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符合哪些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使的条件是什么关于代位权的制度,由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代位权⾏使的条件究竟有⼏点?⾏使代位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代位权⾏使的条件是什么1、债务⼈怠于⾏使权利。
债务⼈怠于⾏使权利,是指债务⼈应当⾏使、能够⾏使但是不⾏使其权利。
所谓应当⾏使是指债务⼈对第三⼈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使是指债务⼈客观上有能⼒⾏使;不⾏使是指债务⼈客观上消极不作为,⽽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怠于⾏使必须是债务⼈到期根本不⾏使权利,如果债务⼈⾏使了,即使其⾏使的⽅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不利,债权⼈也不得主张代位权。
否则,就是对债务⼈的不当⼲涉。
2、须债务⼈履⾏债务迟延。
⼀般来讲,对尚未届⾄履⾏期的债权,债权⼈有⽆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
此时允许债权⼈⾏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权利滥⽤,对债务⼈颇不公平。
故债务⼈的债务履⾏期未⾄,不发⽣债权⼈代位权。
但是,即使债务⼈的履⾏期限还未到,债权⼈为保存债务⼈权利的⾏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使。
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我国《民法典》中仅以“债务⼈怠于⾏使权利的⾏为对债权⼈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
法律设⽴代位权制度的唯⼀⽬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如债务⼈现有财产⾜以清偿债务,债务⼈直接以强制执⾏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债务⼈不⾏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使的要件。
所谓“害及债权⼈债权实现”不⼀定是指债务⼈没有资⼒,有时即使债务⼈有资⼒,但是债权⼈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
如甲向⼄购买⼀古董,还未交付时即将该古董转卖于丙,如果甲怠于请求⼄交付,则丙的债权也不能实现,因此不论甲的资⼒状况如何,丙都可以代甲向⼄请求交付该古董。
代位诉讼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诉讼权,是指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代替债务人向第三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代位诉讼权是债权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代位诉讼权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代位诉讼权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法律意义和实际影响。
二、代位诉讼权的法律后果1.代位诉讼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债务人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或者放弃其权利,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
(3)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或者债务人放弃其权利的行为已经发生。
2.代位诉讼权的法律后果(1)对第三债务人的影响代位诉讼权的行使,使得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债务人提起诉讼,这将对第三债务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第三债务人必须应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②第三债务人在诉讼中,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如果第三债务人的债务被法院判决履行,则第三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对债务人的影响代位诉讼权的行使,对债务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债务人应承担诉讼费用。
②债务人应承担因代位诉讼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③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因代位诉讼所获得的利益。
(3)对债权人的影响代位诉讼权的行使,对债权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向第三债务人提起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
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代位诉讼而产生的费用。
③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因代位诉讼所获得的利益。
三、代位诉讼权的法律意义1.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代位诉讼权的行使,使得债权人能够代替债务人向第三债务人提起诉讼,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这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2.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代位诉讼权的行使,使得债务人意识到自己的债务尚未履行,必须尽快履行债务。
这有利于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维护经济稳定代位诉讼权的行使,有利于维护经济稳定。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如果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
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
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代位追偿实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追偿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保障其债权得到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本文将围绕代位追偿的实务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七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八条:“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九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一十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四)代位权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三、代位追偿的实务法律规定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一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意味着,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不能超出其债权范围。
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因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债权⼈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种。
下⾯由店铺⼩编⼩编为您介绍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我们归纳起来有4点:第⼀、债权⼈对债务⼈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债务⼈对次债务⼈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已将所⽋的债务清偿,则就不存在代位权。
⽐如:赌博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就不能⾏使代位权。
第⼆、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
从字⾯上理解,怠就是懈怠,消极怠⼯。
从法律⾓度来理解,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务,⼜不可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这⾥的意思就是债务⼈不履⾏对次债务⼈的到期债权,⼜不可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次债务⼈主张权利的,债务⼈就怠于⾏使。
第三、债务⼈的债权已到期,债务⼈已陷于履⾏迟延,必须是债权⼈对债务⼈以及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均到期,⽅可⾏使代位权。
债务⼈履⾏债务的期限是债务⼈向债权⼈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债务⼈履⾏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的期限利益。
这⾥的意思就是债权⼈与债务⼈的债权,债务⼈与次债务⼈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均已到期,有⼀个不到期的,就不能⾏使代位权。
第四、债务⼈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这⾥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债务⼈⾃⾝的专属债权,债权⼈就可以⾏使代位权。
因此,债权⼈要⾏使代位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使代位权;否则,缺少任何⼀个要件,债权⼈都不能⾏使代位权。
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代位求偿权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本文将从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法律规定、行使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债权的一种权利。
简而言之,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
三、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请求其履行债务。
”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二)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务人存在清偿能力。
”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二)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三)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四)债务人的债务人存在清偿能力。
”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
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参加诉讼。
”5.《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诉讼,应当依法判决。
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判决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四、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到期债务,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2.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这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以下将从代位求偿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方式、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具体来说,当债务人应当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怠于行使,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三、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债务。
2.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
4.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5. 代位行使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1.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 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
3. 法院受理代位诉讼后,依法审查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必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参加诉讼。
4. 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后,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五、代位求偿权的效力1. 代位行使权利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不得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的约定或者债务人的其他权利限制为由拒绝。
2.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3. 代位行使权利产生的收益归债权人所有。
4. 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应当支付必要费用。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日益频繁,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债务纠纷处理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别阐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效力和实践操作等问题,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将其拥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取代债权人,成为债权的新权利人。
其核心是代位权人获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债权的收益权。
二、种类按照实现方式可以分为诉讼代位和非诉讼代位两种。
1、诉讼代位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可以代替债权人参加诉讼并享有对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但对诉讼风险承担有限,即仅有债权人所拥有的权益。
2、非诉讼代位非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无权参与诉讼,但可以行使债权人权利,进行债权的收取。
这种方式适用于债权人满足清偿条件,但不想自己亲自实现债权的情况。
三、适用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债权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法人。
2、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债权的性质和种类必须允许转让。
3、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4、代位权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主体。
四、效力1、代位权的效力与债权人的权利相同。
2、债务人不得拒绝承认代位权人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代位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3、代位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必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实践操作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或专业公司进行实现。
同时,代位权人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代位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要求。
2、代位权人需要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真实存在。
3、代位权人需要向债务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
4、代位权人应对债权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债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73条对应民法典
合同法第73条对应民法典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不积极主张权利,固然于债权人不利,然而债权人动辄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毕竟债权具有相对性,不能任债的效力无限制地对外扩张,为了平衡对债权人的保护和债务人活动的自由两种价值,不致使债务人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陷入债权人的奴役,应该严格限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
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
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该债权债务关系有效与否。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权利,非现实存在的权利,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所以法律上的可能或者能力不得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例如对有利合同(赠与)的承诺能力或者有利商业机会的利用等;权利中的一部分权能也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债务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土地等)怠于使用、收益(房屋的出租、土地的耕作等),债权人不可代其位而行使,否则构成对债务人权利的侵犯,也威胁到债务人的意志自由。
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这使得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按《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理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也很广泛,除了债权之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形成权,甚至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本身又可以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并且不仅限于私权的代位,对于一些公权利也可以代位行使,内容非常广泛。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什么要件
债权⼈代位权的⾏使需要什么要件债权⼈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种。
保全债权是债权⼈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债以及债务⼈逃债废债现象⽽确⽴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那么债权⼈代位权的⾏使需要什么要件?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债权⼈代位权的⾏使需要什么要件代位权的⾏使⼀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与债务⼈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要享有对第三⼈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专属于债务⼈本⾝的权利;3、债务⼈怠于⾏使⾃⼰的权利,即债务⼈到期能够并且应当⾏使⾃⼰的权利⽽不⾏使;4、债务⼈怠于⾏使其权利的⾏为使其债权⼈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使主体是债权⼈。
债务⼈的各个债权⼈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个债权⼈已经就某项债权⾏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对第三⼈的债权已被⾏使完毕,则其他债权⼈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的债务⼈⾏使代位权。
代位权什么意思债权⼈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怠于⾏使其对第三⼈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为了保全⾃⼰的债权,可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第三⼈的权利之权利。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权⼈之代位权:“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承担。
”⽆疑,债权⼈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良好的经济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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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简述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摘要:一、代位权的概念与意义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2.债权人合法持有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与债权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与限制四、代位权的行使程序与法律后果正文: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依法请求法院行使代位权,以实现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具有以下条件:一、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履行到期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且无正当理由,即可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二、债权人合法持有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必须证明自己合法持有债务人的债权,这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立,且债权人的债权是合法的。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也就是说,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时间已经到达。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仍然怠于行使债权,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种损害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
五、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与债权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债权,债权人的损害就不会发生。
在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后,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限,不能超过债务人的债权范围。
此外,代位权的行使还受到法律程序的约束,债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代位权,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总之,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合法持有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与债权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代位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权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滥用财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明确了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代位权的概念、行使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债权,以实现债权的一种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4. 债务人的债权与第三人的债权不存在混同、不可分等情形。
四、代位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交代位权诉讼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和第三人参加诉讼。
3.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代位权诉讼,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决。
4. 判决或者裁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五、代位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得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已经免除为由拒绝履行。
2.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其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 如果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败诉,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并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4. 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如果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欺诈、隐瞒等不正当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案例分析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到期未偿还。
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欠丙公司50万元,且丙公司已经到期未偿还。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那些呢?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综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解释,笔者认为,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无代行的基础。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笔者现解为,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不行使,即客观上不行使权利,其原因如何以及债务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但对于债务人不能行使的权利(例如破产人的财产权),或债务人已行使权利,但行使方法不适当,或不适于代位行使的权利等,债权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权,否则将构成对债务人行使权利的不当干涉。
3、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行使。
判断有无“必要”,应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代位追偿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代位追偿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代位追偿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
二、代位追偿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3.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4.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无争议,或者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
5. 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三、代位追偿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可以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包括:1.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本金。
2.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利息。
3.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违约金。
4.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赔偿金。
5.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其他费用。
四、代位追偿的程序1.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代位追偿权。
2.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
3. 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有权进行答辩,提出抗辩。
4.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符合法定条件的,判决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5. 债务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五、代位追偿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期限为自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六、代位追偿的效力1. 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 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3. 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七、代位追偿的限制1. 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2. 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A step back is magnanimity, and a step back is compass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导读: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权人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是合法的,到了债务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本人到期债权,因此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另外,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是债务人承担的。
一、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中代位权行使要具备什么条件
民法典中代位权⾏使要具备什么条件代位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种保全债权的制度。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后,尚未完全履⾏之前,在债务⼈怠于⾏使其对第三⼈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时,债权⼈为保全⾃⼰的债权,可以以⾃⼰的名义⾏使债务⼈对第三⼈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使需要满⾜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民法典中代位权⾏使要具备什么条件作为⼀项权利,并⾮债权在⽆法实现的任何情况下,债权⼈均可以⾏使。
1、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合同不成⽴,被确认⽆效或被撤销等,债权⼈就不能⾏使代位权。
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从主张代位权。
2、债务⼈的债权已经到期代位权以债务⼈对第三⼈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是因为债务⼈对第三⼈有可以实现的权利。
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对第三⼈享有债权,⽽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从谈起。
⽐如,甲是⼄的债权⼈,其债权于2009年到期,⽽⼄是丙的债权⼈,其债权于2010年到期。
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使代位权,因为⼄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
3、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使,是指应该⾏使并且能够⾏使权利却不⾏使。
怠于⾏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使权利。
如果债务⼈已经向第三⼈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使权利。
在经济交往中,有⼀些缺乏诚信的⼈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段逃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段之⼀就是放任其对第三⼈的债务,以减少⾃⼰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的履⾏能⼒。
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多数与债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的。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虽说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债权人要想行使代位权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若不能满足规定的行使要件肯定是不行的。
那究竟这个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律伴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发生的条件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1、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
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
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
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三、代位权的标的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
代位纠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纠纷是指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而第三人拒绝履行债务,引发的纠纷。
代位纠纷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务人的责任承担以及第三人权益的平衡等问题。
本文将对代位纠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权概述1. 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依法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其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 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具有以下性质:(1)债权性:代位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属于债权范畴。
(2)代位性: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具有代位性。
(3)相对性: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范围。
三、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
这里的合法债权包括主债权、从债权、担保债权等。
2.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包括主债权、从债权、担保债权等。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即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4. 代位权的行使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代位权行使的程序1.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告知其代位权行使的意图。
2. 债务人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债务人收到债权人的通知后,应当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告知其代位权行使的相关情况。
3. 债权人向第三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4.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代位权纠纷案件,判决第三人履行债务。
五、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有权收取债务。
2. 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3. 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法代位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代位权作为担保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追偿,从而实现债权。
本文将就担保法代位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 特征(1)代位权属于债权人的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
(2)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前提。
(4)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5)代位权行使需经债权人同意。
三、代位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无争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停止行使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第三人可以主张以下抗辩:(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已消灭;(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消灭;(3)第三人依法对债务人的债权享有优先权;(4)第三人依法对债务人的债权享有抗辩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接受。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应当向第三人支付相应的款项。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特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本人。
2. 权利性质: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3. 行使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4. 行使范围: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否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债权,或者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否则无权行使代位权。
4.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有效,否则代位权无法行使。
五、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代位权,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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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符合哪些条件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那么想要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和要求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多数人享有债权的,各债权人可独立行使代位权,也可共同行使代位权,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代位权而获得满足,则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该项债权行使代位权,然而这并不妨碍其就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或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否则因违反该项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由债权人予以赔偿。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借助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手段,禁止债权人的私力救济。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第一,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第二,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用以冲抵自己的债权,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的纠纷。
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清偿范围内归于消灭。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4、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也不是毫无限制的。
对于债务人的效力:(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1)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符合管辖和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3)经法院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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