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签发
校对
(2011)五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单宝华,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五大连池市龙镇第一社区。
被告杨庆芬,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北安农垦管理局龙镇农场二委。
被告齐鹏跃,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北安农垦管理局龙镇农场二委。
被告王龙,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增产村。
被告陈起坤,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增产村。
被告李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增产村。
被告陈起凤,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增产村。
被告宋福生,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增产村。
被告陈洪卫,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增产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单宝华与诸被告齐鹏跃、杨庆芬等人财核稿
拟稿
产损失纠份一案,被告齐鹏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户口和经常居住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龙镇农场厂部,不在五大连池市法院管辖区内,申请本院移送有管辖权的北安农垦法院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申请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齐鹏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安农垦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么乃臣审判员边永刚审判员陈真义二0一一年七月九日书记员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