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地方警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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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警政系统的建立与户政管理

清末民初警政系统的建立与户政管理
2 0 1 3 年 第 1期 第2 3卷 总 第 1 0 3期
铁 道 警 官 高等 专 科 学 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Ra i l w a y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2 01 3 No . 1
Vo 1 . 2 3 S e r i a l 1 0 3
甲长 , 十 甲为保 , 立保长 ” , 就 体 现 了保 甲与 户 口的 关系 , 保 甲的 职能是 维 持社会 治 安 , 其 中的首 要职 能 是 编查 户 口, 这 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维 持 地 方 治 安 的 首 要措 施 。清 代
章程 切实 办理 地 方警 政 事 宜 , 继 而在 朝 廷 成 立 巡 警
在 全 国范 围 内推行 警 察 制 度 , 日益 被 清 廷 提 到 议 事 日程 并逐 步 展 开 。1 9 0 2年 清 廷 肯 定 了袁 世 凯 在 直 隶办 理警 政 的做 法 , 要 求 各 省督 抚 按 照 袁 世 凯 奏 定
《 户部 则例 》 规定“ 十 户为牌 , 立牌长 , 十牌 为 甲 , 立
保( 或称里) 三级 , 县 署 发 给牌 长循 环 册 与 门牌 , 牌
长统 计填好 后 通 过 甲长 、 保长 ( 里长 ) 交县署 , 循 册 由县署 留底 , 环册交 甲长保存 , 门牌 由牌 长用木 牌悬 挂各 户 门前 。循册 是 县 署 汇 报 的依 据 , 环册主要 由 甲长 随 时改注 。对 于 省 会 城市 及 大 型 集镇 等 “ 五 方 杂处 之 地 ” , 则分段 落设立 总 甲, 方 法 与 前 大 同小 异 。保 甲的其 他 职能还 有稽 察奸 宄 、 劝善 惩恶 、 守卫 乡村 。光 绪年 间 , 各 省 设立保 甲总局 , 州县 设 立保 甲 分局 , 形成 专 管保 甲事 务 的独 立 机 构 。 随着 清 末 政

中国警察历史沿革

中国警察历史沿革

中国警察历史沿革一、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警察及其职务最早可追朔到距今2500年前的西周时期。

当时就曾出现过具有类似现代警察性质的职业。

朝廷分别设置了司民(主管人口户籍)、司稽(主管防盗)和司寇(主管监狱、刑罚及监察事务)等职,行使治安管理职能。

但严格说来,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二、近代中国警察的前身中国,最早的现代警察制度的引进,首推清末的改良派湖南巡抚XXX、XXX等人参照西方及日本的警察机关,在湖南建立的“XXX”,这是中国现代警察的雏形,并第一个提出了警政理论——“警视之职,以备不虞,以检非为。

总局以外,分区置署。

大凡户数二万以上。

设一分署。

六十户巡以一人。

司者持棒巡行,计科受代。

皆有手札,录报于局长。

余考其职,盖兼XXX救、司市、司暴……修闾氏数官之职。

后世惟北魏时设候官,名曰白鹭,略类此官。

西法之至善者也。

”三、民国时期的警察辛亥反动后,建立了中华民国当局,在这段时间,中国近代警察制度获得了发展,不仅进一步完备了从中心到地方的警察网,使之更加趋于周密,而且逐步美满了警察的内部管理体制,还不断健全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

但百姓党统治时期,警察制度的建设是畸形的。

XXX是一个庞大的警察机构,但没有文化宣传机构,仅设了对内的教育部门,而且片面地发展和强化警察执行社会镇压的职能。

四、抗战时期解放区的警察1937年初,XXX率中共中央机关从保安进驻延安。

当时,敌特活动十分猖獗,土匪地痞也经常出没。

为保证中央和地方党政军机关的安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1937年,我党在延安正式成立公安局,称为XXX。

1938年5月,党中央决定成立延安市警察队,隶属市公安局。

从1938年至1947年,XXX与正规部队密切协作,共建钢铁长城,赢来了边区人民长达10年的幸福安宁,保证了边区军民整风研究及大生产运动的正常进行,并维护了工、农、商、贸各业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中华民国时期甘肃警察制度沿革

中华民国时期甘肃警察制度沿革

中华民国时期甘肃警察制度沿革摘要近代清廷以“新政”为名开始实行变法改革,公元1905年9月,清政府在中央设置专门的警察机关即巡警部(后将中央巡警部改名为民政厅)统领办理全国的警察事务①。

虽然甘肃地处西北内陆、经济落后、封闭、民族复杂。

但是甘肃还是拟建了省城巡警总局,至此拉开了甘肃近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建设。

关键词民国时期甘肃警察警佐一、清末民初甘肃警察制度的开创公元1905年年11月,陕甘总督升允将甘肃省原有的保甲总、分局改为巡警总、分局。

1906年升允制定《甘肃省城巡警章程》并令各府厅州县办理巡警,至1908年甘肃全省共有67个县州厅建立了巡警②。

巡警机构的设置从省城到各地方初具规模,是年年底建立巡警道,全省巡警总局有巡警道掌管。

1911年巡警总局更名为警务公所,其为巡警道的办事机构。

甘肃省城的10个分局及各地的巡警机构统统更名为巡警署和巡警所。

巡警总局和巡警分局的设置目的是“保卫地方安定,查清奸宄”③。

省城的12个城门都设有佐班委员,巡查可疑之人。

1910年省城巡警总局内设置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下辖有各分局、教练所、高等巡警学堂、消防队等机构,并将省城划区,按区设岗配警,维护社会治安。

各地方亦仿效省城建制建立巡警机构。

二、甘肃省级警察机构设置民国初期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甘肃地方性警察法规,使甘肃警察制度的发展更趋法治化、正规化。

1928年省会警察厅改为省会公安局(后改名为警察局)甘肃各县警察警察所前后改为公安局(1928年)、政务警察队(1934年)、警佐和巡官(1937年)、警察队、警佐和警察局(1941年后)④。

1928年甘肃全省警务由民政厅接管,省城设公安局,规模较前期更具完备。

1937年,甘肃省政府开始裁局改科,原有的省会、天水、平凉、武威县公安局保留(1938年改为警察局),其余各县公安局一律裁撤。

1948年甘肃全省警务由省保安司令部领导,至1949年全省警务改由省政府直接领导,各县一律设置警察局,警政活动日益强化。

浅论清末直隶办警方式--官督绅办

浅论清末直隶办警方式--官督绅办

浅论清末直隶办警方式--官督绅办
谢明刚
【期刊名称】《武警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19)0z1
【摘要】巡警(警察)制度的建立是清末新政中一项非常重要而又收有一定成效的内容,而直隶省的办警方式在清末有着广泛影响,受到大多数省份的仿效.官督绅办是清末直隶省开办巡警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之一,当时直隶省大部分州县特别是乡镇开办巡警都采取这一方式.因此,对官督绅办这一办警方式的探讨,无论是对清末直隶警政的研究,还是对清末全国警政的研究来说都是很有意义的.但是,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比较薄弱.文章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开拓,通过对当时官方文献、报刊资料以及相关地方史志等大量史料的爬梳,对清末直隶办警方式试作论述.【总页数】2页(P61-62)
【作者】谢明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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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末民初边疆地区兴学过程中
的官与绅——以广西龙州为个案5.“官立模范,借绅力以期普及”——略论清末新式学堂的官绅合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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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云南省会警察制度创设初探

清末云南省会警察制度创设初探

省 会 昆 明 的 警 察 行 政 事 宜 , 隶 属 于 巡 警 道 , 下
属 机 构 照 旧 , 除 各 区 警 察 分 局 外 , 尚 有 警 察 学
校 、 消防 队、 缉捕 g 、罪犯 习艺所 。 x_ ⑧
逻 守 望 制 。 划 区 域 设 岗 守 望 ,规 定 线 路 进 行 巡 逻 。 省 会 昆 明城 内外 划 分 为 2 4段 , 为 警 察 勤 务 的 基 本 单 位 。 - 段 设 巡 弁 、 巡 目各 1人 ,警 察 f 1 6人 。 段 内 设 8个 岗位 , 每 岗 2人 ,昼 夜 轮 流 在 岗位 守 望 , 并 由 巡 弁 、 巡 目往 返 巡 察 ,监 督 岗警 。 以 守 望 ( 岗 ) 为 主 , 巡 逻 为 辅 。 光 绪 站
延 发 布 上 谕 ,命 4- 省 将 军 督 抚 裁 汰 绿 营 , 改 " 各 练 “常 备 、 续 备 、 巡 警 等 军 ”。 这 是 清 廷 决 心 ① 创 办 警 政 的 第 一 次 明 确 的 官 方 表 态 。 自此 以 后 , 直 至 清 亡 为 止 , 各 省 陆 续 办 起 了 警 政 。 云 南 昆 明 也 于 10 9 4年 建 立 近 代 警 察 制 度 。
址 内成 立 云 南 通 省 警 察 总 局 。 总 局 掌 管 全 省 警 察 ,执 行 省 城 的 警 察 事 务 。 同 时 ,在 总 局 旁 设 自新 所 , 收 容 案 犯 , 内 附 设 工 厂 , 由 案 犯 从 事 织布 、造坯 等 工作 。 ② 随 着 省 城 昆 明 的 开 埠 , 云 南 省 会 警 g- ̄注 . 4 重对 昆明 的 管理 之 职 能 。光 绪 三 十 四 年 (9 8 10 年 ) 九 月 , 改通 省 警 g- 局 为 警 务 公 所 , 执 行 , 总

清末北京城市发展与巡警制度的创立

清末北京城市发展与巡警制度的创立
方治 安 , 证 市 民供 应 , 复城 市 保 恢
运转 , 清廷 留守 官员倡 议 , 征得 并 占领 军 同意 后 ,由 各 占领 区的绅 董 出面 组织 安 民公 所 ,作 为 临 时 治 安机 构 。安 民公 所 存在 虽 不 满

年 ,并 非 真 正 意 义上 的近 代 警
察 机构 ,但 其 以 各 国 占领 区 划定
以永远 革 除 , 尤为 吏治 之 根 基 , 此 除莠 安 良之长 策 矣 。岑 ”
系 , 逊 于 与清 末 “ 政 ” 渊源 。 不 新 之

在机 构 设 置和 辖 区 划 分上 ,进 一 步 打破 了安 民公 所 以来
分 区制 所 受 到 的八 旗桎 梏 , 内城 工 巡 局 设立 东 、 、 局 , 中 西 各辖 两 个 分局 ,建立 了总局 一 局一 分局 一 区一 段 的五 级
管 界 ,打 破 了满清 统 治 北 京 以来 延 续 二 百 余 年 的 内城 行 政 建 制 , 更 动摇 了里 甲制 度 这一 封 建 行政 根 基 ;其 所 募 巡 捕 的职 责 仿 效 各 国管理 市 政 和 以近 代警 察 维 持治 安 的模 式 。 随 着 和 议 的进 行 ,清 政府 自 10 9 0年 底 起 渐 次 从 各 国 占领 当
仅 清 政 府 在 京 官 员被 杀 或 自杀者 就 达 到 2 0 4 0名 ,百 姓 为 以警 政 为首 务 的 近代 市 政管 理 机 关 ,具 备 了警 察 制 度 死难 者 不计 其 数 。统 治体 系破 坏 殆 尽 , 会 秩 序 混 乱 , 社 粮 近代 化 和 正规 化 的雏 形 ,也是 北 京城 市 市 政 管理 近 代 化 食 、 炭 等供 应 濒于 断绝 , 市 管 理 陷 入瘫 痪 。 为维 持 地 的重 要 一步 。 煤 城

清末新政地方管理政策

清末新政地方管理政策

清末新政地方管理政策
清末新政的地方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地方官制改革:清政府在地方官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将学政改为提学使,设置提学使司,负责各省的教育改革与新式学校的行政管理;将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作为一省的司法行政机关;增设巡警、劝业两道,前者负责办理地方警务,后者负责促进地方的工商业发展。

2. 选官及学校制度的改革:自庚子之后,原来融选官和教育制度为一体的科举制度面临改革。

首先是考试内容废八股改策论,开经济特科。

1905年清政府又进一步废除科举制,以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新式学堂的教育体系取而代之。

3. 垂直管理:清政府在中央率先设立相应领域的最高部门,如陆军部、度支部等,再在各省设立相应部门,将地方的部门归于中央相关部门的直接管辖下,实现垂直管理。

这些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收缩地方权力并集中到中央层面,以应对太平天国运动以来地方督抚通过军队与厘金获得地方的财政与军事大权的问题。

如果想要获取更全面、具体、条理的回答,建议查阅清末新政相关文献或资料。

强制性变迁与自发变迁相结合:清末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变迁分析——以上海、北京为中心的考察

强制性变迁与自发变迁相结合:清末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变迁分析——以上海、北京为中心的考察
不在巡警局 的管 辖范 围之 内 ” 。另一方 面 , 末警 察 制 置 。 并规定 , 以下设 区。“ 清 ” 城 城镇有 区域 过广 , 其人 口满 十
度 的建立为 中国城市引入 了一个现 代城市 的分 “ ” 区 概念 , 万以上者 , 得就境 内划 分 为若 干区 , 各设 区董 , 办理 区 内 自 其细则 以规约定之 ” 。并规 定在城镇 实行 自治 , J 改变 了过去县以下没有国家行政机构的体制 。如清末北京 治事宜 , 内外城巡警总厅 在城 市分 区 管理 的问题 上 , 实行 的是 “ 总 在 地方 自治运动 中, 地纷纷 以城 市为 中心建 立 了一 批地 各
警察机构的职能广泛 , 除了维持治安 以强化 国家机器对人 治所城厢地方称 “ 。同时 , “ 城” 单独 的城 市建 立统一 的城市
民的专制外 , 还负责城市交通 、 公共卫生 、 救火 防疫 、 顿风 管理机构 , 整 不再分 属不 同地方机 构管理 ,城 镇 乡地方有 分 “ 俗 等各种事项 。概言之 , 城市市 民公共生活 的一 切方面 , 无 属二县 以上 , 直属 州 与县 管辖 者 , 自治 职仍 得 合并 设 或 其
建立 。
程》 颁布 , 标志着 中国城市管理体制 的巨大变革 。地方 自治
首先, 清末建立 的警察 机构具 有城 市政 府的特 点。光 运动进入在清政府 的统筹规 划之 下 , 为预 备立 宪 的基 础 作
绪二十七年 七月 三 十 日( 9 1年 9月 1 日) 10 2 清廷 发 布 上 工作 , 面推行 的阶段 。清末 的地方 自治主要是城 镇 自治 , 全 谕, 命令 “ 各省将 军 、 督抚 将原 有各 营严 行 裁 汰 , 精选 若 干 无 论是 早期阶段还是后期阶段 , 都主要在城市进行 , 清末地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共28页PPT资料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共28页PPT资料

2、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以清末警制为基础, 发布了大量的警察法规。法规的内容涉及警 察机关的设置、组成和职责权限的组织法规, 还有关于调整警察机关日常活动的办事规程 和人事管理法规以及各种治安管理法规。
北洋政府颁布的《违警罚法》是当时治安管理 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规。
纸币上的袁世凯像
银圆上的袁世凯像
《违警处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
195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
1957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 定》。
1956年江苏省人民委员会任命通知书
三、“文革”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公安工作和警察法制建设在整个“文革”期间遭到 重创。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7年1月13日发布了《关于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简称《公安六条》)。它是整个“文革”期间指 导公安机关进行职能活动的、具有临时法规效力的 重要文件。
三、解放区的警察法律制度
1949年4月,出现了带有专职性的警察组织,如由 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 于矿区公安局的组织与领导的决定》中提出,为加 强鞍山、抚顺、本溪、阜新、鹤岗、西安六个重工 业区的保卫工作决定成立矿山公安处。
各解放区纷纷颁布一些有关警察机关职责方面的规 章条例,如《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 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晋冀鲁豫边 区关于公安司法机关及城市管理分工的指示》、 《苏北行政公署关于公安司法处理刑事案件职权的 规定》等。
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55年,公安部发布《城市交通规则》。
1949
年 《 公 安 法 规 》 草 案

晚清的治安体制及其弊端——以张之洞建警之前的湖北为例

晚清的治安体制及其弊端——以张之洞建警之前的湖北为例
令 的执行一般是 由绿营、 各级地 方政府衙役 、 捕快和保 甲、 团练等共 同承担 。清末近代警察制度 尚未引入中 国之前, 各大都市和各府厅州县城镇, 设有保 甲局的地方, 则有几个 局丁跑跑差事, 夜里则有几名更夫轮班敲梆打更, 多住在城 楼上。 官府衙 门, 除规 定有差役 、 民壮 听用外 , 则有 “ 绿营兵
邹 俊 杰
( 湖北警官学 院, 湖北 武汉 4 3 0 0 3 4 )
【 摘 要】 ‘ ‘ 警察者 , 警其 未 然 , 察 其 已然 。 ” 1 9 0 2年 , 在 张之 洞创 设湖 北 警察 制度 于武 昌之 前 , 湖北社 会 依 然处 于 传统 的 治安体 系控 制之 下 , 其特 点是 军警不 分 , 政 警 不分 、 政刑 不 分 , 其 百 弊丛 生 、 病 入 膏肓之 态在 清 末社会 内外 交 困 的 时局 下表 现得 尤为 明显 。
战乱波及所致一片百业萧官府和百姓都有天然的联系这使得他们更易于获得两方条之景流离失所的百姓因生计所迫而铤而走险者多如牛的信赖因此很多时候通过地方士绅向百姓传达朝廷的旨毛战后因裁撤军队继而导致各种散兵游勇充斥民间如此令往往比通过官方的政府渠道容易且效果好得多
2 0 l 4 年 1 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u b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J a n . 2 01 4
第1 期 总第 1 4 8期
NO. 1 Se r . NO . 1 48
晚清 的治安体 制及其 弊端
以张之 洞建警之 前的湖北为例
人, 其主要功 能为社会治安的维持。。 咸丰年间, 因太平天
国运动, 湖北绿营一度增加至 2 0 , 0 0 0余人 , 后在胡林翼的

民国 警察 职务

民国 警察 职务

清代,县衙内由主簿分管户籍巡捕,典史分管监察、狱囚,巡检官分管捕缉盗贼等。

刑房管理狱讼,兵房管理缉捕、马政、邮传、递解等。

还有快班专管缉盗、维护治安;壮班专司值堂站班兼缉捕。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巨野县设巡警局。

1906年,设警察署,住白衣堂(七狮桥街路南戏院之后);署长一人,下设巡管2人,警兵20余人。

1909年(宣统元年),巨野县巡警局移住天后宫,增设土房6间,警兵30名,马队2人,各有快枪。

警备队驻吕家牌坊西,土房11间,瓦房6间。

警备队的任务就是维护地方治安,白天分赴乡村搜捕,夜间在城内巡更站岗。

同时负责防盗、查禁赌博、毒品等。

民国初年,由县知事领导下的内务科管理治安,另有县佐分管指挥警务。

后县府下设一、二、三、四科。

一科分管公安、教育、地方自治、保卫、禁烟、风俗宗教、典礼、救济、文物、收文、收发等。

外设政务警察。

1913年,巨野县警察署改为警察所(驻吕家牌坊路西),所长1人,下设警佐1人,巡官2人。

1918年,县知事王文彪,其僚属有刑名师爷、钱粮师爷各1名。

县公署下设的“三班”中,壮班管保卫,快班管抓捕,警务所管警务。

1928年,巨野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废除“三班”、“六房”,增设政务警察,警察所改为公安局。

[ 转自铁血社区/ ]1938年日本军侵犯巨野后,原警察人员逃散,机构解体。

1938年,日本军侵犯巨野。

1939年4月,成立警察所,下设警务系,司法系、保安系、特务系等,并设立了城关、独山、大义、营里、固堆寺、龙固集、新兴集等7个区公所。

警察系管理枪支弹药和人事升迁调补;保安系管理户籍、发放“良民证”和查店;司法系管理档案、取证材料、处理人犯;特务系负责侦查情报、抓捕等。

1941年又增设经济系,分管查货、封锁抗日军需民用物资、搜刮民财等。

1942年春,日伪县政府专门成立剿共委员会,特务系增设内勤、外勤,专门对中共党、政、军和抗日力量进行镇压。

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从1945年10月至1946年12月,巨野县由国民党统治。

近代中国的警察法及其历史命运

近代中国的警察法及其历史命运

第27卷第5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7No.5 2012年9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Sept.2012·法史研究·近代中国的警察法及其历史命运翟小功摘要:清末改革,依法建立了作为中国近代警察法开端的警察及其警察制度。

后历经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的持续发展,警察法已经日益走上完善与专业化。

这些建立在“法律工具主义”的制度背景与逻辑前提下的近代警察法制,最终导向各自“或者转向或者悬置或者毁灭”的历史命运。

关键词:警察法警察史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5-0094-06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通过且同时施行,这是1949年共和国成立以来,新中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警察法,以后陆续颁布了诸多相关配套警察制度,逐渐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现代警察法制体系。

而回顾历史,此前的近五十年,在“砸烂公检法”的历史背景中,在“一切问题靠运动”的政治大潮中,社会的治安维护、秩序管理与社区稳定,这些本属警察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使命基本是靠人民运动、人民军队、行政指令、政党政策等非正式、非常规、非制度化的机构及其手段来执行与完成的。

由于“警察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警察法的法治化程度能够体现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基本水平”①,所以,可以说这段历史时期警察法的真空是与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格格不入。

追溯至1949年大陆废黜国民政府旧法统到改革开放初期,警察法,无论是关于警察的立法还是警政建设都长时间处于停滞状态的,以致直接导致了一系列的历史悲剧频频发生。

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以来中国内地警察法的历史性缺位境况相比,若淡化其实际效果,晚清以降至新中国成立之间历史的警察法构建,其成就不容忽视,甚至可以说是成果非常丰硕的。

我们不禁要发问:新中国成立以前之近代中国警察法都取得了何种成就?这些诸多警察法制构建的尝试取得了哪些重大成果?清末改革及至民国警察法又都分别遭遇了怎样的历史命运呢?文章尝试对这些问题作出探索性的回答,即通过对近代中国警察法发生与发展的一般历程进行制度梳理,在当时的历收稿日期:2012-05-04作者简介:翟小功(1988-),男,河南驻马店人,汉族,海南大学法学院2011级中国法律史硕士研究生,海口,570228。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汇编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汇编
1906年的《大清违警罪章程》是我国最早的治安 管理法规。
黄遵宪
黄遵宪首创中国警政
吉 林 全 省 预 备 巡 警 试 办 章 程
光绪33年肃宁县第一班巡警传习所பைடு நூலகம்毕业文凭
二、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的警察法 律制度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警察法令主要内容有:
禁止刑讯 厉行禁烟 查禁赌博 对人民财产的保护
民国三十七年河北省房山县警察局身份证
第二节 我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 警察法律制度
一、苏区的警察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各根据地制定和颁布的警察法主要有:
警察组织方面的法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 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等; 警察刑事方面的法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 反革命条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 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 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命 令第三十七号——为严禁出境行人事》等。
1992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 察警衔条例》。 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人民警察法》。 2005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于2006年3月1日实施。
洪水将至--广州民警在值勤
警花风采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历史沿革
《大清违警罪章程》
《违警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国民党统治时 期,从首都到 各省、市、县、 乡、镇,都普 通设置了警察 机构。
民国二十六年福建省会警察局徽章
国民党政府在吸收清末、北洋政府警 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引进和借 鉴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理论和立 法制度,在警察法规的种类、数量和质 量等方面较之前两个时期都有了很大程 度的丰富和提高。

清末民初北京警察机构的嬗递

清末民初北京警察机构的嬗递

清末民初北京警察机构的嬗递清末,警察机构未建之前,北京城的治安由步军统领衙门维持,具体职能包括:守卫、断狱、门禁、编查保甲、缉捕、巡夜、执行禁令、救火、发信号炮等。

从1900年至1937年北平沦陷前,北京的警察机构经历了“安民公所——善后协巡局——工巡局——巡警厅——警察厅——公安局——警察局”的嬗递过程,本文对此加以概述,旨在追述老北京警察文化演进的历史记忆。

一、安民公所1900年7月,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城,分治内城东北一隅,就顺天府署设立军事警察衙门。

为了保障管界内的治安及行政事务的正常运行,于东、西两城各设一处“安民公所”,雇佣华人为巡捕,给予巡弋、缉捕之责。

除了维持治安外,巡捕还负有修理道路、清洁卫生、清查户口之责,基本上具备了近代警察的特征。

中国警察之兴办,“安民公所”既启其机。

[1]安民公所设立后,在维持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庆亲王奕劻在给光绪帝的奏折中称:“京师自上年七月以来,地方扰乱,土匪蜂起,后经洋兵入城,彼此语言不通,各国性情不一,官商居民均难安堵。

旋经各段绅商先后设立公所,遍觅巡捕,协缉盗贼,数月以来地方藉以稍安。

”[2]二、善后协巡局1901年,清政府与八国联军议和,联军撤兵,仅靠“安民公所”维持北京城的社会秩序。

是年6月30日(农历五月十五日),奕劻上书清廷,建议模仿西式的城市警察制度设立“京城善后协巡总局”,加强对城市治安、建设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7月13日(农历五月二十八日),该奏折经朱批允准,清廷因循“安民公所”的体制创立了“善后协巡总局”,设专职大臣1人,兼职大臣4人,下设提调、总办、会办、巡捕等职。

总局办事机构分为3处即文案处(掌拟稿文移事)、营务处(掌巡防捕盗等事)、发审处(掌审理人犯、案件等事)。

总局下设分局10处,各分局设总办、帮办、警巡等职。

各分局分段巡查,设若干个巡捕处,镶黄旗、正白旗善后协巡局分别设立30个巡捕处,镶白旗设10个巡捕处,正蓝旗善后协巡局设6个巡捕处,皇城内左翼善后协巡局设8个巡捕处,皇城内右翼善后协巡局设8个巡捕处。

善政与控驭:赵尔巽与清末奉天警政改革

善政与控驭:赵尔巽与清末奉天警政改革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6YJC810018) 作者简介:朱淑君(1980—),男,山东青岛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基本
问题、中国近现代政治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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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行之两月,地方渐臻静谧,宵小不至横行,似 彩,不可否认,近代的卫生行政制度远胜于中国
已颇有成 效”。为 了 将 保 定 模 式 在 直 隶 全 省 推 传统,的确是一种“善政”,而伴随着警察权力的
广,袁世凯拟设一所警务学堂,进行现代警政人 “善政”则成为国家对社会进行控驭的新路径。
才的培养,“庶将来可逐渐推广,由省会而遍及外 府州县”。[6](P604~605)
201810 No10,2018
学 术 探 索 AcademicExploration
2018年 10月 Oct.,2018
善政与控驭:赵尔巽与清末奉天警政改革
朱淑君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摘要:警察制度是近代西方社会产生的一种治安控制模式,晚清时期,不少知识精英对之都有揄扬和引介,真正意 义上的警察制度移植则是在清末新政时期才得以实施。清廷对于警察制度的理解,也经历了一个从表象到实质 的过程,起初是将警察理解成一种军事职能的承担者,而后才理解到警察制度对于社会治安控制的真正意义。近 代警政的建立是清末治安控制转型的重要标志,赵尔巽在其盛京将军任上,大力举办警政事业,其中卫生行政、乡 镇巡警、警察教育是三项对于治安控制较为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赵尔巽;清末;奉天;警政 中图分类号:K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8)10-0107-08

论清末政府的警政建设及其得失

论清末政府的警政建设及其得失
犹 造 器 也 。 国 为之 材 ,学 堂 为之 工 ,而 工 不 能 徒 手 而成 器
也。刀锯筑销 、搏磨栉雕 ,则在警察。” 10  ̄沈家本上 90 奏: “ 审判之才 ,警察之规程 ,监狱之制度,在于刑法相维 系 ,虽径渐次培养设立,究未悉臻完善 。” “ 欲清讼源 ,非 切实举办警察不可。” 可见,沈家本已把 “ 警察之规程 ” 同刑法 的关系视为法制建设相互维 系的 内 。 容 追溯引进警察 制度呼声 的源头 。可以从 黄遵宪 17 年 87 出版的 《 本国志》中对 日 的警察制度多赞美之辞讲起 。 日 本 至19 年甲午中日战争前后 ,何启 、胡礼垣 、郑观应和陈炽 85 等一批近代改 良思想家对西方警察制度进行明确阐释并系统

他们的幕后操纵。” “ 甲制度只能在官府和宗族力量的压 保 挤 中艰难地生存 ”。 其原 因在于 “ 地保等贱役也 ,保甲等 犹贱 役也 ,皆非 官也 。 ” “ 惟官 能治 民 ,不 官何 以能治 民!” 意思是说地保身份低微 ,保甲人员更为低微 ,都不 是官府的人员 ,是管不住人民的。也有人士看 出保 甲 “ 惟在 承平时代 尚能应付 , 如遇大乱发生 ,即失其效力 。” 即在 内无忧 、外无患的时代 ,保甲制度尚可 以应对轻微扰乱社会 治安的事件 ,而在 1世纪中期 ,中 国开始沦为半殖 民地半 9 封建社会 ,中国的乡村社会受到极大的冲击,保甲制度陷入 “ 防盗不足 、扰民有余” 的困境 。 l 世纪末2 世纪初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我 国的萌芽 9 O 发展 ,人员的流动性加强 ,从而削弱了人们稳定的地域联 系,以人 的稳定地域性为基础的保甲制度开始由内瓦解 。同 时,随着外国列强的入侵 ,国内人 民打击列强的行为时有发 生 。在列强的压力下,清政府为了保住 自己的统治地位 ,频 颁上谕 , 严厉督饬各地官员镇压人 民的反抗 , 保护洋人的利 益 。在列强的逼迫、授意和督饬下 ,清政府深感学习西方的 治安新法 、建立近代警察制度势在必行。岑春煊等朝臣对兴 办近代警政寄予了深厚的期望 , 岑春煊说 : “ 伏查东西各国 整齐划一 ,其 内治外交之绝无扦格龌龊之患者 ,无 一非警察 之绩 。有以防患未然 。中国今 日求善外交 ,必先内治 ;求善 内治 ,必先警务 。” 张謇形象地 比喻说 : “ 变法奚行乎 ?

清末十年北京治安管理述论

清末十年北京治安管理述论

政 与 中 国警 政 近 代 化 ” 载 《 昌学 院 学 报 ) 0 3年 第 3期 ; 一 兵 “ 京 近 代 警 察 制 度 之 区 划 研 究 ” 载 《 京 社 会 科 学 》 , 许 20 公 北 , 北
20 04年 第 4期 ; 庆 超 、 爱 菊 “ 国警 政 近代 化 过 程 中 的 文 化 阻 力— — 兼 论 落 后 教 育 的影 响 ” 载 《 南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孟 牛 中 , 湖


现 代 警 察 机 构 的建 立
功用 , 遂决 定全 面推 广 。
筹 建 中央级 别 的警察 机构 以统一 全 国的警政
1 9世 纪末 2 0世 纪初 , 清王 朝 日益 衰落 ,9 0 10 年 “ 子 之 役 ” 给摇 摇 欲 坠 的 晚清 统 治 带来 致 庚 又 命一 击 , 国联军 占领北 京 , 八 慈禧 挟光 绪帝 逃命 西 安 。此 前负 责维 护 北 京 治安 的 步军 统 领 衙 门 、 五 建设 , 为 一 项 政 府 工 作 议 程 。1 0 成 9 5年 9月 2 4 日, 清廷 特 派 出洋 考 察 的五 大 臣 载泽 、 鸿 慈 、 戴 徐 世昌、 方、 端 绍英 等 在北京 正 阳门车 站启行 时被革 命 党人吴 樾投 置 炸 弹 , 使 清 朝 统 治者 愈 发 感 到 这
安 管理 职 能的 警察体 系并相 继 出台 了诸 多警察 管理 法规 。警 察 出现在 北京市 民的 生活 之 中, 社会 治安在 警 察与 民众 的共 同作 用 下 出现好 转 , 其 中的 问题 依 然 不可 忽视 。纵 但 观 这 一 时期 北 京的社会 治安 管理情 况 , 以从 中得 到 一 些历 史的 启示 。 可 关 键词 : 清末 ; 京 ; 安 ; 北 治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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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 年总局迁到全真宫旧址,规制渐详,一面编募巡逻 队,整理道路,设路灯,置官厕(公厕),一面编查户籍。1907 年 后总局又从芜湖海关月拨银 120 两,本省米厘月拨 419 两 8 钱,江苏米厘月拨银 300 两,并呈准加增本埠出口米捐每石至 2 厘 2 毫,一时警费剧增,所存各项警务至是乃楚楚可观。以 后该局历经整顿,于宣统元年(1909)改为警务公所,每月又加 拨官款 880 两,复会同商会另设收捐处。此时共有长警 419 名,夫役 127 名,统计每年官款银 10560 两,商款银 45730 余 两。①
一、省城和商埠的警察总局
清末地方警政首先创办于各省的省城和重要商埠。自 1902 年 5 月直隶省城保定设立保定警务总局始,各省相继仿 设,大抵在 1907 年 7 月清廷筹设巡警道前,各省省城都设有 警察总局,这些总局成为以后各省推广警政的基础。
商埠警察以安徽芜湖为最早,1902 年六七月间,该城将 原有保甲局保卫营改编为巡警总局,以许九香为总办。内设 总巡、发审、文案、收支各 1 人,卫队 20 名,警士 300 名。
直隶由于起步早,全省警政发展迅速,到 1905 年,全省 “各州县陆续禀设者已有九十余处”,[2]大体完成了城乡警政
的创建工作。直隶各地警政的大发展,迫切需要统一的机构 实施领导。于是 1906 年,袁世凯委前北京外城巡警总厅厅 丞、原保定工巡局总办吴籛孙为督办,在省城保定设立直隶 警务处,整理全省警务。直隶警务处的内部机构系仿照当时 巡警部而设,该处置督办一员,为该处最高行政首长,会办 1 员协同督办统率本处职员办理全省警务及各职员进退、更 换、委派之事;参事官 2 员,禀承督办、会办经理本处全体事 务。其下有行政股长 l 员,掌订立警政章程,凡各府、厅、州、 县及各局所人员的功过、赏罚、举劾之事,调查各处民情风尚 之事,关防管守启用之事,文件发送之事,各处电报、电话报 告机密之事,警务集会之事,公文核定及保存之事,审定各 府、厅、州、县局所学堂、传习所规则之事,考核各府、厅、州、 县造报警官兵目册籍之事,颁发警服程式之事以及延聘外国 教员合同之事归其办理;司法股长人 1 员,掌审定警法,稽查 违警,督捕追赃,搜查羁禁,调查寓居之各国各商、教士,稽查 违律报章书籍等事;保安股长 1 员,掌预防危害、宣布应行告
了其它各处的总局名目。
二、巡警道的设置和职掌
清政府设立巡警道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各省的警政领导 机构,扭转各省办警不力、规则参差的局面。对于设立巡警 道一事,早在巡警部成立之初就有人提议。如当时的内阁中 书袁崇镇建议清政府“除海关外,其余各道一律改为巡警道, 上隶警部下统所属巡官,府县各设巡官一员,即以佐贰等职 改充,与司道并为巡警专官,不兼他事”。②与之相类似,时人 项左辅则提出在各省设立巡警使司,作为一省的最高警察机 关。他建议:“每省奏设巡警使司一员,或就各省巡道改升, 其官职视提学使司,负责专理全省巡警事务。”③但是他们的 提议在当时并没有引起清政府的注意。
警政领导机构以直隶警务处为先,后于各省设置巡警道,东三省设置民政司,专管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机构则由警察局和乡镇警察局来管理。在清末各省中直隶是办警最为出色的省份。
[关键词] 警察;巡警;警政
[中图分类号] D035.5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黄晋祥 (1970-),男,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历代行政制度、中国近代史。
直隶警务处是清末各省中最早设立的管理一省警务的 警政机构。它的设立使得直隶警政建设虎虎而生气,清政府 从中看到了在各省设立警政统筹机构的重要性,遂决定于各 省设立巡警道缺,并 1907 年 7 月 7 日正式降谕。根据清廷的 上谕,民政部于 1908 年 4 月拟定了《直省巡警道官制并分科 办事细则》,经宪政编查馆核定,于 5 月 25 日颁布各省执行。
稍晚于芜湖于商埠设立警察的是天津。其它较早于商 埠设立警察的还有江西九江(1903 年)、山东烟台(1903 年)和 江苏镇江(1904)等。中国最大的商埠上海,迟至 1905 年也开 办了警察。甚至地处西部偏僻之区的西藏也开办了商埠警 察。1909 年驻藏大臣联豫、温宗尧奏明清廷由于“藏印新约 载明中国如允在商埠及其余重要地方设立巡警,英国即允将 商务委员卫队撤退,并不得再行驻兵”,因而拟即于江孜、亚 东等处开办巡警,“俾英国卫队得以早日撤退免生事端”,“印 人早日撤退军队”。[1]这些商埠的警察机构大都以巡警总局或 警察总局冠之。到了 1908 年 5 月,宪政编查馆颁布《直省巡 警道官制细则》,规定各省俟巡警道简放到任后,所有原设之 总理巡警事务等局,与巡警道职掌重复者,应即一律归并办 理。自此除省城仍设总局直接隶属巡警道外,各省先后撤销
第 7 卷第 3 期 2012 年 3 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ol.7 No.3 Mar. 2012
清末的地方警政管理体制
黄晋祥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摘 要] 清末地方警政始办于各省的省城和重要商埠,多系原有保甲局改编,其中商埠警察以芜湖为最早。统领一省的
①经家福.芜湖警察之沿革[J].现代警察,民国时出版,国家图书馆藏(第 l 卷,第 4 期):127.
②《袁崇镇条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巡警部档案.
③《项左辅禀呈》.中国第一历史档民政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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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禁止一切命令暨消防、卫生等事,宣示严禁违警之事,保 护人民营业之事,组织一切消防之事,研究关于卫生之事;编 译股长 1 员,掌编译教材、编纂警务杂志、组织图书报章阅览 等事。各股之下,设各项委员分任股事。各股之外,另设有 总稽查 8 员,暗查 10 名,高等探访若干员。总稽查和暗查,负 责查核属员勤惰之事,高等探访派赴各处办理国防警察及特 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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