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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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促进规章有效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规章立法后评估,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评估单位)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职责相关的原则,确定负责评估的单位。

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评估。

与规章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委托评估)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立法后评估或者评估的部分事项,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调查机构等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委托评估的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开展的规章立法后评估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为受委托单位预设评估结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采用科学专业的调查方法,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评估。

第八条(评估项目)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三)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四)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5年以上的;(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六)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规章。

第九条(年度评估计划的编制)规章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规章立法后评估建议项目,并说明建议理由。

立法后评估标准

立法后评估标准

立法后评估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立法成为调整社会秩序和规范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很多时候,立法的效果往往远未达到预期,甚至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为了确保立法的质量和可行性,评估标准的设立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立法后评估标准的意义与必要性,并简要介绍一些可能有效的评估方法。

一、立法后评估标准的意义立法后评估标准是对立法效果进行科学评判,判断立法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它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评估标准的设立使立法过程更加符合科学原则,避免主观臆断或片面推断对法律产生不良影响。

2. 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

评估标准可以分析立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为完善立法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 明确立法的目标和导向。

立法后评估标准有助于确保立法的目标符合社会需求,使立法更加客观、明确和可操作。

二、可能有效的评估方法1. 统计数据分析法。

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相关数据,评估立法对社会、经济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可以使用相关统计指标,如人口增长率、失业率、GDP增长率等,来评估立法的效果。

该方法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统计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2. 调查问卷法。

通过设计问卷,调查社会各界对立法效果的看法和评价。

可以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样本的代表性。

同时可以设计针对不同对象的问卷,如企业、政府、普通民众等,以获取更全面的反馈信息。

3. 专家评估法。

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通过专家的专业意见和判断来评估立法的效果。

可以组织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邀请专家对立法进行评审和指导。

4. 成本效益分析法。

通过对立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评估立法的得失。

可以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分析立法对各方面利益的权衡。

5. 案例分析法。

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对立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从中总结经验和教训。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案例,以促进立法的优化和改进。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地方行政立法的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旨在评估立法的有效性、合规性和可行性,从而指导地方行政立法的改进和完善。

下面将从立法目标、立法过程和立法效果等方面探讨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立法目标的评估指标1.目标明确性指标:评估立法目标是否明确具体,是否能够引导政府行为,指标可以是目标的具体表述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程度等。

2.合规性指标:评估立法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政策等,指标可以是立法是否与国家法律政策相一致,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等。

3.社会问题解决效果指标:评估立法是否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指标可以是社会问题的减少程度、解决问题所需资源的投入程度等。

二、立法过程的评估指标1.立法程序规范性指标:评估立法是否按照程序规定进行,指标可以是立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立法机关的工作制度等。

2.公众参与程度指标:评估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度,指标可以是公众参与的机会、渠道和方式,以及公众参与结果的反映程度等。

3.立法质量指标:评估立法文本的质量,包括文字表述是否精炼明确、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等方面的指标。

三、立法效果的评估指标1.政策推动指标:评估立法是否推动了地方政策的实施,指标可以是立法是否促进政府各部门协同配合、推动政策措施的贯彻等。

2.法规执行指标:评估立法的法规执行情况,指标可以是法规相关行政机关是否按照立法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相关行政机关和人员是否按规定执行等。

3.社会影响指标:评估立法的社会影响,指标可以是立法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的指标。

总之,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需要综合考虑立法目标、立法过程和立法效果等方面的指标。

在构建指标体系时,应充分考虑立法的实际需求和评估的可操作性,同时注重量化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客观、全面、科学的方式进行评估,为地方行政立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有力的参考和指导。

立法后评估办法

立法后评估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规章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立法后评估的概念】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与法制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评估工作,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评估机关】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负责实施的规章予以评估。

同一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各部门协商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确定评估的主要负责部门共同予以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规章评估,或者指定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评估。

第六条【其他机关协助义务】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其职责和评估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委托评估】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社会团体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评估工作。

受委托评估单位以评估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不得将评估事务转委托于其他单位或个人。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具有熟悉行政立法、执法并且掌握评估技术的人员;(三)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评估工作与政府考核】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九条【正式评估对象】规章实施满三年的,应当评估。

评估机关认为尚未具备评估条件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延期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延期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说明延期的事实和理由。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 高教论述◇
科技 l向导
21年第3 期 01 2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 西南交通大学 郭 茜 四川 成都 ‘ 60 3 ) 1 0 6
【 要】 摘 对立法质 量及 实施状 况进行评估 , 关系到立 法本 身成败 , 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 而确立一套科 学、 合理、 正确的评 价标 准是立 客观

1确立立法后评估标准的重要意义 .
节以及法律 实施 的各个 阶段 . 立法后评估侧重于法律法规 实施一段时 本 身 的修 订 完 善 24绩效标准 . 间以后 . 反思其立法 的“ 合法性 ” 成文法律 的合法性可 以因两大因素 2 . 效率标准 .1 4 而被 挑战: ①该文件 的内容或者说实质超越 了母法授予 的权 限; ②在制 立法后评估 的效率标准是 指立 法实施效果所达 到的收益与其投 定 的过程 中没有遵循正确 的程序 。 财 物之间的比率关 系。 它反 映的是立法技术性的投入与产 出 检验一部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 . 一般可 以从 以下五个方 面有 效地 入的 、 、 一是技术效率 , 即执法 、 司法机关 的 来进行判 断: 一是立法的法律依据方 面。即指 立法活动要有法律上 的 的关系 效率标准包括两个方 面: 产生达到要 基础 . 具有法律依据 。 二是 立法 主体方 面。 即指立法主体是否是法 定的 内部运作效率 也 就是能否 以最少 的工作量和成本运作 . 或者在一定工作量 和成本 的要求下 . 能否设法扩大现有绩效 。 立法 主体 三是立法权 限方 面。 即指该主体是否对立法事项享有 立法 求绩效 . 即一项法律法规动用 的全部资源是否达到最有效 的配 权 。四是立法 内容方面 . 即指该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权利与义务 的 二是经济效率 . 使 具体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相关具体规定 相协调 五是立法程序方 面 , 置和使用 . 全社会公众更加满意 。衡量经济效率 的普遍标准是帕累 就是 资源配置达到这样 一种状态 , 无论做任 何改变都不 即指立法程序是否完整 , 立法程序是否严格 。 以上所讲 的合法性标 准 , 托最优准则 . 可能使一部分人 收益而没有其他人受损 。 仅限于形式上的合法性标准 其实 . 我们更多注重 的是实质性 的合法 般来说 . 效率 主要关 注下列 问题 : 每单位资 源的使用究竟 能产 标准 , 即接受对象的 内心服从。实质性的合法标准较形式上 的合法性 每单位的收益需要多少资源 的投入 ? 在既定收益下 , 能否 标准更为难 以统一 . 因为人们对实体权 利和义务的分配标准几乎没有 生多少效 益? 尽 可能再降低成本 ? 者说 在既定 的成本 之上 . 或 能否创造更 多的立法 雷同 要评价一项 立法对 实体权利 和义务 的配置是否符合公平正义 . 通过什么方式使 得立法效益 、 效益最大化 。 因此 , 多数情况下 , 效 其本身就是能否为 民众 所信服 、 同、 认 接受 . 而主动去遵守 和执行 , 收益 ? 从 并可通过成本单位进行衡量 。 归根到底要看其是 否符合最 大多数人 的根本利益 . 能否促进社会 的全 率指标是一组 比值或 比例指标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德政办字〔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字〔202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8日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促进市政府规章有效实施,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规定程序,对规章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其他影响因素等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继续施行、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等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公众参与、系统全面、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规章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机关);规章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牵头起草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为评估实施机关;主要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协调确定。

与规章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新型智库(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实施规章立法后评估或者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探讨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探讨

Jou rna l of Ha ngzhou N o r m a lU n i ve rs ity[Soci a l Sci ences E d iti on ]N o.3.M a y .2008收稿日期:2008-03-11基金项目: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项目《立法后评估研究》(项目批准号07BFX010)的阶段性成果,同时该课题研究受到山东省法学理论“泰山学者”学术骨干经费资助。

作者简介:汪全胜(1968-),男,安徽桐城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

新观察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探讨汪全胜(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264209)摘 要: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后,有关政府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的评估。

它有助于主体根据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立法上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包括一般性标准与特殊性标准两个方面:一般标准属于基础标准,体现了对立法实施效果的基本价值追求;特殊标准也称为具体标准,是某一部门对法律法规实施绩效的衡量尺度。

关键词:立法后评估;评估标准;一般标准;特殊标准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38(2008)03-0092-05 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需要确立一定的评估标准,然后依据评估标准设立一系列的评估指标及指标体系,以期对立法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全面与真实的了解。

评估标准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

要对立法实施效果进行价值判断,就必须建立评估标准。

对同一评估对象,如果评估标准选择不同,则得出的评估结论可能有很大区别,甚至截然相反。

因此,合理选择评估标准是决定整个评估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立法后评估标准的界定标准,在语言学的意义上,是指合乎某种原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准则、尺度。

立法后评估标准则是有关主体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时所依据的准则、尺度。

立法后评估标准

立法后评估标准

立法后评估标准
规章立法后评估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内容是否符合立法权限,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的原则,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协调一致,与同位阶规章是否存在冲突;
(四)执行性标准,即执法主体是否明确,各项措施和法律责任是否明确、具体、可行,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实施机制是否完备等;
(五)实效性标准,即规章是否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各项规定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社会公众的评价;
(六)规范性标准,即概念界定是否明确,条理是否清晰,结构是否严谨,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简明。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全文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全文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全文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立法内容、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形成评价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规章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评估机关)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规章未确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两个以上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与规章实施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评估机关要求,提供与规章实施有关的材料和数据,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规章立法后评估:(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二)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因上位法发生变化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拟废止规章或者对规章作重大修改的,可以不进行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七条评估机关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建议项目,并对时间安排、重点评估内容等事项作出说明。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评估机关报送的建议项目进行论证,也可以直接提出下一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拟订规章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根据下列标准进行:(一)合法性: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二)合理性:规章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三)协调性:规章与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冲突,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配套制度是否完善;(四)操作性:制度设计是否具体可行,措施是否便民、高效,操作程序是否正当、易行;(五)规范性: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有效实施;(六)绩效性:规章是否实现预期立法目的,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解决的建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

立法后评估 工作要求

立法后评估 工作要求

立法后评估工作要求
以下是 6 条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工作要求:
1. 得认真对待每一个评估环节呀!就像工匠精心雕琢一件艺术品一样,不能有丝毫马虎。

比如评估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咱不仔细研究能行吗?
2. 要广泛收集意见啊!别光自己在那琢磨,得听听大家咋说。

就好比做饭,众口难调,你不了解大家的口味怎么能行?像那些相关部门、企业、老百姓的声音都得重视起来呀!
3. 必须注重数据的准确性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数据就像大楼的基石,要是不准确,那整个评估不就垮了吗?比如统计违法行为的数据,能随便填吗?
4. 评估指标得合理设置啊!不能瞎搞一通。

这就像给学生打分,得有个科学合理的标准,不然怎么能公平公正呢?像对法律的具体条款评估,指标不合理能行吗?
5. 及时性很重要好不好!不能拖拖拉拉的。

就像火灾警报,响了你得赶紧行动呀!立法后评估要是不及时,那还有什么意义?
6. 要不断学习和创新呀!别老是用老一套方法。

时代在进步,咱也得跟上步伐呀!就像手机得不断更新系统,立法后评估也得有新点子才行呐!
我的观点结论:立法后评估工作真的非常重要,一定要严格按照这些要求,用心去做,这样才能让法律法规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邯郸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2020年4月29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促进法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对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综合评价,提出改进立法、执法工作或者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等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是立法后评估的主体。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结合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议,决定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起草评估报告等工作。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参与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的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评估要求,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包括自查过程、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等内容。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评估要求,提供与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相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一)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重要政策,可能对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产生影响的;(二)与地方性法规所调整的事项相关的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在地方性法规实施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人大代表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对法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四)法规清理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探讨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探讨

A Probe into the Standards of Evaluation after the
Legislation
作者: 汪全胜[1]
作者机构: [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264209
出版物刊名: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92-96页
主题词: 立法后评估;评估标准;一般标准;特殊标准
摘要: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后,有关政府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的评估。

它有助于主体根据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立法上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包括一般性标准与特殊性标准两个方面:一般标准属于基础标准,体现了对立法实施效果的基本价值追求;特殊标准也称为具体标准,是某一部门对法律法规实施绩效的衡量尺度。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

01
02
03
评估范围扩大
随着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 的完善,未来评估范围有 望进一步扩大,涵盖更多 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评估方法多样化
采用更加多样化的评估方 法,如成本效益分析、公 众满意度调查等,以更全 面地反映立法的成效。
强化科技应用
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技术手段,提高行政立法 后评估的效率和准确性。
行政立法后评估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对城市交通管理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通过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发 现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如交通拥堵、交通 事故等未得到有效缓解。评估机构提出了 调整交通管理规定的建议,得到了政府的 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
案例二
某省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通 过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发现条 例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伤认定标准不够明 确、赔付程序不够简化等。评估机构提出 了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得到了政府 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响应和采纳。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对于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 义。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应建立科学合 理的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以准确 评估行政立法的实施效果。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应坚持客观公 正、科学规范、民主参与、注重实 效的原则。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应重视公众参 与和专家论证的作用,以增强评估 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收集资料
通过调查、访谈、问卷等方式收集相 关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和
存在的问题。
现场调研
到相关单位、企业、社区等实地了 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分析资料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包括对 法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的分析等。
专家咨询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中央政府授权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管理和规范本地区的行政事务。

地方行政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本地区的特殊情况和需求,提供更为具体和有效的法律规定。

地方行政立法的效果如何,对于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来说都是重要的。

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对于评估地方行政立法的效果非常必要。

一、社会效益方面的评估指标:1. 适应性:评估地方行政立法是否能够较好地适应本地区的法律和经济环境,解决当地实际问题,提供便民措施等。

2. 公共服务改善:评估地方行政立法是否能够提高本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满足民众的日常需要,提供更为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3. 社会稳定:评估地方行政立法对本地区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是否能够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4. 公平正义:评估地方行政立法是否能够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规范行政行为。

5. 经济效益:评估地方行政立法对本地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否能够提高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力。

二、法制建设方面的评估指标:1. 法律规范完整性:评估地方行政立法是否能够覆盖本地区的各个行政领域,是否能够提供系统和完善的法律规范。

2. 法律规范的针对性:评估地方行政立法是否能够针对特定问题或特定群体进行规定,是否能够满足不同需求的法律要求。

3. 法律规范的有效性:评估地方行政立法是否能够对行政行为产生约束和规范作用,是否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4. 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评估地方行政立法是否能够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是否能够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5. 法律规范的合规性:评估地方行政立法是否与宪法和国家法律相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行政管理方面的评估指标:1. 行政效能:评估地方行政立法对行政事务的规范和管理效果,是否能够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行政服务质量。

2. 行政权力合理分配:评估地方行政立法是否能够合理分配行政职权,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和滥用,保证行政权力的公正和合理。

银川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银川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银川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银川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2023年6月2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政府规章有效实施,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后评估,是指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社会影响、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建议和意见,为规章的适时修改、废止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是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部门,负责评估的具体工作;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确定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等专业机构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或者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

第七条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且实施已满三年的;(二)调整对象发生改变,规章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尚不明确的;(三)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以及社会公众提出较多意见的;(四)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五)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拟废止或进行重大修改的;(六)市人民政府或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

立法后评估方案

立法后评估方案

立法后评估方案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立法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

但是,立法只是一个开始,并不代表问题真正得到解决。

因此,对于立法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监督,是保证立法顺利落实和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本文就立法后的评估方案进行探讨。

一、立法后的评估目的立法后的评估目的是对立法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立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立法是否存在缺陷,立法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保证立法的顺利实施。

二、立法后的评估内容立法后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施情况:评估立法实施的情况,包括立法的执行情况、执行效果等。

2. 立法目标:评估立法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是否对问题进行了有效解决。

3. 立法效果:评估立法带来的效果,包括好处和不足之处。

4. 立法优缺点:评估立法的优缺点,为下一步完善立法提供参考。

三、立法后的评估方法立法后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实地调研:通过实地调研的方式,了解立法实施情况,了解实际问题,为评估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持。

2. 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立法实施的效果和影响,获取公众的反馈和建议。

3.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分析立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探讨应对策略。

4. 经济学分析:通过经济学分析的方式,评估立法的经济效益和成本效益,为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四、立法后的评估应用立法后的评估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立法后的评估结果可以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提供参考,确保政策和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为公众提供知识:立法后的评估结果可以为公众提供知识和信息,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3. 为立法完善提供依据:立法后的评估结果可以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依据,指导立法的修改和完善。

总之,立法后的评估是保证立法顺利落实和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应该引起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

江苏省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江苏省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江苏省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促进规章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一段时间后,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立法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规章的实施机构或者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评估单位;不能确定主要实施部门的,由政府立法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确定评估单位。

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章,可以由政府立法部门负责评估。

与规章实施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立法后评估或者评估的部分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具体实施。

受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熟悉被评估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以及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二)能够保证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要的设备、设施。

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为受托单位预设评估结论。

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将评估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必要时政府立法部门可以组织实施部门开展评估:(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章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实施满3年,其他规章实施满5年;(二)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三)拟作重大修改,或者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四)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问题较多;(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有关组织反映问题较为集中;(六)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8日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以及《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后一定时间内,依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立法质量、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是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牵头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府规章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评估实施机关)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未确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确定行政主管部门有两个以上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确定。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可以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直接实施。

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陈建平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行政立法后评估是一新生事物,相关的制度目前尚处于"空白",评估机关在进行立法后评估时往往是"摸着石头过河",从而导致在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实践中各
评估主体各-自为政,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应行政立法后评估实践之需要,统一
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评估标准是当务之急.总结我国行政立法评估机关在评估中的实
践经验并结合国外立法评估的有关制席,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标准主要应当有:合法性、合理性、实用性、效益性及技术性等五个标准.
【总页数】4页(P81-84)
【作者】陈建平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四川,重庆,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行政立法后评估与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 [J], 胡峻
2.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现状与分析 [J], 王能引
3.土地行政法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为例 [J], 欧胜彬;农丰收;窦玉
4.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J], 张振安;张丽娟
5.我国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研究 [J], 周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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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标准
《南宁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节选)
第十条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合法性标准。

规章的内容是否存在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特别是规定行政处罚或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和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二)合理性标准。

规章所设计的各项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妥当:所规定的执法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合理,在规范执法权力与保护公民权益之间是否寻求到最佳的平衡点;所设置的法律责任是否合理、是否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

规章的实施是否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所设立的制度是否贯彻了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是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目标相适应,是否与其他规章以及上位政策存在冲突,实施后是否存在影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等问题。

(四)可操作性标准。

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五)立法技术性标准。

规章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规章的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达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

规章实施效果是否达到立法预期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尽职履责,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规章实施所必须的配套制度是否已经制定;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在规章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已经解决的问题,应当分析是否是制定和实施规章所带来的效果;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规章本身问题,还是规章实施不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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