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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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是指国家制定的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
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念
概念: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国家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他们之间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
三、自诉人的概念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四、回避的概念
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与刑事案件本身或者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获得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不得参与诉讼的制度。
五、刑事证据种类的各种概念
(一)、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二)、书证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
切物品。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真相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司法工作人员就其遭受犯
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即"口供"。
(六)、鉴定结论
概念:指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属于人证。
(七)、勘验、检查笔录
概念: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
(八)、视听资料
是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六、强制措施的各种概念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二)、拘传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三)、取保候审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四)、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五)、拘留
又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六)、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七、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八、不起诉的概念
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处理决定。
九、两审终审制的概念
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十、上诉、抗诉的概念
上诉:是指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符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判确有错误,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
简答
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地区管辖
1、犯罪地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4、特殊情况的管辖(最高院解释)
第7-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0-12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