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聘请程序第七条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
基本程序是:(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学习解读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案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学习解读教育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讲义)为鼓励吸引更多技术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近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订印发了新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对聘请兼职教师的条件、聘请程序、组织管理、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在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指导性文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职业教育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职业学校也迫切需要更多的来自企业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特别是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实施,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修订并印发了新的《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对部分省份、部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整体情况及有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
同时,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完善,并征求了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相关司局(单位)、相关国有企业、部分职业学校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最终形成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并按程序印发。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C20XX〕14号)和《XX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X教人发〔20XX〕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正式聘用,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兼职从事专业理论课和实训课教学任务的校外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校企合作驻校产教融合项目企业导师和学生实习企业指导师傅不在此办法规定范围,按合作协议和运行方案执行。
第三条为节约经费确保教学质量,聘用兼职教师遵循“急需必须”原则,兼职教师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需要。
第二章聘用范围、条件及岗位职责第四条聘用范围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岗人员,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请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规守纪,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心存教育情怀,无不良社会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聘用兼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专业对口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聘用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中段以上学历、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高级工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企业培训I师、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若被聘人员在相关行业领域中确实具有特殊技能或实用技能突出(如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行业技术骨干、技术能手等),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职业资格条件,教学部要提报使用理由,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根据学校需要而定。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职业学校兼职教师是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职业学校聘用的兼职教师。
二、职责与权利1. 兼职教师有权按照学校安排的课程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并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支持。
2. 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持教学纪律,积极与学校教职工保持沟通和合作。
3. 兼职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和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兼职教师有权向学校提出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资源需求的建议,并协助学校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三、选拔与聘用1. 学校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拔兼职教师,择优录用,并与其签订兼职教师协议。
2. 兼职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将对兼职教师进行审查和考核,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将解除合作关系。
四、薪酬与福利待遇1. 兼职教师的薪酬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包括教学课时费和绩效奖励等。
2. 兼职教师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应福利待遇,如教师培训、医疗保险等。
3. 兼职教师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将与其工作质量和业绩挂钩,表现良好者将得到相应奖励。
五、工作管理1. 学校将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估,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2. 兼职教师应按时提交教学计划、教案和教学反馈,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和指导。
3. 学校将定期组织教学总结和经验交流,促进兼职教师间的互动与学习。
六、兼职教师奖励与处罚1. 学校将根据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工作表现,对其进行奖励,如表扬、荣誉称号等。
2. 兼职教师如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教学失职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停聘、解除合同等惩罚措施。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执行,如有需要,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2. 兼职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遵守学校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3〕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并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和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兼职教师是指受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担任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的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用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七条专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生产实践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以上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等;(四)聘用退休人员的,初次聘用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职业学校兼职老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职业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
第三条兼职教师是指在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非专职教师,包括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等。
第二章兼职教师的资格与聘任第四条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熟悉相关行业发展趋势;3.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将新技术、新工艺等纳入教学内容;4.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兼职教师聘任程序:1. 职业学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兼职教师需求;2. 兼职教师应聘者向职业学校提交相关材料;3. 职业学校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组织面试;4. 职业学校与应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第六条兼职教师的管理:1. 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明确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考核标准等;2. 职业学校应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加强其能力建设;3. 职业学校应定期对兼职教师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兼职教师的考核:1. 考核内容:教育教学质量、专业素养、师德师风等;2. 考核方式: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学校领导评价等;3.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兼职教师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兼职教师的待遇与激励第八条兼职教师待遇:1. 职业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兼职教师合理的薪酬待遇;2. 职业学校应为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九条兼职教师激励:1. 职业学校应将兼职教师纳入学校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等激励机制;2. 职业学校应鼓励兼职教师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职业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各职业学校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XXXX中等职业学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兼职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企合作的纽带和桥梁,聘用兼职教师是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的有效途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支持、鼓励和规范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根据教育部等《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X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聘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兼职教师占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一般不超过30%。
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二、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技能型教师一般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执业医师等级证书,专业理论扎实,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课程。
特殊学科及师资紧缺学科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要求,需报分管校长审批。
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3.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具有所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好。
4.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5.经试教获得通过(有三年以上任教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免)。
6.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
1.兼职教师在合同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3)教学质量低下,经评估不合格;
(4)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
2.兼职教师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
3.兼职教师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学校进行资格审核。
3.学校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聘人选。
4.学校与拟聘兼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兼职教师管理
1.兼职教师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2.兼职教师应按时到校授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如有特殊情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4.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5.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兼职教师待遇
1.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学校按月支付兼职教师课时费,不得拖欠。
3.兼职教师在授课期间,享有与学校教职工同等的学习、培训、评优等权益。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3.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4)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兼职教师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相关行业工作经验证明;
高职院校校外兼课、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校外兼课、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兼课教师为充分利用其他高职院校教师资源,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师队伍,实现学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要求1 .各二级学院每学期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用兼课教师,兼课教师的聘用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并按专任教师的任教要求严格审核其任教资格,应聘者均需进行试讲。
2 .受聘的兼课教师须如实填写《应聘申请表》,并附本人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开课学院负责人签署聘用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学校领导审批,方可聘用。
3 .须按学校要求与兼课教师签订《兼课教师聘任协议》。
4 .各二级学院需建立兼课教师档案,妥善保管兼课教师的资料。
每学期将兼课教师信息、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 .各二级学院耍严格按照学校要求每月统计上报兼课教师工作量,并经教学科研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发放课酬。
二、课酬标准1 .课酬标准按学校现行校外兼课教师课酬标准执行。
2 .未确定职称人员,按其学历水平、资历、工作经验等确定课酬标准。
3 .特殊人才确因教学工作需要,课酬标准须特批。
三、工作职责1 .兼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 .兼课教师应执行学校的有关教学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不得随意停课、调课。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调课,必须提前一天向开课学院提出,办好有关手续。
3 .积极参加开课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积极承担教研教改任务,参加期末工作考核与总结评比。
4 .兼课教师因特殊原因要终止聘任协议,应提前1个月告知开课学院,以便于教学安排。
四、教学管理和考核1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兼课教师的教学安排和管理。
2 .如出现教学事故,将参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处理。
3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兼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统计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并按学校的教学要求负责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考核。
中职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专业课程教学、实习实训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素养的人员。
第三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专业、高效、务实原则;(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四)发展与创新原则。
第二章聘请与管理第四条兼职教师的聘请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行业企业推荐;(二)个人申请;(三)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五条兼职教师的选聘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或高级技术职称;(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育教学能力;(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聘请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报名及资格审查;(三)面试及考核;(四)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兼职教师的职责:(一)承担专业课程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二)参与教学研究、课程开发、教材编写等工作;(三)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四)协助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产学研等活动。
第八条兼职教师的权利:(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二)享受学校规定的待遇;(三)获得学校提供的培训、进修机会;(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教学与培训第九条兼职教师应将新技术、新工艺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制定等工作。
第十条学校应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为其提供以下培训:(一)岗前培训;(二)教育教学能力培训;(三)专业领域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兼职教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一)教育教学工作完成情况;(二)教学质量;(三)教学研究及成果;(四)学生评价;(五)师德师风。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将不再续聘。
吉林市教育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教育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2.24•【字号】吉市教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吉林市教育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教发〔2016〕7号各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吉林市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市发〔2015〕14号)、《吉林市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若干规定》(吉市政办发〔2015〕21号)精神,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聘用办法,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特制定《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从本学期始遵照执行。
吉林市教育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2月24日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吉林市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吉林市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若干规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公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聘请,兼职承担特定专业课或实习实训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XXXX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兼职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强对兼职教师管理,增强兼职教师的责任意识,对于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深化校企合作、强化技能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办好中职教育,特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一、兼职教师聘用条件本办法所指的兼职教师是指非本校编制内人员,受本校遴选聘任,按学校教学计划,能够独立承担一门课程或者实践教学任务的行业企业专家、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能工巧匠等学校教学急需的人才。
1.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仪态大方,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2.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及课堂组织、传授知识能力;3.专业对口,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校外从事非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外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实训指导的兼职教师,一般应取得高级工以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4.能从时间上保证学校的教学工作,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5.身体健康。
二、兼职教师选聘程序1.每学期期末,由各教学部根据下学期课程任务的落实情况向教务处提出所需兼职教师的人数及课程的聘任计划申请;2.各教学部提出的兼职教师聘任计划,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组织招聘;3.兼职教师聘任计划经批准后,各教学部应积极利用各种渠道落实兼职教师的选聘工作,提出具体兼职教师人选;4.教务处协同各教学部主任及相关教学人员对兼职教师候选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学历进行审核,并进行集中听课,了解其授课水平是否符合我校的教学要求,对于已经在我校授课的兼职教师无需集中听课,按上学期兼职教师评分决定其是否留用;5.经审定合格的兼职教师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长审批;6.兼职教师名单经批准后,由有关教学部与受聘人员(或单位)联系,协商有关外聘条件,由各教学部主任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教师合同书》,报教务处备案。
育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外出兼职、兼课管理的规定
育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外出兼职、兼课管理的规定为了强化学校内部管理,严肃学校组织纪律性,凝聚人心,增强教师工作责任感和向心力,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扩大学校知名度,推进产教结合的深入发展,经研究现就教师外出兼职、兼课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一、教师外出兼职、兼课的条件1.必须具有两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且完全胜任本职工作。
2.必须服从本校工作安排,承担相应的校内工作量。
3.必须参加学校的有关重大活动及会议,必须参加学校学期及年度考核。
4.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及兼有科室管理工作量的教师,一般不得外出兼职、兼课,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兼课时,要报请校长室批准。
5.教师在本校工作量已经达周课时15 节以上或教师本人身体欠佳、上学期病假累计10 天以上者一般不得外出兼职、兼课,特殊情况要报请校长室批准。
二、教师外出兼职、兼课的申报及审批程序1.凡教师在正常工作日期间外出兼职、兼课人员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向教务处书面申请。
2.教务处根据校内工作需要情况初步审核,符合条件者发给表格填写、登记,并报送校长室批准。
3.所填表格要确定外出兼职的时间范围及外出兼课的学期总课时、周课时及上课时间安排等,并承诺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报表要报请校长室同意后才能开始外出兼职、兼课。
三、教师外出兼职、兼课的义务与酬金分配1.教师外出兼职、兼课必须以保证完成校内承担工作为前提,不得影响本校工作的质量。
2.教师外出兼职、兼课必须给学校以必要的回报:兼职者视其所用时间而定,或安排学生在所办企业(兼职单位)实习,或为学校开发教科研项目,或返回工资、奖金额度内的经费(视各人外出具体情况而定);兼课者视其校内工作量多少而确定上缴学校兼课统筹费,其标准为:工作量不足者,其满足学校规定工作量部分,每课时统筹15 元;工作量已满部分为每课时统筹5 元。
3.外出兼职、兼课教师在履行其义务与承诺后按正常程序和要求参加学校的考核,享受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否则不得享受。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角色日益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兼职教师,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兼职教师的选拔与任用1.兼职教师的资格要求:(1)专业素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2)教学经验: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3)职业背景:有相关行业的从业背景,了解行业动态。
2.选拔程序:(1)面试:通过面试考核个人的教学理念和教学能力。
(2)专业测试:根据所教学科的特点进行专业测试。
(3)资格审核:审核个人的学历和教学资格证明。
3.任职程序:(1)签订合同:与职业学校签订兼职教师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教学培训: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培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3)师资认证:通过学校的师资认证,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二、兼职教师的权益与义务1.权益保障:(1)报酬待遇:兼职教师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薪酬。
(2)职称晋升:凭借卓越的教学成果和师德表现,享有职称晋升的机会。
(3)教学资源:享有使用学校教学资源的权益。
2.义务要求:(1)教学任务: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
(2)教学质量: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3)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职业道德。
三、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评估1.管理机制:(1)指导与监督:学校安排专门人员对兼职教师进行指导和监督。
(2)教学评估:定期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3)交流合作:组织兼职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经验分享和教学互动。
2.奖惩制度:(1)激励机制:设立优秀兼职教师奖励,激励其提高教学水平。
(2)纪律约束: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兼职教师,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评估标准:(1)教学效果:评估学生对教师教学的满意度和学习成效。
(2)评价反馈:听取学生、教务处以及其他教师对兼职教师的评价和反馈意见。
四、兼职教师的发展与培训1.职业发展:(1)晋升途径:设立兼职教师晋升通道,给予其发展机会。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一、总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为了规范和管理专业兼职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聘请的专业兼职教师。
三、聘用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经验证明;3. 无不良教学记录;4. 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聘用流程1. 学校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专业兼职教师;2. 应聘者按要求提交个人简历、相关证明材料等;3. 学校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应聘者;4. 学校与应聘者进行面试,测试教学能力;5. 学校根据面试结果确定聘用人选;6. 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和岗位职责1. 聘用期限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和教师个人意愿确定,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2. 专业兼职教师主要负责所教授专业的教学工作,包括备课、授课、作业批改等;3. 专业兼职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教师培训等。
六、待遇和权益保障1. 专业兼职教师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2. 专业兼职教师享受与正式教师相同的教学资源和教育教学设施;3. 专业兼职教师享受合同约定的其他权益。
七、考核和奖惩1. 学校定期对专业兼职教师进行教学考核,评估其教学质量;2. 教学考核结果作为专业兼职教师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3. 对于表现优秀的专业兼职教师,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4. 对于教学不称职、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校规定的专业兼职教师,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终止合同。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专业兼职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发展。
希望该办法的实施能够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3.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4.学校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面试、试讲等环节,综合评价其教育教学能力。
5.学校确定拟聘用人员,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兼职教师管理
1.学校应建立健全兼职教师档案,记录兼职教师的基本信息、教育教学成果等。
2.具备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实践经验,能胜任所承担的教学工作。
4.身体健康,能保证在教学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5.非全日制在岗人员,能兼顾本职工作和兼职教学工作。
三、兼职教师聘用程序
1.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教学需要,制定兼职教师招聘计划,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学校应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包括教材、教案、教学设备等。
3.兼职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认真组织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4.学校应加强对兼职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
5.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不得泄露学校机密。
6.学校对兼职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五、兼职教师待遇
1.兼职教师工资待遇由学校根据其教育教学能力、工作量和教学质量等因素确定。
2.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其在教学期间的人身安全。
3.兼职教师享有与全日制教师同等的教学成果奖励、培训、晋升等权益。
4.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办公场所、教学设备等。
六、解聘与续聘
1.兼职教师合同期满,学校根据其工作表现和教学需求,决定是否续聘。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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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技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
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聘请程序
第七条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
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
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二条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
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职业学校要制订兼
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目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
第五章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