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无锡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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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无锡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发[2013]175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07
【实施日期】2013.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无锡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13〕17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就组建无锡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文旅集团)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建方式
(一)企业性质
无锡文旅集团作为无锡文化旅游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及其相关产业经营管理的主体,经营管理文旅集团国有资产并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组建形式
无锡文旅集团由市政府、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集团)、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产业集团)、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新城集团)共同出资组建,具体出资方式如下:
1.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园管中心)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经审计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作为市政府出资,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联集团将债务重整后的子企业-惠山古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核心区的资产,经审计评估确认后,注入文旅集团;
3.市政产业集团和太湖新城集团分别以货币资金10亿元人民币出资。

二、职能定位
无锡文旅集团承担我市文化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运营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功能。

(一)承担公园景区、文化旅游设施、文化旅游资源建设、开发、保护、旅游产业经营发展和建设融资职能,实行“建、融、管、还、投”一体化运作。

(二)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的公司法人实施城市文化旅游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管理,获得投资收益和经营收益。

(三)承担集团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按照市场化原则,盘活资产存量,积极发挥城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平台功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承担市级公园景区公益性职能,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深化公园景区运营维护管理。

承担市政府委托的风景名胜文物管理职责和申报世界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与管理职责。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园景区管理处的重要人事任免,并负责培训、考核、监督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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