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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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法理思考

内容摘要: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变革过程中各种问题和矛盾的综合反映,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其背后反映的本质是什么?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稳定问题?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剖析,通过概括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点,分析群体性事件的经济成因和法理本质,找出根源并寻求解决之途径。

关键词:群体性;稳定;法治;权利

正文:

2013年5月12日上午,广东陆丰市桥冲镇东竹村委会松竹村民小组发生一起聚众斗殴事件,造成十多人受伤。2014年7月7日,汕头打砸市委劫持干部事件,因一起公安查处了赌博案件,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堵塞交通,暴力抗法,打砸派出所、市委办公室和工作人员,导致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多人重伤。无独有偶,2014年11月18日,海口三江镇,一批村民聚集在海南康乐花园项目工地,拆迁部分建筑围墙,并与工地工作人员、在场维持秩序的公务人员发生了冲突,事件中造成多名行政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受伤,推翻数十台公务用车。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并非一次两次,其中必然一定有深层的原因,其背后反映的本质是什么?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稳定问题?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思考,希望能提供有益建议,希望能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述及影响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往往事件现场表现为:大量群众聚集游行,进行暴力打砸国家机关、暴力打伤民众和国家工作人员,政府参与维护社会秩序,现场极其混乱。群体性事件究竟怎样定义?中共《党的建设词典》定义:多是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矛盾激化,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对于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不再是简简单单个别区域性的问题,现在逐渐成为我们社会普遍的复杂现象,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现象,早已成为了我们全社会关注的法治焦点问题。群体性事件的教训是深刻的、影响是负面的。群体性事件对于社会发展有消极影响,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群体性事件给我们社会造成了不稳定,阻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某种意义上,群体性事件是一个良性机制,对于频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理,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则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他们在变化的条件下延续。①群体性事件释放了社会发展过程中民众长期积压的能量,能够使部分受伤的民众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同时,他以激进的方式揭发了社会存在的种种弊端,使政府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而采取措施争取问题的早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体性事件也是社会压力的减压阀和报警器。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同时,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群体性事件呈现新特征。具体而言,大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引起、执法过程中的非正常死亡,小到邻里纠纷、环境污染。在以前看似不起眼的问题,如今就像一根根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一触即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呈现出以下特点:

1、数量增多,规模增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由于人们内部矛盾引发的集体上访、示威、集会、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规模大,逐年增多增大,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发布《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研究报告表明2000年1月1日到2013年9月30日,14年间,发生在中国境内,规模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了871起。

2、参与主体多元化、涉及部分行业多。参与人数复杂化,社会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人:失地农民、城市被拆迁户、商户、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3、各种矛盾交织、处理难度大。全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有着一定合理的诉求,但是往往用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的方式表达,合理的诉求与不合法的表达的交织。对于部分群体性事件,往往有少数不法分之参与其中,做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内部矛盾与违法犯罪的交织。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处理不善,局部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转变为对抗性矛盾。

4、暴力相加的同时出现了和平理性表达。大部分参与者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本一小矛盾,不断扩大,最后参与民众冲击基层政府机关,破环公共设施,砸断交通,进行打砸,伤害国家工作人员,宣泄着不满,破坏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引起局部骚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与此同时,部分地方的民众在寻找理性有效的表达方式实现自己的诉求,部分地方领导以及各地的警方以最大的理性和克制来应对,妥善处理好此类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背后的思考

为何群体性事件频发?其本质是什么?从被界定为人民内部矛盾的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相关现象的分析中,群体性事件实质上是受损的利益集团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博弈。这是从经济层面揭示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群体性事件首先要形成一个群体。一般意义上,指人们彼此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以一定的方式联合起来,互相作用为着共同的利益,由两人以上组成的人群。群体性事件的行动主体大多数是社会中的弱势者,往往遇到一些事情,会觉得自己的力量单薄,需要找到一种集体认同感。作为社会利益群体,指社会体系有着相同的利益和要求,相同的利益地位,具有共同的境遇和命运的团体。群体是由经济利益地位相近的人构成。由于经历的相似,遭遇的相同,有着相同的怨愤和相同的利益诉求,大家存在着共性,并且共性成为共识,个体就会把自己归属于这个群体。当这一群体的利益受到了侵犯,他们就会集合起群体的力量来维护切身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的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社会资源不断配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长期以来追求经济发展,以高能耗和环境破环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不同利益集团分工、整合、形成,导致不同利益集团产生了错综复杂的矛盾。一是不同地区、产业和部门发展不平衡带来的社会经济矛盾,这是最主要的矛盾。二是东部与中西部由于自然环境、国家政策、历史原因等导致发展不平衡。东部经济发展,中西部较为滞后。三是不同行业之间,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行业收入差距过大。上述矛盾进一步加剧了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平衡性,一旦某件事触动了弱势群体的神经,犹如一根导火线引发群体性事件爆发。

在社会上出现的矛盾和冲突中,部分群体性事件由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引起,民间纠纷的类型多样,如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公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矛盾、小区业主与物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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