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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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物价和收费政策,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使学校的收费做到科学化和规范化,严禁乱收费,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执行,不得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收费项目若有变动或新增,必须向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向企业行业提供技术指导、管理咨询等社会服务收入的收费必须根据协议或合同收取。

二、学校各部门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法规政策等文件依据或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资料,并附具相应的文件)送计财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再由计财处负责向市物价部门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取得相应的收费许可后方可收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执行。

三、学校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都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学生家长、教职工及社会的监督;在招生时,应在招生简章上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有收费政策和主体发生变化,须携带相关文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更新公示内容,保证收费的合法性、公开性。

四、各项培训、技能鉴定、考证等其他相关收费由有关部门组织暂时收取,使用学校统一的“内部临时收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并建立暂时收款台账,收取后及时足额上交计财处,由计财处开具正规票据,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管理。

五、在校生学费、住宿费、代管费、代办费等由计财处具体组织和统一收费,相关部门人员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六、对于已由物价部门核准并需要由计财处统一收费的,应至少提前1周通知计财处,告知收费时间、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未经核准的收费项目的款项,计财处暂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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