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五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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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3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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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归纳】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程序
1.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1)香港民事诉讼的特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终审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与管辖 高等法院 区域法院 专门法庭 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程序 程序启动 送达 审前程序 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程序简介 开庭审理 判决 上诉 执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初级、中级和终审法院 法院的设置与管辖 级别、专属、执行管辖 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程序 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诉讼程序规定 初审程序 澳门特别行政区普通宣告诉讼程序 上诉程序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职务管辖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程序 专属管辖 第一审程序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上诉程序 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 涉港、澳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涉港、澳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 涉港、澳民事案件的管辖 涉港、澳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和调查取证 涉港澳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涉台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涉台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调查取证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①法律渊源的多元性。
香港法律制度既包括英国普通法、衡平法,香港自己的条例和附属立法、判例法,又包括中国传统习惯法,还包括权威著作和国际条约,渊源众多,体系复杂,特色鲜明。
②民事诉讼程序的多样性。
香港地区的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诉讼程序,在管辖上也分别设定。
③具有英美法系的特点。
香港在法域上属于英美法系,其采取对抗主义诉讼模式,实行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
(2)香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简述
香港没有统一民事诉讼法典,其民事诉讼法主要由一系列的法院条例和法院规则构成。
法院条例是由香港立法会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的,主要规定法院的设置、性质、民事司法管辖权及有关证据事项。
“法院规则”由以首席法官为首的规则委员会,根据立法局的授权制定,属“附属立法”,主要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体系及具体过程。
2.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与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香港法院设置不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管辖权限主要是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划分,即只有级别管辖的不同,基本上不存在地域管辖的问题。
(1)终审法院的设置和管辖
终审法院是特区最高和最终上诉法院。
终审法院没有初审管辖权,只处理针对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其民事司法管辖权的范同主要有两部分:
①当然上诉
不服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最终判决提出上诉,争议金额或价值达港币100万元以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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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院必须受理。
②酌情上诉
可以针对任何其他上诉案件。
如上诉法院或终审法院认为具有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或有其他情况,以致应由终审法院裁决,终审法院可酌情受理。
(2)高等法院的设置和管辖
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组成。
这两个法庭的管辖权因其受理案件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①上诉法庭
上诉法庭无初审管辖权。
受理来自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及有关法例指定的其他个别审裁处和法定团体的上诉案件;同时还可以对下级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进行裁决。
对上诉法庭作出的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终审法院上诉。
②原讼法庭
原讼法庭既有初审管辖权又有上诉管辖权。
其初审管辖权的范围没有法定限制,原则上只要其他初审法院不能审理的案件,原讼法庭都可管辖。
它可以受理争议金额超过12万港元的合同或侵权申索、海事、破产、公司清盘、离婚、租购、禁制令、知识产权、司法复核、按揭、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精神病人财产管理等各种类型案件。
在上诉管辖权方面,原诉法庭受理来自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偿审裁处的上诉案件,以及当事人对聆案官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对原讼法庭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诉法庭提起上诉,部分案件也可以直接向终审法院上诉。
(3)区域法院的设置和管辖
区域法院是通常的初审管辖法院。
其受理争议金额在12万港元以下的合同或侵权申索、雇员赔偿、婚姻、收养、年租和应课差饷租值在10万港元以下的收地诉讼等类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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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专项审裁处的设置和管辖
审裁处主要包括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小额钱债审裁处。
大量的普通民事纠纷案件都可以通过审裁处得到妥善解决。
①劳资审裁处(Labour Tribunal)
劳资审裁处专门处理涉及雇员薪酬或福利的劳资纠纷。
它管辖因违反香港《雇佣契约》和《学徒契约》引起的劳资诉讼,但申索金额须超过港币8000元,或涉及10名以上申索人。
其审理程序由一名审裁官主持,采取非正式聆讯,双方当事人均不得由律师代理,和解是其必经阶段。
审理中,审裁官可将某些赔偿金额巨大、案情复杂,或应作为清盘或破产诉讼处理的案件移交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处理。
对劳资审裁处的裁决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上诉。
②土地审裁处(Land Tribunal)
土地审裁处是根据《土地审裁处条例》设立的专门审理涉及土地或建筑物的权益纠纷方面的案件。
它管辖租赁纠纷、物管纠纷初审案件,处理因强制收回土地、建筑物而提出的市值评估申请。
此外,还受理对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就差饷租值、市值评估等事项作出之决定的上诉。
对土地审裁处的裁决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上诉。
③小额钱债审裁处(Small Claims Tribunal)
审裁处管辖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港元的案件。
主要包括根据合同、准合同或民事过失而提出的赔偿申请,以及追收欠款的申请。
其审理程序由一名审裁官主持,采取非正式聆讯,双方当事人均不得由律师代理。
审理中,审裁官认为必要,可将案件移交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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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额审裁处的裁决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上诉。
④淫亵物品审裁处
负责相关物品或其他在公众场合展示的事物的类别鉴定,并评定其是否含淫亵或不雅成分。
⑤死因裁判法庭
负责非正常死亡事故的聆讯。
3.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程序简介
香港民事诉讼程序大致由以下阶段构成:
(1)程序的启动:诉答
①“诉答”是其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装置,以起诉和答辩为核心,包括原告申请发出令状、提出声请、被告提出答辩、原告提出反驳、被告提出复辩等具体诉讼行为,其功能在于通过书面诉讼文件的往来初步展示案情。
②原告起诉,首先要向法院申请发出诉讼开始令状,主要有两种类型:传讯令状和原诉传票。
传讯令状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存在重大争议的诉讼;而原诉传票则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问题没有争议,只是就相关法律文件的解释或在法律论点上存在争议的诉讼。
③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须连同三份送达认收书一并送达被告,被告收到后须予以确认,并于14日内表明是否提出抗辩,即将两份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由登记处将其中一份寄送原告。
被告违反该程序要求的,如是传讯令状,原告可申请不经审理的缺席裁判;如是原诉传票,则进行缺席审理。
因此,通常此时被告都会选择提出抗辩。
④诉答可能有多个回合:原告在申请发出令状的同时须提出声请书,它相当于起诉状;针对原告的声请书,被告提出答辩书;针对答辩书,原告可提出反驳书;之后,被告可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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