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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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国内外投资商来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的吸引力,加大对入区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兵团、八师石河子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优惠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
(一)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期满后,企业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执行。
(三)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外投资者设立独资或出资额达到25%以上的企业:
(一)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四)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新疆境内投资者
(一)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自治区境内办的内资企业,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等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三章财政优惠
第五条:工业企业
(一)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工业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自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日起,第1—8年给予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30%的财政补贴。
(二)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自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日起,第1—8年给予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50%的财政补贴。
第六条:从事第三产业的部分行业
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商业、餐饮、宾馆、运输、金融、保险、服务等第三产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自经营(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3年内,给予相当于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30%的财政补贴。优惠期满后,以近三年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年平均留用额的50%为基数,3年内给予其超基数部分20%的财政补贴。
第四章土地、建设优惠政策
第七条:各类投资者兴办项目,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开发区和北工业园区工业用地,最长出让年限为50年,最低土地出让金按4.08—13.6万元/亩分类收取。
第九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章引(投)资金奖励政策
第十条:对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人员,在引进资金到位、项目投产、并按规定及时缴纳各种规费后,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奖金或等值的实物:
(一)给开发区管委会或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引进赠与和无偿资金的,奖励引资额的10%。
(二)给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差额的20%。
(三)对提供工业项目投资信息,并对引进项目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引资人,待项目建设单位注册新公司、向开发区管委会交清土地出让金,且建成投产后,酌情给予引资人不超过新公司实收资本的0.5%、分公司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0.1%的奖励。
(四)上述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章经营环境
第十一条: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承诺服务,确保水、暖、电、汽供应,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为各类企业及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二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客商提供优质服务,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报开发区的项目,由开发区按权限核准、备案,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各类手续齐全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
第十四条:投资者凭项目批准文件,申办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若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积极协调担保公司,解决各类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问题。
第十六条:积极协调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解决科技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带技术、带项目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问题。
第十七条:充分尊重企业的各项经营自主权。
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可由企业自主招募,也可由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企业招聘和培训员工。
第十九条:对依托农八师石河子市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生产性企业,积极协调原料供应。
第二十条:任何部门不得违规对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收费、罚款、检查、评比等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随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国家、自治区有特殊政策的,按特殊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在开发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受托管理的石河子北工业园区新注册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政策经济开发区投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