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安全技术及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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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基础与轨道 第二十六条、混凝土基础 固定式起重机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混凝土基础时,该基础必须能承
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荷载,并应满足起重机抗倾翻 稳定性要求。 第二十七条、碎石基础 1.起重机轨道当敷设在地建筑物(如暗沟、防空洞等)上面,必 须采取加固措施。 2.敷设碎石前的路面必须按设计要求压实,碎石基础必须整平捣 实,轨枕之间应填满碎石。 3.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保证路基没有积水。 第二十八条、轨道 起重机轨道应通过垫块与枕木可靠地连接,每间隔 6M 设轨距拉杆 一个。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得移动。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 斜度不大于 1/1000;轨距误差不大于公称值的 1/1000,其绝对值 不大于 6mm;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 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错开, 距离不大于 1.5,接点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 2mm。
第十章 安全运行制度 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交接班制度对起重机司机是非常重要的。认真进行交接 班,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保证设备的完好运行。交 接班司机,要在车上交接,说清当班记录情况。做到交得清、交 得明;交待不清不下岗;接得不明不上岗。 第二条、交班司机应做到 1.将空钩升到上极限位置,在规定地点停车。小车停在司机室一 边,各控制器置于零位,切断电源。 2.检查机械机电气设备情况。 3.写好交接班记录。写清当班工作和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及处理 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4.当面向交接班司机交待设备运行情况,到设备故障处交待故障 处理情况,到设备缺陷处交待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接班司机应做到 1.认真听取和了解上班司机的工作和设备运行、故障处理情况及
第五条、起升高度限位 起重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是控制吊钩起 升最高极限位置的装置,是防止吊钩发生冲顶,拉断钢丝绳等事 故发生。小车变幅的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应能保证在吊钩架 顶部至小车架下端规定距离时,切断上升方向电源。吊钩下极限 位置的限制器,可根据要求设置。 第六条、回转限制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制器。起重机回 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 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第七条、小车断绳装置 对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应设置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第八条、风速仪 臂架根部铰点高度大于 50m 的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 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警报。风速仪应安装在起 重机顶部至吊具最高位置的不挡风处。 第九条、夹轨器 轨道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夹轨器,夹轨器应能保证在非工作状态下 不能在轨道上移动。 第十条、缓冲器 大车(小车)轨道未端需安装挡架,缓冲器安装在挡架式起重机上, 当起重机与轨道末端挡架相撞时,缓冲器必须保证起重机能平稳 的停车而不致于冲击。 第十一条、挡板 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在台车架上需安装排障挡板,挡板与轨 道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 5mm。 第十二条、滑轮组: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设置保护装置,以 防止手挤入钢丝绳和滑轮之间。 第十三条、吊钩保险装置:是防止挂在吊钩上的吊索,自动脱钩 的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卷筒保险装置:是防止卷筒钢丝绳松脱勒出的装置。
第九章 安全管理制 第一条、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安全操作、 技术培训、设备档案和交接班规章制度。并经常对司机和有关人 员进行教育,定期检查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条、对起重机要分台建立设备档案,记载其规格、技术参数, 投产日期、技术检查、大、中修以及重大设备事故等情况。 第三条、起重机应由专职司机操作,并由指定的吊装工负责挂钩 和指挥。司机指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取得合格 证,方准上岗指挥。 第四条、指挥人员必按规定信号指挥起重机的吊运工作。除紧急 情况外,其他人不准指挥。 第五条、严禁超负荷吊运。对超负荷的物件,不得起吊,不准指 挥人员强令司机起吊。对非起吊不可的超负荷物件,应由安全和
装作业的主导机械仍然是塔吊。
第二章 类 型 第一条、固定式塔吊 塔身不移动,工作范围靠塔臂的转动和小车变幅完成,多用于高 层建筑物等工程。 第二条、运行式塔吊 它可由一个工作点移到另一个工作地点,如轨道式塔吊,可以带 负荷运行,在建筑物群众使用可以不用拆卸,通过轨道直接开进 新的工程幢号施工。 第三条、上旋式塔吊 塔身上旋转,在塔顶上安装可旋转的起重臂。目塔身不转动,所 以塔臂旋转时塔身不受限制,因塔身不动,所以塔身与架体联接 结构简单,但由于平衡重在塔身上部,重心高不利稳定,另外当 建筑物高度超过平衡臂时,塔吊的旋转角度受到了限制,给工作 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第四条、下旋式塔吊 塔身与起重臂共同旋转。这种塔吊的起重臂与塔顶固定,平衡重 和旋转支承装置布置在塔身下部。因平衡重及传动机构在起重机 下部,所以重心低,稳定性好,又因起重臂与塔身一同转动,因 塔身受力变化小,司机位置高,视线好,安装拆卸也较方便。但 旋转支承装置构造复杂,另外因塔身经常旋转,需要较大的空间。 第五条、动臂变幅式塔吊 这种起重机变换工作的半径是依靠变化起重臂的角度来实现的。 其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起重高度,起重臂的结构简单,缺点是吊 物不能靠近塔身,作业幅度受到限制,同时变幅要求空载动作。
第六条、小车运行变幅式塔吊 这种起重机的起重臂仰角固定,不能上升下降,工作半径是依靠 起重臂上的载重小车运行来完成。其优点是载重小车可靠近塔身, 作业幅度范围大,变幅迅速,而且可以带负荷变幅,其缺点是起 重臂受力复杂。起重高度必须低于起重臂固定工作高度,不能调 整仰角。
第三章 安全技术
安全装置 第一条、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是用来限制起重机载荷重量超过允 许额定值的安全装置,当荷载重量超过允许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 的 110%时,限制器就切断吊钩上升方向的电源,停止起吊作业, 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的运动,把重物卸下。 第二条、起重力矩限制器 起重机必须装起重力矩限制器。是用来限制起重机荷载倾覆力矩 超过规定额定值的装置,在作业中由于荷载产生的倾覆力矩接近 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 110%时,就发生警报讯号,但机构可做下 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第三条、变幅限位装置 1.对俯仰架式起重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 位装置,是防止臂架仰角达到 60 度以上时,上限位动作,切断起 臂电源,使起重机臂仰角不致太高造成背杆事故。落臂时,当臂 杆仰角到 10-0 度位置时,下限位动作,切断电源,以免臂杆受力 不匀造成摔杆事故。 2.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应安装幅度限位装置。对最大变幅速度超过 40m/min 的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时,当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 的 80%时,应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 第四条、行走限位 1.轨道或起重机运行机构,应在每个运动方向装设行程限位开关。 在行程端部应安装限位开关挡铁,挡铁的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起 重机的制动行程,保证起重机在驶入轨道两端不小于 0.5 范围内 时能自动停车,挡铁的安装距离应小于电缆长度。 2.小车行程应在悬臂最大行程位置装设小车行程限位器,保证小 车驶入未端不小于 0.5-1m 时能自动停车。
1.轨道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卷筒应具有张紧装置,以防止电缆被 搅乱或落于轨道上,电缆收放速度应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 1. 电缆在卷筒上的联接必须牢固,以保护电气接点不被拉拽。
第五章 液压系统 第二十条、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 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 110%,系统的额 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第二十一条、顶升液压缸具有可靠。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液压缸之 间不得用软管连接。
第四章 电气系统 第十五条、一般规定 1.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 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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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 2.起重机金属机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 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 4Ω。 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电气安全的要求。 3.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牢固。电气连接应接触良好,防止松脱。导 线、线束应用卡子固定。 4.电子柜(配电箱)应有门锁。门内应有原理图或布线图、操作 警告标志等。 第十六条、电气控制与操纵 1.电气控制设备和元件应设置于柜内,能防雨、防灰尘、电阻器 应设于电气室内或设置于工人员不易接触的地方,并有防护措施。 接地电阻 4Ω规定 2.操纵系统中应设有声响信号,此信号应对工作场地起警报作用。 3.保护零线和接地线必须分开,比不得用做载流回路。 第十七条、电气保护 1.起重机应根据 GU/13752 中的要求设置短路及过流保护、欠压、 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路保护。 2.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 机总控制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3.起重机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或其它隔离措施,开关应做明 显标记。 4.行程限位开关应能安全可靠地停止机构运动,但可向相反的方 向运动。 第十八条、照明、信号 1.起重机应有良好的照明。照明应设专用电路,保证供电不受停 机影响。 2.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 220V。严禁用金属结构做 照明线路的回路。 3.塔顶高于 30M 的起重机应在塔顶和两臂顶端安装红色障碍指示 灯。 4.对夜间工作的起重机应在塔身部位设置对着工作面的聚光照明 灯。 5.起重机在司机室内明显位置应装有指示总电源开合状况信号。 6.安全装置指示或声响报警信号应设置在司机和有关人员视力、 听力可及的地方。 第十九条、电缆卷筒
第六章 安装与试验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安装架设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及注 意事项进行。起重机在架设前应对架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 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三条、在有建筑物的场所,应注意起重机的尾部与建筑物 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5m。 第二十四条、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 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以避免起重机结构进入输电线的危险 区。 如果条件限制不能保证表中安全距离,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起 重 机 安 全




第一章
概述
塔式起重机(简称塔吊)在建筑施工中已得到广泛使用,成为建 筑安装施工中不可缺少的建筑机械。由于塔吊的起重臂与塔身相 互垂直,可把塔吊安装在靠近施工的建筑物。特别是出现高层建 筑物后,塔吊的工作高度更体现其优越性,再加上操作方便,变 幅简单等特点,从综合情况来看,今后建筑业的起重、运输、吊
电压(KV) 安全距离 <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第二十五条、两台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 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起重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 2M 的距离; 处于高位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最高位置 的平衡重)与低位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 得小于 2M。
设备部门采取措施,领导批准并参与指导。 第六条、吊运捆绑物件时,必须捆绑牢固,对吊运棱角的捆绑物 件,应用木板等垫好。起吊重物前,先稍吊离地面,确认重物挂 牢,制动器可靠后,再进行吊运。严禁吊拔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 面且情况不明的重物和未拆开的设备零部件。 第七条、吊运重物应走规定路线。不准从人或设备上面通过,吊 运物件上不准站人,不准放置工具及其它物件,不准在吊挂的重 物上作业和对重物加工、检修等;不准吊挂重物在空间长期停留, 如必须停留时,应禁止一切人员在重物下通过,司机和指挥人员 不准离开岗位。 第八条、起重机在运行中,大、小车上不准站人,不准进行检修, 除停车检修外,禁止在起重机悬臂上行走。 第九条、起重机司机、维修人员要经常检查各自的设备、工具、 吊具等。检修起重机应停电进行。检修起重机地面上应有标志或 围上安全防护区,以防上面坠物伤人。 第十条、禁止斜吊,不得用起重机拖拉物件。 第十一条、起重机因事故不能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禁用 牌。 第十二条、起重机的电气设备不准被雨水淋浇,要有防雨措施。
第八章 试 验 第二十九条、新设计的起重机各传动机构,液压顶升和各种安全 装置,必须按有关的专项试验标准进行部件的各项试验,取得试 验合格后方可装机。 第三十条、起重机安装后,投入使用前必须起吊最大起重量和最 大幅度处的额定起重量,使各机构分别进行一个循环作业运动, 并应调试及检验全部安全装置能否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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