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备考:刑法必背考点了解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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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备考:刑法必背考点了解一波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的常识是广大考生们需要熟练掌握的,尤其是刑法,作为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各位更应该详尽了解,只有充分丰富了自己的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你才能脱颖而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内容涵盖广,需要记忆的内容多,需要理解的知识点更多。因此,许多非法律专业考生在备考时都很头疼:看深了吧,学不懂;浅了呢,又感觉什么都浮于表面,做题时屡遭掣肘。那么下面,就请随小编一起,将公基考试的刑法必须掌握的知识进行一个基本梳理。总体而言,大家在刑法部分可以分成四节进行,分别是刑法概述、犯罪概述、刑罚概述和重点罪名。
●一、刑法概述●
刑法概述,主要包括两个大知识点,分别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在我国,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采其他主义(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等)。
2.时间效力所谓“时间效力”,就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概述●
该部分是刑法的重点,限于篇幅,不能面面俱到,但是,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必须掌握的。
(一)犯罪构成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
(1)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2)危害结果。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3.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把自然人分为三种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条件:
A.不满14周岁的人。
B.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后果: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条件:
A.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这类人犯罪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但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类行为负刑事责任。
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条件:
A.16周岁以上的人。
B.除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外,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4. 犯罪主观方面
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
(1)故意
A.直接故意———明知并且希望
B.间接故意———明知并且放任
(2)过失
A.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B.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通过比对构成要件,能够识别题目中给出的情况属于哪一类。
(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根据犯罪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停止是否为行为人主观意愿等,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三、刑罚概述●
本部分重点,重中之重是刑罚种类即主刑和附加刑、累犯、自首与坦白等。
(一)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是刑罚方法的类名称,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
(二)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三)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但法律后果相同。
1.一般累犯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2.特别累犯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四)其他
自首与坦白、假释与缓刑、数罪并罚等概念也需要掌握。
●四、重点罪名●
(一)与公务员无关犯罪交通肇事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遗弃罪。
(二)与公务员有关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