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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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立法后评估不能是“为了 评 估 而 评 估 ”, 也 不 能 成 为 “ 作 秀 ” 的 代名词,否则,就会失去立法后评估 的真正意义。 无疑,我们也不能无限 夸大立法后评估及其制度化的功能, 更不能期待通过立法后评估去纠正 所有的立法缺陷、 实现一切立法完 美。 在立法后评估的机制建设过程 中,我们要注意研究探讨立法后评估 的启动机制、 立法后评估的工作机 制、信息搜集反馈机制、评估意见建 议处理机制、 社会公众参与机制、评 估成果利用机制、立法后评估的长效 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建立健全 并完善立法后评估的各项制度,就是 要使立法后评估工作具备制度支持 与机制保障,从而实现立法后评估的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 地 方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后评估 的努力和探索, 好的经验和做法,尤 其是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将会为国 家层面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化提供很 好的素材。
四、关于几个关系的处理
在开展立法后评估实践中,还要 注意处理好立法后评估与备案审查 的关系、立法后评估与执法检查的关 系、立法后评估与法律法规清理的关 系、立法后评估与法律法规专题调研 的关系。
备案审查是在立法法已有立法 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对监督法明确的 除宪法、法律以外的两类规范性文件 依法进行备案审查,属于立法监督的 范畴, 其目的不在于评估立法质量、 立法技术,而在于切实维护国家法制 统一; 执法检查侧重于检查法律、法 规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目 的是为了监督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 行,对法律、法规本身评价、原因分析 以及对法律、法规需要修改、补充、完 善的建议等涉及不多, 既是法律监 督,也是工作监督;法律法规清理是 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与 法律法规的修改、 废止密切相关,属
我们深信,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建 立健全与完善,将有助于填补立法评 估制度的空白,更好地促进完善立法 环节,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推动立 法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精品 化。
50 江淮法治 2010 ·15·
S声音实践一得 HENGYIN
正确把握人大代表角色
文 刘振新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 体,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 的组成人员,受人民委托参加行使国 家权力。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 决策、监督协助、桥梁纽带和模范带 头作用,成为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课 题之一。对此,我认为,要重点从 3 个 方面把握。
最后,要解决评估成果的切实利 用问题。 这是立法后评估活动的最终 目的。 对立法后评估成果的运用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立法机关 或者制定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立法后 评估成果,适时启动法律、法规、规章 的立、改、废程序,进一步修改、补充、 完善相关立法;二是对属于执法方面 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立法机关应当 督促相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纠正、改 进;三是对评估中获得的先进立法理 念、 执法方式和工作经验要及时总 结、交流、共享,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从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实践看,评 估主体多为立法机关,多由人大法制 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 为评估工作机构, 按照评估工作要 求,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参 与,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承担相应评估 工作,也可以根据情况邀请相关人员 参加。 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他利益 相关人可以接受立法机关的委托开 展某些具体评估工作,但不宜作为评 估主体。
于立法活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专题 调研重在效果预期,既服务于监督工 作,又服务于立法工作。
而立法后评估是立法实践中的 一个新的探索,是法律意识、法律价 值、法律行为方面的意义综合。它针对 的是法律、法规、规章所确立的制度与 规范,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 况与效果,检验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和 规范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重点在 于客观评价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效 果,反思立法是否实现了预期目的和 宗旨,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进一 步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一、人大代表要不断提高执行代 表职务的认知度。 从权力本源看,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 最高实现形式,人大代表的权力来源 于人民,代表不仅是荣誉,更是职务。 如何在执行代表职务中提高认知度, 我觉得,一要善于表达民意。 “代表人 民的利益和意志” 是人大代表的法定
职责,也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主要内容。 要把这份责任内化为履职的自觉意 识。当前我们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期、矛 盾的凸显期,在这个特殊历史时段,代 表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及时表达 群众心声,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缓解公 众情绪。在纷繁复杂的事物面前,不能 人云亦云, 要有自己正确的判断和独
其次,要解决具体工作层面的问 题。 一是要研究制定立法后评估操作 规程和评估实施方案,从具体工作上 进行规范。 要明确立法后评估的目的 和原则,明确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设 定评估指标,完善评估标准,设计评 估程序,优化评估方式,探索立法后 评估的新路子、新方法。 二是要科学 编制立法后评估计划,有序开展评估
立法后评估对象的选择,一般是 由立法机关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典 型性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评估。 从 工作实际来看, 一次不宜选择太多, 一般为 1 至 3 件, 最好是分类选择。 因为如果只单纯选择 1 件进行评估, 可能评估会过于简单, 成本也高,既 难以总结归纳出规律性和全面准确 的结果,也可能达不到评估的真实目 的。 当然,首次启动立法后评估可以 选择 1 件先行尝试。 因此,一般考虑 选择评估对象,不妨每次选择某一类 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评估,通过对 同类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定性定 量研究分析,可以找出立法中一些共 性的问题, 明晰是立法方面的问题, 还是执法方面的问题,或者是其他方 面的问题,既有系统性、普遍性,也有 指导性和针对性, 对改进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法规、规章 的实施效果都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 要立足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 的重大问题, 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 增加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涉 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直接 关系民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在实 施中各方面反映存在普遍问题的法 律、法规、规章,科学编制、合理安排 评估计划,适时启动、有效落实评估 计划。 三是要研究运用科学的评估方 法。 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广泛 地进行调查研究, 以事实情况为依 据, 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收集、整 理、分析、评估信息资料,用切实可靠 的数据说话,弄清楚、搞明白法律、法 规、规章的实施状况和立法目的的实 现程度,对照评估指标,把握评估标 准,检验法律、法规、规章的合法性、 合理性、适应性、可操作性、针对性、 效益性和规范性, 详尽分析研究法 律、法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和原因, 要分析问题产生的根 源,在对立法理念、立法目的和制度 设计的反思中, 研究提出相关对策, 提出立法后续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切 实提高立法后评估的质量、水平和效 果。
因此,无论是立法监督、执法检 查,还是法律法规清理、法律法规实 施情况专题调研,它们关注的都是立 法后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某一个方 面、某一项内容。 而立法后评估不仅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和 技术,而且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实 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制度 背景和社会环境,它的重心在实施层 面,是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去
关于立法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和 方式,根据现行地方立法后评估运行 和操作模式,大多都是立法机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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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 会同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采 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问卷调查、 实地察看、专题调研、书面征求意见、 网络测评、文献检索、执法部门自查、 专家论证等多种途径, 收集实施机 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 议,了解社会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了 解、认知、接受程度以及法律、法规、 规章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然后定性定 量分析,进行立法后评估。 在评估过 程中,主要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合 法性、合理性、适应性、可操作性、针 对性、效益性和规范性。 这既是立法 后评估的主要内容,也是进行立法后 评估应当注意把握的标准和主要指 标。 一是合法性,即各项规定是否符 合宪法, 是否符合立法原则和精神, 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是合理性, 即各项规定是否符合公平、 公正原 则, 所规定的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 必要,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是否科学合 理;三是适应性,即相关制度设计和 程序安排是否符合实际,在调整相关 社会关系中能否发挥作用;四是可操 作性,即规定的体制、机制、措施是否 明确、具体、可行;五是针对性,即规 定的内容是否有利于相关利益的协 调与处理,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与 矛盾;六是效益性,即立法的成本与 法实施后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是 否达到预期, 是正效益还是负效益; 七是规范性, 即相关概念是否准确, 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立法技术是否规 范,条文表述是否简明等。
二、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切入 点
首先,要解决谁评估、评估谁、怎 么评的问题。 这是开展立法后评估的 重要抓手。 要注意研究立法后评估的 基本构成要素,一是评估主体,二是 评估对象,三是评估方式,四是评估 标准。 只有明确这些基本要素和相关 要求,弄清楚评估主体是谁,哪些部 门或者单位参加;选择的评估对象是 否必要、可行,评估的量有多大;采取 何种方式方法或者途径有利于评估, 以及如何把握评估的主要内容,才能 扎实有效地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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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几点思考
文 吴 斌 李庆国
一、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定位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后评估 有诸多不同的称谓,如:“立法评估”、 “立 法 评 价 ”、“立 法 测 评 ”、“跟 踪 问 效 ”、“ 立 法 质 量 评 估 ”、 “ 立 法 效 果 评 估 ”、“二 次 立 法 ”、“立 法 回 头 看 ”等 等,但实质却很明了,从人大角度讲, 就是通过选择对现行地方性法规的 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考察、 分析、评 价、估量,对地方性法规的基本价值 作出判断,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 提供依据,达到进一步修改、补充和 完善地方性法规, 提高地方立法质 量,有效促进人大立法工作的功效与 目的。
立法后评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 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的“跟踪问 效”, 称“立法回头看”更为形象。 这 就要求立法机关或者制定机关对法
律、法规、规章实施后的实际运行情 况进行深入广泛地调查研究,充分了 解实施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分析、 评估法律、法规、规章中各项制度设 计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应性、可操作 性、针对性和规范性,特别要就立法 预期与立法实施效果之间的差距以 及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设定等方 面的欠缺和原因进行客观有效评估, 适时提出相应的立、改、废对策。 它关 注的是立法中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合 不合法,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合不合 理,立法规范符不符实际,规定的条 款管不管用, 以及立法的质量高不 高、实施效果好不好、立法技术是否 规范等问题。 从而,在科学客观的考 察、分析、评价、估量中,建立健全制 度,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立法 质量,更好地发挥法的功能与作用。
我们认为,立法后评估属于“立 法 评 估 ”、“ 立 法 评 价 ”、 “ 立 法 测 评 ”, 包含“立法质量评估”和“立法效果评 估”,也不只限于“二次立法”。 因为, 这是大小概念以及内涵与外延不同 的问题。
而且, 立法评估包括立法前评 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立法 前评估实际上是立法预评估,立法中 评估是在立法过程中的评估,立法后 评估则是法规制定出来实施一定阶 段后而进行的评估,三者着眼点互不 相同。 因此,不能把立法后评估等同 于立法评估。
三、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制度
化保障
立法后评估是对实施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进行质量追问、效益检验 的现实选择,是不断发现和矫正立法 问题、完善立法内容与形式的可靠途 径。 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化是指对评估 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原 则、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内容、 评估指标体系以及评估成果的有效 利用进行规范的过程。 如何科学规范 地确定评估主体、 选择评估对象,完 善评估标准,优化评估方法,进一步 突出评估重点等, 还需要进一步研 究、探讨和完善。
四、关于几个关系的处理
在开展立法后评估实践中,还要 注意处理好立法后评估与备案审查 的关系、立法后评估与执法检查的关 系、立法后评估与法律法规清理的关 系、立法后评估与法律法规专题调研 的关系。
备案审查是在立法法已有立法 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对监督法明确的 除宪法、法律以外的两类规范性文件 依法进行备案审查,属于立法监督的 范畴, 其目的不在于评估立法质量、 立法技术,而在于切实维护国家法制 统一; 执法检查侧重于检查法律、法 规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目 的是为了监督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 行,对法律、法规本身评价、原因分析 以及对法律、法规需要修改、补充、完 善的建议等涉及不多, 既是法律监 督,也是工作监督;法律法规清理是 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与 法律法规的修改、 废止密切相关,属
我们深信,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建 立健全与完善,将有助于填补立法评 估制度的空白,更好地促进完善立法 环节,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推动立 法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精品 化。
50 江淮法治 2010 ·15·
S声音实践一得 HENGYIN
正确把握人大代表角色
文 刘振新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 体,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 的组成人员,受人民委托参加行使国 家权力。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 决策、监督协助、桥梁纽带和模范带 头作用,成为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课 题之一。对此,我认为,要重点从 3 个 方面把握。
最后,要解决评估成果的切实利 用问题。 这是立法后评估活动的最终 目的。 对立法后评估成果的运用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立法机关 或者制定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立法后 评估成果,适时启动法律、法规、规章 的立、改、废程序,进一步修改、补充、 完善相关立法;二是对属于执法方面 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立法机关应当 督促相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纠正、改 进;三是对评估中获得的先进立法理 念、 执法方式和工作经验要及时总 结、交流、共享,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从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实践看,评 估主体多为立法机关,多由人大法制 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 为评估工作机构, 按照评估工作要 求,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参 与,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承担相应评估 工作,也可以根据情况邀请相关人员 参加。 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他利益 相关人可以接受立法机关的委托开 展某些具体评估工作,但不宜作为评 估主体。
于立法活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专题 调研重在效果预期,既服务于监督工 作,又服务于立法工作。
而立法后评估是立法实践中的 一个新的探索,是法律意识、法律价 值、法律行为方面的意义综合。它针对 的是法律、法规、规章所确立的制度与 规范,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 况与效果,检验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和 规范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重点在 于客观评价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效 果,反思立法是否实现了预期目的和 宗旨,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进一 步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一、人大代表要不断提高执行代 表职务的认知度。 从权力本源看,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 最高实现形式,人大代表的权力来源 于人民,代表不仅是荣誉,更是职务。 如何在执行代表职务中提高认知度, 我觉得,一要善于表达民意。 “代表人 民的利益和意志” 是人大代表的法定
职责,也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主要内容。 要把这份责任内化为履职的自觉意 识。当前我们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期、矛 盾的凸显期,在这个特殊历史时段,代 表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及时表达 群众心声,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缓解公 众情绪。在纷繁复杂的事物面前,不能 人云亦云, 要有自己正确的判断和独
其次,要解决具体工作层面的问 题。 一是要研究制定立法后评估操作 规程和评估实施方案,从具体工作上 进行规范。 要明确立法后评估的目的 和原则,明确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设 定评估指标,完善评估标准,设计评 估程序,优化评估方式,探索立法后 评估的新路子、新方法。 二是要科学 编制立法后评估计划,有序开展评估
立法后评估对象的选择,一般是 由立法机关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典 型性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评估。 从 工作实际来看, 一次不宜选择太多, 一般为 1 至 3 件, 最好是分类选择。 因为如果只单纯选择 1 件进行评估, 可能评估会过于简单, 成本也高,既 难以总结归纳出规律性和全面准确 的结果,也可能达不到评估的真实目 的。 当然,首次启动立法后评估可以 选择 1 件先行尝试。 因此,一般考虑 选择评估对象,不妨每次选择某一类 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评估,通过对 同类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定性定 量研究分析,可以找出立法中一些共 性的问题, 明晰是立法方面的问题, 还是执法方面的问题,或者是其他方 面的问题,既有系统性、普遍性,也有 指导性和针对性, 对改进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法规、规章 的实施效果都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 要立足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 的重大问题, 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 增加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涉 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直接 关系民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在实 施中各方面反映存在普遍问题的法 律、法规、规章,科学编制、合理安排 评估计划,适时启动、有效落实评估 计划。 三是要研究运用科学的评估方 法。 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广泛 地进行调查研究, 以事实情况为依 据, 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收集、整 理、分析、评估信息资料,用切实可靠 的数据说话,弄清楚、搞明白法律、法 规、规章的实施状况和立法目的的实 现程度,对照评估指标,把握评估标 准,检验法律、法规、规章的合法性、 合理性、适应性、可操作性、针对性、 效益性和规范性, 详尽分析研究法 律、法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和原因, 要分析问题产生的根 源,在对立法理念、立法目的和制度 设计的反思中, 研究提出相关对策, 提出立法后续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切 实提高立法后评估的质量、水平和效 果。
因此,无论是立法监督、执法检 查,还是法律法规清理、法律法规实 施情况专题调研,它们关注的都是立 法后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某一个方 面、某一项内容。 而立法后评估不仅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和 技术,而且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实 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制度 背景和社会环境,它的重心在实施层 面,是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去
关于立法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和 方式,根据现行地方立法后评估运行 和操作模式,大多都是立法机关或者
江淮法治 2010 ·15· 49
S声 音实 践 wenku.baidu.com 得 HENGYIN
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 会同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采 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问卷调查、 实地察看、专题调研、书面征求意见、 网络测评、文献检索、执法部门自查、 专家论证等多种途径, 收集实施机 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 议,了解社会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了 解、认知、接受程度以及法律、法规、 规章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然后定性定 量分析,进行立法后评估。 在评估过 程中,主要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合 法性、合理性、适应性、可操作性、针 对性、效益性和规范性。 这既是立法 后评估的主要内容,也是进行立法后 评估应当注意把握的标准和主要指 标。 一是合法性,即各项规定是否符 合宪法, 是否符合立法原则和精神, 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是合理性, 即各项规定是否符合公平、 公正原 则, 所规定的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 必要,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是否科学合 理;三是适应性,即相关制度设计和 程序安排是否符合实际,在调整相关 社会关系中能否发挥作用;四是可操 作性,即规定的体制、机制、措施是否 明确、具体、可行;五是针对性,即规 定的内容是否有利于相关利益的协 调与处理,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与 矛盾;六是效益性,即立法的成本与 法实施后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是 否达到预期, 是正效益还是负效益; 七是规范性, 即相关概念是否准确, 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立法技术是否规 范,条文表述是否简明等。
二、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切入 点
首先,要解决谁评估、评估谁、怎 么评的问题。 这是开展立法后评估的 重要抓手。 要注意研究立法后评估的 基本构成要素,一是评估主体,二是 评估对象,三是评估方式,四是评估 标准。 只有明确这些基本要素和相关 要求,弄清楚评估主体是谁,哪些部 门或者单位参加;选择的评估对象是 否必要、可行,评估的量有多大;采取 何种方式方法或者途径有利于评估, 以及如何把握评估的主要内容,才能 扎实有效地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S声音实践一得 HENGYIN
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几点思考
文 吴 斌 李庆国
一、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定位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后评估 有诸多不同的称谓,如:“立法评估”、 “立 法 评 价 ”、“立 法 测 评 ”、“跟 踪 问 效 ”、“ 立 法 质 量 评 估 ”、 “ 立 法 效 果 评 估 ”、“二 次 立 法 ”、“立 法 回 头 看 ”等 等,但实质却很明了,从人大角度讲, 就是通过选择对现行地方性法规的 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考察、 分析、评 价、估量,对地方性法规的基本价值 作出判断,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 提供依据,达到进一步修改、补充和 完善地方性法规, 提高地方立法质 量,有效促进人大立法工作的功效与 目的。
立法后评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 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的“跟踪问 效”, 称“立法回头看”更为形象。 这 就要求立法机关或者制定机关对法
律、法规、规章实施后的实际运行情 况进行深入广泛地调查研究,充分了 解实施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分析、 评估法律、法规、规章中各项制度设 计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应性、可操作 性、针对性和规范性,特别要就立法 预期与立法实施效果之间的差距以 及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设定等方 面的欠缺和原因进行客观有效评估, 适时提出相应的立、改、废对策。 它关 注的是立法中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合 不合法,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合不合 理,立法规范符不符实际,规定的条 款管不管用, 以及立法的质量高不 高、实施效果好不好、立法技术是否 规范等问题。 从而,在科学客观的考 察、分析、评价、估量中,建立健全制 度,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立法 质量,更好地发挥法的功能与作用。
我们认为,立法后评估属于“立 法 评 估 ”、“ 立 法 评 价 ”、 “ 立 法 测 评 ”, 包含“立法质量评估”和“立法效果评 估”,也不只限于“二次立法”。 因为, 这是大小概念以及内涵与外延不同 的问题。
而且, 立法评估包括立法前评 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立法 前评估实际上是立法预评估,立法中 评估是在立法过程中的评估,立法后 评估则是法规制定出来实施一定阶 段后而进行的评估,三者着眼点互不 相同。 因此,不能把立法后评估等同 于立法评估。
三、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制度
化保障
立法后评估是对实施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进行质量追问、效益检验 的现实选择,是不断发现和矫正立法 问题、完善立法内容与形式的可靠途 径。 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化是指对评估 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原 则、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内容、 评估指标体系以及评估成果的有效 利用进行规范的过程。 如何科学规范 地确定评估主体、 选择评估对象,完 善评估标准,优化评估方法,进一步 突出评估重点等, 还需要进一步研 究、探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