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郑州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1、郑州⾼新区2、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郑州航空港区4、新密市5、新密市产业集聚区6、郑州市惠济区7、新郑市8、郑东新区9、⼆七区10、中原区11、河南省外包产业园12、郑州慧⾕⾼新企业加速器13、郑州电⼦商务产业园郑州⾼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法为了加快⾼新区的进展,全⾯提升郑州⾼新区的经济指标,调动国内外各⽅⾯⼈员招商的积极性,组建更为⼴泛的招商⽹络,特制定本⽅法。

⼀、招商奖励的对象。

招商奖励的对象是指:为郑州⾼新区进展引进资⾦、项⽬的介绍⼈,包括国内外所有机构与个⼈。

本⽅法所指的项⽬介绍⼈必须为经其介绍,促成资⾦或项⽬进⼊我区起到要紧作⽤,它能够是国内外的法⼈或⾃然⼈,也能够是其它机构、组织或团体等。

⼆、招商引资的项⽬类型的划分。

(⼀)房地产开发类项⽬(⼆)商贸类项⽬(三)⽣产加⼯类项⽬三、招商奖励基⾦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类、商贸类项⽬按在我区成⽴企业时实到注册资本⾦计算。

(⼆)⽣产加⼯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或按实到注册资本⾦计算。

四、招商奖励标准。

(⼀)房地产开发类项⽬,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定⽐例计算。

1、注册资本1000万元⼈民币----5000万元⼈民币按注册资本的0.5‰进⾏奖励。

2、注册资本5000万元⼈民币以上(外资500万美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0.5‰,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进⾏奖励。

(⼆)商贸类项⽬,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计算。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的1‰进⾏奖励。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500万元,100万以下部分按1‰,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0.5‰的⽐例进⾏奖励。

3、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部分按1‰,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0.5‰,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的⽐例进⾏奖励。

(三)⽣产加⼯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或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计算: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例进⾏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1‰⽐例进⾏奖励;投资额1亿元以上部分按0.5‰⽐例进⾏奖励。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6.15•【字号】•【施行日期】1985.06.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1985年6月1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优惠待遇第三章注册和经营第四章劳动管理第五章规划、土地、环境管理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国家关于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兴办技术密集型、生产型、出口创汇型项目为主的,实行经济特区某些政策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目前位于宁波市老市区东北的小港地区。

第三条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开发新兴产品,发展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与内地经济技术联系和协作,促进内地经济的发展。

开发区引进的先进技术应是:1、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技术、新兴产业和重点开发的新产品的;2、对国家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能起明显促进作用的;3、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和替代进口的;4、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在国内尚未过关的;5、有利于我国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

第四条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湾同胞(以下简称客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或与国内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合作兴办生产型企业、科研机构、基础设施。

其投资经营方式,可以采用:1、与国营或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2、客商独资经营;3、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五条客商在开发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开发区内企事业和个人,以及外国企业在开发区内的常设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开发区设立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江苏南京高淳经济开发区税收政策及操作办法.1doc

江苏南京高淳经济开发区税收政策及操作办法.1doc

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税收政策及操作办法一、高淳开发区简介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是1995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2001年启动建设,总体规划面积42.25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29.5平方公里。

高淳位于长三角苏南板块,距南京市区70公里、南京禄口国际机场35公里;东临苏锡常,西接芜湖、马鞍山。

两小时可达上海、杭州、苏州、无锡、铜陵等城市。

高淳分别荣获全国百强县、国家级生态县、国家级卫生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三角最具投资价值开发区、中国最佳投资环境开发区等称号。

二、税收优惠政策开发区对在区内注册设立而实际经营在外地的公司实行财政奖励政策,具体奖励标准为:1、营业税(含营改增企业增值税):按所缴纳税额的40%—50%给予奖励(具体参照高招办发[2011]1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按所缴纳税额的20%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参照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增值税:按所缴纳税额的6%给予奖励;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所征收金额的48%返还;地方教育附加:按所征收金额的50%返还;所征收的综合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100%返还;2、奖励兑现时间: 实行先征后返。

企业税收当月申报入开发区财政后,隔月开发区以科技创新基金形式奖励到企业(企业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收据单)。

三、新办广告公司实际操作及开发区税务政策1、开发区免费提供办公地址(一般为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室),帮助企业注册成立江苏××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或××分公司。

开办企业提供相关的注册材料,开发区专业人员免费提供代办服务,7—10个工作日新公司可办理结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15个工作日)。

2、公司成立后在南京国税局高淳分局领取服务业机打发票,发票开票金额分10万元版或无限额版。

新办企业初次领票份额为25份/月,以后视企业经营需要增加领票量。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滕州经济开发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优质资本、高级专业人才向开发区聚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第一条开发区土地按使用性质分为工业用地、商贸用地、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40年,70年。

以上各类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出让。

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二条入区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经国家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境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对财政贡献情况,市政府从市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融资,但不得出租、转让。

对于投资工业项目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完成初始投资60%后,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

第三条工业项目用地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供给,每投入150万元供给一亩土地,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高科技项目除外)。

第四条项目土地坚持集约利用原则,鼓励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建设一层厂房的项目减免5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两层以上厂房的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比例不高于7%,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

二、税费政策第五条入区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免、减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二层以上厂房全免;建设一层厂房的减免50%)、免收墙体节能费、招标管理费、防雷灾技术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仅限项目单位)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地质勘探、土地评估等劳务性收费按开发区最低标准收取;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的七年内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鼓励总部经济大楼建设。

随着中央设立喀什特区、国发33号文件出台和援疆工作全面启动,喀什迎来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为进一步推动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建设步伐,形成总部经济发展的聚集态势,喀什特区决定在特区金融商贸区规划建设20栋总部经济大楼,每栋规划用地约10亩,建筑体量、容积率规划已基本确定。

2、为加快总部经济大楼快速聚集发展,为喀什特区发展总部经济打造平台和载体,喀什特区优先鼓励对口援疆19省市政府、兄弟地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建设总部经济大楼。

积极支持喀什各地商会和骨干企业与其所属省份和发达市区共同参与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大楼建设。

3、资金支持。

喀什特区予以总部经济大楼投资主体资金支持。

总部经济大楼封顶时,补贴投资总额的5%。

总部经济大楼建成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时再补贴投资总额的5%。

总部经济大楼产权可租可售。

总部经济大楼只能用于企业总部经济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4、土地获得方式。

总部经济大楼土地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式出让。

2012年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为50万元人民币/亩,2013年确定的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为100万元人民币/亩。

自2014年始,土地价格按市场拍卖地价执行。

具体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一是企业直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式取得。

二是喀什市城投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由喀什市城投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开发商合作投资,按所占注册资金比例分配股份,分享利益。

5、金融支持。

喀什特区积极支持金融企业对总部经济大楼项目的贷款,按贷款额万分之五的比例对贷款银行予以奖励。

6、喀什特区将加快金融商贸区,特别是总部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总部经济区外配套建设。

7、投资建设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大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在喀什市或喀什特区注册的企业;②企业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8、获得批准建设的总部经济大楼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简介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创建于1988年,是沈阳市唯一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是辽宁省实施对外开放的特殊经济区。

开发区总占地面积约为31.9平方公里,规划总建筑面积3600多万平方米,现已形成以轻工、电子信息、机械、金属制品、新能源、新材料等高科技产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是辽宁省重要的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区域。

开发区具备交通便利、资源优势、人才丰富等特点,已成为沈阳市现代工业集聚区、新型产业发展重要支撑区和对外开放形象窗口。

一、区域资源优势1.地理位置优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中部,北距沈阳市中心约15公里,距桃仙国际机场约40公里,南距大连港口约200公里。

紧靠京哈高速、沈阳环城高速、沈阳机场高速、沈阳大新快速路等国省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铁路,交通十分便捷。

2.人才资源丰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集成电路、软件、高端装备制造等一批高技术产业,吸引了大量高端人才在此生活和工作。

同时,开发区还设有多家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科技创新人才和技术支撑。

3.产业优势明显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制造业为主导,以涵盖轻工、电子信息、机械、金属制品、新能源、新材料等高科技产业为主要特色,形成了一批能够顺应市场需求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形成了突出的产业优势。

二、开发区重点发展方向1.推动智能制造升级开发区深入实施“智能制造+”行动计划,积极推动企业实现制造业升级。

目前,已经形成了智能制造产业生态圈,以及适合各类企业的项目孵化、技术支撑平台等服务体系。

2.发展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开发区积极开展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推广,建设了全球领先的第三代太阳能电池、石墨烯等新材料产业园区。

致力于培育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电机、光伏通讯等领先企业及产业链龙头企业。

3.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开发区积极推动各行各业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形成多元化的产业组合。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税收及收费政策第一条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1年。

第二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开发区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开发区金融、保险、旅游、宾馆、文化娱乐、餐饮、中介等服务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企业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六条开发区内各类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开发区内各类企业,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性劳务收费项目外,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开发区建设,增强园区功能优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科学把握开发区功能定位(一)打造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区。

率先复制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继续充当探路者,不断提高开发区对外开放水平。

(二)打造新旧动能转换的引领区。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实现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实现传统产业提质效、新兴产业提规模、跨界融合提潜能、品牌高端提价值。

加快存量变革、增量崛起、特色壮大、品牌创建,深入推进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打造全省改革创新发展的新载体、新引擎。

(三)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聚集区。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创业资源整合,完善专业化、网络化科技服务体系,增强创新要素聚集能力,加快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系统。

(四)优化发展环境的示范区。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喀经开发[2012]10号【发布部门】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0.12【实施日期】2012.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喀经开发〔2012〕10号)各工作部门:《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12日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措施第三章固定资产投资优惠第四章收费减免政策第五章权益保障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文件精神,实施“大喀什”空间发展框架,实现“特区与城市同步发展”的构想,加快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的步伐,促进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集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来喀什投资兴业,现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以响应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

第二条凡开发区所属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国内外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凡是在开发区投资,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凡申办生产型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经评估后最高可占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给予科技型 及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给予科技型 及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西青经济开发区给予科技型及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及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全区科技型及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西青区制定鼓励政策如下:1、【扶持基金】“十二五”期间,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2、【营业税】自企业开具第一张发票之日起,给予营业税区留部分前两年全额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的优惠政策;被认定为自行研发技术转让的,全额免征企业营业税。

3、【所得税】自企业开具第一张发票之日起,给予区留部分前两年全额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的优惠政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自员工纳税年度起,凡年薪(税前)超过 30万元人民币的高管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留区成部分50%奖励,年薪(税前)超过 50万元人民币的高管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留区成部分100%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5、【一次性资助】对在本区注册纳税、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200万元;对已实现上市融资,继续在本区增资,且新增投资不少于1亿元的企业,按新增投资额的5‰予以资助,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部级研发机构,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美金以上的,将给予一次性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给予500万元,被认定为省部级研发机构的给予300万元。

以上资助期限为3年。

6、【实验室、技术中心资金扶植】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市级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开发并被鉴定为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每项资助5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每件申请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

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和天津市工商局新授予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全面,具体如下:
一、引言
为支持济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施稳步发展战略,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投资环境更加优越,激发和带动投资热情,借助招商引资推动开放式经济的发展,丰富区域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实行“红利招商”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商办法
(一)招商对象
1.具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投资项目;
2.与开发区建设、经济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改善投资环境有关的项目;
3.与区域产业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现代农业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重大、现代化、具有当地特色的投资项目。

(二)招商奖励
1.财政补贴:精选招商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贴补,具体金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投资额的10%;
2.办理程序减免:精选招商项目给予相应办理程序减免服务,具体内容由开发区综合出台;
3.优惠政策:精选招商项目可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精确实施安家费及土地优惠政策;
4.工程建设:精选招商项目可享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及政策优惠,详细政策由开发区综合出台;。

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简介及优惠政策

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简介及优惠政策

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简介及优惠政策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系省级经济开发区~创建于2001年10月~建区五年多来~全县上下凝心聚力、开拓创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致力搭建招商引资的载体、工业强县的平台~开发区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呈现出规模迅速扩张、基础设施加快配套、项目集聚越来越多、主导产业初步形成、社会经济效益逐步显现的发展态势。

区位优越~交通便捷。

开发区位于洪泽县城新区北郊~规划面积15 km?。

东至宁连一级公路~西至洪泽湖大堤~北至苏北灌溉总渠~宁淮高速公路穿腹而过~充分发挥了苏北灌溉总渠、宁连一级公路和宁淮高速公路的交通优势和淮安市区的城市拉动辐射作用。

随着宁淮高速的通车~开发区已经纳入南京一小时都市圈。

配套较为完善~政策较为优惠。

五年来~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4亿元~5km?建成区基本达到通水、通路、通电、通热、通讯、通有线电视、平整土地等“七通一平”~绿化、亮化、净化水平正在逐步提升。

同时~县委、县政府制定一系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深入开展软环境建设~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竣工投产后续服务等零障碍、满意服务体系。

产业特色初步形成~综合效益逐步显现。

良好的环境吸引了一批外来投资项目。

截止06年底进区项目133个~固定资产投资60亿元~竣工投产项目90户。

围绕地方资源优势~引进了宝利嘉纺织、鹿港毛纺等一批骨干企业~初步形成纺织、机械、食品、新型建材等重点产业。

目前纺织业已形成20万纱锭规模~随着世荣轻纺等一批棉纺企业的加盟~开发区今年底将形成50万纱锭生产规模。

2006年开发区投产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9亿元、实现税金1.2亿元、吸纳就业1.1万人。

优惠政策为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1、外地来洪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按国家规定的最优惠政策执行。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企上缴所得税后~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给予补贴。

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办法

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办法

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办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开发区在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区域,经济开发区具有一定的管理需求与特殊性。

为了更好地引导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入区企业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政策、制度、行为等方面,探讨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政策方面(一)鼓励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经济开发区,政府需要出台一系列鼓励政策。

这些政策可以包括税收优惠、土地租金减免、人力资源支持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其竞争力,吸引更多的优秀企业入区发展。

(二)规范政策在吸引企业入驻的同时,政府也需要出台一些规范政策。

这些政策可以包括环境保护要求、劳动法规定、质量标准等。

通过这些政策,可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引导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二、制度方面(一)入园申请与资格审查制度经济开发区应建立健全入园申请与资格审查制度,明确企业入园的程序与要求。

企业在申请入园时,需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产品质量等。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将成为企业是否入园的重要依据。

(二)入园准入与退出机制经济开发区应建立健全入园准入与退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准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良情况的企业予以退出。

准入机制应明确入园的条件与程序,有效控制企业的数量与类型,确保入区企业的质量与竞争力。

退出机制应明确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与程序,确保经济开发区的健康发展。

三、行为方面(一)诚信守法经济开发区企业应诚信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开发区相关规定。

诚信守法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经济开发区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与评估,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罚,确保经济开发区的良好秩序。

(二)创新发展经济开发区应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发展,提升产品技术含量与附加值。

政府可以通过科技创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的力度。

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国内外投资商来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的吸引力,加大对入区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兵团、八师石河子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优惠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

(一)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期满后,企业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执行。

(三)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外投资者设立独资或出资额达到25%以上的企业:(一)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四)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新疆境内投资者(一)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自治区境内办的内资企业,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等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前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7平方公里为中关村科技园亦庄科技园。

现在这里是北京市唯一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双重优惠政策的特殊经济区域。

因此,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这里可以享受灵活多样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请参阅附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政策(45条)财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国家级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快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凡是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入区项目(以下简称企业),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财政扶持1、开发区全面执行国家及省市各项优惠政策。

经省科技、财政及税务管理部门联合认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技术产品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从投产年度起,给予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十年50%扶持。

对重点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政策。

3、外来投资总部经济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外来投资企业对我市现有相关产业产生强大拉动作用,或引来外地相关企业群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以上财政扶持均指人民币,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定,实行先征后返,每年兑现一次。

二、用地优惠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实际到位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外来投资项目,建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确保用地。

三、收费优惠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性劳务收费项目外,行政收费地方所得部分免收,事业性收费扣除成本后减半收取。

四、其它他优惠1、赋予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立项优先权,争取资金扶持。

在同等条件下,向上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2、外来投资企业年上缴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开发区管委会将按照一定的比例,根据贡献大小,以现金或实物的方式奖励企业经营者。

3、产品有市场广、铁路运量大、利税上缴多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优先列为省、市重点运输企业。

4、在开发区投资办企的,根据投资者要求,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办理投资者本人和及直系亲属落投资所在地的城镇户口。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京技管〔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经开区各用人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第三章补贴申请和拨付第四章附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用人单位招用亦庄新城范围内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推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在经开区本地化就业,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劳动力就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北京市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亦庄新城范围内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劳动力”)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亦庄新城规划范围建设用地中被征地村的劳动力。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第三条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纳税、入统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招用劳动力的,可申请就业补贴。

招用的劳动力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的,由用工单位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就业补贴。

第四条就业补贴资金从经开区促进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

社会事业局负责申报单位就业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申报单位就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初审、受理和公示等工作。

财政审计局负责就业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申报单位招用劳动力,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给予申报单位就业补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国内外投资商来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的吸引力,加大对入区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兵团、八师石河子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优惠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

(一)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期满后,企业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执行。

(三)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外投资者设立独资或出资额达到25%以上的企业:
(一)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四)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新疆境内投资者
(一)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自治区境内办的内资企业,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等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三章财政优惠
第五条:工业企业
(一)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工业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自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日起,第1—8年给予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30%的财政补贴。

(二)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自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日起,第1—8年给予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50%的财政补贴。

第六条:从事第三产业的部分行业
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商业、餐饮、宾馆、运输、金融、保险、服务等第三产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自经营(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3年内,给予相当于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30%的财政补贴。

优惠期满后,以近三年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年平均留用额的50%为基数,3年内给予其超基数部分20%的财政补贴。

第四章土地、建设优惠政策
第七条:各类投资者兴办项目,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开发区和北工业园区工业用地,最长出让年限为50年,最低土地出让金按4.08—13.6万元/亩分类收取。

第九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章引(投)资金奖励政策
第十条:对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人员,在引进资金到位、项目投产、并按规定及时缴纳各种规费后,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奖金或等值的实物:
(一)给开发区管委会或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引进赠与和无偿资金的,奖励引资额的10%。

(二)给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差额的20%。

(三)对提供工业项目投资信息,并对引进项目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引资人,待项目建设单位注册新公司、向开发区管委会交清土地出让金,且建成投产后,酌情给予引资人不超过新公司实收资本的0.5%、分公司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0.1%的奖励。

(四)上述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章经营环境
第十一条: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承诺服务,确保水、暖、电、汽供应,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为各类企业及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二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客商提供优质服务,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报开发区的项目,由开发区按权限核准、备案,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

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各类手续齐全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

第十四条:投资者凭项目批准文件,申办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若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积极协调担保公司,解决各类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问题。

第十六条:积极协调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解决科技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带技术、带项目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问题。

第十七条:充分尊重企业的各项经营自主权。

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可由企业自主招募,也可由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企业招聘和培训员工。

第十九条:对依托农八师石河子市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生产性企业,积极协调原料供应。

第二十条:任何部门不得违规对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收费、罚款、检查、评比等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随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国家、自治区有特殊政策的,按特殊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在开发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受托管理的石河子北工业园区新注册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政策经济开发区投资通知
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师市党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师市党办,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业委,体改委,土地局,环保局,经协办;本委各局,办,中心。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月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