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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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思考[摘要]公共利益的概念尽管历史久远,在现行法律文本中反复出现,在学界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
在众说纷纭的公共利益面前,提炼出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揭示其与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是准确把握公共利益的精义所在。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Abstract: Of late public interest has been a hot spot within thelegal circle. Despite its long history and its recurrent presence inlegal text, public interest is difficult to define. In face of thedivergent definitions of public interest, it is a must to extract thebasic elements and reveal their relationships between public interest, governmental interest and personal interest in order to grasp thegist of public interest.Key words: public interest; governmental interest; personalinterest2004年以来,法学界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可谓方兴未艾。
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现行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
该修正案加大对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同时,确定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宪法原则,引发了学界对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诠释。
二是宪法修改后,在对个人财产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事件。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1. 引言1.1 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公共权益和共同利益的集合体现。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其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只有以公共利益为中心,政府的管理行为才能真正符合社会的期待和需求,才能为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提供稳定保障。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实现意味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得到平等保障和实现。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也体现了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只有通过公共管理活动的有效实施,才能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避免资源的滥用和浪费,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价值,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发展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只有充分重视和保障公共利益,才能确保公共管理活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1.2 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多维性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多维性体现了其复杂性和多样性。
公共利益并非单一的概念,而是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多种元素。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包括了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和服务提供,以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公共利益还涉及到民众的需求和利益诉求,需要政府在决策中充分考虑民意和社会利益,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和福祉。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还包括了环境保护、文化传承、教育卫生等多方面内容,需要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手段来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不仅是多元化的,而且具有相互关联和互相影响的特点。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对社会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利益,是政府行使职权的根本依据。
在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一、公共利益的内涵和特点公共利益是全社会共同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益利益等。
它以社会福利的提高、公平正义的实现为目标,是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非竞争性、社会价值性等特点,其实现需要政府的管理和引领。
二、公共利益的认知和动态平衡公共利益的认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对公共利益的需求和认知也会发生变化。
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利益的科学认知,通过调查研究、舆论监督等方式不断更新对公共利益的认识,以便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和改善社会福利。
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与权衡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需要平衡和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尽管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管理的目标,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必须兼顾个体的权益和需求,不能损害个体利益的最小化。
政府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公正合理的政策和制度,确保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四、公共利益的实现与民主参与公共管理活动需要民主参与,尊重公民的意愿和选择。
政府应运用各种渠道和方式,主动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将公民的意愿纳入决策过程,增强政策和决策的民主合法性,提高公共管理活动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五、公共利益的实现与效能提升公共管理活动需要注重效能提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资源配置,推行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增强公共管理活动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六、公共利益的实现与社会发展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与社会发展相结合,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利益的法学理论探讨
公共利益的法学理论探讨本文分析了美、德、日等国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作为借鉴。
认为公共利益虽是法律概念,但不同时期其内涵不尽相同。
在我国对什么是“公共利益”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说明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判断;二是必须结合特定的历史条件来判断;三是在具体操作时还应当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明确认定“公共利益”的方法和程序。
“公共利益”的提法由来已久,按照字面来理解,应当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
在我国,公共利益既是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
但法律上对何谓“公共利益”,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学理界的解释也各不相同。
2010年1月29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试图用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几种情形进行概括,但列举的七种情形仍然不能完全穷尽公共利益的全部内涵,并终因争论激烈没有了下文。
本文拟通过中外法理法律的比较研究,从法学理论角度对公共利益做进一步阐述,以期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有所帮助。
一、国外对“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在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七条使用“公共需要”的概念,1804年的《民法典》将其扩张为“公用”,并逐步扩大公用的范围。
最初主要指公共工程建设,到了20世纪,扩大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不仅公共大众的直接需要,而且间接的能够满足公共需要的领域,以及行政主体执行公务和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都被视为公共需要。
法国行政法院对公用目的的解释,也持极其宽松的态度,只要公用征收行为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就认为是合法的征收。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是在公共利益的掩盖下满足其行政上的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时,这种征收即被认为不符合公用目的。
[1]美国宪法通常用“公共使用”一词来表达其公共利益内涵。
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财产权,非经“合理补偿”和“出于公共使用的需要”,不得征用公民的财产。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法律的本质就是维护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在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指的是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服务的利益,而不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因此,公共利益不仅仅是法律的保护范围,也是法律的价值和目的。
在实际应用中,公共利益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公共利益是由社会和政府共同构建和实现的。
在社会层面上,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普遍的社会需求和期望,如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
而在政府层面上,公共利益需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来实现。
政府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保障者,更是公共利益的制定者和推动者。
再者,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是法律实践中最大的挑战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追求各自的私人利益,这种现象在不合适的情况下会对公共利益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污染了空气和水源,导致公众的健康受到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以及赔偿中毒的受害者等措施,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环境中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重点是经济和商业方面,而在一些其他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重点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合适的公共利益保护策略必须对不同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进行深入的评估和分析。
综上,公共利益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概念,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探讨。
合适的公共利益保护策略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社会需要和法律精神来制定。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公民的意识和参与,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管理行为,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供公共服务和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
公共管理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权益之间做出的平衡,它是广大群众的共同福祉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
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非常重要。
我们必须认识到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活动的本质和目标。
公共管理活动的出发点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必须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进步中,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标准,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
公共管理活动中认识和思索公共利益,必须围绕着平等、公正、共享的核心价值观展开。
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以平等为前提,要看重每个群体、每个个体的参与和利益,追求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公共管理活动要追求共享,要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解决公共问题,让社会的公共利益最大化,让每个人都能够分享社会发展带来的福祉。
公共管理活动中对公共利益的思索要注重多元化、全面化的视角。
公共利益不仅仅是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还要关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文化和教育的发展等多方面的利益。
公共管理活动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的决策和政策制定,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实现公众利益的整体最优。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认识和思索还需要注重权力制约和公共参与。
权力制约是指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目标和方式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公共参与是指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在决策过程中增加公众的参与度,保证公共政策的民主合法性和科学性。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认识和思考公共利益,才能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公共管理活动的实施,确保公共管理的效果和成效。
通过更加民主、科学、公正的公共管理,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共同福祉,推动社会进步和稳定。
社会公共利益的理性思辨
社会公共利益的理性思辨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中普遍存在而受到公认的具有普遍益处的行动、决策或政策,它能够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或特定群体的需要,并对社会产生积极作用。
公共利益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因此,探讨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既需要深思熟虑,也需要理性思辨。
首先,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支持。
法律制度是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保障,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与平衡的重要手段。
法律制度规定了人们在公共利益中的地位与权利,保障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的平衡。
同时,法律制度规定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措施与处置方式,为遇到公共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础。
其次,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遵循科学的决策。
科学的决策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也是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
科学决策需要透明的数据支撑,需要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综合分析,更需要寻求广泛的社会共识。
在决策过程中,应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避免政治利益干预决策过程,充分尊重公众意见,加强公共参与与监督,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除此之外,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关注不同群体的需要与利益。
社会是由不同群体所组成的,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因此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应当关注这些群体的需求和利益,合理安排资源和利益分配。
这需要政府制定具有包容性的政策,避免政策对某些特定群体的排斥,而是要让这些群体也能够受益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要加强对这些群体的社会服务,让他们感受到公共利益的好处,从而更好地支持和维护公共利益。
最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公共利益是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但其实现需要大家共同承担责任。
这就要求我们理解和关注公共利益,主动参与到公共决策过程中,以社会利益和长远发展为本,自觉履行公民责任,做到不为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总之,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法律制度、科学决策、兼顾不同群体的需要与利益、大家的共同努力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
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及立法思路
刘太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及立法思路——以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为视角2012年05月16日15:48作者:刘太刚日期:2012年3月20日浏览次数:137作为一个在行政、司法及立法领域越来越常用的概念,“公共利益”一词究竟有何种实用价值?这就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问题。
只有明确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才能真正认清公共利益的本质和内涵,也才能把握公共利益制度的发展方向或公共利益的立法方向。
本文以笔者构建的需求溢出理论①为分析框架,从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的视角对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②展开探讨,并力图为司法实践和行政实务提供一种易于操作的公共利益理论。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利益冲突情况下的利益取舍工具在笔者看来,无论是美国版的“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还是中国法律文件中的“公共利益”,其概念功能都在于解决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而利益冲突的本质,是不同的需求冲突,是不同需求在有限资源上的竞争关系。
换言之,人们创造“公共利益”一词并将其引入司法、行政领域的目的,在于当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便于公共机构通过资源配置做出利益取舍。
就此而言,从概念功能上看,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在不同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帮助公共管理者进行利益取舍的工具。
从美国的情况看,在19世纪美国内战爆发之前,“公共利益”一词并不流行。
当时较为常用的类似名词是“公共福利”(public welfare)、“共同善”(commongood)。
[1]尽管当时人们对“公共福祉”、“共同善”的涵义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但人们公认个体利益、局部利益、特殊利益应当服从“公共福祉”或“共同善”。
换言之,当个体利益、局部利益、特殊利益与“公共福祉”或“共同善”相冲突时,人们可以为了保全“公共福祉”或“共同善”而牺牲个体利益、局部利益或特殊利益。
在美国内战之后,“公共利益”一词取代了“公共福祉”或“共同善”。
尽管人们对公共利益的涵义依旧没有清晰的界定,但人们普遍认为,相对于非公共利益而言,公共利益更具有优先保全价值——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牺牲非公共利益以保全公共利益。
法理学视角下的公共利益问题分析
法理学视角下的公共利益问题分析普梦愁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摘要:本文就法理学视角下公共利益问题展开分析,从法理学与公共利益的概念辨析出发,认为法理学视角下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遵循以下3个路径,第一是在涉及公共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问题上,应该严格按照宪法相关章程进行,第二是要充分发扬民主,重视百姓的诉求,第三是为舆论监督创造环境和空间,本文旨在通过有益的探索和讨论,那推动新形势下法理学角度下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做出有益的贡献。
关键词:法理学;公共利益问题;分析1.法理学与公共利益的概念辨析1.1法理学所谓的法理学指的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性问题作为研究的对象,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在社会发展的进程当中出现的共性的社会问题,因此,从宏观角度上来看,法理学并不具备国家属性,而是在法学整个视角下,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一门学科。
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将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有专家学者和教授将法理学定义为法律的智慧,认为它可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是整个社会和谐有效运转规范化发展的最终依傍。
1.2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指的是群体利益,只能是在共同社会空间生活当中的族群,对于同一个社会问题所抱持的共同利益。
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一个侧面上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化程度,也从根本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化水平。
本质上来看,法律就是为了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保护社会成员个人权利的一种存在。
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自身权利的实现。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从法理学的视角来审视当前公共利益的实现,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法理学视角下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遵循的三个路径2.1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该严格按照宪法相关章程进行在法理学视角下,讨论公共利益的实现问题需要遵循第一个路径,就是要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当中,应该严格按照宪法相关章程进行。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反映的是整个国家的利益,能够更大程度上代表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通过管理、监督和协调等手段,对公共事务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的活动。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整体利益基础上所形成的,受到广大社会成员共同追求和维护的利益。
公共管理活动应当以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为社会整体利益服务。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需要认识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公共利益是整个社会共同追求和维护的利益,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础和动力。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如果忽视了公共利益,仅仅满足一部分利益群体的利益,往往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准绳,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公共利益不仅仅包括了社会整体的利益,还包括了个体成员的权利和利益。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的关系和平衡,既要保障整体利益,又要保护个体利益,避免因个体利益受损而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损。
这就需要在具体的公共管理活动中,进行权衡和抉择,确保各类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我们还需要思索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如何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
需要建立公共利益导向的管理理念和机制。
这就要求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将公共利益融入到整个管理活动的全部环节中,形成一套有效的公共利益导向机制,确保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公共利益。
需要健全公共利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保障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防止权力滥用和损害公共利益。
也需要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到公共管理活动中,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促进公共管理活动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我们从多个层面进行思考和探讨,不断完善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机制和理念,确保公共管理活动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力量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公共管理活动的核心目标是为公众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公共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和认识公共利益的本质和特点,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够分享的利益,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等特点。
公共利益是政府应对市场失灵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核心价值,是规范和保障公共管理活动的基础。
在实际的公共管理活动中,我们需要根据公共利益的本质和特点,切实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具体而言,我们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注重公共利益的实现效果。
公共管理活动的核心任务是为公众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政府部门应该密切关注公共服务的实效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公众的需求得到满足。
其次,要坚持公正、平等原则。
公共管理活动要坚持公正、平等原则,对各类人群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
政府部门应该明确公共服务的对象和范围,不得因地域、种族、性别等原因对公众提供不公平的服务,努力推动社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要注重公共利益的长远性。
公共利益具有长期性和可持续性,需要进行长期规划和有效管理。
政府部门应该将公共利益的长远性作为管理的指导原则,注重公共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最后,要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
公共管理活动的核心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联系,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与社会组织、市场力量等各方协同合作,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我们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重视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障,注重公共利益的本质和特点,坚持公正、平等原则,注重公共利益的长远性,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确保公共管理活动取得最佳的效果和效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群体的利益,是公共管理活动的目标和价值取向。
在进行公共管理活动时,必须始终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民利益为宗旨,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全力以赴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
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是公共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公共管理活动的深刻反思。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不仅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
只有深刻认识和思索公共利益,才能更好地推动公共管理活动的顺利实施,提高公共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探讨。
在宏观层面,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的利益,是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在微观层面,公共利益是指个体和群体的利益,是对个体和群体的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需要综合考虑两个层面的利益,并且在实际公共管理中注重整体和个体的统一,注重整体和个体的平衡,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中,需要深刻认识公共利益的性质和特点。
公共利益是一种综合性的利益,不仅仅是政府的利益,更是社会整体的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种共享的利益,不仅仅是少数人的利益,更是全体公民的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种长远的利益,不仅仅是眼前的利益,更是未来的利益。
深刻认识公共利益的性质和特点,可以更好地引导公共管理活动的开展,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中,需要深刻认识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和作用。
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活动。
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
公共管理的作用是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深刻认识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和作用,可以更好地指导公共管理活动的开展,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在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中,需要深刻认识公共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比较与认识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比较与认识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比较与认识一、公共利益的概念解析以法理学的角度来讲,研究公共利益,需要从法的基本要素去解析,即去认知和了解法的原则、规则以及概念。
如何形成对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就要从社会现象和事实入手,以法理的角度去将其概括和描述,理清其内涵和外延范围,同时,借助各大学家对公共利益所形成的见解,总结归纳出公共利益概念的共性认识,形成科学的判断标准。
(一)外国学者理论“公共利益”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 ~6 世纪的古希腊,城邦国家制度在古希腊孕育了一种“整体国家观”,这种观点将公共利益作为整个国家统治的重要纽带,古希腊许多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整个城邦社会中所依存的一元化、抽象化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追求。
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将“公共利益”定义为“统治者的利益就是真正的‘公共利益’”,他认为在作为整体的城邦制度中,整个国家的追求即符合人民的追求,公共利益也就是统治者的利益。
亚里士多德将柏拉图的观点进一步深化,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这种“最高的善”的物化形式在社会层面的反应就是公共利益,也是一种认为国家是一种整体社团的观点。
在古罗马,乌尔比安则是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划分法,阐述了著名的“公法”和“私法”法学理论,实行了公私法分离,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 这与古希腊学者出现了相反的见解。
此后,托马斯阿圭那在《阿圭那政治著作选》中,将公共利益作为统治者政权性质的衡量,强调统治者在满足个人欲望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否则政权无道。
进入近代以来,随着民主制度意识逐渐苏醒,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出现了多维度拓展。
18世纪法国学者爱尔维修将“个人主义”和“公共利益”作为理论的两大范畴,关注于统治和个人利益在公共利益面前的`权衡,爱尔维修认为个人利益不能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相违背,同时提出以法律手段约束统治者的权力和引导民众,以达到统治者的权力行使会为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考虑,且个人谋求利益时不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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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思考[摘要]公共利益的概念尽管历史久远,在现行法律文本中反复出现,在学界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
在众说纷纭的公共利益面前,提炼出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揭示其与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是准确把握公共利益的精义所在。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Abstract:Of late public interest has been a hot spot within the legal circle. Despite its long history and its recurrent presence in legal text,public interest is difficult to define. In face of the divergent definitions of public interest,it is a must to extract the basic elements and reveal their relationships between public interest,governmental interest and personal interest in order to grasp the gist of public interest.Key words:public interest;governmental interest;personal interest2004年以来,法学界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可谓方兴未艾。
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现行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
该修正案加大对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同时,确定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宪法原则,引发了学界对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诠释。
二是宪法修改后,在对个人财产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事件。
如江苏的“铁本事件”、湖南的“嘉禾事件”、北京的“野蛮拆迁”事件等等。
这些社会实然层面暴露的问题,导致学界对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公共利益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究。
三是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界满怀希望地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迫切愿望,并作了有益的尝试。
可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物权法》,以“物权法无法承受公共利益界定之重”回避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放任”有着难言之隐。
因为公共利益自身极具抽象性、概括性和变动性,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而被称之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然而,正确认识和理解公共利益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切立法行为都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法律的正当性、权威性也都是建立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可见,对公共利益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仅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且直接影响着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司法实践的发展。
”[1]因此,不能将公共利益作为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对公共利益进行深入的研究,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公共利益的历史考察“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是历史经验的载体,其核心意义既不是约定的,也不是任意的,而是植根于历史。
”[2]公共利益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时代。
古希腊社会特殊的城邦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这种观念不仅长期贯穿于古希腊政治思想史,也影响到中世纪。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认为公共利益作为衡量统治正当性的一个标准,即真正的统治者追求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老百姓的利益。
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这种“最高的善”在现实社会中的物化形式即为公共利益。
基于此,公共利益就成为政体是否合法的标准:“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判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
”[3]中世纪的阿奎那根据基督教的启示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作了修正,他认为公共利益就等于正义。
“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为公共谋福利的统治者的治理之下,这种政治就是正义的,是适合自由人的。
相反的,如果那个社会的一切设施服从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而不是服从公共福利,这就是政治上的倒行逆施,也就不是正义的了。
” [4] 近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在近代资本主义与法治国家出现之后,“这种公共利益构建与实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的过程,它以肯定私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以承认私权为起点,在法律的框架内依照法律的程序,在各种不同利益博弈的基础上而形成。
”[5]例如,卢梭就以公意指称公共利益,他认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它只能着眼于公共利益。
“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6] 进入现代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日益凸现,公益问题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诸如社会公德、群体利益(如消费者利益、劳动者利益)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与卫生保健、城乡公共设施、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等等社会化带来的新的利益内容。
”[7]学界对公共利益的研究日趋深入但也产生更多的争议,突出表现为公共利益是否具有独立性。
边沁是否认公共利益独立性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认为公共利益并非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而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
”[8]哈耶克也认为:“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决不可定义为所要达至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
”[9]他认为,秩序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和“理性建构的秩序”,自由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应当是一个自生自发的秩序,而非理性建构的秩序。
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政府的任务仅限于执行已经制定的法律,而不应主动去实现所谓的公共利益。
然而,否认公共利益独立性的观点不符合社会客观实际,更多学者对公共利益的独立性持肯定的态度。
博登海默认为“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的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外部界限赋予个人权利以实质性的范围,本身就是增进公共利益的一个基本条件[10]。
日本学者宫泽俊义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日本宪法中的公共利益包括自由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国家利益两个层面,自由国家公共利益是以平等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为其首要目的,社会国家利益表明宪法不仅要满足自由国家,还要保障社会权,建立社会国家理念[11]。
公共利益的学术争议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密不可分。
这种不确定包括“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所谓“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主要是利益主体受当时社会客观事实所左右,对利益的形成和利益的价值认定无法固定成型。
利益是对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价值判断,体现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关系,只有那些持久且不易得到满足的需要才形成对人们的利益关系。
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个体的需要是必然的、多样的、局限的和差异的,决定着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
换言之,由于人的价值判断的多元性,价值判断的历史性以及价值判断的主观性使得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多面性。
“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范围很难确定。
由往迄今,学界对公共利益的分歧更多的是围绕着“公共”的概念展开的。
对此,德国学者洛厚德提出了“地域基础理论”作为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他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个空间以地区划分,且多以国家的(政治、行政) 组织为单位。
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至于在地区内居于少数人的利益,则称之为个别利益,必须屈从于大多数人的平均利益[12]。
这种观点,目前被学界广泛接受,然而并非无懈可击。
一是公共概念的开放性,使得不特定多数人很难确定。
二是现代宪政理论表明,仅仅以人数的多寡来界定公共利益,也可能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二、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尽管由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动态性以及非特定性而使得其内涵人言人殊,但仍然可以也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作出概括。
”[13]哈贝马斯曾经指出:“要想提炼一个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概念,就必须把它在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实当中所具有的一系列典型特征描述清楚。
”[14]因此,归纳总结出现代法治社会中“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有益于准确理解“公共利益”的内涵,增强“公共利益”在法律适用中的可操作性。
笔者综合学界的观点,认为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公共利益的公共受益性。
所谓公共受益性表明:(1)公共利益本质上是整体的、普遍的而不是局部的、特殊的利益。
也就是说它必须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能是少数人或少数集团的利益。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也不是多数人利益在数量上的直接体现,它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综合性和理性的利益。
”[15](2)公共利益的享有者具有开放性。
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群体所具备的非隔离性或排他性,意指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自由进出某一团体,无需有特别条件限制,该团体不封闭也不专为某些个人所保留”[16]。
(3)公共利益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
从哲学上来讲,公共利益体现了主体的需要,当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客体的价值认识也会发生变化,相对稳定的公共利益也应适应社会发展,适当扩大或缩小其范围。
二是公共利益的现实性。
公共利益的现实性体现在以下两点:(1)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
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
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2)公共利益有其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
“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
”[17]所谓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
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
三是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
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是由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性所决定①。
从纵向上来说,公共物品的层次性表现为:(1)全球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全球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品的例子;(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国家安全和防务、发展初等教育、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等;(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