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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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若干
政策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金府[2005]14号
【发布部门】80903E002
【发布日期】2005.04.18
【实施日期】2005.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的意见
(金府〔2005〕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加快本区农业产业化进程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共金山区委、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见》(金委[2004]4号)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提高本区农业组织化程度,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粮食规模经营
(一)从2005年起,在继续享受市、区已出台的种粮直接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加入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年承包经营土地种植水稻30亩以上的本区农户,经认定后,区、镇两级财政增加每亩150元的直接补贴。
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60%,镇级财政承担40%。
(二)以种植水稻为主,年经营土地 100亩以上的农户或农场,按规划优先安排设施粮田建设项目,对生产所必需的仓库、场地逐步实行标准化配置,根据设施投资规模情况,区、镇两级给予适当补贴。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
(一)凡在本区投资新办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集聚的要求,对本区调优农业结构,提升现代农业水平,增加农民就业有明显带动作用,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经认定后,区政府将优先安排国家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