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核算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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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核算管理规定
(**年7月4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收费运营单位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的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行为,杜绝违纪问题发生,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及《****建设集团公司财务基本制度》,结合**集团收费运营单位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收费运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制订的各项收入、支出范围和标准,并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维护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无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收费运营分公司及其所属管理所、服务区、养护工区,收费管理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子公司、控股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其他业务收支的核算
第四条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外,通过合法经营所取得的各项副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车辆修理、施救清障、车辆清洗、广告、路产占用、材料销售、通信服务、餐饮住宿、对外协作、资产租赁、提供劳务、施工监管、监督护送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等取得的收入。该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为完成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之差为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为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第五条施救清障收人,是指用配备的清障车、吊车等设备进行道路清障、事故施救,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收入。施救清障过程中发生的驾驶员费用、设备维修费、材料费、折旧费、油料费、保险费等计人其他业务支出。
第六条广告收入,是指在高速公路路产路权范围内设立广告取得的收入。**集团取得的广告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集团给所属分公司拨付管护费和发生其他费用支出时计人其他业务支出。
第七条路产占用收入,是指沿路加油站开口、占用公路用地、敷设设施、穿越公路等按规定收取的道路占用收入,计人其他业务收入,与之相对应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八条材料销售或提供通信服务、餐饮住宿服务时取得的收入计人其他业务收入。在取得上述收入时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九条对外协作收入,是**集团所属各经济组织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i包括**集团及所属单位为外部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的路政管理、公路日常养护、设施维修、供应水电暖、后勤服务等取得的收人。此类收入经确认后,计人其他业务收人。对外协作发生费用支出时,列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十条资产租赁收入,是指洒水车、吊车、通勤车等设备出租和各类房屋、场地等出租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资产出租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记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监督护送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按规定行使取得的收入,是指路证人员监督护送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按规定行使时收取的收入计人其他业务收入,与之相对应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计人其他业务支出。
第三章营业外收支的核算
第十二条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路产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车辆安全保险返还收入;废旧物品、已领用报废材料、周转材料(不含基建项目周转材料)的变价处理收入等营业外收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三条营业外支出,是指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路产损坏修复支出、被没收财产损失、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捐赠支出等。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盘盈,是指帐面无记载但实物存在的固定资产。此类固定资产在入帐时,应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将估计折旧计入“折旧”科目,其重置完全价值扣除估计折旧后作为营业外收入;若盘盈后变卖,将估计折旧计入“折旧”科目,则按实际变卖价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是指在处理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时,所取得的处理净收益,以处置收入、折旧和原值与清理费用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冲后的净额计算,净收益计人营业外收人,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
第十六条路产赔偿收入,是指所经营的公路路产受到外部侵害毁损而取得的赔偿收入。以开出路产赔偿发票时确认收入,计人营业外收人;恢复路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计人营业外支出。若钢板、立柱、标志牌防护网等设施报废后,变价处理取得的收入,应相应冲减“营业外支出一路产恢复支出”。路产赔偿收入发票,应使用省财政厅监制“**公路路政管理赔偿收费统一收据”。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收到委托管护广告的管护收入,计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发生的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管护费用,记人“营业外支出"科目。
第十八条施工等安全监管收入。是指其他单位为在公路上部或下部进行扩建、续建、连接、大修理等施工而提供**管理服务,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收取的收入,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发生监管费用时,同时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车辆保险安全返还收入,是指向保险机构交纳各种保险金后,在保险期内无重大**事故,而获得保险机构的奖励款等收入。在取得收入时,记入“营业外收入";对驾驶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奖励等发生的支出,记人“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废旧物品、材料、周转材料的变价收入,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发生的清理、搬运等支出记人“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其他各种由于采购设备、商品、材料、配件、设备修理等发生的价格优惠,对方支付给经手人的优惠价返还款。如果收取现金,应直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如收取实物或优惠卡,应在评估后,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第二十二条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其他业务收支,均参照以上规定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核算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于车辆通行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记入相应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不得隐匿,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的核算,应按《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做到收入和支出相匹配,严格区分各项收支界限,不得将支出记入经营成本,或将收入挂记往来帐,或随意支用,或将收入转移,或冲减大中小修工程支出。杜绝收入不入帐的现象。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及时上报,**集团将根据事实和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在执行中如遇国家制度、政策调整,由**集团负责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