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原材料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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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原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1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国生产经营型企业(包括从事生产、建设等经济活动的企业,下同)的原材料管理水平,不断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节约原材料是指通过加强科学管理和推进技术进步的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以最小的原材料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原材料是指生产经营型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所消耗的钢材、有色金属、木材、化工、纺织原料等。

第四条凡生产经营型企业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节约原材料管理体系

第五条国务院节能办公会议,不定期地研究和审查有关节约原材料(以下简称“节材”)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协调节材工作任务。协调工作由国家计委负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主要负责人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主管节材工作,可在已有的节能办公会议中把节材列入议事日程,或建立节材工作办公会议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重点耗材厅(局、总公司)和地市,应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材工作,并明确相应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和部门的节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材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节材技术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节材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改造,检查督促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和其他单位改进节材管理,统筹协调完成节材工作任务。

第七条各企业要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材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企业的节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节材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上级下达的节材计划,制订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材规划、计划、技术措施,完善原材料科学管理,降低产品单耗以及提高原材料利用率等工作。

第八条地方、部门、企业的节材工作,都应实行责任制。各级节材管理机构,应配备有业务能力和热心节材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节材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建立健全全国节约原材料统计指标体系。各级节材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统计部门做好原材料节约的统计工作,并及时汇总上报上

级主管单位。

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节材统计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行业节材统计指标,做好本行业原材料消耗统计以及合理利用程度和节材量的统计分析工作。

各企业要根据生产实际,制订本企业原材料节约管理办法,建立原材料消耗统计原始记录和节材统计台账。按照《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定期向统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和节材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原材料消耗统计报表。直属直供企业的有关统计,应同时报给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节材管理机构。

第十条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主要产品制订先进、合理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消耗的主要原材料品种,确定节约原材料的考核范围和产品种类。

第十一条各企业和各级节约原材料管理机构都要加强节材计划和原材料消耗定额的管理工作。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原材料节约计划及经审批的消耗定额编制节约计划,并进行目标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要把原材料消耗作为一项主要的经济指标,纳入企业各级承包和考评的内容。

第十二条各企业对主要产品都要实行定额管理。要加强对原材料消耗全过程的投入产出管理,做到进料要验收,发料有限额,余料要回收,帐卡物相符。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要积极采用新技术,不断改进设计和施工工艺,加强对原材料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按工程项目核算材料消耗的制度,减少和杜绝浪费,降低原材料消耗。

第十四条各级原材料供应部门应坚持努力为用户服务的原则,帮助使用单位创造合理使用原材料的条件,协调地区、行业、企业的合理用材工作。提倡产销见面,对路供应,要努力按要求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时间供应原材料。

第十五条各级原材料供应部门对国家计划内供应的原材料,必须按国家计划供应给使用单位;计划外组织的货源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不同企业的原材料管理水平,产品单耗和综合经济效益的高低,实行择优供应。特别对市场紧缺的原材料,要首先供应给产品质量好,原材料消耗低,经济效益高或出口创汇的企业。

第十六条各级原材料供应部门,要支持各地为集中下料和科学套裁所组建的横向联合体,优先向这些单位供应市场紧缺的原材料,使其在合理使用原材料及节材降耗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各种原材料加工的余料,要积极组织回收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废旧材料,要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合法经营的物资回收再生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节材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计划部门,在保证社会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按照合理利用原材料的原则,做好调整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节材管理机构应配合新闻宣传单位,积极宣传节材的方针、政策和科学知识,以提高全民的节材降耗意识和科技知识水平。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对在节材降耗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宣传、表彰。

第四章节材技术进步

第二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和所有企业,都要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加工深度,降低原材料消耗。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降低原材料消耗的技术进步规划,有计划地建成一些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原材料消耗低的样板企业和示范项目,并积极组织推广。各企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节材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十一条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采用节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强原材料的综合利用和合理代用,以降低工程建设中或投产后的原材料消耗。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要有合理使用原材料的论证内容,单耗指标应达到国内平均先进水平,否则不予立项。各级工程咨询公司在项目评估时,要把材料消耗的水平作为评估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各地区都要把节材降耗作为技术改造、技术进步的重点之一。国家为推进节材技术进步,支持地方、行业、企业开展节材降耗工作,扶持一些节材效益显著的示范项目。各省(自治区)市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创造条件建立节材专项基金。

企业应把降低原材料消耗的技术改造,作为重点之一进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提供节材技术进步的信息,应明确本行业节材技术进步的方向,制定重点推广的技术进步措施,积极开展节材技术的交流,及时淘汰高物耗的产品和工艺等。

第二十四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科研设计单位应围绕提高原材料成材率(成品率)和利用率,降低废品率,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材料的品种、规格,改进工艺,优先产品与工程设计,组织开展好节材应用技术的科研开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随着新材料、新技术的不断开展和应用情况,及时修订本行业的设计和生产技术规程、规范、规定等技术标准,组织好新材料、新技术在本行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对在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方面,起了积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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