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重点难点案例分析笔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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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合同法自考重点-易修改word版 (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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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合同法自考重点《合同法》司法考试笔记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自考《合同法》听课笔记(一)

自考《合同法》听课笔记(一)

自考《合同法》听课笔记(一)第一章协议与协议法第一节协议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协议是一种合意或者合同。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协议是一种允诺。

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动、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

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协议以设立、变动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

第三节协议关系协议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协议另有规定外,只有协议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协议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协议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协议的责任的相对性,包罗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本身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协议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协议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协议的分类一、双务协议和单务协议所谓双务协议,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协议。

意义有以下几点: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协议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协议与无偿协议按照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协议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协议分为有偿协议与无偿协议。

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协议与实践协议诺成:承诺那成立;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协议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协议自愿原则协议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协议、选择相对人、决定协议内容以及在变动和解除协议、选择协议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自考0230合同法笔记重点总结

自考0230合同法笔记重点总结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合同法的成立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 1.合同自由 2.诚实信用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 合同: 合同 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 合法原则 鼓励交易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26.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 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权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采用非格式条款. 27.免责条款的解释 免责条款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免责条款的解释: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免责条款的解释
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 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37. 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 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 损失 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合同的形式: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 合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 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 9.先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5.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 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

合同法自考重点笔记

合同法自考重点笔记

选择题: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最大化利益原则(正确答案:A、B、C均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D不是)下列哪项属于要约的构成要件?A. 要约必须向不特定的人发出B.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C. 要约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D. 要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正确答案:B,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关于承诺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B. 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C. 承诺的内容可以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D. 承诺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正确答案:B,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正确答案:D,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哪项是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C. 合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 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成就(正确答案:A,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之一)关于合同的解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B.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C. 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D.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正确答案:D,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进行处理)下列哪项不属于违约责任的形式?A. 继续履行B. 采取补救措施C. 赔偿损失D. 解除合同(正确答案:D,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的形式,而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关于合同的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合同的转让包括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终止B. 合同的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C. 合同的转让只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D. 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正确答案:B,合同的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下列哪项是关于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正确表述?A. 合同法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B. 合同法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C. 合同法既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D. 合同法既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正确答案:A,合同法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自学考试合同法的知识点

自学考试合同法的知识点

2.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告解除。
例 1: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商定 6 月 1 日前交货,到 6 月 5
3.解除的效力:
日甲还未交货。这时乙就通知甲解除合同,可否?不行以解除。
有三个效力: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在拖延履行状况下,必需是导致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
②合同可能有溯及力,可能无溯及力。
可能解除合同。
③可要求赔偿损失。
例 2: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商定 6 月 1 日前交货,到 6 月 5
【自学考试合同法的学问点】
日,甲还未交货,乙通知甲,表示假如甲 6 月 30 日前还未交货,我方将
另行选购。至 6 月 30 日时,甲仍未交货。这时,乙可以解除合同。
留意:假如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要求,则无需合理的通知期限。
例 3:一个单位向食品厂订购端午节食品,要求于端午节前一天送到,
假如拖延两天送货,当即就可解除合同。
④其他状况。如担心抗辩的状况,对方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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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⑤免除; ⑥混同。 合同的解除 (一)分类 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单方解除。依据解除权的来源,单方解除又分为: (1)商定解除:当事人事先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一方根本违约。 根据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①不行抗力。 留意:A.并非一旦发生不行抗力就可以取得解除权,不行抗力导致解 除必需是因不行抗力致使不管实现合同目的。 B.假如甲乙签订合同,甲发生不行抗力,甲乙两方皆有解除权。 ②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自考00230《合同法》授课笔记

自考00230《合同法》授课笔记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时间不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效....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又叫本合同.,又叫预备合同.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且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平等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是债的相对性的体现.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物:对世权.绝对权.所有权.物的诉讼;债: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人的诉讼.,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

2024年自考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4年自考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4年自考合同法案例分析一、合同主体。

咱们先来说说这合同里都有谁哈。

一方呢,是参加2024年自考合同法课程的考生,就叫他小考同学吧。

另一方呢,是咱们这个专门针对小考同学自考合同法案例分析进行辅导或者提供相关资源的一方,咱们就叫他助学伙伴。

二、服务内容。

1. 案例提供。

助学伙伴要给小考同学提供各种各样的合同法案例。

这些案例可不能是随随便便找的,得是那种特别典型的,就像在合同法的知识海洋里闪闪发光的珍珠一样。

比如说,买卖合同里那些关于货物质量有争议的案例,租赁合同里租客和房东闹矛盾的案例,每一个都得能让小考同学从中看到合同法知识点是怎么在实际生活里运用的。

2. 分析讲解。

光有案例可不行呀,助学伙伴得像一个超级解说员一样,把每个案例都分析得透透彻彻的。

要用特别通俗易懂的话,就像跟好朋友聊天那样。

不能说那些文绉绉的法律术语,还得解释得让小考同学能听懂。

比如说,要是讲到违约赔偿的案例,就得说清楚为啥这个要赔这么多钱,依据是合同法里的哪一条哪一款,而且要讲得生动有趣,不能干巴巴的。

3. 答疑解惑。

小考同学在学习过程中肯定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时候助学伙伴就得像个小天使一样及时出现。

不管是关于案例里的某个细节,还是关于合同法整体的知识体系,都得耐心回答。

不能不耐烦,得让小考同学觉得自己的问题很重要,被重视着呢。

三、小考同学的权利。

1. 获得优质服务。

小考同学有权利得到助学伙伴提供的优质服务呀。

要是发现助学伙伴给的案例都是过时的,或者分析得不清不楚的,那小考同学就可以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2. 提问不受限制。

小考同学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尽情地提问,不用害怕被笑话或者被拒绝回答。

毕竟学习就是一个不断问问题的过程嘛。

四、小考同学的义务。

1. 积极学习。

小考同学既然选择了接受助学伙伴的帮助,那就得积极学习呀。

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得把这些案例分析当回事儿,认真去看、去理解。

不能老是等着助学伙伴来催,得自己主动去探索合同法的奇妙世界。

自考合同法重点难点案例分析笔记[1][1]

自考合同法重点难点案例分析笔记[1][1]

合同法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简述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

因此,合同必须包含以下要素:一是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各方当事人需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三是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合同不是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所谓民法上的效力,是指合同能够产生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2.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双务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因为当事人间的对待给付具有交换性(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双务合同中,若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

一方已经履行的,应将其所得返还对方。

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如果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

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者返还财产。

10月自考《合同法》章节知识要点第二章自学考试.doc

10月自考《合同法》章节知识要点第二章自学考试.doc

点击查看:2019年10月自考《合同法》章节知识要点汇总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

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合同自愿原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是合法原则。

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

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

它的基本涵义是:只要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自考合同法笔记

自考合同法笔记

自考合同法笔记1. 合同的定义与基本概念1.1 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一旦成立,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1.2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素:•相对人:合同必须有至少两个相对的主体,即当事人。

•审查: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规定。

•交换:合同的订立必须包含有对等的交换内容,即相互交付价值。

•自愿:合同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不能强迫、欺诈、威胁等形式强制当事人达成合同。

1.3 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的不同内容和性质,可以将合同分为以下几类:1.购买合同: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进行约定,购买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

2.租赁合同:出租人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

3.委托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权益委托给受托人处理。

4.借款合同: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借款。

5.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一方向接受服务的一方提供特定的服务,并获得一定的报酬。

2.1 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意思表示一致:各方对于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

•审查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没有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

2.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生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宣告为无效。

3.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3.1 合同的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都有一定的履行义务,即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

履行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交付义务: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商品、提供服务等。

•支付义务:合同中约定的支付货款、租金、报酬等。

•保密义务:一方在合同中约定对某些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3.2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视为违约。

对于违约方,若对方没有法定事由,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要求其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024年自考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4年自考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4年自考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糊涂的租房约定”小明和小李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小明把自己在市中心的一套小公寓租给小李,租期为两年,每月租金2000元。

合同里写着“租金每年一付,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租金”。

可是呢,这俩人当时都有点迷糊。

小明以为是每个月一付,小李呢以为是半年一付。

到了该付租金的时候,那可就乱套了。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啊,这里面就存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

一般来说,当合同条款不明确的时候,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

要是协商不成呢,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

在房屋租赁的交易习惯里,一年一付或者半年一付都挺常见的,但是一个月一付相对来说比较少见,而且这个房子在市中心,价值比较高,从常理推断可能更倾向于半年或者一年一付。

这就给我们提了个醒儿,签合同的时候啊,一定要把条款写得清清楚楚,别到时候因为这点事儿闹得不愉快。

案例二:“卖车的乌龙”老张打算把自己的二手车卖给老王。

他们签订了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合同上说“老张把自己的那辆白色轿车卖给老王,车款5万元,三天内付清车款,然后老张交车”。

结果呢,老张有两辆白色轿车,一辆是2010年的,一辆是2015年的。

老张心里想的是卖那辆2010年的,因为那辆车他不怎么开了,而老王以为是那辆2015年的,毕竟2015年的车更新一点嘛。

这又出问题了。

这就涉及到合同标的不明确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确定到底是哪辆车,这个合同可能就没法有效地履行下去。

这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你说你要买个红色的包,结果店里有好几个红色的包,你和老板没说清楚到底是哪一个,这交易就容易出岔子。

案例三:“演唱会门票的风波”小红和一家票务公司签订了合同,购买了某明星演唱会的内场票,每张票1500元,一共买了两张。

合同里规定“票务公司保证提供符合演唱会官方标准的内场票,并且在演唱会开始前一周将票送到小红手上”。

可是啊,离演唱会开始只有三天了,小红还没收到票。

她就着急了,打电话给票务公司。

2024年自考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4年自考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4年自考合同法案例分析2024年自考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啊,这可有点意思呢。

咱就先来个简单又典型的案例吧。

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那些事儿。

话说小王想租个房子,就找到了房东老张。

老张把房子租给小王,俩人签了个租赁合同。

合同上说,每个月1号交房租,一次交三个月的,房子只能小王自己住,不能转租。

结果呢,小王住了两个月后,突然跟老张说:“老张啊,我工作调动,得去别的城市了,这房子我想转租给我朋友小李。

”老张一听就不乐意了,说:“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不准转租,你这可不行。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呢,这就是典型的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合同一旦签订,那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呀。

小王要转租,这是擅自改变了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

老张完全有权利拒绝,而且如果小王硬要转租,那就是违约行为,老张可以根据合同里约定的违约条款来处理,比如说要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一定的损失,或者直接解除合同,把小王赶出去,还能扣下小王交的押金啥的。

再说说房租的事儿。

要是到了第三个月1号,小王因为忙得晕头转向没交房租,这也是违约。

老张可以先催告小王,给个合理期限,比如说三天或者五天,让他赶紧交房租。

如果小王过了这个期限还不交,老张同样可以解除合同,把房子收回来。

案例二:买卖合同里的小风波。

有个小公司A,和另一个公司B签了个买卖合同。

A卖给B一批电脑,一共50台,每台价格3000元,合同里约定一个月后交货,B先付20%的定金。

B按照约定付了定金,就美滋滋地等着电脑到货呢。

结果一个月后,A公司只送来了40台电脑,说另外10台生产的时候出了点问题,还得再等半个月。

这时候B公司就火大了。

从合同法来看,A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这也是违约行为。

B公司可以有几种选择。

一是接受这40台电脑,但是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减少价款,毕竟少了10台嘛。

二是拒绝接受这40台电脑,要求A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双倍返还定金,并且赔偿因为不能按时拿到全部电脑而遭受的损失,像可能会耽误业务开展之类的损失。

法律自考合同法案例(3篇)

法律自考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法律自考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合同法作为我国民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同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合同法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加深对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理解。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建筑公司。

2018年5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一批钢材,用于乙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钢材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供货,但乙方在收到货物后,以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方认为,钢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在供货前已经向乙方提供了相关检验报告。

双方就钢材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未果,甲方遂将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合同履行中的争议(1)关于钢材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甲方提供的钢材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关键。

首先,甲方在供货前已经向乙方提供了相关检验报告,证明钢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其次,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如有质量问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

然而,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未进行及时检验,也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乙方以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甲方提供的钢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自学考试合同法重难点(最新)

自学考试合同法重难点(最新)

自学考试合同法重难点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分三种情况:
1、第44条第1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绝大多数合同均是选择。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
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甲乙6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父亲死亡时生效,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亲7月15日死亡,该合同于7月15日生效。

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例:甲乙之间6月30日订立合同,约定:如果甲儿子结婚,就可搬进去住。

③需要履行登记、批准手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转让专利权、转让商标权、抵押。

3、有些合同虽成立,但永不生效。

例:中外合资、中外合营合同,提交成都市外经委批准,但外经委认为该合同属污染项目,则该合同无效。

总结:合同生效,合同一定成立;合同成立,但未必生效。

【自学考试合同法重难点】
1。

2024年自考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4年自考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4年自考合同法案例分析2024年的自考还没发生呢,不过咱可以根据以往的情况来模拟一些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哈。

案例一:租房那些事儿。

话说小王想租个房子,就跟房东老张签了个租赁合同。

合同里写着房租每月1500元,租期一年,提前一个月交房租。

小王呢,住了半年后,突然跟老张说,“老张啊,我工作调动了,这房子我不能租了,我下个月就走。

”老张就不乐意了,“你这小伙子,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租期一年呢,你现在走算咋回事儿?”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哈。

这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小王提前解约属于违约行为。

老张可以要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呢,合同里可能没写具体的违约金是多少,但是按照通常的做法,老张可以要求小王赔偿他因为提前解约所遭受的损失。

比如说,老张可能因为小王提前解约,一时半会儿找不到新租客,那这几个月的空置期损失,小王就得负责。

而且呢,小王虽然说下个月就走,但是按照合同规定得提前一个月交房租,他要是不交,这也是违约。

老张可以根据合同,既要求小王交上这一个月的房租,又要求他赔偿因为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网购的烦恼。

小李在网上看到一家店卖超级酷炫的智能手表,广告上说功能可齐全了,能测心率、血压啥的,续航还长。

小李心动了,就下单买了。

收到货之后发现,这手表心率测不准,血压功能压根就没有,续航也很短。

小李就去找卖家,“你这卖的啥玩意儿啊,跟你广告上说的完全不一样啊。

”卖家却说,“这可能有点误差嘛,很正常的。

”在这个案例里呢,小李和卖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卖家在网上的广告可以看作是一种要约邀请,但是当小李下单购买的时候,双方就达成了买卖合同。

卖家有义务按照自己描述的商品特征提供商品。

现在商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卖家的描述。

这就违反了合同里的默示条款,也就是商品得符合基本的质量要求。

小李可以要求卖家换货或者退货退款。

如果卖家拒绝的话,小李可以向相关的电商平台投诉,或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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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简述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

因此,合同必须包含以下要素:一是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各方当事人需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三是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合同不是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所谓民法上的效力,是指合同能够产生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2.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双务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因为当事人间的对待给付具有交换性(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双务合同中,若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

一方已经履行的,应将其所得返还对方。

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如果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

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者返还财产。

3.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首先,在于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变化。

其次,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能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的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比无偿合同中的注意义务重。

第三,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无名合同,而该合同在性质上又是有偿合同,则依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

如果是无偿合同,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4.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但该第三人可依据合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和请求其履行。

(2)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不应为他人设定义务,擅自为他人设立义务的合同是无效的。

当然,第三人在取得一定利益时,也应当履行为取得利益所必须得一些义务。

(3)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一经成立,该第三人如不拒绝,便可独立享受权利。

5.合同关系的要素:合同既是一种行为,也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合同与证明其存在的合同书是不同的,合同书和其他有关合同的证据一样,都只是用来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据。

(1)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合同债权也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

(2)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合同债权又称为“对人权”。

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债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

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3)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券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

6.试论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区别在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

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

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

所谓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以下几项规则:(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之债主要产生一种对内效力,即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但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及代位权的情况下,合同涉及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7.试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条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这一范围具体为:(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许多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因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所以不能成为合同法调整的对象。

)具体包括:第一,合同法已确认的15类有名合同;第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劳动法等法律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出版合同、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名称权转让合同、劳动合同等;第三,虽未由民法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调整。

(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

不过这里大家应该注意!以下的一系列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a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B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

C根据《合同法》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政府各种采购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尽管对此种行为要制定专门的政府采购法予以规范,但由此产生的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

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②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③政府的采购活动。

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

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

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④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

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不是合同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法确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以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设立的必要性在于: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

在合同法中,诚实原则具体体现为:a在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第一,忠实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的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

同时,当事人要忠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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