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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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论文】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精品论文】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精品论文】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专利权专利权主要是指专利;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

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如果发明人创造了具有创新及实用性的工艺方法、机器、产品或者对它们有所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

在一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专利权人在这个国家就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即享有垄断性的生产、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可见;专利权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专利权是各国专利局或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我国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授予的,在专利权的保护有效期限内,专利权可以赠与、转让、继承。

所以,专利权人是可以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有以下三种:(一)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该项规定说明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同时对现有产品或者方法进行改进获取的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什么?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什么?

People who have never failed may not have succeeded eith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什么?导读:《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对于一些具体的行为,是不能够授予专利权的。

具体点来说的话,包括有科学发明和智力活动的规则以及相关的具体方法。

主要还是因为我们国家建立专利权制度是为了保护法定范围内的智力成果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但是上述的不属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一、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什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具体解释是什么?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定范围内的智力活动成果。

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保护的智力成果,可以依法取得专利权。

同时,按照本条规定,下列几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

是指对自然界中已经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发现和认识。

这些发明和认识的本身并不是一种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所说的发明创造,不能直接实施用以解决一定领域内的特定技术问题,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是指人的思维运动,是一种抽象的东西,是人的大脑进行精神和智能活动的手段或过程,它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判断和记忆,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特征,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比如,交通行车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速算法或口诀、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比赛规则等都不能获得专利。

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第25条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第25条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第25条的详细规定是什么专利法当中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包括科学发现,疾病的诊断方法,动植物品种,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一些化学物质等都是没有专利权的,因为对这些发明物授予专利权的话不利于社会和科学的发展。

一、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第25条的详细规定是什么?(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二、个人申请专利的流程是怎样的?1、咨询。

咨询有关专利的知识,以便了解基本流程和理论;2、写技术交底书。

3、中文专利检索,先交检索费。

目的:初步确认申请内容在中文专利中的新颖性;防止在国内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操作:检索中文专利(即中国的专利及外国人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并且公开或公告的)。

检索外文专利另收检索费、翻译费。

发明专利经检索后并不保证授予专利权,主要是找贴近本发明的已有技术文献。

4、代理。

普通代理:收基本代理费。

加急代理:加收基本代理费40%的费用。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材料,代理撰写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规定的申请文件。

5、受理:国家专利局接到邮寄或递交的申请文件后,发回“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取“受理通知书”时或自申请日算起两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缴纳申请费,如减缓则按减缓比例交纳,同时我所收手续费。

过期交费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6、初审:国家专利局对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在取“初审合格通知书”时或自申请日算起3年内向专利局缴纳审查费,审查费全费2500元,如享受减缓待遇的,则按减缓比例交纳,同时我所收手续费150元。

此审查费早交可以早进入审查程序。

侵权人免于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6条

侵权人免于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6条

侵权人免于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6条作者 | 赵千喜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和第26条分别对善意使用者不停止侵权及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考量可以不判令停止侵权进行了规定。

这两项规定总结了既往专利侵权审判中的有益尝试和做法,为审理专利案件的法院处理该类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指引,必将有助于维系专利权人权益和善意使用者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避免因片面强调对专利权人私权的保护而破坏社会交易的和谐稳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形。

当然,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好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有赖于对条款规定进行全面、周翔的理解。

在此,笔者结合近年来从事专利审判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对上述两项规定的适用条件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如下探讨,不足或偏颇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一、第25条与第26条针对的情形不同但有重叠,当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第25条虽然第25条和第26条都涉及到侵权者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问题,但两者在适用情形上有着较为明显的不同。

第25条有关善意使用者不停止侵权的规定仅针对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的使用者,不包括善意取得的销售者。

销售者即使是善意的从制造者或他人那取得产品,但仍不得继续对外销售,其可以依据合同关系向制造者或其上手主张退货或要求赔偿。

相反,第26条有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停止侵权在理论上可以囊括多种行为人,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使用者、进口商,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侵权者及该方法生产产品的销售者、使用者等。

如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必要,可以不判令上述行为人停止侵权,但应同时判令其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当被诉侵权人是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时,该两项条款规定在适用时有可能产生竞合。

专利法第二条内容

专利法第二条内容

专利法第二条内容专利法是维护和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法规,旨在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专利法中的第二条内容承载着专利法的核心原则和宗旨,为我们理解专利制度的基础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法律背景专利法第二条内容是我国专利法的重要条文之一,对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专利法首次颁布于1984年,此后出现了多次修订,最新的修订版于2020年实施。

第二条内容随着修订版本的不同也有所变化,但其核心原则基本保持一致。

二、第二条内容的主要内容专利法第二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创造性活动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新的技术、新的产品和新的工艺”。

这一表述突出了创新的重要性,保护的是那些具有创造性、能够对技术、产品或工艺产生积极影响的发明和创新。

这也体现了专利法的创新导向,鼓励人们通过技术创新来推动社会进步。

2. 实施条件的规定专利法对专利保护的实施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申请人需合法享有对发明的所有权,并向专利局提交申请。

专利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法定实施条件。

只有经过审查并授权的专利,才能享受专利保护。

3. 知识产权的公开性专利法强调,专利申请需要公开,而非保密。

这一规定确保了专利制度对外部的透明度,促进技术交流和创新合作。

通过公开专利申请,其他人可以了解到已有的技术成果,避免重复研究,为进一步研发提供参考。

同时,专利的公开也有助于加强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4. 保护期限与权利维护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限,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在此期间内,专利权人享有独家使用、许可和转让的权利。

同时,专利权人也有义务在专利权的期限内履行一定的费用支付、使用或实施专利等方面的责任。

5. 执行与维权机制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的执行和维权机制。

一旦他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发明专利OA答复套话-法25条、法2条2款(个人总结)

发明专利OA答复套话-法25条、法2条2款(个人总结)

xx25条一、科学发现《审查指南2010》的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1节中指出:“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

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

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又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应当注意,发明和发现虽有本质不同,但两者关系密切。

通常,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进而发明又促进了发现。

发明与发现的这种密切关系在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上表现最为突出,当发现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殊性质之后,利用这种性质的“用途发明”则应运而生。

”从指南中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针对审查员下发科学发现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时,需要明确本申请中有无对该物质的应用,即针对该物质的性质进行“用途发明”。

因此,个人总结一下可能会用到的答复语句如下:本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并非是该物质本身的物质特性,而是利用该物质的X 特性通过Y方式实现Z功能的技术方案(如有多个方案时也可以描述多个方案或只描述其中一个方案),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基于该物质的特性的应用,是属于用途发明,不是科学发现,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内容。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审查指南2010》的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中指出:“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浅谈专利制度及专利申请

浅谈专利制度及专利申请

浅谈专利制度及专利申请摘要:目前,鼓励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和一种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和有效机制。

本文主要介绍知识产权的一种产权,即为专利。

专利设计到科学、法律、经济贸易等多方面的知识,是一个典型的跨学科专业。

本文阐述了专利的基本知识、解说了专利的申请过程以及建立专利制度和申请专利有什么好处。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专利制度、申请专利0 引言随着科技的深入发展,具有中国式社会主义特点的专利制度也应运而生了。

然而,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蓬勃发展和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

由于技术的不断更新,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的技术,便成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竞争,发明者迫切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来保护他们对所发明的新技术的知识产权。

专利制度就是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来管理技术发明的一种制度,它成功地用以在法律上调整因创造发明和使用发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在现代科技发展史上,专利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人类发明创造才能之火,增添经济效益之油。

专利知识属于技术和法律交叉的学科。

学法律、经贸的人,需要了解专利知识;学科学技术的人,也需要熟悉和运用专利知识。

为了适用我国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必须使从事科技工作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一定的专利知识。

现代专利制度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生物以及计算机科学等领域技术的复杂化、多样化,以及技术贸易的国际化,专利制度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

为了顺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各国的专利制度都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改。

然而,《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之后,先后于1992、2000和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改。

1有关专利的基本知识1.1 专利的基本概念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使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利申请人授予的再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1。

浅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_王敏

浅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_王敏

浅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Analysis of the examination principle and modification strategiesaccording to Patent Law Article 2.2王敏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部摘要:对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适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着重介绍如下三种情况: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关键词:商业方法智力活动计算机程序不授权客体一、前言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笔者发现当审查员使用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评价专利申请时,尤其是涉及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和代理人常常不能完全理解审查意见,导致意见陈述答非所问,文本修改不合格,从而使得申请最终被驳回。

本文将简单介绍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

审查员在对一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为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审查对象是以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主,而说明书的内容主要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在实际审查中,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发明专利申请主要是如下三种情况: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案例说明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案例1】申请号:200410065270.0权利要求1:一种裤子、裙子前后臀围区域的尺寸确定方法,特别是指把臀围分成前臀、后臀二个立体区域的尺寸确定方法。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像是科学发现、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智力活动规则等都不能申请专利。

但是动物和植物品种最新的生产方法,还是可以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

一、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申请专利的流程是什么?1、提交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应提交文件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其文件。

2、受理: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专利申请文件发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给予专利申请号,于缺少必要申请文件或者其违反律要求情形给予受理3、初步审查:专利局收申请文件首先申请文件、费用缴纳等情况作形式审查初审合格申请要根据通知进行修补或陈述意见。

4、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进入阶段专利局经初步审查,若符合专利要求自申请起满十八月即行公布,专利局根据申请请求早公布其申请5、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根据申请随提请求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期间没提请求,该申请即视撤由于抗力或其理由没及提请求具证明再提请求,专利局认必要时候自行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如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则需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6、授权:审查最终合格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表明同意授权。

收到授权通知书后,申请人进行授权登记后,专利授权公告生效,拿到专利证书。

专利法中哪些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中哪些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规定哪些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简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第一章第3.2节的规定。

1依据专利法第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在本部分第一章第3.1.2节中例举了一些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生物技术发明类型。

此外,下列情况也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1.1人类胚胎干细胞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1.2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包括人的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及个体,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其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节的规定。

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2.1微生物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

由于微生物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因而微生物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所列的情况。

但是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由于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2.2基因或DNA片段无论是基因或是DNA片段,其实质是一种化学物质。

这里所述的基因或DNA片段包括从微生物、植物、动物或人体分离获得的,以及通过其他手段制备得到的。

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DNA片段,其碱基序列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基因或DNA片段本身2.3动物和植物个体及其组成部分动物的胚胎干细胞、动物个体及其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例如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等,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动物品种”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算法专利书写技巧

算法专利书写技巧

算法专利本质上是方法专利,采用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有益效果的思路写,即针对现有技术的编码算法存在哪些技术问题(例如解压缩时间长、压缩后的图像分辨率差),本发明提出了一种编码方法,这种编码方法是怎样的(压缩算法的流程),从而能够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而带来怎样的有益效果。

算法的专利是指它的实现,未具体实现的理论本身不可能取得专利,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引用、阐述、公开。

还是采用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有益效果的思路写,即针对现有技术的编码算法存在哪些技术问题(例如解压缩时间长、压缩后的图像分辨率差),本发明提出了一种编码方法,这种编码方法是怎样的(压缩算法的流程),从而能够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而带来怎样的有益效果。

算法的专利本质上还是方法专利。

浅谈计算机软件类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周嗣勇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迅速发展,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已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

美国、欧盟、日本等软件发达国家相继确定了给予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我国也在专利局颁布的《审查指南》中对计算机软件专利进行了规定。

尽管如此,现阶段我国对于软件类专利的申请还是有较大的限制,从主观因素考虑,审查员对于软件类专利申请的审查也相对“严格”。

因此,与其他类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相比,软件类专利申请文件在撰写方法上也有所区别。

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软件类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做一些简单介绍。

一、针对专利法第25条: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这里所说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包括数学方法以及一切属于以人的抽象思维、主观意念或者感觉为特征的非技术方案。

首先应该注意的是主题的命名,应避免“程序”、“补丁”、“指令”、“算法”等形式的命名。

尽管专利法第25条规定了一系列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在实际撰写中,该问题还是比较容易避免的。

主要方法是在方案中增加技术特征,使方案的内容不仅限于程序或算法本身。

《专利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专利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专利法》要点法条及意思分解概括有关《专利法》的考试状况,可拜见《商标法》的“概括”部分,这两部法律在很多方面十分相像。

从历届试题看,比较重要的内容有:1、法典的总则部分;2、授与专利权的条件;3、专利申请程序;4、专利实行的强迫赞同;5、专利权的限期、停止和无效。

XXXX年 8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了《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对《专利法》进行了大幅度地订正。

修正后的《专利法》将于XXXX 初次列入律考范围,望读者注意新订正的内容。

下边所分解评论的要点法条基本上都是本次修正案订正或新增的。

一、要点法条:第5 条。

第25 条。

意思分解:1、认识不授与专利权的 8 种情况(第 5 条 3 种,第 25 条 5 种)。

2、特别注意第 25 条第 2 款,对第四项的增补规定。

二、要点法条:第6 条。

第8 条。

第16 条。

第17 条。

有关法条:《合同法》第 326―― 328 条。

意思分解:第 6、 8、 16 条增是新订正的。

主要掌握:1、职务发明创建有两种情况:(1)履行本单位的任务:(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达成的。

可是,对于“利用”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达成的发明创建,赞同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商定权益归属(第 6 条第 3 款)。

没有约准时应认定为非职务发明创建。

2、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权益:获取奖赏权、酬劳恳求权、表示达成者身份权。

不要混杂:注意第 6 条第 1 款、第 3 款对于“主要利用”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权益归属差异。

三、要点法条:第9 条。

第28 条。

第13 条。

意思分解:1、专利权授与原则:最初申请原则(第9 条)。

注意申请日确实定(第28 条):一般情况下采抵达主义;邮寄的采发信主义。

2、专利申请人的权益(第13 条)。

四、要点法条:第10 条。

第12 条。

有关法条:《合同法》第 342、346、 354 条以及第 44 条。

意思分解:1、第 10 条是最新订正的。

浅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_王敏

浅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_王敏

浅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Analysis of the examination principle and modification strategiesaccording to Patent Law Article 2.2王敏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部摘要:对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适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着重介绍如下三种情况: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关键词:商业方法智力活动计算机程序不授权客体一、前言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笔者发现当审查员使用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评价专利申请时,尤其是涉及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和代理人常常不能完全理解审查意见,导致意见陈述答非所问,文本修改不合格,从而使得申请最终被驳回。

本文将简单介绍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

审查员在对一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为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审查对象是以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主,而说明书的内容主要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在实际审查中,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发明专利申请主要是如下三种情况: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案例说明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案例1】申请号:200410065270.0权利要求1:一种裤子、裙子前后臀围区域的尺寸确定方法,特别是指把臀围分成前臀、后臀二个立体区域的尺寸确定方法。

浅析智力活动规则及方法

浅析智力活动规则及方法

浅析智力活动规则及方法
马敬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明确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所谓智力活动规则及方法,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解释是: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论、分析和判断产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总页数】2页(P88-89)
【作者】马敬
【作者单位】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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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9章节-涉及计算机2022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9章节-涉及计算机2022

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1.引言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章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具有与其他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一般性,对于本章未提及的一般性审查事项,应当遵循本指南其他章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本章所说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本章所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

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2节所述情形的,按照该节的原则进行审查:(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 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科技的引领作用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科技的引领作用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科技的引领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内涵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人对其自身所形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与其他有形财产一样,都具有价值,也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2.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立法沿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正式开启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起草工作,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

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除了几部单行法与相关的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门的一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以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3.《民法典》实施后的制度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此外,针对反不正当竞争这一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进一步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更为细化、具体的规定。

浅谈对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

浅谈对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

浅谈对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作为法律领域的从业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至关重要。

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必须谨慎而周详,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保护和合理运用。

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

该条规定了权利要求的范围和保护对象,明确了权利要求的必要要素和构成要件。

根据该条的规定,权利要求应当清晰、准确地定义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备可辨认性和可实施性。

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必须确保其达到这些要求,以便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权利要求的修改必须符合专利的实施要求。

也就是说,权利要求的修改必须符合专利的实际实施情况,不能改变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

在修改权利要求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专利的实际实施情况,确保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的实施要求。

除了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还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规程。

这些提供了更详细和具体的修改要求和流程,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具有指导作用。

在进行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我们应该仔细研究这些规定和解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对于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在进行权利要求的修改时,要求准确清晰地定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的方法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保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超过专利权的申请范围,符合专利的实施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专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运用提供法律支持。

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审查浅谈专利文件的撰写

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审查浅谈专利文件的撰写

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审查浅谈印刷领域专利文件的撰写作者姓名:任杰飞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摘要:印刷技术(graphic technology,printing technique)作为中国古老的四大发明之一,对人类的生活生产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最开始的黑白印刷到彩色印刷,印刷技术应用不断成熟,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应用比例逐年增长,应用水平逐年提高。

目前的印刷技术通常采用电子控制技术,因而较多出现与控制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从而较多的涉及到关于程序权利要求的撰写,如何以正确的方式撰写该种权利要求值得研究。

本文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发,结合实际审查工作,浅谈如何撰写相关专利文献。

关键词:程序 智力活动印刷 控制一、法条理解1.1法条内容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这里所说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包括数学方法以及一切属于以人的抽象思维、主观意念或者感觉为特征的非技术方案。

1.2法条理解从专利法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的施行情况来看,并非由人创造出来的任何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被排除的内容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有关内容本身就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的范畴,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本条所列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等;第二种是有关内容虽然属于“发明创造”的范畴,却出于某种原因或者考虑,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动植物新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第三种是有关内容违反社会道德、妨害公共利益,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排除由本条予以规定;第三种排除由专利法第五条予以规定。

浅谈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项

浅谈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项

浅谈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答复专利审查意见的时候,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专利的保护客体,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综上论述可知,所谓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通过人们逻辑推理和分析而得出的,没有给出具体应用的技术领域,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并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那怎样才能避免出现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呢?笔者主要从两时段进行阐述:一、新申请撰写时代理人在新申请撰写时,经常会遇到很多优化算法的专利,例如:对聚类算法的优化、对水稻算法的优化、对闪电搜索算法的优化等。

而发明人在提供技术交底时,整个优化算法并没有给出应用的技术领域、技术范围或者应用的工程。

为了避免后期审查意见答复时出现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所以代理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出发尽量避免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出现。

1、从题目入手写题目名称时,所以代理人可以这样拟定题目名称“一种基于…的…领域或工程的优化方法”,此处最好不要写算法的优化方法,或者写“一种…算法的优化方法”,所述算法的优化方法应用于…领域或工程,以上两种拟题方式能够降低本发明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概率。

2、从背景技术入手写背景技术时,一般都会介绍现有技术会采用什么算法,此算法存在什么缺点,但是一个好的背景技术的撰写,一定要结合实际应用领域或工程,此处应用领域或工程必须是具体的,并不是简单撰写应用于化工领域或工程、电气领域或工程、机械领域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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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答复专利审查意见的时候,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专利的保护客体,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综上论述可知,所谓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通过人们逻辑推理和分析而得出的,没有给出具体应用的技术领域,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并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那怎样才能避免出现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呢?笔者主要从两时段进行阐述:
一、新申请撰写时
代理人在新申请撰写时,经常会遇到很多优化算法的专利,例如:对聚类算法的优化、对水稻算法的优化、对闪电搜索算法的优化等。

而发明人在提供技术交底时,整个优化算法并没有给出应用的技术领域、技术范围或者应用的工程。

为了避免后期审查意见答复时出现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所以代理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出发尽量避免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出现。

1、从题目入手
写题目名称时,所以代理人可以这样拟定题目名称“一种基于…的…领域或工程的优化方法”,此处最好不要写算法的优化方法,或者写“一种…算法的优化方法”,所述算法的优化方法应用于…领域或工程,以上两种拟题方式能够降低本发明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概率。

2、从背景技术入手
写背景技术时,一般都会介绍现有技术会采用什么算法,此算法存在什么缺点,但是一个好的背景技术的撰写,一定要结合实际应用领域或工程,此处应用领域或工程必须是具体的,并不是简单撰写应用于化工领域或工程、电气领域或工程、机械领域或工程。

按照上述方法撰写背景技术,能够降低本发明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概率。

3、从实施例入手
写实施例时,可以在具体实施例中列举几个实施例,各实施例分别为不同的应用领域或工程,能够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按照上述方法撰写能够降低本发明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概率。

4、从权利要求撰写入手
无论从上述题目、背景技术以及实施例着手,都要将权利要求中某些算法的参数更换成与具体的实际工程或装置紧密相连的参数或物理量,有的时候在背景技术中虽然给出应用的技术领域,但是由于发明人一味追求尽量扩大保护范围,进而忽略了此处的撰写,因此容
易造成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具体如下案例:背景技术:
支持向量机是由Vapnik提出的一种非常有效的用于分类的机器学习技术。

和其他分类技术相比,支持向量机有很多独一无二的优点,比如:非线性构造,使用核函数的高维分类函数以及良好的泛化能力。

分类技术是指通过创建规则从而将对象划分成不同的条目或类。

规则的创建主要是使用数据集中已知的类元素构建分类函数或分类器。

成功构建分类函数之后便可以将其应用于未知类数目的新的数据集中,并希望新的分类却准确越好。

支持向量机在很多领域都有应用,如:特征识别、文本分类、脸部识别、文件分类等。

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DNA编码的支持向量机参数预测方法,包括:
随机生成具有T条染色体的DNA候选种群,设定控制参数:包括染色体的长度为L,转基因和变异操作的概率,DNA种群大小T,最大迭代次数G max;
DNA解码和支持向量机训练:在当前种群中,将每条染色体解码成对应的调整参数C和高斯核参数 ,用这些参数值进行SVM训练,并计算适应度值;
在计算适应度值之后,判断是否满足局部搜索条件,如满足则执行局部搜索,否则执行选择操作;
对当前种群执行选择操作时,生成新的染色体种群,同时在新的DNA种群中随机生成多条染色体,直至染色体总数达到T;
对新生成的种群执行转基因操作;对新生成的种群执行变异操作;
判断是否满足终止条件,如果不满足则继续执行DNA解码和支持向量机训练,直至满足终止判别标准,记录最佳染色体,选取最优调整参数C和高斯核参数 并停止运行。

审查员给的意见如下:
即使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增加了“支持向量机应用领域为特征识别、文本分类、脸部识别或文件分类”,本申请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是基于DNA编码的支持向量机参数预测方法,方案限定的仅仅是算法规则本身的描述,包括其中种群、DNA等特征也只是算法中的数学概念和术语,并未体现其是特征识别、文本分类、脸部识别或文件分类结构中的具体数据,没有体现出算法的具体处理过程如何与具体领域的结构相互关联,也没有限定出该算法能够解决相应具体领域的结构中的哪种约束问题,并获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而根据指南规定,该权利要求保护的实质仍仅限于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综上,笔者认为,上述案例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一定要与具体的实际工程或装置紧密相连的参数或物理量相互结合来撰写,具体详见专利CN201610788856.7、CN201010209876.9。

二、答复审查意见时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从针对的对象进行分析;从技术手段进行分析;从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从针对对象进行分析:(为答复重点)
1、查看本发明在背景技术以及实施例中是否给出具体的针对对象,此针对对象可以是具体的实际工程,还可以是具体的装置。

2、可以通过查看文中相应的关键词,有的时候通过关键词也可以查到此关键词对应的装置;例如“空间分集”,通过百度搜索可知,空间分集也称天线分集,是无线通信中使用最多的分集形式之一,简单的说,就是采用多根接收天线来接收信号,然后进行合并,显然空间分集是针对天线的电磁散射进行研究的。

3、可以搜索此算法在其他的专利或工程中是否有应用,如果有应用,则本发明相当于对现有算法的一个改进,此种方式也可以应用到相应的装置或工程中。

从技术手段进行分析:
技术手段从整个方案中提取,所谓技术手段指利用自然规律结合某些软件或参数能够获得的技术手段。

从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技术效果是相比于现有的技术方案存在哪些优点,此技术效果可以根据文中的技术方案适当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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