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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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人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六级=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人月平均工资*21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评定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误工费)
本人工资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人月平均工资*36个月
六级=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人月平均工资*33个月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辅助器具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1.参考《山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 用限额标准表》
2.一次性解决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异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一级至四级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本人工资
指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4级):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75%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本人工资*24个月
八级=本人工资*21个月
九级=本人工资*18个月
十级=本人工资*15个月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康复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医保范围内费用100%报销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三、伙食补助费
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四、交通/食宿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X人*X天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生活护理费
用人单位支付
1人/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派人陪护。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
2.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指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本人工资:指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本人工资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九、五级、六级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
每月支付伤残津贴(5-6级)
五级=本人工资*70%
六级=本人工资*60%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2020年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项目
支付主体
赔偿
基数
支付标准
(最高)
备注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医保范围内费用100%报销
1.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2.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
指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人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六级=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人月平均工资*21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评定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误工费)
本人工资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人月平均工资*36个月
六级=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人月平均工资*33个月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辅助器具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1.参考《山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 用限额标准表》
2.一次性解决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异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一级至四级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本人工资
指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4级):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75%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本人工资*24个月
八级=本人工资*21个月
九级=本人工资*18个月
十级=本人工资*15个月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康复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医保范围内费用100%报销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三、伙食补助费
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四、交通/食宿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X人*X天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生活护理费
用人单位支付
1人/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派人陪护。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
2.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指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本人工资:指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本人工资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九、五级、六级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
每月支付伤残津贴(5-6级)
五级=本人工资*70%
六级=本人工资*60%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2020年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项目
支付主体
赔偿
基数
支付标准
(最高)
备注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医保范围内费用100%报销
1.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2.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
指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