需求。

8.绿化环境:食堂建筑周围应有适当的绿化环境,包括绿地和植物,以提供舒适的就餐环境和改善空气质量。

9.动线设计:食堂建筑应有合理的动线设计,包括就餐者的进出通道和行走流线等,以使就餐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出食堂。

10.颜色与材料选择:食堂建筑的颜色和材料选择应与食堂的功能和风格相匹配,同时要考虑使用的耐磨、易清洁的材料。

11.残疾人设施:食堂建筑应设有便于残疾人进出的通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以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12.环保节能:食堂建筑应符合环保节能要求,采用可再生能源、节水设备等,以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

13.智能化:食堂建筑应考虑智能化管理系统的运用,包括自动化设备、消费管理系统等,提高食堂的运营效率。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食堂建筑设计规范,设计师在进行食堂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结合这些规范进行设计,以确保食堂的安全、卫生和功能性。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是中国建筑行业的一项行业标准,主要用于规范餐厅、饮食服务场所的设计、建设和运营。

该标准共分
为六个部分,包括总则、建筑设计规定、室内环境设计规定、卫生设施和
设备规定、安全规定以及附录。

总则部分主要对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进行
了明确。

建筑设计规定部分主要包括了餐厅建筑的基本要求,如平面布局、空间布置、功能分区和交通通道等。

室内环境设计规定部分主要包括了室
内环境的照明、采光、通风、温度、湿度、噪声和空气质量等要求。

卫生
设施和设备规定部分主要包括了厕所、洗手间、厨房、垃圾处理场所以及
供水、排水、通风、排烟等设备的要求。

安全规定部分主要包括了火灾防护、应急疏散、电气安全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的实施对于餐饮业的发展和消
费者的满意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该标准规范了建筑设计、环境布
置和设备配置,有助于提升餐厅的舒适度和运营效率。

另一方面,该标准
强调了卫生、安全和施工等方面的要求,为餐饮业提供了一个安全可靠的
环境。

总之,《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餐饮
业正在朝着规范化、专业化和高品质的方向发展。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
餐厅的品牌形象、增强竞争力和促进行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消费者也将得到更好的用餐环境和服务体验。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为保证饮食建造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造符合合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造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餐馆建造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坐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坐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普通餐馆。

饮食店建造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普通饮食店。

一、一级食堂,餐厅坐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坐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饮食建造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造设计通则》(JGJ37-87) 以及国家或者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饮食建造的修筑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饮食建造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饮食建造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者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造物的影响。

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造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者饮食厅、公用部份、厨房或者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份组成。

类别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座)等级一餐馆餐厅1.30饮食店餐厅1.30食堂餐厅1.101.101.001.10——0.85——第条 100 座及 100 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份)的面积比(简称餐 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 1 ∶ 1.1;食堂餐厨比宜为 1 ∶ 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造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 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作为一项重要的建筑类型,其设计规范对于保证设计品质和提高用户体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在2006年出台了《餐饮建筑设计规范》,以便统一行业标准,提高建筑设计品质,为全民提供更好的餐饮服务。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餐饮建筑设计规范》提出了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主要是安全、功能性和美观性,另外还要考虑环境因素,使建筑与环境和谐共处。

其次,《餐饮建筑设计规范》明确了各类餐饮建筑对区位、空间布局和硬件设施等要求,以保证在给定空间条件下为客户提供舒适的就餐环境。

此外,《餐饮建筑设计规范》也对厨房、餐厅、休息室及各类卫生设施设置等有明确的要求,以保证厨房的卫生安全,并满足服务人员健康需求。

最后,《餐饮建筑设计规范》对餐厅外观、餐厅室内装饰等有着明确的要求,以维持餐厅的视觉效果和氛围,同时也可以突出品牌和国家文化特点。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餐饮建筑设计规范》的目的是通过完善建筑设计规范,使餐饮建筑设计更加合理、安全、美观,以及符合社会要求,让消费者体验到更好的就餐服务。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的出台促进了国内餐饮业的发展,满足了
消费者的需求,提升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就餐习惯也在不断变化,餐饮建筑设计也在不断发展。

因此,我们还需要对《餐饮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定期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总之,《餐饮建筑设计规范》是餐饮建筑设计业非常重要的法规,要求餐饮建筑设计者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范,以保证设计品质和提高消费者体验,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食堂建筑设计规范

食堂建筑设计规范

食堂建筑设计规范2012年8月20日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网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餐饮管理]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管理]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管理)餐饮建筑设计规范第3.1.4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6条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第3.1.7条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第3.2.1条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第3.2.2条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3.2.3条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

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4条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第3.2.5条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第3.2.6条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3.2.7条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食堂建筑设计规范

食堂建筑设计规范

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类别等级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座)餐馆餐厅饮食店餐厅食堂餐厅一 1.30 1.30 1.10二1.10 1.10 0.85三1.00 ————第3.1.3条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饮食建筑设计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是由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一项标准。

该标准主要针对餐饮建筑的设计与施工,旨在规范餐饮建筑的设计、装修、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该标准从建筑物的功能、结构、环境和设备等方面出发,对餐饮建筑的设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建筑物的卫生要求、用水、用电、通风、照明、噪声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标准还对厨房、餐厅、洗涤房等区域的设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厨房的设计应该考虑到通风、照明、卫生等因素;餐厅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就餐人数、就餐方式等因素。

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餐饮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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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1.建筑平面布局:餐饮建筑应根据不同的功能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包括餐厅、厨房、卫生间、接待台、储藏室等。

设计师应考虑就餐区域的通风、采光和空间布局,以及厨房和卫生间的功能和连通性。

2.空间规划:就餐区域应保持相对安静和舒适,确保顾客在就餐时有足够的隐私感。

厨房应具备足够的工作空间和设备摆放区域,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

卫生间应设有足够的卫生间隔,以满足就餐者的需求。

3.建筑外观:餐饮建筑的外观设计应与所在环境相协调,并体现餐饮业态的特点。

建筑物外墙颜色和材质的选择应考虑其与餐饮品牌形象的契合度。

4.品牌表达:餐饮建筑设计需要考虑如何有效地表达餐饮品牌的特点和理念。

品牌标识、招牌、装饰等元素应与建筑风格相融合,形成独特的品牌形象。

5.照明设计:餐饮建筑的照明设计不仅要满足正常的照明需求,还应营造出舒适的用餐氛围。

设计师应使用合适的照明灯具,并合理布置,以达到照明效果的均衡和节能。

6.空调和通风系统:餐饮建筑需要根据需求配置适当的空调和通风系统,以确保餐厅内的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的舒适性。

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餐厅内的烹饪可能产生大量热量和烟雾。

7. 环保设计:餐饮建筑应设计成环保型建筑,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使用可再生材料、节能灯具和水-saving设备,以减少能源和水资源的消耗。

8.安全设计:餐饮建筑设计应考虑火灾和紧急疏散的安全要求。

须满足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中的疏散通道、消防设备摆放和灭火系统等要求,以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9.声学设计:餐饮建筑设计应考虑如何减少周围噪音的干扰,创造安静和愉悦的用餐环境。

设计师可以使用吸音材料、隔音设备和声音控制技术,以降低噪音水平。

10.卫生设计:餐饮建筑设计应注重卫生要求,包括厨房卫生、食品储存和处理区域的卫生和清洁要求。

设计师应合理安排设备和储藏物品的摆放位置,以便于清洁和维护。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舒适、安全和高效的用餐环境,同时满足餐饮品牌形象的要求。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第3.2.6条 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 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 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3.2.7条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 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 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0.7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双面操 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50m。
第3.3.6条 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 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第3.3.7条 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 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 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 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 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第3.3.8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第3.3.9条 各加工间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 应处理好地面排水; 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 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 三、窗台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3.3.10条 以煤、柴为燃料的主食热加工间应设烧火间,烧火间 宜位于下风侧,并处理好进煤、出灰的问题。严寒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封 闭式烧火间。 第3.3.11条 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 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 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 置。 第3.4.2条 饮食建筑宜设置冷藏设施。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 《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的规定。 第3.4.3条 各类库房应符合第3.1.6条规定。天然采光时,窗洞口 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建筑设计饮食工程设施标准JGJ64-2017》为中国建筑工业化建设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委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院编制,于2017年9月发布的标准规范。

该标准规定了以下几项内容:
1、对于食堂、餐厅、饮食工程设施的室内空间设计原则,厨房设备安装及厨房排烟系统技术要求;
2、对于餐饮厅和客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要求;
3、对于外立面的技术要求;
4、建筑结构及装修细部技术要求;
5、饮食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6、饮食工程管网技术要求;
7、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要求;
8、餐饮厅、餐饮厅客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

本标准旨在规范建筑设计饮食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能。

根据不同项目的需求,允许对本标准中技术要求做出适当的调整,但必须符合本标准的基本要求。

餐饮空间常用设计规范

餐饮空间常用设计规范

餐饮空间常用设计标准一、一般规定1、顾客交通1〕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2〕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防护与消毒1〕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2〕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阻碍就餐者通行;3〕餐具的洗涤与消毒均需单独设置。

3、室内墙面与地面1〕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2〕厨房各加工间的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应处理好地面的排水问题。

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外表,均应采用无毒、光滑的易清洁的材料。

二、餐厅设计标准1、餐厅的面积一般以1.85平方米/座计算,指标过小会造成拥挤,指标过宽,以增加工作人员的劳作活动时间和精力。

2、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局部〕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以下规定:〔1〕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2〕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3、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1〕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2〕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3〕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4、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2〕有效劳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3〕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4〕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是中国建设行业制定的一项重要标准,旨在规范餐厅、食堂、厨房等饮食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

此标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提高我国饮食场所的安全性、卫生水平、舒适度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对饮食场所的建筑设计做了详细规定,涉及场所布局、空
间要求、通风与照明、安全保障、卫生设施等方面。

例如,标准规定
餐厅的座位排列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则,餐桌与餐椅之间应保持一定
距离;厨房应设有合适的通风系统和消防设施;厕所应按照卫生要求
进行设计,同时还要考虑到残疾人士的使用需求等等。

此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餐厅和食堂的建筑安全、卫生、舒适度
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它也对餐饮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使业界
在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建筑设计的合理性,满足顾
客日益增长的需求。

总之,该标准是中国建筑行业在保证餐饮场所建筑安全方面所做
的一项重要规定。

通过规定餐厅、食堂、厨房等场所的建筑设计标准,可以保障消费者用餐环境的安全卫生;同时,也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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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3.1.4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6条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第3.1.7条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第3.2.1条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第3.2.2条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3.2.3条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

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4条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第3.2.5条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第3.2.6条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3.2.7条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2.8条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

第三节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第3.3.1条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

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

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五、烧火间。

第3.3.2条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3.3.1条规定的有关部分;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

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3条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第3.3.4条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

第3.3.5条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单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0.7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双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50m。

第3.3.6条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第3.3.7条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第3.3.8条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3.3.9条各加工间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应处理好地面排水;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三、窗台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3.3.10条以煤、柴为燃料的主食热加工间应设烧火间,烧火间宜位于下风侧,并处理好进煤、出灰的问题。

严寒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烧火间。

第3.3.11条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第四节辅助部分第3.4.1条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第3.4.2条饮食建筑宜设置冷藏设施。

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的规定。

第3.4.3条各类库房应符合第3.1.6条规定。

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

第3.4.4条需要设置化验室时,面积不宜小于12㎡,其顶棚、墙面及地面应便于清洁并设有给水排水设施。

第3.4.5条更衣处宜按全部工作人员男女分设,每人一格更衣柜,其尺寸为0.50×0.50×0.50m3。

第3.4.6条淋浴宜按炊事及服务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每25人设一个淋浴器,设二个及二个以上淋浴器时男女应分设,每淋浴室均应设一个洗手盆。

第3.4.7条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

男厕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女厕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男女厕所的前室各设一个洗手盆,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

第四章建筑设备第一节给水排水第4.1.1条饮食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量标准及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的规定,其中淋浴用热水(40℃)可取40l/人次。

第4.1.2条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煤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并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

第4.1.3条餐馆、饮食店及食堂设冷冻或空调设备时,其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第4.1.4条餐馆、饮食店及食堂内应设开水供应点。

第4.1.5条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排水管道应通畅,并便于清扫及疏通,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

沟内阴角做成弧形,并有水封及防鼠装置。

带有油腻的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第二节采暖、空调和通风第4.2.1条采暖二、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内应采用耐腐蚀和便于清扫的散热器。

第4.2.2条空调一、一级餐馆的餐厅、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和炎热地区的二级餐馆的餐厅宜设置空调,空调二、一级餐馆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一级饮食店和二级餐馆可采用局部空调系统。

第4.2.3条通风一、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平衡计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全面换气排出35%;二、排气罩口吸气速度一般不应小于0.5m/s,排风管内速度不应小于10m/s;三、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其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左右,房间负压值不应大于5Pa。

第4.2.4条蒸箱以及采用蒸汽的洗涤消毒设施,供汽管表压力宜为0.2MPa。

第4.2.5条厨房的排风系统宜按防火单元设置,不宜穿越防火墙。

厨房水平排风道通过厨房以外的房间时,在厨房的墙上应设防火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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