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保障(个人)卡密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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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豫人社办〔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5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为扎实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先从跨省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下同)开始,逐步开展全省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完善省、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循序渐进。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把握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坚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居住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二)因地制宜,同步推进。

结合我省实际,在健全完善省、市级结算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同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三)统一管理,有序就医。

规范异地就医管理和服务,全省统一经办规程,统一报销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在方便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和报销的同时,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三、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一)报送备案信息。

各统筹地区按国家统一的《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格式要求采集和完善异地居住人员备案信息并报送省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社会保障(个人)卡密钥管理办法

河南省社会保障(个人)卡密钥管理办法

河南省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办法为确保社会保障卡密钥安全、可靠、规范的使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社会保障卡密钥是根据《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劳社厅函[2000]76号)要求,在卡使用过程中必须用到的读写密钥、控制密钥、传输密钥和认证密钥。

第二条社会保障卡密钥是确保社会保障卡卡内信息安全,防止社会保障卡被伪造、篡改的技术基础,是持卡者与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认证的接口。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密钥实行国家、省(直辖市)、地市密钥管理系统三级管理体制,形成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全国通用与信息共享。

第四条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对全省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规范、审核、监督。

第五条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生成和管理本省通读通写文件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本省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分散给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子密钥.第六条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成和管理仅限本市使用的密钥,以及本地区自行扩充文件的读写密钥;负责管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散给其的子密钥.按照“一卡一密”的原则将密钥分散加载到社会保障卡中.二、密钥的申领和加载第七条发卡地区社会保障卡的申请在获得省厅批准后,需要向省厅电子政务中心提交《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表》申领市级密钥.同时,申领密钥的单位,应先行向具有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的厂商购置符合《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要求的社保专用数据加密机,并委派专人携带加密机(或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及《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表》,到省厅电子政务中心领取密钥。

发卡地区应至少配置两台加密机,其中一台为备机。

第八条省厅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在发卡地区加密机主控密钥卡上加载省级密钥,分散生成当地应用密钥,并以母卡形式保存。

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流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流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流程一、为加强对社会保障卡的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社会保障卡的全国通用和信息共享,根据《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劳社部函〔1999〕213号)及《关于社会保障卡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1〕19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流程。

二、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省、地市三级进行管理。

三、社会保障卡国家级密钥(密钥清单见附件1)的根密钥由劳动保障部负责生成并管理。

以下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信息办)提出申请,领取由国家根密钥逐级分散后的当地应用密钥。

1.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认可的省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2.已履行发行注册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认可的社会保障卡具体发行单位。

四、申领密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领单位),应先行向具有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的厂商购置符合《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要求的社保专用数据加密机(以下简称加密机),并委派专人携带加密机(或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及《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委派书》(附件2),到劳动保障部信息办领取密钥。

原则上,申领单位应配置两台加密机(其中一台为备机)。

五、劳动保障部信息办重新装载申领地区加密机主控密钥卡上的主控密钥,分散生成当地应用密钥并以母卡形式保存。

对于携带加密机的,同时将密钥加载到加密机中。

六、劳动保障部信息办将下述设备移交给申领单位:1.密钥母卡(两张);2.传输密钥卡(两张);3.装载全部密钥的PSAM卡(六张、仅供系统调试用);4.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系统软件(每台加密机一套);5.密钥管理系统用IC卡读写器(每台加密机一个);6.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系统控制USB key(一个)。

七、劳动保障部信息办指定代表人与申领单位委派代表共同签署《社会保障卡密钥交接备忘录》(附件3)。

八、社会保障卡地方级密钥(密钥清单见附件4)的生成和管理权限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管理办法部文201147号

管理办法部文201147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定位)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建设原则)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发卡机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卡条件)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修订)》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修订)》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豫人社办〔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修订)》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7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修订)》(以下简称《规程》)已经2023年第14次厅党组会议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规程》是指导就业领域核心业务的基本规范和遵循,是构建高质量充分就业体系框架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实现精准化就业管理和便捷化就业服务。

二、狠抓工作落实。

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切实规范审批程序、规范便民服务、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让《规程》成为面向群众的“服务指南”、面向基层的“工作手册”,确保《规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优化服务流程。

要严格按照《规程》中明确的“办理要件”“办事流程”等进行操作,不得缺项、漏项,确保业务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

要把企业和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作为改进就业服务的重点,依法依规整合环节、精简材料、统一表单、优化流程、压减时限,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切实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

四、加强宣传发动。

要加强业务培训,尤其是对《规程》新修订部分要重点学习掌握,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全员覆盖,做到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熟练使用。

要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让群众了解就业政策、监督政策执行,实现人社部门便民利企的实际工作效果。

本《规程》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7月印发的《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豫人社办〔2018〕79号)中“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等业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密钥安全管理制度

密钥安全管理制度

密钥安全管理制度密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规范技术操作与工作流程,确保居民健康卡制作、发行、应用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省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总体规划并建立省密钥管理中心。

省密钥管理中心设在河北省卫生信息中心,负责居民健康卡省级密钥管理系统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密钥类型第三条河北省居民健康卡对称密钥采用“两级建设三级分散”机制生成。

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居民健康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生成根密钥,通过分散机制逐级下发至省密钥管理中心,直至居民健康卡和终端SAM卡。

第四条河北省居民健康卡使用的SAM卡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制作发放,并写入“发卡机构公钥证书”。

第五条河北省居民健康卡系统使用的密钥有以下几种类型:(一) 非对称密钥,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一级根密钥和SAM卡签名密钥。

(二) 卡片管理类密钥,包括居民健康卡主控密钥、居民健康卡维护密钥、SAM卡主控密钥及SAM卡维护密钥。

(三) 应用管理类密钥,包括居民健康卡全国应用主控密钥、居民健康卡全国应用维护密钥。

第三章职责与人员组成第六条省密钥管理中心职责:(一)负责全省密钥的管理,并向国家中心申请和接收本省居民健康卡省级根密钥。

(二)采用批量方式向国家中心申请发放SAM卡,并负责本省SAM卡的安全分发和安全管理。

(三)负责为全省居民健康卡个人化提供下级根密钥发放服务。

(四)负责全省密钥管理系统的安全督导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密钥卡片、设备及全省密钥管理相关密钥、设备的安全保管工作。

第七条人员组成和职责:省密钥管理中心设置密钥主管、密钥管-理-员,密钥保管岗位。

各岗位之间按照工作机制既相互配合,又要互相牵制。

密钥主管主要负责省密钥管理中心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密钥管理工作规划和应急措施及工作机制等制度规定。

密钥管-理-员负责进行日常系统运行维护、密钥管理和发卡操作,并保存日常使用到的密钥(卡)和设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十四日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研究决定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和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开设、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第五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7.31•【字号】豫人社办〔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全面做好告知承诺事项实施。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各地、各处室(单位)要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可以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

二、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

对优化审批服务行政许可,要持续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办事负担。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

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操作常见问题解答

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操作常见问题解答

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操作常见问题解答一、注册登陆类问题1.注册失败(1)弹出提示如下:或解决方法: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办理人身份证到参保单位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柜台维护企业信息。

(3)弹出提示如下:解决方法:请直接点击UKEY正常登陆即可。

2.插入UKEY后未显示单位名称解决方法:请带着UK、营业执照原件到社保大厅UK窗口重置UK。

3.注册时,手机收不到验证码解决方法:目前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暂不支持省外移动号码和省内166与199号段号码。

如果是省内号码,可能是因为暂时的系统服务器异常,可以稍等再试。

4、注册免数字证书登录管理员时,弹出提示‘注册失败通过免数字证书登陆,请到经办机构维护单位联系人信息后注册单位管理员’,弹出提示如下:解决方法:该情况请到经办机构的受理岗办理“单位联系人维护”业务成功后,重新注册。

二、网上服务平台业务申报问题1、办理完业务无法提交解决方法:请点击系统首页我的待提交业务,进行提交业务。

2、点击签章信息无法显示印章解决方法:请带着UK、营业执照原件、电子签章采集表到社保大厅UK窗口重置UK。

3、同一电脑浏览器先后登录两个或多个CA单位有部分参保单位社保专管员同时管理多家独立法人单位社保业务,为多家独立法人单位通过网厅办理业务,手里持有多个CA证书Ukey(不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每次更换Ukey时需要操作人员点击【退出系统】按钮,之后如果在同一个浏览器使用另一个UKey登录,需要先进行一次清理浏览器缓存操作,因为部分浏览器缓存功能强大,如果不清理掉的话可能会影响后登陆的用户获取数据信息。

5、如何清理浏览器缓存系统未正常退出或者系统更新版本后需要清理缓存,如果发现系统有异常数据也需要清理缓存。

一、谷歌浏览器:(1)快捷键ctrl+h(2)点击清除浏览数据按钮。

(3)点击清除数据,注意上图中红框中的选项,需要选择时间不限。

二、ie浏览器(1)点击设置—》Internet选项(2)点击删除按钮(2)点击删除按钮6、使用CA登录之后跳转到“单位经办人登录”页解决方法:(1)如果在“操作员管理里”增加了操作员,退出系统之后再次登录就可以需要使用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2)如果在“内部单位管理”里新增内部单位,系统会自动为这个新增的部门设置一个部门管理员,退出系统之后再次登录就需求使用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障卡的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行的用于管理和支付社会保障待遇的卡片。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分类管理、协同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管理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发行与使用第五条社会保障卡的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六条公民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时,应当凭借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具有个人账户,用于存储和结算与社会保障相关的资金。

第八条公民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严禁私自转借、挂失、损毁或者篡改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公民在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交易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密码、指纹等身份验证方式。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仅限于用于领取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待遇和服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资金交易。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确保各方面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公民对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存在违规行为,社会保障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保障公民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公民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障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民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人员通过伪造、盗用、篡改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社会保障资金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民或者单位履行社会保障卡管理义务不力,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对于遗失、损毁、盗窃等情形下的社会保障卡,公民应及时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挂失、补办等手续。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人社法制[2013]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3.22【实施日期】2013.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3]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省外专局,厅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2013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人社工作会议和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发挥人社法制在人社工作中的保障、规范、引领和服务作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着力强化法制监督,不断加强普法宣传,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提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整体水平,保证各项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为加快人社事业科学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围绕人社中心工作,不断加强立法调研和制度建设(一)建立健全立法工作程序规范。

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

(二)按照省人大、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加强立法调研。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重点做好《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修订调研工作;配合人社部做好《社会保险法》配套规章、《劳动合同法》实施5周年情况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各地要在当地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当地的制度建设,保证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用信息目录(2019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用信息目录(2019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用信息目录(2019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豫人社办〔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用信息目录(2019版)》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确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应用的准确、统一,扎实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建设各项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16〕21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8〕884号)等相关要求,编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用信息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目录的意义和作用信用信息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关键性元素,信用信息目录是记录、归集、应用信用信息的基本数据规范。

编制信用信息目录,一是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二是明确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的基本规范,三是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评价基础指标体系。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结合工作实际熟练运用。

二、切实做好目录实施工作(一)依照目录及时归集信用信息。

2019年年底前,机关有关处室和厅属单位抓紧通过厅信用管理系统归集当年存量信用信息;2020年1月1日起,所有业务经办过程中产生的属于目录范围的信用信息,随产生即时归集。

各地按照省厅要求上报有关信用信息时,以目录对应项目确定的内容(数据项)为准,不得缺失、遗漏。

(二)积极推进信用信息推送、公示和交换共享。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豫人社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中心:现将《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10月18日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郑州市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

郑州市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

郑州市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郑州市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2023年11月1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推动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服务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或者其电子码为载体,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社会便民服务等领域实行多卡合一、多码融合、一卡通用、一码通城。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电子码是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身份认证体系在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领域衍生的电子二维码。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使用、挂失、解挂、补领、换领、注销以及日常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强化协作、整合资源、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的领导,指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和跨区域业务协同机制,推动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和推广应用。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服务一卡通的发展规划、应用管理和社会保障卡及其电子码的日常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大数据管理、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基本功能,在职责范围内开发、推广、融合居民服务事项,促进线上线下的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受委托的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居民服务一卡通的建设、运营以及衍生功能的开发应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06•【字号】豫人社[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4]33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提高社会保障卡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快速推进,社会保障卡已成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入统筹城乡、服务全民、适应流动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扩大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提升服务能力的需求愈益迫切。

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有利于简化办事流程,使持卡人方便快捷地享受政府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实现精确管理、标准化经办和个性化服务;有利于通过现代信息技术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信息消费,实现信息惠民。

二、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原则(一)整体规划,分步推进。

坚持“需求导向”,从满足人民群众最迫切的需要出发,明确“一卡通”发展目标,全面规划社会保障卡应用目录。

结合全省工作基础和实际情况,分地区、分业务、分阶段稳步有序地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逐步开通各类应用项目。

(二)网卡结合,统一规范。

统筹推进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信息网络的协调发展,做好各级各类应用系统用卡环境建设。

社保卡安全管理制度

社保卡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社保卡的安全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社保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持有社保卡的个人、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管理制度1. 社保卡发行与激活(1)社保卡发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参保人员领取社保卡后,应及时到指定银行激活,并设置密码。

2. 社保卡使用(1)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社保卡,不得转借、出租、出借或出售。

(2)参保人员使用社保卡进行就医、购药、待遇领取等业务时,应确保密码正确。

(3)参保人员发现社保卡遗失、被盗或密码泄露等情况,应立即向社保卡发行银行和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3. 社保卡密码管理(1)参保人员首次设置密码时,应遵循易记、不易被他人猜测的原则。

(2)参保人员每年应至少更改一次密码,确保密码安全。

(3)社保卡密码遗忘或泄露,参保人员应按照银行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密码重置。

4. 社保卡信息安全管理(1)社保卡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泄露。

(2)社保卡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加密、脱敏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安全。

(3)社保卡信息查询、修改等操作,应由本人或授权人员办理。

5. 社保卡挂失与补办(1)参保人员发现社保卡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社保卡发行银行和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2)社保卡挂失后,参保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卡发行银行或社保经办机构补办新卡。

6. 社保卡违法行为处理(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冒用、伪造、变造社保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监督检查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保卡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社保卡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2. 社保卡发行银行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社保卡发行、激活、挂失、补办等环节的审核和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豫政[2012]4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提升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能力,根据《国家金卡工程全国IC卡应用(2008—2013年)发展规划》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
【总页数】3页(P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2.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的实施意见[J], ;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无;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应用工作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豫政[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7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数字证书的使用,加强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网络信任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第17号公告)、《关于印发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密局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证书,是指由依法成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以商用密码技术为基础,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使用、更新、延期、恢复、撤销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密码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省数字证书应用的统一规划、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分级建设覆盖全省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

第五条我省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托我省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的电子认证基础设施开展,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我省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我省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流程

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流程

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流程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流程1:申领资格确认1.1 申领人员范围确认- 适用于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人员,包括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等。

- 具备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基本条件,如年满16周岁、持有有效联系件等。

1.2 申领资格验证- 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以确保符合申领资格。

2:申领材料准备2.1 联系明文件- 申请人有效联系件的复印件。

2.2 相关证明文件- 若是居民人员,需提供相关居住证明文件。

- 若是农民工人员,需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文件等。

3:申领材料提交3.1 填写申领表格- 填写申领社会保障卡的申请表格,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申领原因等。

3.2 验证和缴费- 将申领表格和所需材料提交至社会保障卡申领窗口,工作人员核实身份信息并进行相关费用缴纳。

4:密钥申领4.1 密钥- 社会保障卡号和密钥的。

4.2 密钥绑定- 将的密钥与申领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绑定。

5:社会保障卡制作5.1 制作准备- 准备相关社会保障卡制作材料,包括卡片、磁条等。

5.2 制作过程- 将密钥绑定的信息与社会保障卡制作材料进行制作,包括卡片的个性化等。

5.3 个人信息录入- 将申领人的个人信息录入社会保障卡芯片中,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6:社会保障卡领取6.1 通知领取- 通过短信、方式等方式通知申领人员领取社会保障卡。

6.2 领取方式- 申领人员携带领取通知和联系明文件到指定地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6.3 验证和签收- 验证申领人员身份,并由申领人签收社会保障卡。

以上是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的详细流程。

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附件:- 社会保障卡申领表格样本- 相关联系明文件列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社会保障政策: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规定。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指城市和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居民人员:指享受城市社会保障政策的城市居民。

4:农民工人员:指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农村合同制工人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豫人社[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豫人社[2013]1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7日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把基金监督检查落到实处,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规范基金管理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基金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可直接或联合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进行检查,也可授权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受益人应遵守社会保险管理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基金监督检查。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可行使的职权、应承担的义务及回避制度。

(一)可行使下列职权: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4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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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保障卡
密钥管理办法
为确保社会保障卡密钥安全、可靠、规范的使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社会保障卡密钥是根据《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劳社厅函[2000]76号)要求,在卡使用过程中必须用到的读写密钥、控制密钥、传输密钥和认证密钥。

第二条社会保障卡密钥是确保社会保障卡
卡内信息安全,防止社会保障卡被伪造、篡改的技术基础,是持卡者与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认证的接口。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密钥实行国家、省(直辖市)、地市密钥管理系统三级管理体制,形成全国
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全国通用与信息共享。

第四条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子政
务中心负责对全省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规范、审核、监督。

第五条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子政
务中心负责生成和管理本省通读通写文件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本省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分散给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子密钥。

第六条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
责生成和管理仅限本市使用的密钥,以及本地区自行扩充文件的读写密钥;负责管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散给其的子密钥。

按照“一卡一密”的原则将密钥分散加载到社会保障卡中。

二、密钥的申领和加载
第七条发卡地区社会保障卡的申请在获得
省厅批准后,需要向省厅电子政务中心提交《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表》申领市级密钥。

同时,申领密钥的单位,应先行向具有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的厂商购置符合《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要求的社保专用数据加密机,并委派专人携带加密机(或
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及《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表》,到省厅电子政务中心领取密钥。

发卡地区应至少配置两台加密机,其中一台为备机。

第八条省厅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在发卡地区
加密机主控密钥卡上加载省级密钥,分散生成当地应用密钥,并以母卡形式保存。

第九条省厅与发卡地区共同签订《社会保障卡密钥交接备忘录》
第十条发卡地区自行扩充文件的读写密钥,其根密钥由发卡地区自行生成、管理和分散。

在市级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建立密钥管理中心,不具备生成、分散和管理密钥能力的情况下,市级的工作可暂时委托给省里代办。

三、密钥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社会保障卡专用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作为密码设备和涉密载体,妥善进行管理。

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将密钥载体保管、使用等环节,全部纳入制度化轨道。

第十二条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和传输密钥卡必须交给不同的保管人员保管,实行密钥管理责任人制度,使用时应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密钥管理
人员应符合机要人员条件,负责上述密钥载体的具体管理和操作,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在使用密钥时,必须由责任人审查使用人员的资格和权限,还要进行严格的登记(使用人员、使用目的、使用同期和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次数、归还人员、归还日期和时间等)
第十三条密钥责任人变动时,应将密钥载体和完整的技术材料交给接任人员,并做好交接培训。

因卡片个人化等原因确需将上述设备移交给卡商等第三方进行使用时,应做好交接记录,签署保密协议,并对第三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密钥的安全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
立社会保障卡密钥安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应急处理应该建立在对密钥管理中心的安全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可以参考采取以下步骤:1、关闭核心系统时的网络通道,隔绝可能的破坏;2、报警及通知有关人员;3、启动应急系统,如电力应急系统,运行系统的备份系统等;4、清点设备,如硬件加密机,密钥卡等;5、妥善保管敏感信息和核心设备;6、
逐步关闭其它设备和服务,保留审计信息;7、分析情况,追查原因;8、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用于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和安全
应用的加密机须采用经人社部检测通过、符合社会保障卡规范要求、具有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的社会保障卡专用加密机。

第十六条各密钥使用部门应避免出现加密
机及其他密钥存储介质遗失等安全事故,凡有遗失须立即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子政务中心,同时要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五、密钥德更换
第十七条各发卡地区所使用的加密机应具
有自毁功能。

在加密机遭受各类攻击时,可以对其存储的密钥进行自毁的。

自毁密钥可自行利用统一配发的密钥管理系统,通过系统的密钥恢复功能,从密钥母卡中将密钥重置到加密机中。

第十八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我部统一配置的密钥存储介质因故损坏、无法修复的,应将损坏的介质交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加密机遗失或密钥母卡与传输密钥卡同时遗失的,须将原密钥废止。

同时,向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社会保障卡密钥更换申请表》,申请重新分散密钥。

密钥更换采用安全报文的方式进行,控制过程如下:1、卡片维护密钥在卡片主控密钥的控制下更新;2、应用主控密钥在卡片主控密钥的控制下更新;3、应用维护密钥在应用主控密钥的控制下更新;4、自有业务工作密钥在应用主控密钥的控制下更新;
六、PSAM卡管理
第二十条省厅负责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申请、购置已加载国家级密钥的PSAM 卡。

按照统一提供、分级加载的原则,社会保障PSAM 卡省级、市级密钥由省、市社会保障部门利用部统一提供的密钥管理系统分别加载。

如果市级社会保障部门没有设立相应的管理或技术部门,市级密钥可以暂时委托省里代为加载。

第二十一条发卡地区根据应用需要,确定所需PSAM卡数量、用途和密钥清单,填写《河南省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表》上报省厅,由省厅负责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申领、代购已加载国家级密钥的PSAM卡,并按照发卡地提供的《社会保障PSAM卡市级密钥加载清单》加载省级密钥,将加载密钥后的PSAM 卡移交给发卡地区。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具体信息和使用情况,并对其实际使用时的物理形式、外界条件、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用卡环境安全。

交由的具体使用单位(如定点医疗机构等)时,要按照批次、终端机编号进行登记,以备检查核对。

PSAM 卡在日常使用时应内嵌、封闭于读卡器等读写终端内部的卡槽当中,不得将其以外插等形式直接暴露在外。

第二十三条发卡地区需增发或弥补损坏的PSAM卡,应向省厅及时进行申请和订购。

因PSAM 卡损坏、服务网点取消等原因,PSAM卡无法或不再使用时,应及时收回、销毁,并做好记录,不得随意丢弃。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河南省内应用的社会保障卡,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河南省内所有发放社会保障卡
的市、社会保障卡供应商、社会保障卡集成商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电子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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