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已修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北京理工大学 9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 41 号《北京 京理工大 大学学生纪 纪律处分 分条例》 已经 010 已 201 年 1 月 4 日校 校长办公 公会审议 议通过,现 现予公布 布。
校长〇一〇年 年三月十日 日 二〇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 和生活秩序,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育广 大学生遵纪守法, 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 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 、 、 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 、 、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 、 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本科预科生。
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 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 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 2 ‐ 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参照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 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 分。
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在受到违纪处分后的下一个月 起,停发奖学金,直至处分解除; (二)受到处分,在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 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三)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者,按照研究生奖学金的相关 规定处理。
学校考试作弊通报范文
学校考试作弊通报范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范本1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快速处理通报社会体育专业2012级02班学生权梦媛、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2014级01班学生汪海潮,在2015年3月18日上午进行的《运动竞赛学》课程补考中,携带考试内容相关材料,拟分别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
自动化专业2011级01班学生王晓东,在2015年3月23日下午进行的《自动控制原理》课程补考中,携带考试内容相关材料,拟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
教务处2015-3-25 10:11:51范本2关于学生欧某考试作弊的通报欧某,我校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2009级热动2009-01班学生。
2012年7月3日该生在《工厂供电》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小抄件。
根据《重庆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该名学生行为构成作弊。
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作出。
特此通报重庆科技学院教务处201x年x月x日范本3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关于对考试作弊学生批评的通报2013 ~ 2014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前,学生管理办公室各门课程均进行了考试资格审查和考前教育,同学们遵循“实事求是”的校训,保持了良好的学风,体现了较高的素质。
但仍有极少数同学存在侥幸心理,违纪作弊,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脱产班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二十条,为严肃考场纪律,倡导良好校风,保证培养规格,现对柳欣等36名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他们是:期末考试违纪:05法学柳欣05会计龚德强05会计秦冬升刘杨齐世欣肖彬肖荣王佳刘芳许皓华陈庆05金融田弛王颂歌05金融郭宏祝陈菊高瑞浩李伟李杰李静张小珺06工商张澜章文俊肖姝林06工商胡燕张玲黄蓉姜娟娟祝爱玲06会计史海红06会计王永志应翠陈洲龙一蒙补考违纪:04工商刘宝娜王磊05会计王亚芳以上学生作弊课程均在成绩登记表中注明“作弊”字样。
学生违纪处分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学生违纪处分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是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旨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术的公正和真实。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两个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一、学生违纪处分学生违纪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不按时上课、旷课、作弊等。
对于这些违纪行为,学校应当确立相应的惩罚制度,使学生明白违纪行为的不良后果。
此外,在处理学生违纪时,学校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展开教育,帮助学生认识到他们的错误,并引导他们重新转变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造假、论文代写等,这些行为在学术界被广泛认为是不道德的。
学校应当对这些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学术的正义和公正。
学校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开展宣传教育、建立专门的学术道德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等。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一方面,学校可以对轻微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学生反思和改正错误。
另一方面,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措施,以及辅导员、教师、家长的齐抓共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应当采取严厉的处理措施。
一方面,学校可以取消学术不端者的成果,以及相应的学术荣誉。
另一方面,学校也应当追究学术不端者的责任,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停学、开除等措施。
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测和防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
五、教育与惩罚并重在处理违纪和学术不端问题时,学校应当在教育和惩罚方面取得平衡。
一方面,学校应当展开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提供学术道德的培训和指导。
另一方面,学校也需要给予违纪学生和学术不端者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学校的秩序。
六、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机制,确保对违规者进行及时处理。
管理机制应包括成立相关部门,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违规者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和惩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22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院务委员会通过,自2015年12月23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学运行,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责任主体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未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等违规、违纪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其相关教学保障工作。
第四条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责任人包括教师(含外聘全职教师、兼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包括专业学院、教学部和机关处室。
当责任主体为单位时,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以下四个类别,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附表1。
1.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A);2.考核与成绩管理类(B);3.教学管理类(C);4.教学保障类(D)。
第六条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降序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分别对应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按照本办法附表1中所列标准进行认定。
凡附表中未详尽列举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八条学校教务处为教学事故受理单位,学校人力资源处为教学事故处理单位。
第九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本着客观、公正原则进行。
第十条教学事故受理和认定程序如下:1. 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和不利影响。
对存在隐瞒、拖延、欺骗等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将提高教学事故认定等级或者加重处罚,关联人员将列为连带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环境的安全、稳定,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XX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均称学生)的处分。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另行规定、办法等的,同时按照另行规定、办法等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维护校规校纪严肃性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学生违纪,即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学校其他学生纪律有关文件规定的,学校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违反考试(含学业学术诚信)纪律、其他方面纪律的学生,分别以教务处、学生处为主管部门。
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于发文前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应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分建议,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可由校长事先授权,也可由校长追认授权。
除有特殊规定或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无权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和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以学校发文为准。
第二章处分种类、处分期及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各高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在境外学习的学生)的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第一节原则与种类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打击报复;(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四)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五)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学生日常违纪行为处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二)在学校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乱涂乱划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本校外人员的;(四)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私自出租床位的;(三)酒后在校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校规执行公务的;(五)损坏校园设施的;(六)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的;(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八)违反本校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十)故意毁坏学校图书馆藏书的;(十一)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十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十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某某大学二级学院学生违纪或作弊处理告知书
老师∕后勤保障处∕安全保卫处)认定有违纪(作弊)行为,正在由学生工作处处理。根据中国石油大
学胜利学院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处理的学生或代理人可以在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就(监(巡)考老师∕后勤保障处∕安全保卫处)所认定的事
实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再受理。
》课程考试∕宿舍检查∕打架)中被(监(巡)考
老师∕后勤保障处∕安全保卫处)认定有违纪(作弊)行为,正在由学生工作处处理。根据中国石油大
学胜利学院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处理的学生或代理人可以在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就(监(巡)考老师∕后勤保障处∕安全保卫处)所认定的事实
贰零Leabharlann 年第 号学生工作处 20 年 月 日
总第 号
**大学**学院
学生违纪或作弊处理告知书
20____年 第____号 总第____号
学生______,男/女,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院(系),_____级_______________
专业,因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大学**学院
学生违纪或作弊处理告知书(存根)
20____年 第____号 总第____号
学生______,男/女,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院(系),_____级_______________
专业,因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课程考试∕宿舍检查∕打架)中被(监(巡)考
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再受理。
被告知人签字: 送达人签字:
学生工作处 20 年 月 日
关于学生违纪的通报
关于学生违纪的通报一、20xx年5月10日凌晨1:30,信息学院20xx级信息工程专业2班韦xx、何xx、刘xx、任xx、李xx、冯xx、陈xx、郭xx、王xx、罗xx等10名学生在校外酗酒晚归,路过学生宿舍23栋时大声喧哗,随后23栋楼上掉下一废旧电脑键盘,于是韦xx等10名同学来到23栋门外并按门铃要求上楼找扔键盘的人,遭宿舍管理员拒绝后,韦xx等人借着酒性将23栋学生公寓大门砸坏。
二、20xx年5月25日晚上23:30,信息学院20xx级电子科学与技术1班朴xx、刘xx、陈xx、刘xx,20xx级电子科学与技术2班李xx,20xx级测控技术与仪器2班吴xx,20xx级自动化1班董xx、苏xx等8名学生在校外酗酒晚归,返回宿舍路上经过宁堂路口时,不听保安劝阻强行翻越网围栏,致使两扇围栏损坏。
以上18名学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影响恶劣。
为教育学生本人,警示他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北京理工大学xx 学院关于毕业生离校过程中违纪事件处理规定》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照价赔偿损坏的公物(已赔偿);暂扣韦xx、朴xx等18名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18名学生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做了书面检查,是否免予行政处分,是否向其接收就业的单位通报违纪情况,取决于他们离校前的表现。
学生工作处20xx年6月1日在教务部组织的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补考过程中,我校个别学生疏于自身管理、无视相关考试规定,在考试过程中进行作弊。
学生工作部对有作弊行为的61名同学,分别提出了处分建议。
从20xx年3月15日开始,学生工作部与涉及的学生进行面谈,听取了学生本人的陈述与申辩。
主笔人和拟接受处分的学生均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认可。
20xx年3月3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有作弊行为的61名学生进行处理。
其中对8名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45名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8名同学给予记过处分。
处分决定书于20xx年4月4日,将陆续送达相关学生。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对象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2、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可以不满一年,但不能少于六个月;3、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三、解除处分工作程序1、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2、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3、专业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4、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由专业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由专业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复审,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专业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三、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四、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注:个人思想汇报、成果证明、群众评价意见请附后,此页不可延长。
规范考勤制度的通知
规范考勤制度的通知规范考勤制度的通知「篇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学生课堂考勤制度,促进我院学风建设,加强学风管理,配合我院“教学质量提升年”活动,我院将于近期加强学生课堂考勤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生须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前准备工作;二:学生会、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预备役二连将对各班考勤工作进行抽查;三:院教学督导组、辅导员将对各班上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学生听课质量、课堂效果、出勤人数(含迟到、早退、旷课者);四:教学楼从第十周(五月三日)起,于每天早上8:25锁门,迟到学生一律须进行迟到登记后方可进入教室;五:各班级同学,若在正常考勤检查和抽查中出现:不配合学院考勤工作,不作为、态度恶劣,包庇隐瞒真实考勤情况,对考勤检查及负责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顶撞、恶意辱骂等行为,将进行全院通报批评,严重者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中英国际学院(软件学院)学工办二〇xx年四月二十六日规范考勤制度的通知「篇二」各部处、各系:自我院考勤制度实施以来,根据有关考勤数据,现将我院上班时间和考勤要求再次做如下强调:1、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00/2:30-5:00/5:30;2、坐班制人员打卡时间:(1)正常上班时间原则上需在上班规定时间之前打卡上岗,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5分钟打卡,这15分钟不列入正常上班时间,算迟到但不扣钱;(2)正常下班时间原则上需在下班规定时间之后打卡下班,非特殊情况不得早退。
3、此考勤数据将作为评选先进、各种奖项、年终考核评优的有力依据,学院原则上将在出勤率高、不迟到、不早退的正常上班教职工中进行评选;4、此考勤数据也将作为试用期教职工转正定级的考核指标之一,如果考勤记录不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推迟转正或解聘处理;5、本通知自20xx年9月20日起正式执行。
xx大学至诚学院20xx年9月19日规范考勤制度的通知「篇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的考勤制度,强化全体职工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良好的工作秩序。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
[2010] 号
说明:
1.若非被处分学生本人签收,代签收人须为本人家长或与其同住的其他成年亲属,送达人要在备注栏中登记代签收人的有关资料,经代签收人审核无误,注明日期后,签名或盖章。
2.若被处分学生本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送达人要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备注栏中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分学生保存,一份专业学院留存,一份学校存档。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0] 号
1.若非被处分学生本人签收,代签收人须为本人家长或与其同住的其他成年亲属,送达人要在备注栏中登记代签收人的有关资料,经代签收人审核无误,注明日期后,签名或盖章。
2.若被处分学生本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送达人要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备注栏中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分学生保存,一份专业学院留存,一份学校存档。
2024学生就学纪律规定及处分措施协议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学生就学纪律规定及处分措施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学生就学纪律规定1.1.1 出勤规定1.1.2 课堂纪律1.1.3 作业与考试纪律1.1.4 校园行为规范1.2 处分措施1.2.1 警告1.2.2 严重警告1.2.3 记过1.2.4 留校察看1.2.5 开除学籍2.1 纪律违规处理流程2.1.1 违规行为的报告与确认2.1.2 调查与核实2.1.3 处分决定与宣布2.1.4 处分执行与监督2.2 学生申诉机制2.2.1 申诉条件与范围2.2.2 申诉程序与时间限制2.2.3 申诉处理与结果反馈3.1 合同的有效期3.2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3.3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3.4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3.5 合同的保管与复制3.6 合同的解除与废止3.7 违反合同的责任与赔偿3.8 保密条款3.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3.10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3.11 合同的签字盖章3.12 合同的生效日期3.13 合同的修订记录3.14 其他约定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学生就学纪律规定1.1.1 出勤规定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上课期间不得迟到、早退、缺课。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班主任或教务处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缺课的学生,将根据缺课次数和性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1.2 课堂纪律1.1.3 作业与考试纪律学生应按时完成并提交作业,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业,也不得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作业。
考试期间,学生应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作弊、传递答案或使用禁用物品。
1.1.4 校园行为规范学生在校园内应文明礼貌,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校园内骑车快速行驶或载人。
不得擅自进入禁入区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
1.2 处分措施1.2.1 警告学生有轻微违纪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将给予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将记录在学生的档案中,并通知家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6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和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五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应当与行为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留校察看期间,被察看学生无其它违纪行为的,可按期终止察看期;如果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专业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被察看人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违反校规、校纪,危害后果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向学校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二)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法、违纪的;(三)有立功表现的;(四)在共同违法或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一)在共同违法或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的;(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四)两次以上违纪的;(五)勾结校外人员的;(六)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受到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一)不得参评在处分期内的所有荣誉及表彰;(二)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关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判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单独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国家安定团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二)组织、参与破坏学校的管理制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三)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四)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组织或参加非法活动;(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未经允许公开出版社团刊物,或在社团官方宣传平台发布消息;(六)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的;(七)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采用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有偷窃、诈骗等行为,案件标的额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件标的额为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采用盗用或伪造他人证件、信用卡、存折等手段冒领他人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盗用他人帐号进行上网、打电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结伙作案为首者,按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对组织、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为赌博望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组织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收看、传播、复制、贩卖国家禁止的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贴,在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或从高处抛掷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如下处分:(一)在宿舍内违反消防、安全用电、用火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违反消防、安全用电、用火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内私自拆动用电、用水装置,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应对造成的损失据实赔偿。
(三)违反作息制度,未经请假在23:00后回宿舍或外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喧哗吵闹,在宿舍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或校内教职工宿舍)租房住宿者,一经发现,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宿舍住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养宠物者,除责令将宠物送出学校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损害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擅自调换宿舍房间,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内酗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酒后滋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刻制公章,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分:(一)以欺骗手段冒领学生证或其他证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拆、藏匿或偷看他人信件、日记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学生证、图书证、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侮辱、谩骂、造谣、诬陷或威吓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着装、举止违背社会公德或违反公共场所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调戏异性或以其它方式骚扰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卖淫、嫖娼、强奸、参与淫秽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吸毒、唆使他人吸毒、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考场纪律、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黑客”等手段入侵教务系统修改学生成绩档案,扰乱教学秩序,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所修改科目成绩作清零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入侵校内其它工作系统、网站,造成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剽窃、抄袭他人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每年新入校的已婚学生,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明到所在专业学院登记备案;在校生结婚的,需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到所在专业学院登记备案。
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统一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
逾期不备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处以开除学籍处分;考场违纪一次后又发生第二次考场违纪,无论是否已过纪律处分期,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程序及申诉第三十条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不含考场违纪),一般情况下由其所在专业学院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考场违纪由学生工作处在接到违纪材料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会议审批。
(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专业学院决定,交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决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专业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院长会议审批。
(三)对在考场违纪的学生,由教务处提供违纪事实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处理。
(四)对于不同专业学院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共同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