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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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摘要]我国已经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这一制度却将民事赔偿

的范围限定得很小,并排除了被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文章将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入手,通过简述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权益保护;必要性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从而造成公民生理以及心理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精神损害既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法律基于侵权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而责令由侵权人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它兼具物质补偿与精神慰藉两种属性,且补偿是手段,慰藉是目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上救济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但最有效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金钱赔偿。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1.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均限定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具体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但无论是物质损失、财产损失还是经济损失都没有超出物质损失的范畴,当然不包括精神损失。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精神损害赔偿均不予支持。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采取否定的态度,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仅仅局限于民事领域。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批复人民法院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是合法的,但从司法实践上看却不合理。例如,2001年5月,我国首例由强奸犯罪引起的贞操权损害赔偿案,被害人获得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二审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的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有关赔偿被害人8万元的判决。裁定一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纷纷不满,舆论广泛认为这一裁定不合常理。但直到2010年的宋山木案,被害人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例屡屡出现但均遭到无情的驳回,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刑事领域亟待解决的课题。

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1.为了贯彻民事法律“有损害就有赔偿”基本精神,应该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这样才能保证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精神赔偿制度既互相衔接又协调一致。首先,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是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但它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同时兼顾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理应适用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又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这样的矛盾难免引起诉讼观念的抵触。可见,不受理受害人要求精神赔偿是违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原则的。其次,从法理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民法通则的法律位阶、法律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之上。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然而最高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多条司法解释内容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相抵触,这难免使人对其效力产生质疑。同时最高法院在《有关交通肇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又明确规定精神损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可以这样理解,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在肇事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时,这一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审理实践中,只要伤者定了残,赔偿款项中就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一项。也许是为了不与之相矛盾,最高院才做出了这样的司法解释。但从全局考虑,既然在交通肇事罪中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其他类型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当然也应该允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2.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根据《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为民事侵权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如果自然人遭受了犯罪行为侵害,却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犯罪行为是比任何民事侵权行为都要严重的侵权行为,它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和令其遭受的精神痛苦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不能比拟的,但附带民事诉讼中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这样令人无法理解的尴尬:被害人遭受损害较小的民事侵权可以获得相对满意的金钱赔偿,但若遭受了损害较大的刑事犯罪除了所受到的财产损失之外基本上得不到任何赔偿,无论是对被害人还是其亲属都是何等的不公平。尽管是加害人得到了应有惩罚,但被害人的冤屈没有得到充分的伸张,即精神损害没有得到法律支持,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不能代替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这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有损害就有救济原则。

3.主张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充分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是私法权发展的必然结果和要求。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而在美国,因伤害身体并直接引起精神痛苦就足以构成赔偿的理由,被害人除伤情部分可以得到赔偿外,还可以再行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主张精神损失不能赔偿是受前苏联、东欧国家传统观点影响,认为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格尊严和其他精神利益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飞越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精神利益,同时,精神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精神损害不能赔偿损失的传统观点将逐渐被突破。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排除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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