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委托代征单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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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河南)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河南)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强化零星分散税源控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地税机关(委托人)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代征人),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代委托人征收税款(含有关规费,下同)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县(市)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地税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委托代征的税收有管辖权,且日常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

第二章委托代征范围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税款可实行委托代征:(一)农贸、建材、文化等专业市场的个体地方税收;---------------------------------------------------------精品文档(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房地产交易、私房租赁、矿产开采加工销售、林业、小水电等行业的地方税收;(三)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拍卖或变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四)拍卖行拍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五)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六)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地方税收;(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权衡税源控管和征税成本,认为确有必要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零星分散、难以征管的地方税收。

第五条由地税机关征收的有关规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可随有关税收一并委托代征。

第三章委托代征的确定、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代征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与纳税人有行政管理、业务往来、以及其他合法管理或协作关系;具有一定的税源控管手段,方便纳税,有能力完成代征税款工作任务;(二)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及代征工作所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三)开立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并设置专人(或机构)负责具体代征工作;(五)诚实守信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精品文档(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要求和委托代征事项确定的其他条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赣国税发[2005]263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6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2-3(略)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零星分散税收包括偏远农村个体税收、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税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委托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征员”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具体从事税收代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代征资格第五条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三)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五)有符合代征人员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个人代征税款。

安徽省国税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安徽省国税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主要是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户税收,无证业户的零星税收、农村集贸市场税收及其他需要委托代征的税收。

二、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确认现阶段,代征单位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和其他适合的组织为主,农村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农村金融机构为主。

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

代征个人,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干部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农村以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

原则上不委托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代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强烈的责任心,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2.能主动与国税部门配合,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3.作风正派,服从管理;4.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财会知识,有书写、计算、口头表达能力;5.身体健康,能胜任代征工作。

三、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批准程序首先由代征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县国税局批准。

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个人)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有关证件。

委托代征时间以一年为限。

代征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续办代征手续。

四、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职责?1.严格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授权的代征范围、户数、定额和权限开展代征工作。

2.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秉公办事。

3.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款完税证》等完税凭证,并按规定办理税款结报手续。

4.代征过程中遇到纳税人拒绝代征等违章行为,应及时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处理。

代征单位(个人)无权擅自处罚。

5.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和保管票证。

6.自觉服从主管国税机关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五、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管理1.主管国税机关对代征单位(个人)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努力做到正确掌握和执行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文日期】2013-05-10【实施时间】2013-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根据《》及实施细则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关于实施细则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制度

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罚款及其他税收相关费用的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代征单位”)。

第三条委托代征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确保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委托代征单位的条件第四条委托代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一定规模;2.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3. 具有稳定的经营业务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4. 具有专门的税务人员,熟悉税收法律法规;5.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三章委托代征单位的审核与签约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成为委托代征单位的组织进行审核。

第六条审核内容包括:1. 委托代征单位的资格条件;2. 委托代征单位的信誉和财务状况;3. 委托代征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经审核合格的委托代征单位,税务机关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委托代征单位的职责与义务第八条委托代征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依法征收税款、罚款及其他税收相关费用;2. 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征收情况,包括征收金额、征收对象、征收期限等;3. 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税率和收费标准;4. 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和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5.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委托代征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2.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纳税人收取不正当费用;3. 不得泄露纳税人信息;4. 定期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单位的监督考核机制,对委托代征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最新《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最新《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最新《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最新《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一)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联次、内容、式样及规格;(二)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适用范围、式样及规格;(三)印制、保管、发运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刻制需要全国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四)确定税收票证管理的机构、岗位和职责;(五)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六)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七)其他全国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委托代征的法律规定(3篇)

委托代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税款的行为。

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委托代征是一种常见的税收征收方式。

为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文将对委托代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委托代征的概念及法律依据(一)委托代征的概念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税款的行为。

委托代征具有以下特点:1. 委托方为税务机关,受托方为其他单位或个人。

2. 委托代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提高征收效率。

3. 委托代征的税款由受托方代为征收,但最终由委托方负责管理和监督。

(二)委托代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征收税款。

委托代征的,应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委托代征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委托代征的范围;(二)委托代征的方式;(三)委托代征的期限;(四)委托代征的报酬;(五)委托代征的保密义务;(六)委托代征的争议解决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法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征协议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三、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委托代征适用于以下情况:1. 税务机关因人力不足,无法对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进行有效征管的。

2. 税务机关认为委托代征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委托代征情况。

四、委托代征的程序(一)委托方程序1.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委托代征的对象。

2. 税务机关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3. 税务机关将委托代征协议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税〔〕号甲方(委托单位):上海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区地方税务局地址:乙方(受托单位):乙方纳税人识别号(选填):地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1.代征税种:2.代征范围:13.计税标准:4.代征期限:年月- 年月(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

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半年度终了后日内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5%。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支付手续费的,协议双方可另行磋商。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5.乙方违反规定代征税款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代征手续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2. 代征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做到通用完税凭证开具金额与税款一致,并按规定解缴入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

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五)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委托代征管理办税流程是怎样的

委托代征管理办税流程是怎样的

委托代征管理办税流程是怎样的委托代征管理办税流程1受理申请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发放并辅导有关单位填写《委托代征单位登记表》。

资料1⽇内转交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2调查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按照下列条件,在3⽇内进⾏资格调查审核:(1)是依法成⽴的单位或组织;(2)具有独⽴的民事⾏为能⼒;(3)具有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作⼈员;(4)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信⽤。

3资格审核税务分局/分局长2⽇内进⾏资格审核。

4资格审批县(市)/征收管理科、局长岗对相关资料3⽇内进⾏审批。

5签订协议县(市)/征收管理科、局长岗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将相关资料传递⾄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6录机打证纳税服务中⼼/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将资料传递⾄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

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根据相关资料将信息录⼊系统,打印“委托代征证书”交委托代征单位,并在“委托代征单位登记表”注明证书字号。

打印完毕之后,将证书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由其传递给税务分局/综合岗。

7证书送达税务分局/综合岗、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收到资料后,在1⽇内交税收管理员,由其送达委托代征单位。

8结报结算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岗票证管理岗按照协议要求,与委托代征单位办理票证结报⼿续,履⾏代征⼿续,税款的结报执⾏《纳税申报办税流程》,⼿续费结算执⾏《代征代扣⼿续费⽀付办税流程》。

9跟踪管理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常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跟踪管理和检查,督促委托代征单位且每年12⽉底前对委托代征单位进⾏年检,出具《委托代征单位年度评价报告》:(1)是否按约定代征税款;(2)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3)是否有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其他情形;(4)委托代征单位资格是否符合。

经组长审核同意后,将《委托代征单位年度评价报告》传递⾄税务分局/分局长岗,以确定下⼀年度委托代征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10日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代征协议

委托代征协议

委托代征协议委托代征协议地税代征字[ 200 ]第号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号:电脑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征税款的纳税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1. 代征对象:2、代征税种:3、计税标准: 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4、代征税款时,应向业户开具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

三、代征期限:自200 年月日至200 年月日。

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

五、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

六、乙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的完税凭证。

七、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帐户。

八、乙方应按照限期限额的要求解缴税款,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和解缴情况。

九、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1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十、乙方必须设置代征税款征收底册和帐簿,建立代征印花税的纳税人档案,并定期向甲方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乙方设置的代征税款征收底册和帐簿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征收项目、注册类型、计税金额、税率、代征税额、代征凭证字号、代征地(口岸)等基础信息。

十一、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按税款入库额的 %计提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的结算:乙方按季填报《年季度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表》送甲方。

手续费收入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因乙方责任导致多征税款而取得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退回多征税款时追回相应的手续费或者抵顶下期应付的手续费。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协议双方就委托代征集贸市场和其他零散税收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征范围内的集贸市场和其他零散税收(增值税),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征收税款。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代征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指导;乙方负责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代征工作,并报甲方备案;代征人员从事代征工作需佩带《国税代征员证》。

甲方对不能胜任代征工作的代征人员建议乙方予以辞退,乙方应予以辞退。

三、乙方按日到甲方结报代征的税款,结报日是节假日的,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报,不得压票压款,不得贪污、挪用、截留税款;按规定时间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定期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情况。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无税收处罚权,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协助甲方做好查处工作。

五、乙方应当按照国税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缴销有关税收票证。

六、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税收票证的使用、保管及税款的代征、结报情况。

七、甲方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代征税款手续费。

八、甲方因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

乙方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解除协议。

九、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暂定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国税局征管处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定日期:年月日签定日期:年月日。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保障委托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委托代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本办法旨在明确委托代征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责任,加强对委托代征的管理,维护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委托代征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委托代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委托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委托代征的程序)委托代征包括以下程序:1. 委托协议的签订:委托人和代征人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委托事项的确定:委托人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内容、目的和范围。

3. 委托代征的实施:代征人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进行代征工作。

4. 结算和报告:代征人应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并向委托人报告代征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委托代征的责任)委托代征行为涉及委托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有明确的责任。

1.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合格的委托事项和相关资料。

2. 代征人应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完成代征工作,保证代征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委托人和代征人应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

第六条(违约和纠纷处理)如委托人或代征人在委托代征过程中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生纠纷,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管理第七条(监督机制)为了保障委托代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非常重要。

1. 监督部门:国家税务局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委托代征的监督工作。

2. 监督内容:监督部门应对委托代征的程序和责任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检查、调查等措施,对委托代征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信息公开)委托代征涉及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1. 委托代征信息的公开渠道: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开。

2. 公开内容:对委托协议、代征工作报告等重要信息应当进行公开。

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工作,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实行核定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及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无证业户零散税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代征税款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及核定的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第四条委托代征坚持自愿的原则,依法委托,依法代征。

第五条代征单位由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审查、确定,具体可委托商业银行、街道办事处、乡(镇)村政府、以出租(出售)场地(柜台)经营的单位或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等。

对符合代征条件的,报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主管税务机关与其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按规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支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已代征入库税款*国家规定的代征比例),并按国家有关代征手续费文件规定全额支付代征单位,不得擅自截留。

第七条委托代征履行下列程序:(一)代征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征申请;(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提出申请的代征单位的代征资格;(三)主管税务机关与经审查、确认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协议应包括代征税种、范围、时限,委托代征双方单位的名称、具体代收网点、代收的方式及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四)主管税务机关向确认的代征单位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五)主管税务机关按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和税源,向代征单位下达代征税款计划;(六)主管税务机关的计征部门负责向代征单位提供发放完税凭证、《税收(汇总)缴款书》、票证结报单及有关文书资料。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引言委托代征是一种税务管理方式,指税务机关依法授权给特定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征收国家税款的行为。

为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保障税务征管的公平、公正、透明,税务部门发布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与接受委托代征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委托代征行为管理。

二、委托代征的主体关系委托代征主体包括委托方和代征方。

委托方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具有委托代征的权利。

代征方是指受委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代为办理征收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三、委托代征的方式委托代征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委托书:委托方和代征方签署的正式书面文件,详细规定了委托代征的内容、权限、义务等事项。

2. 电子方式:委托方和代征方通过电子文件进行委托代征行为,需确保安全可靠性。

四、委托代征的责任与义务1. 委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委托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代征方进行指导、监督,确保代征行为合法、稳定、有序。

- 委托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代征方具备办理委托代征的能力。

- 委托方应确保提供的税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报表。

2. 代征方的责任与义务:- 代征方应按照委托方的授权和要求,认真履行代征职责,确保征收税款的及时、准确。

- 代征方应保护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和滥用委托方的相关信息。

- 代征方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数据、报表和财务信息,接受委托方的检查和监督。

五、委托代征的风险管理1. 委托方应对代征方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2. 代征方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征收税款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委托方和代征方应定期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委托代征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六、委托代征的监督与检查税务机关将对委托代征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核实委托方和代征方的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委托代征日常管理制度

委托代征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代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托代征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委托代征单位的选聘、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委托代征业务的开展、委托代征资金的收缴、委托代征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等。

第三条委托代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依法合规;2. 简便高效,优化服务;3. 明确责任,严格考核;4. 保密原则,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委托代征单位的选聘第四条委托代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3. 具有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4. 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5. 具有稳定的业务来源。

第五条委托代征单位的选聘程序:1. 由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业务的需求,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有意愿承担委托代征业务的单位;2. 税务机关对征集到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单位;3. 税务机关与入围单位进行洽谈,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第三章委托代征业务的开展第六条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向委托代征单位明确委托代征的业务范围、工作要求、收缴方式、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委托代征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业务:1. 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地收缴税款;2. 做好税收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3.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反馈纳税人的情况;4.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委托代征资金的收缴第八条委托代征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收缴税款:1. 建立健全收缴台账,详细记录收缴情况;2. 及时将收缴的税款上解税务机关;3. 对逾期未缴的税款,委托代征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催缴;4. 对逾期仍未缴清的税款,委托代征单位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章委托代征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委托代征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委托代征业务依法合规开展。

委托代征流程

委托代征流程

委托代征流程1、前置条件(1)设立税务登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发放委托代征协议证书。

在登记管理模块找到“委托管理”—“委托代征协议签订”。

(2)对三代单位进行税费种认定。

进入税费种认定时,征收方式要认定为“委托代征”。

(3)核定用票人,核定三代单位用票资格。

由税务所票管员进入“票证管理”—“票证权限维护”—“核定票证用票人”。

(4)由票证管理员直接发放票证给三代单位。

票证管理员进入“票证管理”——“票证日常管理”——“票证领发”——“票证发放(适用用票人)”发放代征单位需要的票证。

(一般是现金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

2、进入方式:1)【系统菜单】—【申报征收】—【申报】—【委托代征、代售申报】—【委托代征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3、录入三代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选择所属期,点击回车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

4、录入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数据,点击该附表页面确认按钮,返回主表页面。

(务必先录入附表,这样才能保存进行下一步操作)5、主表录入数据后,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确定】,系统提示是否进行现金票证汇总,点击【是】,进现金汇总流程,点击【否】,结束本流程。

(主表中的委托代征报告模块支持导入功能。

)如下图:6、点击确定出现汇总界面7、点击上图页面最下方汇总,出现TIPS扣款提示,确定-成功;关闭-退出。

8、备注:委托代征单位可以通过金三系统“税票处理-税票补打”菜单对委托代征明细税款产生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进行税票补打。

【前提是委托代征单位未给各明细纳税人提供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点击【打印】成功。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代扣代缴税款委托书范本

代扣代缴税款委托书范本

代扣代缴税款委托书范本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代扣代缴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税款,具体税种及税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缴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资料等相关信息。

3. 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

4. 乙方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凭证。

5. 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扣代缴税款账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由乙方提供。

6. 乙方应按期限额的要求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扣代缴税款和解缴情况。

7. 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8.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不向乙方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9.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合作,应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1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为附件)附件:1. 甲乙双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 乙方代扣代缴税款账户信息3. 授权代扣代缴税款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4. 乙方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模板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签订协议时,请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整。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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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 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原填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 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的,税务机关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并加 盖征税专用章或计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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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收票证的违规处理
(一)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 求其按照每份100元至3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
•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不得跳号使用。 • (三)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
税目、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 (四)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
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 全份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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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检查各联次各种章戳是否加盖齐全。【税务机关盖章处加盖“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 征税专用章”,代征单位盖章处加盖代征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代征税款专用章。】
(白纸黑油墨); • 第二联(报查)税务机关作会计凭证或备查(白纸绿油墨); • 第三联(存根)填发单位留存(白纸紫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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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征单位使用票证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 1.签订代征协议; • 2.设置代征税款专户(无息账户); • 3.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 4.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带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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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代征单位票证专管人员的职责?
• 1.妥善保管领取的税收票证; • 2.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 3.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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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领取票证?
• (一)严格领发程序。税收票证领发实行分级负责,代征单位应向其 主管科所票证主管人员领取票证,不得越级领发票证,不得由非票证 管理人员或票证使用人员代领票证。【市局—>计会科—>主管科所— >代征单位】
委托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 【委托代征单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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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 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 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区别于发票: • 记载的内容不同 • 使用人不同
2.当期代征税款结报缴入国库的缴税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电子缴税凭 证】,
3.已开具税收票证的报查联; Nhomakorabea4.作废的税收票证(全联次);
5.未开具的税收票证。【核对后返回给代征单位】
代征单位将1至4的材料按顺序用《缴销票证封面》【到主管科所领取】装订
成册后,连同5与主管科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进行核对,录入系统无误后,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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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销期限节假日不顺延举例:
• 【例如:某代征单位第一次缴销日为9月7日,则下次缴销日应为10月7日之前,但10月7日为 法定节假日,节假日不能顺延,则缴销截止日期应为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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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征单位向主管科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税收票证时,应当持 以下资料:
1.《代征税款结报单》;【到主管科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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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票证的种类?
• (一)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 专用税收票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 证以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它各种票证。
•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 税票、税收完税证明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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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征单位应当按照“双限”(限期限额)标准确定结报缴销日期,进行票证结报缴销。 “双限”标准为:
1.两次缴销间隔最长不得超过30天。
【节假日不顺延】
2.代征税款累计额度超过(含等于)20万元时要在当日或次日将税款结报入库,并在取得缴税凭 证的次日与税务票管人员办理票证缴销。
3.缴销日以期限或额度先满足条件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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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何保管税收票证?
• (一)专柜专用。代征单位必须设置专人,配备票证专用保险箱柜妥善保管税收票证。保险箱柜必 须专人管理,专柜专用,非票证管理人员不得使用,非票证相关资料不得存放。确有必要外出征收 税款的,税收票证应当随身携带,严防丢失。【票证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非同一人的,还应建立内 部交接手续。】
科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打印《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一式两份)互相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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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征单位应设置单独的账簿对”代征税款专户“进行核算,并做好税收票证存根联,缴税凭证 等相关资料的装订归档工作。同时对纳税人的缴税和用票情况等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和汇总,便 于代征税款明细申报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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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税收票证发生损失如何处理?
• (六)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全份保存,并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 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全联次按期按起止号码顺序与已填 用的税收票证的报查联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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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税收票证代征税款后何时将代征税款转入代
征专户?何时汇总结报当期税款并缴销票证?如何缴
销?
(一)代征单位应当于开具票证的当日或次日将代征税款存入“代 征税款专户”,严禁将代征税款存入“代征税款专户”以外的账户。
(二)代征单位应当在结报缴销日(到期日详见下文"双限"规定) 前进行委托代征明细申报,凭打印的“银行端缴税凭证”到开户行将 税款划入国库。 【1到2日后,代征单位可到代征税款专户的开户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 凭证”。】
• (三)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以及大 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的其它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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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代征单位使用哪种票证?
•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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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一式三联。各联用途为: • 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时,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 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 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 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 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 税收票证,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 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市局审批核销。票证核销 需要准备的资料:当事人对案情发生经过的书面材料、受损单位书面 调查材料、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有关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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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证管理流程
• 第一步:领发 • 第二步:保管 • 第三步:填用 • 第四步:结报税款 • 第五步:缴销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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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续清楚,责任分明。领发税收票证时,领发双方要在共同清 点、核对税收票证种类、字轨、数量、起止号码后,打印《税收票证 领发单》(一式两份)并互相签字确认;发放票证时,一般不得超过 一个月的用量;发放整包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凡领发以后发现缺 份、缺枚的,视为票证丢失,由领取方负责。

(三)领发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结报缴销,系统内没有结报缴销记录的, 系统无法进行下次税收票证领发的操作。
• (二)票清离岗。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离岗前,应当办理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票证资料的移交。 移交时应当有专人监交,填写《票证交接清单》,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票清离 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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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何填用税收票证?
• (一)票证使用人员应使用黑色水性笔填开票证。在填开票证时, 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刷质量,对不合格票证及时上 报上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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