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思考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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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没有陪审团式的审判,更见不到上诉法院精彩纷呈的法

官意见,但严谨的法律推理、公开的理性论辩、开放的对话,以及对正义的不断探求,却是必不可少的。保有这些品性和能力,我们虽不能轻易达致正义,但接近正义的希望总不至湮灭于黑暗之中。

法理学思考的魅力

□ 梁治平

把《洞穴奇案》当作一本了解美国法理学思想和美国法律文化的佳作

也未尝不可。但它更是一本思想性的书,具有原创性的法理学思考。

离奇可怕的故事

五名山洞探险者在一次探险活动中,因为遭遇山崩被困洞中。营救行动随即开始,并且持续了数周时间,在此期间,被困者和营救者均面临生死考验。新的山崩持续不断,不但严重阻碍了营救行动,更造成十名营救者死亡,但这些都没有阻止营救的努力。终于,在探险者被困的第三十二天,营救行动获得成功。然而,人们在洞中只发现四名虚弱的幸存者,他们那位不幸的同伴,威特莫尔先生,没有能坚持到最后一刻。更不幸的

是,威特莫尔先生并非死于意外、疾病或者饥饿,他是被以抽签方式选中和杀死,成为自己同伴的救命食粮。随之而来的,是一场令人无法忘怀的审判:四名幸存者被控犯有谋杀罪。在长达三个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之后,四名被告一审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绞刑。

这个离奇、悲惨、可怕的故事,发生在纽卡斯联邦共和国,时间是

4300年。

不错,这只是一个虚构的故事。

《洞穴奇案》,【美】彼得·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09年6月版。

它很像是阿加莎·克里斯蒂笔下的某个场景,也可以铺衍成《罗生门》的另一个版本。不过,这个故事的杜撰者,朗·富勒(Lon L. Fuller),既不以文学家名世,也无意于小说创作。作为一名杰出的法学家,一名出色的教师,他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精心杜撰了这个故事,是要透过对这一案件的审理,展现法律、人类社会生活乃至人性的某种困境,以及人们——不仅是涉足本案的法官、律师和陪审团成员,也包括所有理性、富有同情心、同时对正义事业抱有热忱的普通公民——试图摆脱这一困境的种种努力。于是,在小说家谢幕的地方,法官们登场了。

案件痛苦难决

本案一审判决虽然确定明白,但是毫无疑问,这是一桩令人痛苦难决的疑难案件。首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请求只就本案事实作出判定,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的问题留给法庭根据他们所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这一不同寻常的姿态表明,陪审团在决定被告有罪与否的问题上面临巨大压力。事实上,当本案四名被告最后被定罪并被判绞刑之后,已经解散了的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陈情,请求将被告的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至于审理本案的法官,他只是根据纽卡斯国法律适用确定的刑罚,本无自由裁量余地,此时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此刻,案件被提交到上诉法院五名法官案前。我们的故事这才开始。

第一位法官认为,在处理这一棘手案件时,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明智而且公正,他甚至认为那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惟一解决办法。《纽卡斯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的规定清楚明白:“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本案当然不能例外。然而,被告人的悲惨境遇确实令人同情,简单适用谋杀法律未免太过严苛。因此,这位法官建议自己的同事也效仿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在维持原判的同时,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请愿,如此,则正义得以实现,法律的尊严也得到维护。

通过最高行政首脑介入的方式缓解法律的严苛,从而在个案当中保全正义,这在很多地方都是一种制度化的做法。但在另一位法官看来,法律不能实现正义,而要借助于行政干预,这无疑是法律的失职甚至失败。这位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遵循法律不会让人得出被告人犯有谋杀罪的结论。相反,如果按照法律的目的而不是字面规定断案,纽卡斯国的法律应当宣布他们无罪。比如,在纽卡斯国,自我防卫(可以理解为我们熟知的“正当防卫”)就是前引有关谋杀法律的一个例外,而这一例外之所以

无悖于法律,正是因为它合乎法律条文的目的(而非其字面含义)。这位法官还大胆提出了另一个证明被告无罪的论证:案发时,本案被告实际是处于“自然状态”,而非“文明社会的状态”。这意味着他们不再受纽卡斯国法律的管辖,而直接受所谓自然法支配。

这两项论证——自然法和法律目的论证——立即受到第三位法官的反驳。在他看来,以自然法为依据甚为荒谬,而寻求法律目的的做法也很不可靠。他更援引一个因饥饿而偷窃面包者被判有罪的判例,指出饥饿不能够成为杀人的理由。但是最终,这位法官痛苦地承认,如果赞成有罪判决,又会显得十分荒谬。在法律与道德、理性与感性之间徘徊不定,使他最后宣布退出本案的审理程序。

最后两位法官的意见更是针锋相对。基恩法官表示,法官的职责就是忠实地适用法律,在这样做时,他必须根据法律条文的普通含义来解释法律,而把个人意愿、情感和正义观念置诸一旁。依据这样的原则,本案并无疑难之处。四被告确实“故意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因此犯有谋杀罪。寻找法律目的的做法不可取,自我防卫之说也难成立,向最高行政长官陈情或者讨论被告人行为的是非善恶,更非法庭应当涉足的问题。汉迪法官也认为本案并无疑难可言,但他的结论却是:被告纯属无辜,被控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必须撤销。他提出的理由是,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实践的问题,关乎民意和常识,而与抽象概念和理论无关。

五名法官,两名赞成一审判决,两名反对,一名宣布退出审理。两种意见相持不下的结果是,一审判决维持不变。四名涉案被告将于4300年4月2日上午6时被执行绞刑。

富勒教授的讲述到此为止,但这故事尚未完结。

50年后再现激烈论辩

时隔50年,有一个独居西部荒野的老人被当地警方逮捕,并被控以谋杀罪。原来,当初探险者中的幸存者不是四个,而是五个。杀害威特莫尔先生并以之充饥,此人也有一份,只不过他在被营救者发现之前就已逃离现场,而其他幸存者对他的存在又绝口不提,以至于无人知晓这一秘密,竟让他逍遥法外半个世纪。现在,人们旧案重提,鉴于纽卡斯国关于谋杀的法律规定与50年前并无二致,关于这个案件也没有新的事实,这名被告一审也被定以同样罪名。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西部地区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以五十年前的旧案为先例,驳回了上诉。最后,案件提交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本可以拒绝审理此案,因为它在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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