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维权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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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宗旨是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基础上,强调指导残 疾
人事业的发展;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保护残疾人权益, 改善残疾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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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复 教 育 劳动就业 文化生活 社会保障 无障碍环境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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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 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假 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 职业培训 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争议
国家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康复权 早期治疗机制,优先开展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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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康复)
德令哈市残疾人徒步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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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权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 益保障方针 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 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 步普及、稳定、合理。 劳动就业形 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经营及自主择业、 式 自主创业,农业生产劳动 保障措施 税、费减免,优惠扶持,政府采购,就业服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禁止性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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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总理在吉林宇平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用手语与 聋哑员工们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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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活
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渠道和手段
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 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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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的认识:一路前行
• 请相信!尽管我们存在生活的艰难与不 幸,但漠视我们的眼睛毕竟是少数。而 更多的是手足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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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们的权利取得
• 要想正确合法的取得自己的应有权利, 首先必须要清楚法律给我们赋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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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义务
• • • • •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劳动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章程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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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参与、共享”
促进残疾 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 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残疾人保障法的核心宗旨
和根本目的,也是残疾 人事业的崇高目标。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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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注我们
弱势群体,是社会大家庭特殊的 成员,多指哪些依靠自己力量难以 维持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水 平,需要国家及社会帮助的群体。 值得我们关注。通常主要以:个人、 国家、社会三个层面来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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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义不容辞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制定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目的 , 也是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对残疾人享有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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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 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并且把残疾人就业条例也点出来 了;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 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 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 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 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 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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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原则
禁止基于残疾 的歧视。禁止 侮辱、侵害残 疾人。禁止通 过大众传播媒 介或者其他方 式贬低损害残 疾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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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原则
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 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 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 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 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 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 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 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 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找寻“我们”的权利
——从现实生活说起
主讲人:常金玉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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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我们
“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
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
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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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 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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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文化生活)
源自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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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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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社会保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 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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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类别
我国残疾人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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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人口的数量


2010年末全国残疾人总数及各类、不同残疾 等级人数。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数,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 抽样调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和各类残疾人占残疾 人总人数的比例,推算2010年末我国残疾人总人数8502万人。 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分别为:视力残疾1263万人;听力残疾2054万 人;言语残疾130万人;肢体残疾2472万人;智力残疾568万人; 精神残疾629万人;多重残疾1386万人。 各残疾等级人数分别为:重度残疾2518万人;中度和轻度残疾人 5984万人。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 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 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 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 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 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 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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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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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利——知我、明心、理智
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 上教育。
积极开展学前教育
着重发展职业教育 保障义务教育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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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 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 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 庭的学生给予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 疾类别等,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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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扶助原则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 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 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 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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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
残疾人参政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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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权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 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 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救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 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 助

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 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 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把章名由“社会福利”改为 照规定给予救助。
益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保护,这是由残疾人的特殊性和
特别困难的状况决定的。通过立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 益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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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我的认识:我们的特殊性
人身
人格
缺陷中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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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的认识:特殊保障群体
残疾人事业是为残疾人服务,解决残疾人问题,改善残 疾人状况,促 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综合性 社会事业。 残疾人事业内涵丰富,涉及面广,包括 康 复、教育、劳 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环境以及残疾人组织 的建设,业务渗透各领域, 工作涉及各部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 “社会保障”,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 社会福 予护理补贴。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利 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
供养托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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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三无”人员,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
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 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 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 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 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 交流
说就是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尊重残疾人的价值, 发挥残疾人的潜能 ,使他们以平等的权利、均等 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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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残疾人在政治、 经济、文化、 社会和家庭生 活等方面享有 同其他公民平 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即我国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社会地位、政治 面目、财产状况等,一律平 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 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 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 我们需要清楚地是,并不是所有自然人 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 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 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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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是 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 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 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 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 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特殊的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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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了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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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途径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 (1)协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 位协商解决,及时化解矛盾。 • (2)调解。在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 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从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 (3)仲裁。在各级政府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 下,按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 解、解决。 •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即到人民 法院“打官司”。通常是在合议庭、法官的主持下,按照诉讼程 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诉讼调解和判决。 • 此外,还可以通过电话、信访、上访等形式,向各级工会 组织和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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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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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权利
• • • • • • • •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取得劳动报酬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休息休假 获得劳动保护 接受职业培训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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