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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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及处理原则 GB 11506-89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1,2-DCE)中毒是由于短期内吸入高浓度1,2-二

乙烷蒸气或偶因皮肤吸收后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常伴有呼

吸道刺激症状,可有肝、肾损害。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1,2-二氯乙烷急性中毒的诊断与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职业接触史,结合症状、体征和化验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

疾病,方可诊断。

3 诊断及分级标准

3.1 观察对象

接触1,2-二氯乙烷后,出现头晕、头痛、烦躁、乏力等症,并可伴有流泪、流

涕、咽痛、咳嗽等粘膜刺激症状。

3.2 轻度中毒

上述症状较重,患者有步态蹒跚、嗜睡、意识模糊、朦胧或一过性晕厥;尚可

有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或有轻度肝、肾损害。

3.3 重度中毒

中度至重度意识障碍,如出现谵妄状态、昏迷等;可伴有肝、肾损害。

4 治疗原则

4.1 急性中毒患者,应迅速脱离现场,移至新鲜空气处;换去被污染的衣服,冲洗污

染皮肤,保暖。

4.2 目前无特殊治疗药物,按内科治疗原则给予对症及支持治疗。

4.3 在整个病程中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5 劳动能力鉴定

5.1 轻度中度

病情恢复后,可从事原作业。

5.2 重度中毒

脱离原作业,酌情安排轻工作或休息。

6 健康检查的要求

6.1 对1,2-二氯乙烷作业工人应作就业前体检,就业后每1~2年定期体检一次。体

检时必须作内科、神经科和皮肤科检查,同时应作尿常规及肝、肾功能等检查。

7 职业禁忌证

a. 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 精神病;

c. 肝、肾器质性疾病;

d. 全身性皮疾病。

附录A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件)

A1 本标准适用于1,2-二氯乙烷急性中毒的诊断和处理。

A2 接触1,2-二氯乙烷后,部分1,2-二氯乙烷可呈原形经呼吸道较快地排出,有

要时测定呼出气中 1,2-二氯乙烷可作为接触指标,但应在患者脱离接触10h内采

样,测定结果才具有参考意义。

A3 根据1,2-二氯乙烷毒作用特点,以中枢神经系统病变的轻重程度,以及肝、肾损害情况, 分别作为诊断和分级的指征,临床应用时应根据整个病情进行综合分

析。

A4 肝、肾损害可由其他疾病引起,如病毒性肝炎、寄生虫病、长期嗜酒、过敏性

疾病、遗传性疾病、药物和其他工业毒物中毒等,故应做好鉴别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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