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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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竞业限制纠纷•【案号】(2021)沪01民终12282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1.26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竞业限制/审查标准/营业范围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基本案情王某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就职智能数据分析工作岗位,月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津贴15500元,合计20000元。

2019年7月23日,王某某、万得公司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行为、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27日,王某某填写《辞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万得公司的劳动合同。

2020年8月5日,万得公司向王某某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载明“……您(即王某某)从离职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竞业企业范围内工作或任职。

从本月起我们将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请您在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日内,提供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若为无业状态的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出具您的从业情况证明。

小米的法律环境分析案例(3篇)

小米的法律环境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小米,作为中国领先的智能手机制造商,其业务涵盖了智能硬件和电子产品等多个领域。

随着小米业务的不断扩张,其面临的法律环境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将从小米的法律环境入手,分析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小米的法律环境概述1. 市场准入法律环境小米作为一家跨国企业,其市场准入法律环境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贸易壁垒: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进口商品的规定不同,如关税、配额等,这可能会增加小米的运营成本。

- 技术标准:小米产品需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标准,如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频率管理等。

- 知识产权:小米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大量的专利和商标,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可能导致侵权风险。

2. 竞争法律环境小米作为一家创新型科技公司,其竞争法律环境主要包括:- 反垄断法:小米在多个市场面临反垄断调查,如欧盟对小米收购印度Flipkart的调查。

- 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对手可能通过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手段损害小米的商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小米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如个人信息保护、售后服务等。

3. 劳动法律环境小米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庞大的员工队伍,其劳动法律环境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法:小米需遵守各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 劳动争议处理法: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社会保障法:小米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4. 数据安全法律环境随着小米业务的拓展,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其数据安全法律环境主要包括:- 网络安全法:小米需遵守网络安全法,保障用户数据安全。

- 个人信息保护法:小米需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 数据跨境传输法:小米在数据跨境传输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小米面临的法律风险1. 知识产权风险小米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大量的专利和商标,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可能导致侵权风险。

鄢梦萱-315案例

鄢梦萱-315案例

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

当日,王辛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小米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

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108元。

同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

同月17日,王辛发现使用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数据线。

小米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

此后,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并请求小米公司:1、赔偿王辛500元;2、退还王辛购货价款108元;3、支付王辛快递费15元;4、赔偿王辛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100元。

(二)萱姑点评本案争议点是“是否构成欺诈”?我们回顾一下相关知识点:1.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通说认为,下列事实存在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①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行为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

②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等。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食品安全法》另有规定)(该内容见《鄢梦萱讲商经(2018)》第228页)本案我们看一下两审法院对“欺诈”认定的不同态度: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小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王辛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0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2020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2020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1.“腾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被告: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飞鱼公司)等【案情摘要】腾讯公司系“图片”“图片”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电话机等。

小飞鱼公司在其销售的无线耳机商品上突出使用“图片”“图片”标识,在商品上标注腾讯公司企业名称以及在宣传中使用“腾讯”字样。

腾讯公司认为小飞鱼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小飞鱼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鱼公司在无线耳机商品上、广告宣传中突出标注“图片”标识、使用“腾讯Qbuds无线耳机”字样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小飞鱼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版权商为腾讯公司、在商品宣传中大量使用含有“腾讯”字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主观意图,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虽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小飞鱼公司具体的侵权获利,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小飞鱼公司的自认,可以印证小飞鱼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且小飞鱼公司拒不提交完整财务账簿,故全额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贯彻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

本案没有准确证据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侵权人的销售情况,可以确定其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

故法院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给予较高水平保护的司法导向,对于贯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购假索赔 典型案例

购假索赔 典型案例

购假索赔、典型案例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呈现六大新特点: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

不支持以知假买假抗辩:在本次公布的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7起涉及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对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各级法院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裁判,因此在发布的案例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比较多。

至于“知假买假”,最高法已经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只要购买者不是出于经营目的,购买者是自然人,那么他的“知假买假”行为也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10起典型案例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6月,殷崇义发现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的一盒桃花姬阿胶糕已过保质期,向超市要求退货无果,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以及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

王某某与某公司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某公司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某公司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24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胤晨【审理法官】赵胤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某公司【当事人】王某某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某某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继恒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付臻琛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继恒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付臻琛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继恒付臻琛【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王某某主张某公司在其手机和电脑上安装监视软件,系王某某的推测,并无证据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某某主张某公司在其手机和电脑上安装监视软件,系王某某的推测,并无证据支持。

王某某亦未其他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侵犯其隐私的行为,故王某某上诉主张某公司侵犯其隐私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上诉主张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某公司恢复王某某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同事与其的沟通交流存在侵权行为以及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

王某某主张某公司故意破坏王某某名誉、使王某某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但并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结合公司同事与王某某的对话内容等事实,涉案情形未达到法律上侵害名誉权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度,故对于王某某的前述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提供电脑一节。

该项诉讼请求属于双方因劳动合同争议引发事项,且基于未提供电脑的事实,难以认定因此对王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6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王莉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王莉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俊国王莉【代理律所】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五、七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鉴于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案中,诉争商标“小米生态链"中的“生态链"易被理解为一系列商品或服务,与“生态"在含义上有一定区别,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维权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李某在电商平台遭遇侵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维权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李某在电商平台遭遇侵权

案例:维权案例:李某在电商平台遭遇侵权案例一:事实经过李某是一家小型家具生产商,他通过一个知名电商平台销售自己的产品。

某日,李某发现有一家店铺在平台上销售与他的产品几乎完全相同的家具,并使用了他的产品照片和文字描述。

李某立即与平台客服联系,并提供了自己产品的证据。

然而,平台方表示他们无法直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问题,需要李某自行联系对方商家解决。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在获得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情况下,李某才能主张其产品遭受侵权。

首先,他需要证明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享有商标权或著作权,并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商家使用了他的产品照片和文字描述。

其次,他需要证明对方商家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或著作权侵权,例如商标的相似度、商品相似度等。

最后,他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

建议1.李某应首先确保自己的产品已经获得商标权或著作权,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2.李某可以向平台方提供更充分的证据,包括产品照片、文字描述等,并要求平台方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侵权问题。

3.如果平台方无法解决问题,李某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合同纠纷案例: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案例二:事实经过张某是一家小型软件开发公司的负责人,他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一款软件,并明确约定了时间、费用和保密等事项。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某公司未按时支付费用,并要求张某提供一些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服务。

张某发现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后,与对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未能解决问题。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

由于某公司未按时支付费用,并要求提供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服务,构成了合同违约。

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1.张某应先整理好合同及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付款凭证、通信记录等。

2.张某可以先与对方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3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孙柱永【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孙柱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王莉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王莉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俊国王莉【代理律所】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小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流程状态截图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另查,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截至二审审理终结,引证商标一仍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小米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材料及工作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截至本院二审审理终结,引证商标一的效力未发生变化,仍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用于判断诉争商标能否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小米公司请求本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

小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江苏省高院五件惩罚性赔偿案例

江苏省高院五件惩罚性赔偿案例

江苏省高院五件惩罚性赔偿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高院五件惩罚性赔偿案例案例1新商标法修订后国内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小米”驰名商标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信息】案号:南京中院(2018)苏01民初3207号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131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原名中山米家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麦大亮【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不宜机械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具体时间节点等相关内容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商标法规定的各项驰名因素,并结合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对驰名事实作出客观、全面认定。

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确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为基数,在法定倍数范围内酌定损害赔偿额。

在确定具体惩罚倍数时,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

【基本案情】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先后成立于2010年3月、2010年8月。

2010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申请注册“小米”商标。

2011年4月,“小米”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等。

此后还陆续申请注册了“”“智米”等一系列商标。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通过“硬件+软件+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小米手机打造成互联网品牌手机。

自2010年以来,先后获得一系列行业内的多项全国性荣誉,各大主流报纸、期刊、网络媒体等均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及其小米手机进行持续、广泛地宣传报道。

在商业宣传时,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还使用了经典的宣传语“为发烧而生”“做生活中的艺术品”、醒目的橙白配色等方式。

【精品文档】维权案例新闻-实用word文档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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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一)基本案情201X年6月17日,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X 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

购买后殷崇义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殷崇义提供的购物发票可以证实其与汉福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殷崇义现持有已过期并据以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就是当时汉福超市所销售的商品的认定。

首先,殷崇义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殷崇义于购买当日就向汉福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成于同日就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进行了申诉,殷崇义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很及时。

汉福超市虽辩称殷崇义要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汉福超市卖场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汉福超市卖场销售的,与殷崇义提供的桃花姬阿胶糕不是一批次产品。

汉福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 2510元,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

张晶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晶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晶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18)京行终56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晶;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张晶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晶【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志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王军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李静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志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王军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李静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志杰王军伟李静魏群【代理律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晶;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张晶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以及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张晶提交了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眼镜学》、天津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眼镜光学》、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验光配镜》、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眼镜验光与加工职业技能基础教程》以及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的《眼镜与健康》等书籍相关内容复印件,用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专利复审委员会、小米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均不认可。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的“活性水”投入市场。为宣传该产品,食品厂于同年 5月29日在《赣南广播电视报》第8版刊登整版广告。
案情简介
“纯净水并不等于健康水”
原告:饮料公司 主要生产、销售 的产品“太空水 属于饮用纯净水,
被告:食品厂 推出“活性水”
案情发展
该广告刊出后,一些消费者和“太空水”的经销商 即对饮料公司的“太空水”的质量提出疑问,认为该公 司的“太空水”喝了会生病。一些“太空水”的经销商 也要求修改与原告签订的销售“太空水”的合同,下调 销售数量。饮料公司在该广告词的冲击下,为消除客户 和消费者对纯净水的疑虑,保持商品声誉,多次派人到 外地或本地向”太空水“经销商做解释说明工作,并调 整了部分销售数量。但是该广告的刊出,在客观上对原 告生产经销“太空水”造成了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承担民事 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情发展
收到两个 移动电源 及配套的 数据线
发现使用 5200mAh 移动电源的 原配数据线 不能给手机
充满电
next
next
与小米公司 的客服联系, 要求调换数
据线
小米公司 同意调换 并已收到 该数据线
案情发展
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辛退还小 米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并请求小米公司:
二审审理期间,王辛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网易网站网页截屏" 央视:小米充电宝偷工减料,容量偏差率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

某软件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研发与销售。

2012年,软件公司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并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5年,科技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智能办公助手”高度相似的软件功能,并未获得软件公司的许可。

二、案件经过2016年,软件公司发现科技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科技公司答辩称,其使用的软件功能并非直接复制自软件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而是在自主研发过程中独立完成的。

同时,科技公司认为,软件公司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有效证据,不能证明其著作权受到侵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调查:1. 科技公司与软件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2. 科技公司使用的软件功能是否与软件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相同或相似;3. 软件公司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否有效。

三、案件分析1. 侵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应具备以下要件:(1)存在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侵害对象:即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3)因果关系:即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 本案中侵权法律关系的认定(1)侵害行为:本案中,科技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软件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高度相似的软件功能,未经软件公司许可,构成了侵害行为。

(2)侵害对象:软件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科技公司侵犯了软件公司的著作权。

(3)因果关系:科技公司使用的软件功能与软件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存在高度相似性,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3)二、专利侵权概述 (3)2.1 专利侵权定义 (4)2.2 专利侵权类型 (5)2.3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7)三、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8)3.1 案例一 (9)3.1.1 案件背景 (10)3.1.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0)3.1.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1)3.2 案例二 (12)3.2.1 案件背景 (13)3.2.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3)3.2.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4)3.3 案例三 (16)3.3.1 案件背景 (18)3.3.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8)3.3.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9)四、专利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20)4.1 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21)4.2 专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2)4.3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23)五、结论与建议 (24)5.1 结论总结 (24)5.2 对策与建议 (25)5.3 研究局限与展望 (26)一、内容综述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保障投资回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从案件背景、专利权内容、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创新成果的合法转化和应用,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专利侵权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对专利侵权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及法律救济措施,对于完善专利法律法规、维护创新者权益、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谢笑峰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谢笑峰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谢笑峰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7【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47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妮徐硕郭仁鑫【审理法官】李妮徐硕郭仁鑫【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谢笑峰;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谢笑峰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谢笑峰【当事人-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剑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剑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剑【代理律所】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谢笑峰【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谢笑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产品责任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谢笑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谢笑峰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谢笑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7:11:34谢笑峰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民终472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笑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谢笑峰因与被上诉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6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宫某、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宫某、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宫某、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豫07民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晓马兵务王娜【审理法官】翟晓马兵务王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宫传金;卢保贵【当事人】宫传金卢保贵【当事人-个人】宫传金卢保贵【代理律师/律所】李华伟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冯红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华伟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冯红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华伟冯红兰【代理律所】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宫传金【被告】卢保贵【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宫传金在网络发布相关视频的行为是否对卢保贵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宫传金在网络发布相关视频的行为是否对卢保贵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1.根据宫传金在西瓜视频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视频,其内容不仅包含对卢保贵言行的质疑还有对吕保贵名誉的直接丑化以及对吕保贵相关言行的直接负面评价;2.西瓜视频网络平台系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对视频的审核仅是形式审查并不涉及实质内容,宫传金上传的视频被平台审核通过并不意味着该视频内容不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3.宫传金在西瓜网络视频平台上发布案涉侵权视频之后,卢保贵在该网络平台的收益逐月递减,一审法院据此酌定宫传金赔偿卢保贵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物质损失7000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宫传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月法律案件(3篇)

十月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10月,我国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子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注册商标情况原告在我国注册了多个商标,其中涉及电子产品领域的商标为“某科技”,该商标于2018年注册成功,具有较高知名度。

2. 被告侵权行为被告在2021年10月前,在其生产的电子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某科技”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

经鉴定,被告标识与原告商标的相似度为90%以上。

3. 原告取证情况原告在发现被告侵权行为后,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侵权产品的照片、销售渠道、市场占有率等。

同时,原告还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鉴定。

三、法院审理1. 原告主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被告答辩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标识并非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在市场上并未造成混淆。

此外,被告还表示,其已经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子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高度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启示1. 商标侵权案件频发,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本案中,被告在明知原告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这警示我们,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商标权益。

2. 商标注册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因注册了多个商标,并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使得被告侵权行为更加明显。

这充分说明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企业应尽早申请注册商标,以保护自身权益。

3. 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

小米卫浴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小米卫浴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小米卫浴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晓柳婷魏群张俊国【代理律所】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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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中,王辛主张其要求撤销合同的依据是:小米公司的 网络不具备通过电脑网购购买的条件,客户端信息不全面,不 能自由撤销合同;其网购环境不公平,不是随时都能购买,只 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进行购买,加重了抢购时消费者的负担,且 系统存在漏洞;关于7天运抵的承诺不公平,因为小米公司人为 地将消费者压到一个时间段,其发货时间不正常,且其只接受 预付款这一种方式,其通过7天运抵提前占用消费者的资金不公 平。此外,小米公司在销售10400mAh移动电源的过程中就价格 问题存在欺诈,广告活动界面显示的价格为49元,但是最终收 款的价款为69元;5200mAh移动电源如果不完整提供整套产品, 就不提供保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系小米公司的米粉节,小 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 米粉节特价49元。王辛于2014年4月8日在小米公司的官方网站 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 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订单号为×××。王辛 提交上述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共计108元 。2014年4月12日,王辛收到了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包括移动电 源及配套的数据线)。
王辛主张5200mAh移动电源的数据线存在问题,但其并未提交证 据予以佐证,且其在小米公司明确要求其寄回整套产品时,仅 给小米公司邮寄了数据线,导致小米公司亦无法检测产品,故 王辛就此存在过错。该院对王辛要求小米公司支付其邮寄数据 线的邮费1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辛要求小米公司支付其交通费、打、复印费预估100元,缺乏 证据证明,且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米公司在其网上发布的广告中载明10400mAh移动电 源,米粉节特价49元,但该广告只是描述了商品的名称及价格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 议的方法等要约应该具备的内容均未涉及,该商业广告的内容 并不符合要约的规定,故该商业广告应属于要约邀请,不必然 成为合同内容。此外,王辛提交的订单中明确显示10400mAh移 动电源的价格为69元,王辛在庭审中亦认可其在付款前已经知 晓该价格。故该院认定小米公司在其与王辛之间的合同关系中 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就5200mAh移动电源的问题,在王辛与小米 公司客服沟通的过程中,小米公司已经明确告知王辛应将整套 产品寄回,但王辛仅寄回了数据线,导致小米公司无法进行整 套产品的检测,该责任在王辛自己。故王辛以小米公司存在价 格欺诈、5200mAh移动电源不提供整套产品就不能保修为由要求 撤销合同不能成立。王辛所主张的其他其认为应当撤销合同的 理由,均缺乏依据,该院不予采纳。鉴此,该院对王辛的第一 、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购已经成为时下流行的生活方式。 不过,在足不出户的便利和可能更优惠的价格背后,网购者也 有不少担心。比如,看不到实物的情况下,网购的东西质量如 何?无时无刻不在推行的大降价、大打折,能不能给消费者真正 的优惠? 但是,在狂热火爆的背后,也充斥着价格欺诈、质量 服务难以保证等问题,往往引起大纠纷。
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 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
和保底赔偿。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 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 节”特价49元。当日,王辛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 源 : 小 米 金 属 移 动 电 源 10400mAh 银 色 69 元 , 小 米 移 动 电 源 5200mAh银色39元。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 公司付款108元。同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 的数据线。同月17日,王辛发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 数据线。小米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此后,王辛以 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 并请求小米公司:1、赔偿王辛500元;2、退还王辛购货价款 108元;3、支付王辛快递费15元;4、赔偿王辛交通费、打印费、 复印费100元
一审庭审中,小米公司表示如果王辛同意,其可以与王辛解除 合同,退还王辛108元价款,并支付快递费15元;王辛则表示只 同意就5200mAh的移动电源进行解除。小米公司随之表示不同意 部分解除合同。
一审庭审中,小米公司表示就王辛寄回的数据线,其可以自费 给王辛再寄回去。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通过王辛提交的订单截图、支付宝付款截 图、送货单照片,可以认定王辛与小米公司之间存在网络购物 合同关系,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属有效。
小米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首先,小米公司在宣传中不存在欺 诈行为,页面显示的价格错误是因为后台错误的原因,王辛在 庭审中也称知道价格是错误的,故并不存在误解行为。本案不 存在可撤销合同的情况。其次,关于快递费,是因为王辛并未 按照小米公司的维修规则中的规定将全部货物退回,导致小米 公司目前无法退还快递费。再次,关于交通费、打、复印费等, 因王辛没有证据证明,故小米公司不同意支付。第四,如果王 辛同意解除合同,小米公司可以退还108元价款及快递费15元。
何为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 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 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 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 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 现形式: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 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驳回王辛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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