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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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省委办发[2001]18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中共甘肃省委
【发布日期】2001.03.27
【实施日期】2001.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
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通知
(省委办发[2001]18号)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党委、政府
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在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加强和改进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广大离休干部能安度晚年。
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在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历史拖欠一次性补发之后,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后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欠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中组部等六部委《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厅字[2000]61号,以下简称《意见》),妥善解决我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拖欠问题,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