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煤矿标准化-第十三章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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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单体液压支柱管理,预防支柱失修,降低损坏率,减小损耗,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单体液压支柱在井下使用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升井检修。检修好的支柱,必须再次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节管理职责

第三条单体液压支柱的购买,需由采掘一线队组提出书面申请计划,详细说明申请购置的原因、使用地点、规格型号及数量,报请矿技术科审核,再经矿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签字确认后,报请统一购买。

第四条供销科负责落实规范进货渠道,保证新购进单体支柱的相关证件齐全。到矿后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经矿供销科、技术科及使用单位对所购置单体液压支柱及相关证件进行联合验收,并经三方在联合验收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入库时,联合验收组要根据矿方既定的物资验收程序并按规定的比例认真抽检。

第五条供销科负责新进和维修后的支柱储存、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编号工作,并要严格按照规定在使用单位申领前完成;负责建立单体支柱储存领用账本,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制造单位、型号规格、制造日期、进货(维修)日期、领用日期、领用单位、领用人、发放人等;账本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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