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法律定点服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京财预[2010]2662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0〕2662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更好地落实有关要求,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制度的衔接,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可执行到2010年底。
2010年底,仍未执行的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将由市财政局核减收回,收回的资金集中用于解决市委市政府重点事项支出。
二、每年1月10日前由市财政局将上年度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下达各预算单位继续使用;每年7月1日起市财政局停止各单位使用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
三、每年2月20日前由市财政局统一下发市级部门实有资金账户结余上缴通知,各部门于2月底前完成结余上缴工作。
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京财会[2014]125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京财会〔2014〕125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文件要求,推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我市试点工作成果及实施经验,现就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一)实施内控规范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发挥制度笼子的作用,利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限制权力的滥用,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有效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实施内控规范是促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
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检验群众路线活动的实际效果,关键是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
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将各相关制度梳理整合,统筹考虑,不断优化、固化、E化(信息化)的过程,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形成群众路线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内控规范是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的积极实践。
为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客观要求财政工作必须深化改革,规范管理。
实施内控规范可以有效保障单位业务稳健高效运行,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必将对提升财政管理的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5〕216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5〕2167号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为规范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和《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京财综〔2015〕1562号),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72号)和《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京财绩效〔2013〕2772号)及其他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意义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力量服务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通过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有利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序开展,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水平。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是以绩效指标为主要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实施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全过程评价,突出对项目完成情况、服务人数、服务频次、服务类别、服务区域、服务满意度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等绩效评价。
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流程遵循现行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的同时,还需遵循以下工作要求:1.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为市级财政部门和各市级预算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确定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36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确定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确定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362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实现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推进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现就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确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招标项目和非招标项目)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以从财政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二、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790号)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为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提供网络终端服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市财政局终端申请抽取专家时,按照《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提供核验材料。
其中项目批复文件可以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项目受理网页截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市政府采购中心等其他网络终端抽取专家。
三、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没有进入许可号码的单位,可拨打电话400-810-1996办理一次性抽取准入,或按要求办理长久准入。
四、专家抽取或选定结果随采购文件保存。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印发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89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2091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3号)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13年北京市市级部门厉行勤俭节约、加强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会议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据近年会议费开支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物价变动等因素,参照《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2181)规定的会议费支出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会议费支出标准。
将会议费支出标准调整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55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
上述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各单位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
二、细化会议费品目。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
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参考支出标准如下表)。
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300150100550二类会议24013080450三、会议费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
不发生的事项不能列支相关费用,报销额度应以会议费支出标准总额减去不发生事项的明细标准为最高上限。
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京财预[2009]2970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预〔2009〕2970号)市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2181号)要求和市级各预算单位使用会议定点需求,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36家政府采购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同时,对会议费管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服务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服务价格均为最高限价。
结算价格不再实行人均消费限额,应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不高于中标价的前提下由双方议价确定。
三、会议费结算(具体流程见附件2)。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开会后,直接与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结算。
结算时,由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并打印“会议费结算明细单”,预算单位应认真核对经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盖章确认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会议费报销凭证,无“会议费结算明细单”视同未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有关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的详细信息,请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同时还可对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实名评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京财法〔2017〕1466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发文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失效的文件共计117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六批)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7月27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六批)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6〕639号)2.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4〕1699号)3.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京财国库〔2014〕1702号)4.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5〕1703号)5.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招标发行规则(京财国库〔2015〕1061号)6.2015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5〕1362号)7.2015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发行规则(京财国库〔2015〕1361号)8.2015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5〕1226号)9.2015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簿记建档规则(京财国库〔2015〕1225号)10.2015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簿记建档规则(京财国库〔2015〕1915号)11.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6〕968号)12.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招标发行规则(京财国库〔2016〕997号)13. 2016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6〕1552号)14.2016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发行规则(京财国库〔2016〕1551号)15.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6〕961号)16.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簿记建档规则(京财国库〔2016〕960号)17.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科技划转事项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582号)18.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的意见(京财文〔2011〕2028号)19.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858号)20.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5〕865号)2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2〕1838号)22.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2〕2542号)23.转发财政部、国家体委关于颁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行〔1997〕2304号)2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081号)2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3〕1948号)26.关于同意平谷区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2980号)27.关于同意昌平区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2929号)28.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2498号)29.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228号)30.关于印发北京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5〕987号)3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6〕446号)3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6〕418号)3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四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1787号)34.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2497号)35.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2496号)3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193号)3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564号)3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2-2013年度办公及空调设备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1284号)39.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2-2014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中标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711号)4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2882号)4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第二阶段暨重点检查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014号)4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664号)4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2007年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058号)4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2〕1394号)45.关于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668号)46.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4〕1391号)47.关于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5〕1130号)48.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指定品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146号)49.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664号)5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2342号)51.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2091号)5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转发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337号)5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568号)54.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621号)5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114号)56.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采购〔2005〕715号)5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7〕1705号)5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908号)59.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787号)6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786号)6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内容工作规程》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073号)62.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1439号)63.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305号)6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京财经二〔2010〕598号)6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1756号)6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4〕491号)6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基层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财文〔2012〕2428号)6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对区县教育引导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2〕514号)6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的通知(京财文〔2010〕2762号)7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京财文〔2010〕1952号)7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0〕1800号)7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2006年度以前市拨区县教育专项资金抵换项目的通知(京财文〔2007〕982号)7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3〕1453号)74.关于减轻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负担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7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公务员培训主体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2646号)7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0〕1842号)77.关于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城乡低收入家庭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的通知(京财文〔2010〕1247号)7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0〕1842号)7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京财文〔2010〕2113号)80.关于开展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京财文〔2009〕1493号)8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贴别资质政策的通知》(京财文〔2008〕2261号)82.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地震受灾学生资助工作的紧急通知(京财文〔2008〕1846号)83.关于对继续深化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的有关意见(京财文〔2008〕1460号)84.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06〕2486号)8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5年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定额项目管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618号)8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4年“促进人才培养综合改革”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4〕1396号)87.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行〔2012〕1841号)8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09〕2750号)89.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主党派中央补助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07〕1428号)90.关于印发《北京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05〕1456号)9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项目定额标准》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3〕752号)9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投资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3〕767)9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03〕497号)94.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行〔2002〕2358号)95.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维修和统一保险工作相关问题及账务处理的通知(京财行〔2004〕919号)9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845号)9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1443号)98.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99.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总计来源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7〕521号)100.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社〔2001〕242号)10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社〔2006〕1981号)102.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2〕1778号)103.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1959号)104.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2817号)105.北京市破产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资〔2011〕345号)106.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1125号)10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集体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京财统评〔2001〕4号)108.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109.关于印发《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1504号)110.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预〔2012〕2121号)111.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预〔2014〕278号)112.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6〕806号)113.关于修订《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654号)11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1092号)11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1〕1150号)116.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京财金融〔2011〕1622号)11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财金融〔2012〕307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京政办发[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三日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本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按照分工,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承担。
3.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制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职能。
2.原由北京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专控商品指标、帐簿经销单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拨改贷的本息豁免或转国家资本金、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及工程报废、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会计证年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培训院校、会计证培训学校、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学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校资格、达标升级二级单位验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职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消费基金补贴的征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一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略)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7.20
•【字号】京财法〔2021〕1270号
•【施行日期】2021.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
(第二十批)》的通知
京财法〔2021〕127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司函〔2021〕110号),以及北京市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要求,我局对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发文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共计345件,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
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7月20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京财会〔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财会〔2016〕124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转发你们。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关于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指导意见》,结合单位特点和业务性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规范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内控制度不健全的单位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二、市财政局作为内控制度实施的牵头部门,拟于年内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内控规范实施工作,2016年底实现本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全覆盖。
各区财政部门应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和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内控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四、市财政局将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评价体系的研究和内部控制规范评价的试点工作,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实施机制,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北京市财政局2016年1月26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称“一级预算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一级预算部门”所属的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预算单位;所称“项目部门”,是一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两者统称;所称“部门预算管理处”,是指市财政局内部设立的为不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负责部门预算管理的业务处室。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11]248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11〕2483号)各区县财政局、司法局: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加强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行为,鼓励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发放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包括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基本费用。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翻译人员支付的翻译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审核后,法律援助中心据实报销。
第四条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以接待来访、来电、网络等形式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或者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群众免费代书的,每个工作日补贴150元。
第五条刑事案件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确定补贴标准:(一)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三)一审、二审、再审、自诉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京财法〔2020〕97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京财法〔2020〕97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要求,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24号)的工作部署,市财政局对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发文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共计28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6月10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58号)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8号)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370号)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区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581号)5.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735号)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融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京财金融〔2009〕1884号)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9〕2335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09〕2605号)9.《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10〕145号)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0〕296号)1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799号)1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817号)13.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2〕1082号)14.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1号)15.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2号)16.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5号)17.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610号)1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所属艺术表演团体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1876号)1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2847号)20.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279号)2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务员培训主体示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4〕2397号)2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43号)2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2044号)2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领域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框架》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2093号)2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52号)2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529号)2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154号)2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231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 .doc
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主要条款)协议名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服务协议编号:协议甲方:×××财政部门协议乙方:服务协议签订地点:××省××市(××县)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一)“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二)“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三)“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四)“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
(五)“招标文件”是指《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项目》。
(六)“服务对象”是指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对象,即:党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二、适用范围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项目。
三、协议的组成(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条款;2.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3.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4.成交通知书;5.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协议承诺(一)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方确定乙方为2015—2016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14]19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
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4]196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法律服务费用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2014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商中标价格及协议执行有效期
本次公开招标确定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121家。
其中,律师事务所113家,公证机构8家(见附件1)。
律师事务所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公证机构收费按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与服务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
协议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法律定点服务采购流程
1.预算单位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w。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东城区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东城区2016-2017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12.07
•【字号】京财采购〔2015〕2394号
•【施行日期】2015.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东城区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
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5〕2394号
东城区财政局:
你单位《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确定<北京市东城区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请示》(东财采购〔2015〕59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1974号),经审核,同意你区制定的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附件:北京市东城区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12月7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3.12•【字号】京财采购〔2015〕335号•【施行日期】2015.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335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法律服务费用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2015-2016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协议执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定点服务采购方式1.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小于50万元项目。
在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范围之内,由预算单位自行选定服务商,并与其议定具体价格。
2.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之间项目。
在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范围内,由预算单位采用竞争方式选定服务商。
3.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项目。
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律师事务所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公证机构收费按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与服务商议定具体价格。
二、法律定点服务采购流程1.预算单位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点击进入“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点击“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综合查询系统”或“法律服务(公证机构)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法律定点服务商名称、中标价格、单位概况、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选定服务商并与其议定具体价格后,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商按合同约定条款向预算单位提供服务。
预算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可参照“法律服务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补招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补招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京财采购[2014]253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补招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53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补招项目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品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执行有效期本期协议供货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各中标供应商或其推荐的供货服务商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补招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有关本期协议供货中标商、品牌和产品的详细信息,请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http:///),点击“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选择“办公设备综合查询系统”(以下简称“综合查询系统”)。
二、适用范围北京市市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办公设备,单项或批量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应实行协议采购。
具体采购品目是:卫星导航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灭火器。
复印纸、通用硒鼓和通用粉盒实行协议供货。
三、协议供货产品价格本期协议供货确定的产品价格为政府采购最高限价。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采购单位可与供货服务商进行议价,确定最终成交价。
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举办的促销或优惠活动,如涉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采购单位有权参加促销活动并享受其优惠。
本期协议供货将继续完善“中关村电子指数参考价格”,扩大价格监控范围,确保价格监控更加科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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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15]33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3.12
【实施日期】2015.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5〕335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法律服务费用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2015-2016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协议执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定点服务采购方式
1.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小于50万元项目。
在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范围之内,由预算单位自行选定服务商,并与其议定具体价格。
2.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之间项目。
在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范围内,由预算单位采用竞争方式选定服务商。
3.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项目。
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